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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本市土地一級開發整理行為,加強土地資源的合理有效配置,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國務院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土地儲備管理辦法》以及《市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第二條凡在市域內經市和縣(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土地一級開發整理項目,適用本實施意見。
第三條本實施意見所稱土地一級開發整理,是指對經批準區域范圍內納入儲備的土地,由確定的土地一級開發整理單位依法籌措資金,配合轄區政府實施規劃、編制報批、土地征轉、收回收購、房屋征收安置補償等工作,按照批準的規劃要求組織實施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訊、照明、綠化、土地平整等為完善和提升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設施建設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使該區域范圍內土地達到規定的供應條件。
第四條土地一級開發整理項目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儲備規劃、年度土地儲備計劃,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要求。
第二章土地一級開發整理項目和單位的確定
第五條由區(市、縣)人民政府、管委會統籌協調本區域內的土地一級開發項目,報市土地礦產資源儲備中心(以下簡稱“市土地儲備中心”)列入年度土地儲備計劃。
第六條土地一級開發整理堅持政府主導、市場運作的原則。
市土地儲備中心委托市、區(市、縣)屬國有公司或由區(市、縣)人民政府通過招標等公開形式選擇土地一級開發實施單位,具體實施土地一級開發整理并由市土地儲備中心與土地一級開發實施單位簽訂委托合同。
第三章土地一級開發整理項目的實施
第七條各相關單位按照各自工作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市土地儲備中心:1.統籌、協調、指導、管理全市的土地一級開發整理工作;2.與確定的土地一級開發整理單位簽訂土地一級開發整理委托合同;3.負責土地儲備項目融資;4.配合財政局委托評審機構對土地一級開發整理項目成本進行評審;5.依據委托合同,根據實際需要預撥土地一級開發整理資金;6.提供新增耕地指標。
市財政局:1.為土地儲備融資提供服務,匹配相應融資項目資本金,及時辦理銀行開戶、貸款規模批復等相關融資所需手續;2.根據相關規定,結合土地儲備機構制定財務資金管理、會計核算等方面的管理制度;3.會同市土地儲備中心確定國有存量建設用地的收購補償價格;4.配合國土資源部門做好土地出讓金收繳及防止土地競得人拖欠地價款的相關工作;5.按規定及時足額安排儲備成本,保障儲備資金的高效安全使用;6.依據有關規定,及時足額安排國有土地收益基金和相關費用;7.配合相關部門建立和完善土地儲備工作獎懲機制,調動部門和工作人員的積極性。
市國土資源局:1.根據市政府批準的年度土地儲備計劃,負責協調土地儲備項目用地的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用地報批、征地補償、供應交易等工作;2.負責對閑置用地的清理,達到條件的進行收回;3.負責審批權限范圍內的土地儲備融資所需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探礦權許可證、采礦權許可證、他項權證等相關手續辦理;4.做好儲備土地供應價款的收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用地者拖欠土地出讓價款;5.負責做好土地儲備的相關審批和服務工作;6.負責出讓底價的確定。
市規劃局:1.根據城市發展需要,負責提供前期土地儲備工作的規劃保障,明確規劃儲備土地范圍,做好規劃儲備范圍內土地的規劃行政許可等相關手續控制;2.依據市政府批準的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及時向市土地儲備中心提供片區土地的控制性詳細規劃;3.及時向市土地儲備中心提供儲備地塊的規劃設計條件。
市發展改革委:1.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時提供重大建設項目的用地計劃和年度投資計劃等相關資料;2.負責土地儲備前期開發整理工作的項目審批、核準、備案等相關工作;3.負責提供土地儲備融資工作所需的相關材料和辦理在審批權限范圍內的相關手續。
市國資委:1.參與市屬投融資公司土地一級開發整理項目的審核、評審工作;2.監督市屬國有土地一級開發整理單位在土地一級開發整理中的投融資行為,掌握市屬國有土地一級開發整理單位國有資本變動、資源配置情況,協調落實各項扶持政策。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1.定期提供市房地產市場供求信息等相關資料,為年度土地儲備計劃編制提供相關資料;2.及時辦理土地儲備項目涉及的房屋權屬的確認、注銷和變更等手續,并做好房屋產權爭議調處工作。
市環境保護局:1.向市土地儲備中心提供涉及的相關環保專項規劃;2.負責辦理在審批權限范圍內的相關環保審批手續。
市交通運輸局:1.向市土地儲備中心提供交通建設項目的用地需求計劃;2.配合做好土地儲備項目的前期開發整理工作。
市林業局:1.向市土地儲備中心提供涉及的相關林業專項規劃;2.負責辦理在審批權限范圍內的相關林地占用審批手續。
市棚戶區城中村改造辦公室:1.負責提供棚戶區城中村改造項目規劃及年度實施計劃;2.負責統籌協調棚戶區城中村改造項目涉及土地儲備的相關工作。
市統計局:向市土地儲備中心提供統計信息和決策咨詢建議。
市監察局:1.做好土地儲備工作的紀律監督和效能監察;2.根據市政府批準的年度土地儲備計劃,督促檢查市級有關部門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的職能職責,按時限和要求完成土地儲備的相關工作;3.對未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務的相關領導和工作人員,將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市督辦督查局:對各相關單位土地一級開發整理工作情況進行督促和檢查。
區(市、縣)人民政府及管委會:1.確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2.及時對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公告,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3.上報本行政轄區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并負責落實組織實施。
第八條土地一級開發整理委托合同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土地一級開發整理范圍、面積;
(二)土地一級開發整理應當完成的主要工作和標準;
(三)土地一級開發整理的工作進度和完成期限;
(四)雙方權利義務、爭議解決方式;
(五)工程監理、驗收和結算;
(六)土地一級開發整理成本的認定、預撥和返還;
(七)合同雙方認為應當明確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按批準的土地一級開發整理范圍,負責土地一級開發整理項目的資金籌措;
(二)依據市規劃局提供的片區控制性詳細規劃,負責配合土地所屬區(市、縣)人民政府、市規劃局編制土地儲備項目控制性詳細規劃,并按程序報批;
(三)負責完成土地勘測定界、土地權屬調查等前期工作,配合土地所屬區(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土地報批,并承擔土地報批稅費;
(四)負責協助土地所屬區(市、縣)人民政府開展地面建(構)筑物調查統計工作,擬定土地征收和房屋征收安置補償方案,并按程序報有權批準的政府批準執行;
(五)根據委托合同,負責擬定土地一級開發整理實施方案,報市土地儲備中心審核;
(六)負責配合土地所屬區(市、縣)人民政府完成集體土地征收,國有土地收購,地面建(構)筑物、附著物的征收補償安置,地上地下管線的遷改工作;
(七)負責按工程項目建設管理的相關規定,實施土地一級開發整理項目涉及的配套設施建設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
(八)承擔土地一級開發整理項目移交前的土地管護工作;
(九)承擔規定或約定的其他涉及土地一級開發整理的工作。
第十條土地一級開發整理項目涉及到的規劃、建設、環保、水利、林業等所需的各項行政審批手續,由土地一級開發整理單位依法向有關職能部門申報辦理。
第十一條土地一級開發整理項目移交時應當達到規定和約定的標準。
第四章土地一級開發整理項目資金和成本
第十二條土地一級開發整理項目所需資金可由市土地儲備中心或土地一級開發整理單位負責籌集。
第十三條鼓勵和引導社會資金參與土地一級開發整理項目(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根據土地一級開發整理委托合同,具體核算土地一級開發整理項目成本。
土地一級開發整理項目成本由土地儲備直接支出,土地儲備間接支出,以及經市政府批準確認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分攤費用等構成。
第十五條土地一級開發整理項目成本由市財政局、市土地儲備中心委托有資質的評審機構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評審認定并報市政府批準。評審認定結果作為確定、核撥土地一級開發整理項目成本的依據。
第五章土地移交和土地一級開發整理項目資金撥付
第十六條土地一級開發整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約定和經審核的土地一級開發整理實施方案完成土地一級開發整理工作,將具備供應條件的地塊及其相關資料移交市土地儲備中心,由市土地儲備中心統一儲備,按照程序組織土地供應。
第十七條土地一級開發整理完成后,土地移交應當達到如下標準:
(一)四至范圍清楚,面積準確;
(二)權屬清楚、無爭議;
(三)土地、房屋征收安置補償程序合法,補償足額到位;
(四)土地和地上建(構)筑物附著物權屬、他項權利經濟責任清楚并處理完畢,無抵押、擔保等債權債務糾紛;
(五)經委托評審機構評審認定的土地一級開發整理項目成本評審報告、農用地征轉用批準文件、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土地證注銷文件、土地勘測定界、宗地測量成果等相關資料齊全完備;
(六)土地一級開發整理項目涉及的配套設施建設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各項審批手續合法完整;
(七)工程費用結算清楚,支付無爭議;
(八)達到合同雙方約定的其他驗收標準。
第十八條市土地儲備中心向土地一級開發整理單位撥付土地一級開發整理資金,可以在土地移交時先行撥付相應資金,也可以在完成土地供應、財政部門核撥土地儲備資金后再行撥付。具體撥付方式在土地一級開發整理委托合同中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