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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會議管理原則
第一條嚴格控制會議次數(shù)和會議規(guī)模??砷_可不開的會議堅決不開;可合并召開的會議不單開;凡用電話(電傳)通知、發(fā)文件、印發(fā)材料能夠解決或請示分管部長、部長能夠解決的,不召開專門會議;參加會議的工作人員要盡量壓縮。
二、全旗性組織工作會議
第二條會議的分類。為了便于管理,將全旗組織工作會議分為二類:
一類會議:傳達貫徹上級組織部門召開的重要會議精神,部署重要工作任務。研究全旗組織工作的綜合性會議,或以旗委名義召開的工作會議。要求蘇木鎮(zhèn)、辦事處黨(工)委書記或分管組織工作副書記和旗直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參加。
二類會議:由部門各科室(中心)負責召集,或各科室(中心)以部門名義負責召集的會議。要求各基層單位有關組織(人事)工作人員或負責人參加。
第三條會議的審批權限。一類會議須經(jīng)旗委同意或由部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二類會議由分管部長審核,報請部長或由部長辦公會議審定。
第四條會議的通知。一類會議的通知由辦公室負責起草,或由部長指定科室(中心)負責起草;二類會議的通知由承辦會議的科室(中心)負責起草。無論哪類會議,均須在部領導審批后,再下發(fā)會議通知。
第五條會議的籌備工作。各類會議均需事先做好會務的籌備工作,以提高會議質(zhì)量,縮短會議時間,減少會議開支。一般情況下,一類會議的會務籌備工作以部辦公室為主,協(xié)調(diào)各科室(中心)派人參與;二類會議的會務籌備工作由各承辦科室(中心)負責,或以各承辦科室(中心)為主,部辦公室派人參與,專職負責聯(lián)系會議地點、伙食、住宿以及結算。
第六條會議經(jīng)費。我部負責承辦的全旗性組工會議中,嚴格執(zhí)行旗財政局有關規(guī)定。
第七條一類會議由辦公室提出計劃和經(jīng)費預算;二類會議由各科室(中心)提出計劃和經(jīng)費預算,經(jīng)分管部長審核后,報部辦公室,經(jīng)部長辦公會或部長、分管部長批準后,統(tǒng)一向財政部門提出經(jīng)費申請。
三、部機關會議
第八條部機關會議分為:部務會議、部長辦公會議、部長會議、全體干部(職工)大會。
(一)部務會議
第九條部務會議由部長或部長委托一名副部長主持。部務會議一般每季度召開一次,也可根據(jù)需要隨時召開。
第十條部務會議由部長、副部長、各科室(中心)負責人參加;必要時,有關人員可列席會議。
第十一條部務會議的主要議事內(nèi)容
1、傳達貫徹上級黨委的重要決定、指示和重要會議精神。
2、研究貫徹執(zhí)行黨的組織工作和干部工作方面的路線方針政策的重大舉措,檢查實施情況。
3、研究上報呼倫貝爾市委組織部和旗委的重要報告、工作匯報和下發(fā)的重要文件。
4、討論本部工作計劃、總結、重大的工作部署和部領導在重要會議上的講話。
5、交流部內(nèi)各科室(中心)的工作、學習情況和經(jīng)驗,研究加強思想政治工作和自身建設等問題。
(二)部長辦公會議
第十二條部長辦公會議由部長主持。部長辦公會議一般根據(jù)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開。
第十三條部長辦公會議由部長、副部長、辦公室主任及與會議內(nèi)容有關的科室主要負責人參加會議。
第十四條部長辦公會議的主要議事內(nèi)容
l、研究討論和決定部門業(yè)務職能范圍內(nèi)的重要事項
(1)討論旗委管理的科級干部的任免、調(diào)動和審查結論。
(2)研究決定旗直黨群系統(tǒng)科級干部的任免、調(diào)動和審查結論。
(3)代旗委管理黨費,主要確定黨費的使用范圍,以及決定較大數(shù)額黨費的支出使用。
(4)聽取有關科室(中心)的業(yè)務工作匯報,研究、處理和安排組織、干部、人才工作方面的日常業(yè)務,交流通報重要工作情況及意見。
(5)討論上級組織部、旗委臨時交辦的以及其他重要事項。
2、研究決定部機關重要事項。
(1)研究決定部機關重要改革方案、出臺的重要舉措。
(2)研究決定部機關干部任免、調(diào)動、錄用、審查結論及有關人事工作的重要問題。
(3)研究決定部機關固定資產(chǎn)的購置、更新和處置。
(4)研究決定部機關資金使用原則及大額資金使用。
(5)研究部機關職工福利分配。
(6)研究決定部機關其他重要問題。
3、研究討論、決定其他涉及部門利益和影響的重要問題。
(三)部長會議
第十五條部長會議由部長、副部長參加,部長主持。
第十六條部長會議主要內(nèi)容:研究不宜在部長辦公會議上討論的問題。如:部機關人員的任免、調(diào)動、工資、獎懲等人事問題;分析機關人員的思想、工作情況;提出加強部門自身建設的指導性意見等事宜。
(四)部機關全體干部(職工)大會
第十七條部機關全體干部(職工)會議由部長或副部長主持。
第十八條部機關全體干部(職工)會議一般每季度召開一次。其主要議事內(nèi)容:
1、向全體干部(職工)傳達重要文件或公布重大事項的決定。
2、研究討論須經(jīng)全體干部(職工)討論通過的決定。
3、其他有必要在全體干部(職工)大會上傳達、公布、提交討論的事項。
(五)機關會議的組織和準備
第十九條部務會議、部長辦公會議的議題,由部長、副部長提出;或由各科室(中心)提出,經(jīng)分管部長審核同意,提請部長確定。
第二十條凡提交會議討論的問題,有關科室(中心)應先做認真準備,醞釀提出初步意見;凡提交會議討論的文件,由有關科室(中心)認真草擬,經(jīng)分管部長審核后再提交會議。如無特殊情況和要求,會議的議題及會議討論的文件、材料等,應在會議前的一至兩天發(fā)至與會者手中。
第二十一條部務會議、部長辦公會議一般由辦公室負責承辦,主要包括:會議地點的安排、會議議題的匯總、下發(fā)通知、會議記錄和會議服務等。
(六)決策及其他事宜
第二十二條本部實行部長負責制,部長對部內(nèi)決策負責。部務會議、部長辦公會議、部長會議要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努力實現(xiàn)決策的民主化和科學化。會議每項議題結束后,會議決策前,部長或會議主持人要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部長或會議主持人要有簡要、明確的結論,在多數(shù)人意見基礎上做出科學決策。
第二十三條部內(nèi)機關會議在決策時,如在重要問題上存在重大分歧,一般情況下應暫緩決策,待會后進一步調(diào)查、統(tǒng)一認識后,再進行討論決策;如仍不能形成統(tǒng)一意見,可以部門主要領導意見為主,必要時請示旗委進行決策。
第二十四條部內(nèi)所有人員都必須執(zhí)行會議作出的決策、決定,個人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但不得在會后有任何反對的言行或拒不執(zhí)行。
第二十五條與會者必須按時到會,有事向會議主持人請假。在會議上發(fā)表意見,要有情況,有分析,觀點明確,簡明扼要,話不離題;不做無原則爭論,不做無根據(jù)發(fā)言,不武斷地否定少數(shù)人意見。
第二十六條會議要按議程進行,除緊急事項外,一般不臨時增加議題。
第二十七條會議決定的事項,有關科室(中心)要迅速辦理,并及時將辦理結果向分管領導匯報或反饋到部辦公室。
第二十八條會議進行中,除特殊緊急事項外,一律不得離開;與會人員如需臨時退席,須經(jīng)會議主持人同意。
第二十九條部辦公室負責有關機關會議決定事項的催辦檢查,并將辦理情況及時報告部領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