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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燃氣管理,規范本縣燃氣的生產、經營和使用行為,根據國家建設部的《城市燃氣管理辦法》及《江西省城市燃氣安全管理實施細則》,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縣城市燃氣的規劃、建設、審批、生產、經營、燃氣器具的銷售、安裝和燃氣的使用及安全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城市燃氣,是指供給城市生活、生產等使用的天然氣、液化石油氣、人工煤氣(煤制氣、重油制氣)等氣體燃料。
第四條城市燃氣的發展與管理實行統一規劃、配套建設、合理布局、控制站點數量、統一集中審批的管理方式,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確保城市供用氣安全。
第五條縣建設局是城市燃氣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稱縣城市燃氣主管部門),負責國家城市燃氣管理法律法規和生產、經營、使用安全知識的宣傳普及;負責全縣城市燃氣的規劃、建設和生產經營企業的資質審批及從業人員的資格審批;負責燃氣經營及銷售價格調整的協調與監督;負責監督檢查燃氣生產、經營、使用并依照本辦法對違法違規行為實施處罰??h城市燃氣管理辦公室是縣城市燃氣主管部門授權的日常管理機構。
第二章規劃和建設
第六條縣城市燃氣主管部門負責根據本縣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城市燃氣發展規劃,并結合本縣城市舊區改造和新區建設,適時調整編制供氣管網設施布局規劃,配合舊區改造與新區建設工程項目的實施。
第七條城市燃氣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以及經營網點的選址布局要符合城市燃氣發展規劃,必須經縣城市燃氣主管部門會同規劃、安監、技監、公安消防等部門審查批準。
第八條燃氣工程設計、施工,應當由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設計、施工單位承擔,有關技術標準應當申報技監部門審核,嚴禁無證或者超越資質證書規定的經營范圍承擔燃氣工程設計、施工任務。
第九條城市燃氣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安全防火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無論是城市新區建設,還是城市舊區改造,凡涉及商品住宅樓、綜合樓、生活小區、賓館酒店開發建設的,都必須配套建設和安裝低壓供氣、使用方便、安全可靠的管道供氣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審批、同時施工、同時驗收。
第十條在燃氣設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護規定范圍內,嚴禁修建建筑物、構筑物,禁止堆放物品和開溝挖坑取土等危害供氣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十一條確需改動城市燃氣設施的,建設單位必須事先報經縣城市燃氣主管部門審批同意,改動燃氣設施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均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正當理由不得阻撓經批準的公共燃氣管道工程項目的施工和安裝。
第三章城市燃氣經營
第十三條按照“規范管理、集中審批、合理布局、強化監管、確保安全”的城市燃氣管理要求,凡在本縣從事城市燃氣供應或燃氣充灌經營業務的,必須經縣城市燃氣主管部門資質審查合格并取得相關證照。
第十四條由縣建設局與縣技監局共同組建“縣液化氣鋼瓶檢測站”,負責對全縣家用液化氣鋼瓶進行安全檢測。凡未取得鋼瓶檢測合格證的,任何燃氣充灌單位及經營門點都不得給予充灌氣。
第十五條燃氣企業供應的燃氣氣質和壓力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保證安全穩定供氣,不得無故停止供氣,禁止用槽車直接向鋼瓶充裝液化石油氣或瓶對瓶倒氣。
第十六條燃氣銷售價格的調整,應當按照縣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幅度和相關要求,根據市場實際進行。銷售價格確定后,依照規定程序報縣城市燃氣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章城市燃氣器具
第十七條在本縣范圍內從事燃氣器具的生產,必須取得國家燃氣器具產品生產許可證和安全質量認證。燃氣器具經營者必須到縣城市燃氣主管部門指定的檢測機構進行燃氣器具氣源適配性檢測,符合銷售地燃氣使用要求。
第十八條經氣源適配性檢測合格的燃氣器具產品,由縣城市燃氣主管部門列入本縣《燃氣器具安全產品及銷售目錄》,并在縣有線電視臺等媒體向社會公布。
第十九條燃氣器具的安裝、維修從業人員應經專業培訓,方可從事燃氣器具的安裝、維修業務。
第五章城市燃氣使用
第二十條燃氣企業應當建立燃氣用戶檔案,向社會公布服務熱線電話,及時為用戶提供全方位優質服務。為確保供用氣安全,燃氣用戶未經燃氣企業或燃氣主管部門的批準,不得擅自更改或接通城市燃氣管道等設施,不得隨便改變燃氣使用性質。
第二十一條燃氣用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使用規則正確使用燃氣;
(二)禁止盜用燃氣或者改變燃氣使用性質;
(三)禁止對液化石油氣鋼瓶加熱;
(四)禁止倒灌瓶裝氣和傾倒殘液;
(五)禁止改換鋼瓶檢驗標記;
(六)禁止自行拆卸、安裝、改裝燃氣計量器具和燃氣設施等;
(七)以燃氣或管道燃氣為燃料的燃氣灶、熱水器等燃氣設施,必須由持有城市燃氣主管部門審核頒發安裝證和相應資質證書的人員安裝或調試;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行為。
第二十二條燃氣用戶應當按時交納氣費。
第二十三條燃氣用戶有權就燃氣經營的收費和服務向燃氣企業查詢,對不符合收費和服務標準的,有權向其行業主管部門或其他相關部門投訴。
第二十四條燃氣用戶鋼瓶內的殘液必須由燃氣企業負責傾倒(回收)。
第二十五條燃氣企業、經營充灌業務門點(站)、銷售燃氣器具門點(店)都必須積極配合和服從城市燃氣管理人員的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六條從事城市燃氣輸配的車輛,必須符合國家高危物品運輸安全規定。
第二十七條經營企業必須保證鋼瓶的質量,并承擔因鋼瓶質量引起的安全事故責任。
第六章城市燃氣安全
第二十八條燃氣企業必須組織燃氣輸配從業人員參加崗前安全知識培訓。
第二十九條燃氣企業必須建立安全檢查、維修維護、事故搶修等制度,及時報告、排除、處理燃氣設施故障和事故隱患,確保正常供氣。
第三十條燃氣企業必須向社會公布搶修電話,設置專職搶修隊伍,按規定配齊必要的防護用品、車輛器材、通訊設備等,并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發現燃氣事故或者接到燃氣事故報告時,應當立即組織搶修、搶險。
第三十一條燃氣供應企業必須制定有關安全使用規則和應急救援預案,宣傳安全使用常識,對用戶進行安全使用燃氣的指導和培訓。
第三十二條燃氣供應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重要的燃氣設施所在地設置統一、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并配備專職人員進行巡回檢查。
嚴禁任何單位或個人擅自移動、覆蓋、涂改、拆除、毀壞燃氣設施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三十三條發生燃氣事故后,燃氣企業應當立即向城市燃氣主管部門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燃氣泄漏或者燃氣引起的中毒、火災、爆炸等事故,或破壞燃氣設施行為,有義務和責任及時制止并向城市燃氣主管部門、燃氣企業以及消防等部門報告。
第三十四條除消防等緊急情況外,未經燃氣企業或城市燃氣主管部門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開啟或者關閉燃氣管道上的公共閥門。
第七章罰則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由縣城市燃氣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處罰。
第三十七條城市燃氣管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