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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高漁業船舶安全技術狀況,進一步推進漁船專項治理工作,規范漁船管理,確保漁船航行、作業、系泊安全,維護漁業安全生產秩序,結合轄區漁船生產和管理現狀,制定本方案。
一、組織領導
為加強安全檢查的組織領導,成立由區海洋與漁業局主要負責人任組長,分管負責人和相關街道分管副主任任副組長,區海洋與漁業局相關科室負責人、各相關街道農業服務中心負責人任成員的安全檢查領導小組(詳見附件),具體負責此次安全生產檢查的組織領導工作。各相關街道負責本轄區內漁業安全自查工作,區海洋與漁業局相關科室對安全檢查情況不定期進行督察。
二、時間安排
1、宣傳發動階段:各相關街道深入宣傳發動,充分認識開展漁業安全生產檢查的必要性、重要性。
2、檢查整改階段:各相關街道對檢查過程中發現的漁業安全隱患要限時整改,并對整改的情況進行落實。
3、整理總結階段:認真總結前期工作的開展情況,對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的突出問題,及時上報,限時整改,促進漁業安全生產檢查的有效開展。
三、主要任務
開展對漁船標識、漁船證件、船員證書、漁船安全救生、消防設備、通訊導航設備的檢查,排查安全隱患,認真落實整改,切實解決漁業安全生產存在的突出問題,維護漁業安全生產秩序,促進春季漁業安全生產檢查工作順利進行。
四、檢查內容
1、漁船捕撈許可證、船舶登記證書、船舶檢驗證書的持有情況。漁船所有人是否船證相符,漁船證書數據是否與船舶實際情況相符。
2、漁船職務船員配備及漁民持證上崗情況。
3、漁船船名號、船籍港的刷寫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4、漁船通信導航設備、救生消防及號燈、號型設施是否齊全、完好。
5、安全救助信息系統船用終端是否安裝。
五、處理原則
對查出安全隱患的漁船進行現場糾正并逐一落實安全責任;對檢查中發現的漁船標識刷寫、懸掛不規范,船用設備不齊或不合格等行為,責令當事人現場或限期改正;對于未持有船舶證書或船舶證書不齊的,下達禁止離港通知書,在違法行為改正前,禁止出海作業生產,并將檢查情況匯總報告給安全檢查領導小組,切實提高漁民安全生產意識,確保本次安全檢查取得實效。
六、工作要求
建議街道在高新區相關部門的組織指導下,由相關街道農業服務中心具體負責開展此次漁業安全生產檢查工作。區海洋與漁業局重點對街道、街道進行檢查,并配合支隊做好對各街道此次春季漁業安全檢查的督查工作。檢查人員要深入一線,對重點部位和重點環節進行全面檢查,落實各項安全防范措施。各單位要認真組織好督查檢查工作,建立檢查臺賬,有針對性地進行檢查,逐一列出發現的問題,做到有記錄、有措施、有效果,確保檢查工作不走過場,真正取得實效。自查工作結束后,各相關街道農業服務中心對檢查表格進行匯總,報區漁船漁港檢驗監督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