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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切實解決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問題,根據省政府《關于加強和改進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浙政發〔*〕27號)、《關于加快建立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的通知》(浙政發〔*〕26號)和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指導意見》(浙勞社農〔*〕79號)文件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范圍和對象是:*市城市規劃區、*經濟開發區內年滿16周歲的被征地農民(含現役義務兵、在校大中專學生)。
第三條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參保人數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用前被征用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計算平均每人占有耕地數量時的人數為征地時的實有人數減去原已貨幣安置的人數)。具體對象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有關規定,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或村民大會討論提出,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核準確定,報市國土資源部門審核后,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手續。
第四條被征地農民參保人員的基本生活保障內容包括:
(一)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后,按月領取基本生活保障;
(二)男性年滿50周歲、女性年滿40周歲的勞動年齡段被征地農民一時未就業的,發給不長于兩年的階段性生活補助;
(三)享受城鎮居民的就業和失業保障待遇。
第五條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由蓮都區人民政府、*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負責組織實施,勞動保障、國土資源、財政、民政、農業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工作。*經濟開發區代管的行政區域范圍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市就業管理服務機構具體經辦,其他由蓮都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就業管理服務機構具體經辦。
第二章資金籌集和管理
第六條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繳費標準設以下三檔,供被征地農民選擇:一檔27000元、二檔36000元、三檔45000元。
第七條資金采取政府出一點、集體補一點、個人繳一點的辦法籌集。其中,政府目前出資部分為:一檔13140元、二檔15840元、三檔17700元,從土地出讓金收入中列支;集體繳費部分為:一檔7920元、二檔11520元、三檔15600元,從征用土地補償費、二三產業用地指標回購資金和村集體資產中解決;個人繳費部分為:一檔5940元、二檔8640元、三檔11700元,從征地安置補助費或自籌資金解決。
第八條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由市國土資源部門會同蓮都區人民政府、*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及有關部門在征地費用撥付過程中負責統一辦理,及時足額轉入市、區財政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專戶。
第三章待遇享受標準
第九條被征地農民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時,由本人提出,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審核,報市、區社保部門批準后,從到齡的次月起,根據其繳費標準按月發給相應的基本生活保障金:一檔150元、二檔200元、三檔250元。基本生活保障金待遇終身享受。
第十條基本生活保障的待遇水平根據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調整時間和比例進行適當調整;對新參保人員的繳費和待遇標準,將根據當地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進行適當調整。具體辦法由市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會同蓮都區人民政府、*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和市有關部門提出,報市政府同意后實施。
第四章個人專戶
第十一條為參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農民建立個人專戶。個人專戶由個人、集體繳納部分和政府目前出資部分組成,并按同期城鄉居民一年期儲蓄存款利率計息。
第十二條基本生活保障金先從個人專戶列支。個人專戶不足支付時,由政府予以彌補;個人專戶支付有余,可以繼承。
第十三條現役義務兵提干或退伍后安置在外地的、大中專畢業生在外地就業的,個人專戶的本金和利息一次性退給本人;回原籍的,保留其個人專戶。
第十四條戶籍遷出本統籌地的被征地農民,其個人專戶的本金和利息一次性退給本人。
第五章就業和失業
第十五條采取積極有效措施,認真做好被征地農民的就業工作。每年從土地出讓金中安排一定的專項經費,有計劃、有步驟地組織被征地農民進行就業前的職業技能培訓,提高他們的職業技能素質;大力推進城鄉統籌就業,拓寬就業門路;積極開發社區就業崗位,多形式、多渠道安置被征地農民就業。
第十六條就業后按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其應繳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每年可從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個人專戶中的本金和利息抵繳,到達退休年齡時,個人專戶中抵繳后剩余的本金和利息一次性退還給本人,享受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含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之前已經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就業后失業的,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男性年滿50周歲、女性年滿40周歲的勞動年齡段被征地農民未就業時,從土地出讓金中按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發放不長于兩年的階段性生活補助;被征地農民未就業并符合城鎮低保條件的,按規定納入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七條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專項經費和階段性生活補助資金,由市財政部門負責劃入市、區就業管理服務機構,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