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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規范線路架設,美化城市市容,優化城區環境,保護公共利益和市民利益,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城區街道、居民住宅區。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線路是指供電、廣電、通訊、治安監控等線路。
第四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區街道、新建居民住宅區線路架設的規劃、許可工作。
第五條凡在城區內架設線路,應符合城市規劃要求,合理布局,規范架設。
第六條在城區街道、新建住宅小區架設線路的,須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應采取下埋(管埋)方式,禁止架空。
第七條在未設立物業管理公司的已建居民住宅區內架設線路的,須經當地居民委員會同意,并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在已設立物業管理公司的居民住宅區內架設線路的,須經該住宅區的業主管理委員會、物業管理公司和社區居民委員會同意,并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利用其他產權人的載體進行線路架設的,應征得產權人的同意后,按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報批。
第八條已架設的線路,影響市容市貌的,相關單位應制定可行性方案,積極創造條件,逐步實施改造。
第九條未經同意,擅自在城區街道架設線路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條架設線路入地工程竣工驗收后六個月內未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依據《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責令限期補報,逾期不報的,處以產權單位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一條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不按照規定辦理手續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依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責令限期改正,處以兩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起施行,有效期截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