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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根據《中共市委辦公室、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深入開展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活動的通知》精神,結合我辦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實施“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是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大事,各村、各單位務必高度重視,狠抓落實。街道辦事處轄區一切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城區、省、縣、鄉、各村通村主干道路及村內街道是本次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作的重點。廣大群眾及轄區單位要積極參與、大力支持。
第四條凡在縣鄉主干路、通村道路、公共場所隨意堆放秸稈、雜物的,對當事人處以200元罰款。
第五條對完成工作目標,主干路秸稈清運徹底,成績突出的村給予1000元獎勵;對思想不重視,沒有完成工作任務或者工作懈怠、整治不力的村罰款1500元,責令整改,通報批評,取消今年評優資格,并對村主要領導進行誡勉談話。
第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辦事處主管部門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給予下列行政處罰:
(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和煙頭等廢棄物的,處10元罰款;
(二)對在建筑物、構筑物、樹木及其他公共設施上亂貼、亂寫、亂畫、亂刻的個人,一經發現,對當事人處以200元罰款,責令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從重處罰。
(三)在臨街建筑物的陽臺和窗外,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物品的,給予警告,可并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凡在公共場所堆物堆料、擺攤設點、清洗車輛,占用人行道洗車和晾曬物品者,處以100元罰款。
(四)不按規定時間、地點、方式,亂倒垃圾的處以100元---500元罰款。不按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垃圾、污水的給予警告,并處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五)狠剎城區建筑工地清運垃圾車輛在城外亂堆、亂放惡習。隨意傾倒施工渣土的,責令改正,并處以每車100元罰款。
(六)對沿街建筑工地不設置護欄或者不作遮擋,立即停工。影響環境衛生的,責令限期整改,并處1000元---5000元以下罰款。
(七)對城區各單位和商戶不履行門前衛生責任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八)城區道路嚴禁隨意擺攤設點、占道經營,流動攤點一律進入市場經營。對占用人行道和公路從事各種生產經營活動。便民飲食、瓜果攤點和早(夜)市攤點必須在規定位置擺放,攤點必須自設垃圾容器,隨時保持攤點周圍衛生整潔。違反者處以每次50元罰款,限期改正。屢教不改者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辦事處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重建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可按以下規定給予處罰。
(一)未經主管部門同意,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標牌設施,影響市容的,可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二)未經主管部門批準,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市容的,可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三)未經批準擅自拆除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未按批準的拆遷方案對環境衛生設施拆遷的,屬于經營行為的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屬于非經營行為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八條侮辱、毆打、拒絕阻礙執行公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由公安機關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對違反本規定并造成嚴重后果的單位、村,對集體除給予通報批評并處以500至1000元的罰款,并責令限期整改。
第十條以上處罰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