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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明晰市區兩級事權財權,充分調動區級自主理財積極性,有力促進市區共同加快發展,有效規范財政預算管理級次,建立有利于科學發展的激勵約束機制,特制訂市對區財政管理體制調整方案。
一、基本原則
(一)遵循分稅制體制基本精神,與中央、省對市財政體制保持銜接;
(二)稅收屬地管理原則,市級除保留部分固定稅源外,其余全部實行屬地管理;
(三)促進市區共同發展原則,穩定存量、激活增量,充分調動市區兩級共同發展的積極性;
(四)財力與事權相匹配原則,在保障各級既得利益的基礎上,體現財力隨事權下放,向區級下沉,同時強化各區支出責任;
(五)簡便易行與規范透明原則,方案操作簡便,稅收級次明晰;
(六)效率與公平兼顧的原則,堅持轄區間財政管理體制的相對統一,促進市區公共服務水平均等化。
二、主要內容
(一)財政收入劃分
1.市級固定收入
(1)單列企業稅收:銅陵有色金屬(集團)公司(含下屬企業,進口環節稅收除外)。
(2)特殊行業稅收:各類金融機構(區級小額貸款和擔保公司除外)、供發電、水、氣、郵電通訊、煙草、石化、鹽業、公交等跨區域、具有一定壟斷性的公共服務行業和企業稅收。
(3)市直部門(單位)及省地稅直屬分局代收代繳的稅收。
(4)除上述保留在市級的稅源外,下列收入確定為市級固定收入:契稅、土地增值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上銅陵經濟技術開發區除外)、耕地占用稅、資源稅、教育費附加、車輛購置稅、市級行政事業性收費等非稅收入。
2.區級固定收入
除上屬以外的房產稅、印花稅、車船稅、消費稅,進口貨物增值稅、關稅、區級行政事業性收費等非稅收入。
3.市、區共享收入
除上屬市區固定收入以外的其他稅收確定為共享稅種:國內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和城市維護建設稅。
以調整后的各區共享收入數為區級留成基數,以后年度超收按比例分成(營業稅市與區4:6,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市與區5:5,城建稅另定)。
(二)財政支出劃分
1.根據現行各級政府承擔的事權,相應劃分財政支出范圍。
2.對市與區調整的社區事務、城市管理、教育等事權,按照財隨事走、基數加增長的原則,相應調整財權。
3.今后各區社區事務、城市管理、教育等支出均由區級財政足額安排,市財政原則上不再承擔此類支出。
(三)財政基數核定
1.收入基數:按調整后的各區地方財政收入為基數,確定各區定額上解(補助)數,以后年度超收市與區按3:7比例分成。
2.支出基數:以各區既得財力為基礎測算各區支出基數,對各區的社區事務等支出,按比例適當提高后列入基數。城維費對區實行“核定收支,基數包干,超收分成”,教育費附加實行市與區按比例分配,具體辦法另定。
(四)解庫方式
1.進口環節稅收繳庫方式:進口貨物增值稅和關稅先行繳入市級金庫,由市級財政分月調整至縣區。
2.收入報解方式:市級固定收入繳入市級金庫,區級固定收入和市與區共享收入繳入區級金庫,城維稅隨主稅入庫,年終市與區通過結算調整財力。
3.國庫資金留解方式:區級地方財政收入在國庫的資金,實行市與區之間暫按4:6比例留解,按日將市級留解資金由區級金庫劃至市級金庫。
三、配套措施
(一)建立稅收級次界定機制。市財政局負責預算級次的界定和管理,市國、地稅部門按規定的級次嚴格執行。市財政局建立稅源監控系統實施動態監控,明確劃分企業歸屬,并按期予以公布。對需調整、變更級次的,由市財政局函告市國、地稅部門。
(二)統一稅收獎勵政策。市級出臺全市統一的稅收獎勵政策,清理各級出臺的稅收獎勵政策,以規范財經秩序,節約稅收成本。具體辦法另定。
(三)加強入庫級次監管。由市財政局牽頭,市審計局、人民銀行、稅務部門等配合,對預算收入的入庫級次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的,一經發現,其稅收一律收歸市級財政,按違規數額的雙倍予以處罰,并追究相關人員的行政責任。
四、相關規定
(一)除市、區兩級固定收入外,其他稅收按屬地入庫,即按實際生產經營所在地確定財政收入級次。企業工商與稅務登記的地址與實際生產經營地和財務核算等主要管理機構所在地原則上應保持一致。
(二)各區收入范圍按行政區劃和屬地原則劃分,如遇個別行政區劃難以明確劃分的特殊地域或按現行行政區劃不便于稅收征管的地方稅收,先繳入市級金庫,由市財政局按照本方案規定明確后進行劃分。
(三)以后年度由市級投資新建的重點工程等項目稅收歸屬,由市政府按一事一議的原則確定稅收入庫級次。重點工程所在區在建設過程中給予支持的,市政府另行研究制定補助辦法。
(四)市審計局、財政局、稅務局稽查查補收入一律作為市級收入。
(五)市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人民銀行按照本方案相應調整稅收解庫辦法。
(六)西湖新區和銅陵承接產業轉移示范園區體制另行制定。
(七)本方案自元月1日起執行,原體制同時廢止。今后如遇財稅政策調整或省對市體制調整則作相應調整。
(八)本方案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