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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規范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批轉自治區民政廳關于建立和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意見的知》(政號)、自治區民政廳《關于印發自治區城鄉醫療救助工作規程的知》(民政保號)和《市城鄉醫療救助工作實施辦法》的有關要求和規定,結合我旗實際,特制定本具體實施細則。
一、城鄉醫療救助堅持的原則
(一)堅持政府出資救助與社會互助相結合的原則。
(二)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三)堅持動態管理的原則。
(四)堅持按需施救和量力而行的原則。
二、城鄉醫療救助對象及范圍
(一)全旗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以下簡稱城鄉低保對象)。
(二)農村五保供養對象。
(三)在鄉重點優撫對象:
1、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不含1—6級傷殘軍人);
2、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
3、在鄉復員軍人;
4、帶病回鄉退伍軍人(有部隊原始醫療證明);
5、參戰退役人員。
(四)城鄉低收入家庭患大病人員(城鄉低收入家庭指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當地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但低于當地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200%的家庭人員),個人自付醫療費仍有困難且影響家庭基本生活的。
(五)地方政府規定救助的其它特殊困難群眾。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醫療救助范圍:
1、不能提供有效醫療票據(含復印件)或原始診斷證明的;
2、器官移植的費用;
3、跨年度累計的醫療費用或超過年度救助標準的費用;
4、計劃生育費用;
5、交肇事、打架斗毆、酗酒和賭博等違法犯罪行為以及自殘等行為致傷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6、整形、美容等非正常疾病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7、地方政府規定的其他不符合醫療救助范圍的醫療費用。
三、城鄉醫療救助方式
城鄉醫療救助采取日常醫療救助、大病醫療救助、門診醫療救助和臨時醫療救助四種方式。
(一)日常醫療救助
日常醫療救助采取事前救助,在農村牧區要首先為救助對象(不包括城鄉醫療救助對象及范圍的四、五、六類)代繳其參加新型農村牧區合作醫療的全部費用;在城鎮要首先為救助對象(不包括城鄉醫療救助對象及范圍的四、五、六類)代繳不低于30%的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用。
城鄉低保對象中的“三無”人員、在鄉老復員軍人、社會福利機構供養五保對象(含孤老優撫對象)每年每人給予300--800元的日常醫療救助,主要是救助對象為慢性病患者,用于醫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站)門診和藥店購藥。
(二)大病醫療救助
1、城市低保對象中的“三無”人員和農村五保對象患病住院治療,其醫療費用按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規定的報銷比例報銷后,自付部分由民政部門給予不低于80%的救助。
2、城鄉低保對象、在鄉重點優撫對象患病住院治療的。
在農村牧區,對于參加新型農村牧區合作醫療的農村低保對象、在鄉重點優撫對象,醫療服務機構應給予適當優惠減免,醫療救助對象患病住院治療,按新型農村牧區合作醫療規定報銷比例報銷和剔除各種減負及互助幫困后,其自付醫療費用在醫療救助限額即封頂線(10000元/年),自付部分由民政部門給予不低于65%以上的救助;醫療費用超過規定限額的,自付部分由民政部門給予不低于50%以上的救助,但是全年累計救助總額不得超過10000元。
在城鎮,對于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城市低保對象,其住院治療發生的醫療費用在扣除按醫療保險部門規定的報銷比例報銷和剔除各種減負及互助幫困后,自付部分在民政醫療救助規定限額即封頂線(10000元/年),給予不低于65%以上的救助;自付部分超過民政部門規定限額的,由民政部門給予不低于50%以上的救助,但全年累計救助總額不得超過10000元;對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救助對象患病住院治療,經城鎮未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城市低保對象,其住院醫療費用在規定限額的,按不低于65%給予救助;超過規定限額的,按不低于50%給予救助,但全年累計救助總額不得超過10000元;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后,個人自付部分參照參加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救助對象的救助標準予以救助,但全年累計救助總額不得超過封頂線。
3、城鄉低收入家庭患大病、重病住院治療的人員(低收入人員家庭是指月收入高于當地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但低于當地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200%的家庭人員,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除外),醫療費用負擔困難且影響家庭基本生活,個人自付住院費超過10000元的。
在農村牧區,對于參加新型農村牧區合作醫療的農村低收入家庭人員,醫療救助對象患病住院治療,按新型農村牧區合作醫療規定報銷比例報銷和剔除各種減負及互助幫困后,其自付醫療費用在10000元以上,自付部分由民政部門給予不低于50%的救助,但全年累計救助總額不得超過10000元;
在城鎮,對于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城市低收入家庭人員,其住院治療發生的醫療費用扣除按醫療保險部門規定的報銷比例報銷后,自付部分在10000元以上,由民政部門給予不低于50%的救助,但全年累計救助總額不得超過10000元;對未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城市低保對象,其住院醫療費用,自付部分在10000元以上的,由民政部門給予不低于50%救助,但全年累計救助總額不得超過10000元。
(二)門診醫療救助
1、城鄉低保對象、農村五保對象、在鄉重點優撫對象患慢性病(一般性疾病)門診治療的,門診治療費用自付部分由民政部門給予不低于40%的救助,但全年累計救助總額不得超過3000元。
2、城鄉低收入家庭患慢性病(一般性疾病)門診治療的人員(低收入人員家庭是指月收入高于當地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但低于當地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200%的家庭人員,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除外),醫療費用負擔困難且影響家庭基本生活。
救助對象中患有以下疾病,需要長時期維護治療又不需要住院的重病人員,民政部門要根據基金籌集情況,門診治療費用自付部分由民政部門給予不低于30%的救助,但全年累計救助總額不得超過3000元。
(1)患腎功能衰竭(尿毒癥)的;
(2)患惡性腫瘤需要放療化療的;
(3)患重病肝硬化及并發癥,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4)患再生障礙貧血(白血病);
(5)患糖尿病需要注射胰島素維持的;
(6)患重癥腦血栓、腦出血,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7)患重癥精神疾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8)經旗人民政府審定的其他重大疾病.
(四)臨時醫療救助
城鄉醫療救助對象,因大病醫療費用過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每年給予不超過1000元的醫療救助;全旗每年安排的臨時醫療救助資金總額不得超過本地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當年收入的15%。對城鄉醫療救助對象中的“三無”人員、喪失勞動能力的重殘人員(殘疾等級2級以上)和65歲(含65歲)以上老人實施重點救助。根據患者的生活狀況,醫療救助比例、救助限額可分別上浮10個百分點和2000元;對城鄉醫療救助對象患重大疾病的家庭,醫療費用支出巨大導致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醫療救助限額可適當放寬。
四、城鄉醫療救助的申請審批程序
(一)申請。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符合城鄉醫療救助條件的對象申請醫療救助,可直接到戶籍所在地(街道)辦理申請登記手續,填寫《城鄉醫療救助申請審批表》,同時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1、城鄉醫療救助申請書;
2、本人身份證或戶口本(查驗)及復印件二份;
3、享受社會救助的有效證件(低保證、五保供養證、優撫有關證件等)(查驗)及復印件二份;
4、當地醫療救助定點醫療機構(包括、街道衛生院、所,旗醫院、旗蒙醫醫院或三級甲等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正式醫療收費單據,必要時應提供醫療診斷證明、病歷(或復印件);
5、已享受新型農村牧區合作醫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相關待遇的救助對象,需要提供報銷醫療費用的詳細單據或證明;
6、民政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二)受理及審核。(街道)民政辦負責醫療救助申請的受理、審核登記工作。
1、審核申請人的救助資格。驗收申請人提交的醫療救助申請及證明材料和發生的醫療費用單據,填寫《城鄉醫療救助申請審批表》,同時登記備案,填寫《城鄉醫療救助情況登記表》。
2、核定醫療救助金額,填報《城鄉醫療救助申請審批表》,撰寫“關于申請審批救助待遇的請示”后上報旗民政局。
(三)審批。旗民政局負責本地區城鄉醫療救助申請的審批工作。
1、審核(街道)上報的申請材料和救助金額,簽署《城鄉醫療救助申請審批表》,填寫審批意見;對不符合救助條件的申請人員要寫明理由,與原始材料一并退還(街道)經辦機構,由經辦機構書面知本人。
2、根據審批結果,填寫《城鄉醫療救助申請審批表》,與有關原始材料一起返回(街道)經辦機構存檔,旗民政局留存復印件一份歸檔。以上審核、審批和救助資金發放工作時限按自治區民政廳《關于城鄉醫療救助工作規程》要求辦理。
五、醫療救助服務機構
日常醫療原則上由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和村(嘎查)衛生室擔任,大病醫療救助原則上由衛生院和旗縣(市、區)級醫院承擔。城鄉醫療救助服務機構由旗民政局牽頭,會同衛生和勞動保障部門合理選定,并向社會公布。承擔醫療救助服務的醫療機構要張貼就醫指南,保證服務質量,方便群眾就診。救助對象持有效證件到定點醫療機構就診時,視情況可享受適當費用的減免政策。如遇特殊情況需轉到上級醫療機構或外地醫院治療的,需要定點醫療服務機構和民政部門同意,治療終結后可以享受醫療救助待遇。
六、醫療救助基金的籌集和管理
(一)醫療救助基金的籌集。旗級要建立城鄉醫療救助的基金,醫療救助基金過財政安排、專項福利彩票公益金、社會捐贈等渠道籌集。具體來源為:
1、中央、自治區下撥的醫療救助基金;
2、市財政和福彩公益金安排的醫療救助基金;
3、旗級財政和福彩公益金安排的醫療救助基金;
4、社會捐贈基金;
5、其他可用于醫療救助的資金。
城鄉醫療救助資金籌集的主要渠道為上級補助和市旗級財政安排及本級福彩公益金。原則上本級財政當年預算的城鄉醫療救助資金,根據本轄區上年末城鄉人口數,分別按每人2元計算安排本級財政預算。旗級上年度本級福彩公益金的5%用于城鄉醫療救助。同時,要積極開展社會捐助工作,將部分社會捐贈資金用于城鄉醫療救助。財政部門根據民政部門醫療救助情況,適時將醫療救助金撥付到民政部門城鄉醫療救助專帳,開展救助工作。
(二)旗級應堅持“量入為出,年度收支平衡”的資金管理原則,對救助對象實施救助。原則上當年籌集的城鄉醫療救助資金應全部支出。對當年節余資金超過年度救助資金總量10%的地區,上級將調減下年度醫療救助基金補助額度。
(三)醫療救助資金的支付。用于資助救助對象參加當地新型農村牧區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資金,由旗民政部門核定人數后將資金劃撥至新型農村牧區合作醫療基金專戶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專戶,并知新型農村牧區合作醫療經辦機構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為其辦理相關手續。
醫療救助對象確因困難支付不了住院費用的,經民政部門同意,由醫療服務機構先墊付規定限額的全部或部分前期醫療資金,經旗民政部門審核后,撥付醫療服務機構。
臨時醫療救助資金由民政部門按規定提出支付計劃,由旗財政部門審核后撥付民政部門組織發放。
對于在各類民政服務機構中集中供養的民政救助對象,其門診或住院醫療費用,由救助對象所在民政服務機構先行墊付,并按季度憑醫療收費票據或購藥票據與旗民政部門結算,由民政部門將救助資金撥付到民政服務機構。
(四)醫療救助基金的管理。城鄉醫療救助資金實行專戶儲蓄,專帳管理,專款專用。財政部門在財政社保專戶建立城鄉醫療救助資金專帳,用于辦理資金的匯集、核撥、支付等業務;民政部門設立城鄉醫療救助基金救助專帳,用于辦理救助資金的核撥、支付和發放業務,并設立城鄉醫療救助基金日常救助、大病救助和臨時救助明細臺帳。
七、組織實施
(一)旗、(街道)和相關部門要加強醫療救助工作的組織領導,提高對城鄉醫療救助工作的認識。要把這項工作納入政府目標考核的重要容,切實加強領導,認真組織實施,并按照救助對象人數配備必要的工作人員,切實把這項患者及城鄉困難群眾的好事辦好,實事辦實。
(二)明確責任,全面推進,努力形成齊抓共管的城鄉醫療救助工作運行機制。城鄉醫療救助工作要在旗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民政部門負責管理并組織實施,各地、各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共同抓好落實。
1、各地、各有關部門要站在構建和諧社會和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高度,切實加強對城鄉醫療救助工作的組織領導,充實工作力量,選配工作能力強且有責任心的人員從事醫療救助工作。原則上救助對象超過萬人的配備2—3名工作人員,萬人以下的配備1—2名工作人員,并落實救助資金,確保救助工作落到實處。
2、民政部門要認真開展調查研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城鄉醫療救助政策,加強對城鄉醫療救助工作的指導和協調工作,并負責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管理工作。
3、財政部門要會同民政部門研究制定城鄉醫療救助資金管理辦法,籌集并及時撥付醫療救助資金,安排必要的工作經費。原則上,救助對象超萬人的,地方安排的工作經費應不低于6萬元,救助對象不足萬人的,地方安排工作經費應不低于3萬元,確保工作正常運轉。
4、衛生部門負責做好救助對象參加新型農村牧區合作醫療的相關工作,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制定對城鄉貧困群眾的相關優惠政策,規范醫療服務行為,提高醫療服務質量。
5、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做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與醫療救助制度的銜接工作,要為城鎮困難群眾參保和住院治療提供方便和實惠。
6、審計部門要切實加強對醫療救助資金的審計監督,確保資金安全和合理使用。
7、民政、財政和審計部門要加強對醫療救助資金的監管力度,每年安排不低于2次的聯合檢查,確保醫療救助資金的按時撥付和合理使用。
(三)完善機制,協調發展,充分做好與相關政策的有效銜接。要從制度、管理和監督層面加強城鄉醫療救助制度與其他醫療保障制度的銜接。在農村,醫療救助要充分利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信息平臺,形成制度銜接、服務共用、信息共享、結算同步、監管統一的運行機制;在城鎮,醫療救助要探索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有機銜接,實現信息共享、服務平臺共用、監管統一的工作機制,進而形成各項醫療保障制度相互銜接、互為補充的醫療保障體系。
(四)健全制度,嚴肅紀律,確保醫療救助工作穩步推進。要采取行之有效的宣傳方式,廣泛宣傳政策。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要定期向社會公布,主動接受審計和社會監督。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要信守職業道德,提高服務質量。各級醫療機構救助管理及服務機構,要嚴肅工作紀律,任何機構和人員不得在救助基金中開支工作經費或挪作他用,對違紀、違規、違法行為,要嚴肅追究當事人和有關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騙取醫療救助資金的,當地民政部門必須如數追回,并取消其不少于三年的享受醫療救助的資格。同時,鼓勵和支持紅十字會和慈善協會等社會團體及個人以各種形式參與醫療救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