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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貫徹落實國家及省、市、縣新農村建設試點政策,調動鄉村和廣大農民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積極性,保證全縣新農村建設試點工作順利推進,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新農村建設試點財政補助資金是財政安排的專項用于兌現全縣新農村建設試點政策的補助資金。
第三條新農村建設試點財政補助資金旨在通過對新農村建設產業發展、重點基礎設施和各項事業建設項目補貼,吸引各部門、金融機構、社會團體的各類資金投向農村,引導廣大農民增加新農村建設投入,為新農村建設提供更多的財力保證。
第二章資金籌集
第四條新農村建設試點補助資金由縣財政部門負責籌集。
第五條兌現政策所需補助資金主要來源:
(一)省、市財政安排的專項補助資金
(二)縣財政預算安排的新農村建設專項資金。
(三)農村公益事業建設一事一議財政獎補資金。
(四)部門用于支持新農村建設的幫建資金。
(五)其他資金。
第六條補助資金額度,根據縣新農村建設辦公室和項目相關部門確定的試點范圍及建設計劃確定,由縣財政局統一安排使用。
第七條各鄉鎮、村要按照新農村建設要求,積極籌措資金,加大投入力度,建立政府投入、集體和農民自籌、社會多元化參與的多渠道籌集資金的有效機制,確保新農村試點政策的落實。
第三章使用原則
第九條堅持突出重點原則。補助資金主要用于試點村鎮基礎設施建設、環境改造和發展生產等,優先解決農民群眾最關心、最急迫的問題。
第十條堅持專款專用原則。確保資金全部按規定用途專項用于新農村建設試點工作。
第十一條堅持先建后補原則。項目建設完成后,經驗收合格后予以補助,擬建項目和在建項目不予補助。
第十二條堅持公開透明原則。資金使用和補助項目按規定程序進行,納入政務公開范圍。
第四章補助范圍和對象
第十三條新農村建設試點補助資金的使用范圍為新農村建設試點政策規定的各個項目。主要包括:鄉村道路、清潔能源、安全飲水、廣播電視、文化場所、住房改造、衛生所(院)、環境治理、財源建設、農業生產和支醫支教等項目的補貼。
第十四條享受資金補助的對象為:鄉鎮政府、村級組織、經濟合作組織和個人,出資個人優先享受補助。
第十五條完全由縣級以上財政和其他部門投入的項目不列入補助范圍。
第十六條建設項目必須以鄉鎮、行政村或自然屯為單位,全部完成后給予補助。
第五章項目審核與資金撥付
第十七條鄉鎮、村和個人申報補助的建設項目,應由鄉鎮財政所及經管站進行初審,縣新農村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報縣財政局審核撥款。
第十八條個人申請的補助項目,應在村內進行公示后,逐級審核上報。
第十九條建設項目完工后,要編制資金決算,經鄉鎮財政所及經管站審查后,報送縣新農村建設辦公室、項目相關部門和縣財政局審查備案。
第二十條屬于基本建設項目,申報前應由有關部門出具驗收報告,工程質量不達標的,不予補助。重大建設項目,應由縣財政投資評審中心進行評審。
第二十一條在縣財政局設立“新農村建設財政補助資金專戶”,財政局憑建設項目決算及經村領導、鄉鎮主要領導、縣新農村辦主管領導、縣政府主管領導逐級簽字的工程發票或發票復印件(復印件亦必須由上述人員簽字,并注明財政補助金額、其他資金支付金額等相關事項),將財政補助資金直接撥付到工程建設單位的銀行賬戶。
第二十二條農民個人出資建設的項目,投資額超過補助標準一倍以上享受補助,投資額低于補助標準的不享受補助。
第二十三條農戶和其他出資個人應享受的補助資金,憑有效證件到財政局領取,不得由鄉鎮政府、村組織和他人代領。
第二十四條補助項目申報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不得弄虛作假、少建多報、騙取補助。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享受補助的基本建設項目,實行招投標制,并按照基本建設程序辦理。
基本建設程序包括,提出項目建議書、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初步設計、施工準備、建設實施、竣工驗收、事后評價等階段。小型和限額以下項目,可根據實際需要適當簡化程序。
第二十六條屬于政府采購的項目,要按照政府采購法以及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撥付給試點村鎮的補助資金,必須在財政部門核算,實行國庫集中支付,不得將資金直接撥付到其他部門。必須專款專用,專項用于政策規定的建設項目,如有結余,可用于其他公益事業建設。
第二十八條試點鄉鎮、村要對建設項目和享受補助的個人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第二十九條對弄虛作假、騙取補助的,扣回當年補助,并取消下年度補助資格,并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對截留、挪用補助資金或無故滯撥資金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縣財政部門作為資金分配、管理、監督主體,要會同縣新農村辦加強對補助資金的管理,加強對項目的審查審核,搞好事前、事中和事后監督,確保補助資金發揮最大效益。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縣新農村辦及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全縣新農村建設試點鎮、村。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