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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飲食娛樂服務行業的環境管理,防治環境污染,保障人民身體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區行政區域內從事飲食娛樂服務業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飲食娛樂服務業是指包括個體工商戶在內的賓館、飯店、冷飲經營場點、酒吧、足療店、咖啡屋、茶樓、戶外營業點、機關和企事業單位招待所、食堂等經營和服務場所、歌舞廳、燒烤店、游樂場、錄像放映廳、音像制品經營場點、洗染店、美容美發院、浴池等單位。
第四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環保部門)對轄區內的飲食娛樂服務業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工商、公安、城建、行政執法、文化、衛生等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飲食娛樂服務業的環境保護工作。
第五條從事飲食娛樂服務業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選址必須符合當地環境功能區劃的要求,做到選址得當,布局合理。
(二)必須安裝吸收油煙、異味的設施,通過專門的煙囪排放,并按照《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的要求確定專用煙囪排放高度和位置,不影響附近居民正常生活。
(三)不得使用燃煤爐灶,必須改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或者其他清潔能源。
(四)必須設置油水分離設施,經營過程中產生的廢水處理達標后方可排入城市污水管網;嚴禁將經營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向街巷潑撒。
(五)嚴禁居民區、居民樓和商住混合樓底層興辦產生惡臭、異味、噪聲污染的各種飲食娛樂服務場點。本辦法實施前的原有經營場所必須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原有商住混合樓不能有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應改變其經營性質。
(六)嚴禁在居民集中區域進行露天燒烤、炸制食品等經營活動,戶內燒烤、炸制食品必須安裝油煙凈化裝置。
(七)使用音響器材的,必須符合區域環境噪聲標準。
(八)使用空調器、冷卻塔等可能產生噪聲污染的設備、設施的,應當采取措施,使其邊界噪聲不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九)在經營活動中不得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其它發出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
第六條新建、改建、擴建的飲食娛樂服務業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應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環境影響評價必須征求建設項目所在地相鄰單位和居民的意見。
第七條建設項目的污染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排放污染物應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標準。
第八條建設項目投入使用前,應申請環保部門對其污染防治設施進行驗收,合格后方可正式營業。
第九條建設項目必須保證污染防治設施的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閑置污染防治設施。確需拆除和閑置的,必須經環保部門批準。
第十條從事飲食娛樂服務業的單位和個人,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營業執照或變更登記時,應同時提交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工商部門對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核發營業執照。
第十一條排放污染物必須定期向環保部門申報登記污染物排放情況,污染物排放發生重大變化時,應當及時申報。
第十二條排放污染物應當按規定繳納排污費。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應當繳納超標準排污費。
第十三條對造成嚴重環境污染的,除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環保部門責令其限期治理。
第十四條環保部門進行現場檢查,應當出示有關證件,被檢查者應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拒絕檢查和弄虛作假。
第十五條在飲食娛樂服務業環境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五條(一)、(二)、(三)、(四)、(五)、(六)、(七)、(八)項,第十一條、第十四條規定的,由環保部門給予警告,并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五條(九)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建設項目防治污染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規定的標準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批準該建設項目的環保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建設項目的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即投入經營或者使用的,由環保部門責令其改正,并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未經環保部門批準,擅自拆除、閑置原有污染防治設施的,由環保部門責令其改正,并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逾期不繳納排污費和超標準排污費的,除追繳排污費、超標準排污費及滯納金外,可以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對經限期治理仍未完成治理任務的,除按規定加倍征收超標準排污費外,可依法并處罰款;由區人民政府責令其停業、搬遷或關閉。
第二十三條對阻礙環保監督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責任排除危害,并對直接遭受損害的單位或個人賠償損失。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保部門主持調解,促使當事人在自愿的基礎上達成調解協議;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調解中,被控加害者對受害者提出侵權事實否認的,由被控加害者負責舉證。
第二十五條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以及貪污、挪用和截留排污費、罰沒款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追繳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在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區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