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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為加強城市規劃工作,進一步發揮規劃對城市發展的調控作用,明確職責,理順關系,提高行政管理效能,建立和實施政府對中心城市實行統一規劃的職能,促進城市經濟社會的協調、快速發展,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規劃管理工作實際,特制定本意見。
一、范圍職責
(一)中心城市規劃管理的范圍為年經浙江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市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越城、柯橋、袍江三大組團和鏡湖新區綠色空間范圍,*市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杭州灣*工業新城規劃范圍及市區除三大組團、綠色空間外的其他全部行政區域,涉及市區362km2范圍、*縣和上虞市部分行政區域。
(二)*市規劃局主管*市區城市規劃工作,并指導和協調中心城市規劃涉及的*縣、上虞市相關區域的城市規劃工作。市規劃局在*經濟開發區(含迪蕩新城、生態產業園區,下同)、袍江工業區、鏡湖新區和會稽山旅游度假區設立規劃分局,目前仍按現行模式運行;市規劃局在越城區設立直屬分局。*縣、上虞市政府負責各自行政區范圍內的規劃編制和實施管理工作。
二、規劃編制
(三)建立城市規劃分級編制機制。
1、*市政府負責編制中心城市發展戰略規劃、總體規劃和杭州灣*工業新城規劃、市區分區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具體工作由市規劃局會同相關部門承擔。
2、*縣政府負責按照中心城市總體規劃編制柯橋組團規劃,*經濟開發區、袍江工業區管委會負責編制開發區總體規劃,鏡湖新區管委會負責編制新區規劃(鏡湖新區分區規劃)、鏡湖國家城市濕地公園規劃,會稽山旅游度假區管委會負責編制度假區總體規劃。
3、*經濟開發區、袍江工業區、鏡湖新區、會稽山旅游度假區管委會分別負責編制各自轄區內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市規劃局負責編制市區其他區域的控制性詳細規劃。
4、市規劃局會同*經濟開發區、袍江工業區、鏡湖新區、會稽山旅游度假區管委會、市級相關職能部門和*縣、上虞市組織編制中心城市各項專項規劃,市規劃局、*經濟開發區、袍江工業區、鏡湖新區、會稽山旅游度假區管委會及市級相關職能部門、*縣和上虞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各自轄區內的專項規劃。
5、市規劃局、*經濟開發區、袍江工業區、鏡湖新區、會稽山旅游度假區管委會及市級相關職能部門負責編制中心城市內重要公共設施及基礎設施項目規劃、市區重要路段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或城市設計。
6、越城區政府、袍江工業區、鏡湖新區管委會組織編制市區村莊布點規劃,市區各鎮(街道)負責編制中心村和基層村的村莊建設規劃。
(四)市規劃局要根據城鄉規劃法律法規和規章,擬定城市規劃管理實施辦法和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上報市政府批準。
三、規劃審批
(五)市政府建立市政府常務會議、市政府規劃專題會議、中心城市規劃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規管委)會議制度對規劃進行審批和審查。
市政府常務會議主要審議并批準中心城市城鄉規劃方面的重大事項。
市規管委審查中心城市重大規劃,協調中心城市相關跨行政區域的規劃實施工作。會議由市規管委主任根據規劃工作需要召集,市規管委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規劃局。提交市規管委研究的事項由市規管委辦公室負責收集整理。
市政府規劃專題會議研究市區內重要建設項目規劃管理事項。會議研究的事項由市規劃局負責收集,會議原則上每二周召開一次。
(六)城市規劃審批,由市政府常務會議、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兩個層次組成,其中涉及中心城市內跨區域的各類城市規劃和城市分區規劃在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和審批前應先提交市規管委審查。
1、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和審批下列中心城市規劃:
(1)中心城市發展戰略規劃、*市城市總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以及城市地下空間等專項規劃;
(2)各縣(市)城市總體規劃,國家級、省級歷史文化名城(歷史街區)保護規劃,市級及以上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
(3)城市分區規劃(杭州灣*工業新城規劃、鏡湖新區分區規劃),省級開發區、旅游度假區總體規劃和鏡湖國家城市濕地公園規劃;
(4)市區重要地段的控制性詳細規劃,中心城市內重大公共性、基礎性項目規劃;
(5)市區村莊布局規劃。
2、市規劃局負責審批市區一般地段的城市詳細規劃和村莊建設規劃,初審需提交市規管委研究或上報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的重要城市規劃事項。*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上虞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各自轄區內相應的城市規劃審批工作。
(七)建設項目的規劃審批,由市政府常務會議、市政府規劃專題會議、市規劃局等三個層次組成,其中涉及中心城市跨區域的重大建設項目在規劃審批前應經市規管委審查。
1、市政府常務會議主要審議、審批市區重大建設項目和由市規管委審核的重大建設項目的規劃管理事項,市區重大違法建設項目的處理方案。
2、市規管委主要審查下列建設項目規劃管理事項:
(1)中心城市跨區域的道路、鐵路、水路(港口、碼頭)、給排水、燃氣管線和大型橋梁等基礎設施項目的規劃選址及方案;
(2)中心城市內大型商貿、物流、會展、體育等公共設施和影響城市功能布局的大型工業項目的選址和規劃方案。
3、市政府規劃專題會議主要研究下列建設項目規劃管理事項:
(1)市區總投資1000萬元以上政府財政性資金項目的選址和規劃方案;
(2)市區土地出讓年度計劃和各類公開出讓地塊的規劃選址;
(3)城市對外主干道、組團間連接道路和市區城市主干道、地下通道、交通樞紐場站的規劃選址;
(4)市區主要道路(詳見附件)兩側各100米,歷史街區和文物單位重點保護區周圍100米線范圍內的項目選址及規劃方案;
(5)市區(不含開發區、新區、度假區)用地面積在5000平方米以上建設項目的規劃選址和重要地段建筑面積在5000平方米以上項目的規劃方案;
(6)需提交的其他規劃管理事項。
4、市規劃局負責按照市政府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審批各自職能范圍內除上報市政府規劃專題會議審核以外的日常規劃管理事項,初審上報市政府規劃專題會議(市規管委、市政府常務會議)審查事項。*縣、上虞市根據職責分工,負責各自行政區內相應的規劃管理工作。
(八)市區范圍內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強制性內容的項目原則上不予以批準。若確因客觀情形變化而需調整原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應按規定程序上報批準,各規劃管理部門方可辦理該項目的規劃許可手續。自2007年7月1日起,市區各開發區(新區、度假區)對沒有經法定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區域內的項目應報市規劃局審批。
四、監督管理
(九)嚴格依法實施城市規劃。城市規劃區內的各項建設必須符合經法定批準的城市規劃,在實施過程中不得擅自調整變更。確需調整的,必須按規定程序報經原批準機關同意。
(十)加強建設項目批后規劃監管。市規劃局、有關管委會與市城管執法局要建立信息溝通機制和建設項目批后跟蹤服務、監督管理制度,加強建設項目的日常監督和竣工規劃核驗工作,凡未經規劃核驗通過的建設工程不得投入使用,房產管理部門不得辦理房產權屬登記。
(十一)加大違法違章建設的查處力度。市城管執法局、市國土局、越城區政府及有關管委會要根據各自的職責加強對市區建設情況的監督,及時發現和查處各類違法違章建筑。各相關部門要積極配合違法建設的查處工作,對涉及城市規劃方面資料真實性的,由規劃管理部門認定。
(十二)推行公眾參與機制。通過多種載體,積極推動社會公眾參與城市規劃的編制和實施過程;建立規劃公示制度,經法定程序批準的各類城市規劃要依法向社會公布,讓公眾享有城市規劃的知情權。發揮社會公眾對城市規劃實施的監督作用,建立對違反城市規劃行為的舉報制度和信息反饋機制。
(十三)市規劃局要建立和完善中心城市規劃管理備案制度、規劃實施監督檢查制度,加強日常的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嚴肅查處違反城市規劃審批項目的有關單位。對規劃工作中違反有關規定,造成嚴重后果的有關規劃管理人員,市監察部門會同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