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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地面沉降防治工作,促進我省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提高認識,統籌規劃地面沉降防治工作
地面沉降是一種區域性的緩變型地質災害,成災慢,損失大,不易治理,影響持久。*是地面沉降較為嚴重的省份之一,特別是上世紀80年代以來,我省沿海平原地面沉降呈加劇趨勢,對城鄉建設、交通、農田水利及防洪工程產生直接影響,造成很大的經濟損失。近年來,我省深入推進生態省建設,積極開展地面沉降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嘉興、臺州、溫州等部分地區的地面沉降還在進一步發展,地面沉降防治形勢仍然嚴峻。各地、各部門要進一步深化對保護地下水資源、防治地面沉降工作的認識,把地面沉降防治工作納入生態省建設之中,采取堅決措施,力爭到2010年,除特殊用途外,禁止工業用地下水,在地表水供水管網到達地區停止開采地下水,地下水采補達到基本平衡,地面沉降得到基本控制。
各地、各部門要按照“統籌規劃、因地制宜,依靠科技、綜合治理,突出重點、注重實效”的原則,加快推進地面沉降防治規劃編制工作,明確地面沉降防治的具體目標、任務和政策措施。寧波、溫州、嘉興、湖州、臺州等市,要在今年內完成“十一五”地面沉降防治規劃的編制工作。省國土資源廳等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地面沉降防治規劃編制工作的指導,并在各市規劃的基礎上做好全省地面沉降防治規劃的編制工作。地面沉降防治規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經同級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報上級國土資源部門備案。
二、加強監測,建立和完善地面沉降防治預測預警系統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地面沉降規律的研究,深入分析地面沉降對經濟社會發展的綜合影響,建立和完善地面沉降預測預警系統,積極開展地面沉降對城市規劃、防汛、重要市政設施、地下空間開發等方面的影響與危險性預警。加強科技應用,逐步完善我省沿海平原地面沉降綜合監測網絡,實現地面沉降實時監控。國土資源部門要充分利用測繪、水利、規劃、建設等部門布設的不同目的監測網,加強信息交流,實現資源共享。結合地下水禁、限采工作,保留和改造一批監測井,完善地下水動態監測網絡。各地要加強地面沉降監測工作,每年末向上級國土資源部門提交本地區年度地面沉降范圍和沉降速率的監測報告。
三、疏堵并舉,綜合治理地面沉降
地下水超量開采是造成地面沉降的主要原因,必須重點治理。水利部門要會同國土資源部門根據地面沉降防治規劃的要求,制定地下水開發利用年度計劃,依據劃定的禁、限采區,推進地下水禁、限采工作。在地下水超采區全面限制開鑿新井,綜合運用經濟、法律等手段改善地下水用水結構,按照優先滿足生活飲用、基本保障經濟和社會發展用水的原則,嚴格控制和壓縮地下水開采量。在地下水嚴重超采地區,禁止開采地下水,已開采的應當限期停止(因突發公共事件,按照應急預案處置需要取用應急飲用水的除外)。各地要按照禁、限采區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加快落實地下水禁、限采工作。要積極推廣地下水人工回灌技術,按照地下水采補平衡要求,研究落實地下水人工回灌方案。
發展改革、環保、水利、建設等部門要加大水環境治理力度,統籌安排重大水利建設項目特別是跨地區水利工程,加快實施“千萬農民飲用水”工程,按照水資源統一配置的要求,推進替代水源建設。加強地表水供水能力和管網建設,擴大城鎮供水設施向農村的延伸和覆蓋,加快城鄉一體化供水步伐,從源頭上解決沿海平原城鄉居民飲用水問題。深化水價改革,實現優質優價。廣泛開展宣傳教育,增強全社會節水意識,倡導節約用水、循環利用的生產生活方式。
發展改革、國土資源等部門要研究建立工程設計、施工建設和地面沉降防范的管理制度和技術標準,在工程立項、土地報批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一步規范建設項目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最大限度降低基坑排水、地下空間開挖、大面積堆載等工程建設對地面沉降產生的影響,預防和減少工程性地面沉降。
四、加強領導,建立綜合防治地面沉降的長效機制
要建立健全政府主導、區域協作、部門協同的工作體系和長效機制,綜合防治。要把地面沉降防治工作納入生態省建設內容,對各地進行檢查考核,并定期通報各地的防治進程。
各地要加強組織領導,把地面沉降防治工作作為本級政府的一項重要責任,認真落實年度防治目標、工作措施和各項約束性指標。要加強地面沉降防治隊伍建設,配備一定素質的專業技術骨干,以適應地面沉降防治工作的需要。積極籌措落實地面沉降防治工作的專項資金,確保地面沉降防治工作的順利開展。省財政視各地年度目標完成情況給予相應的獎勵,獎勵資金專項用于供水項目和必要的地面沉降監控網絡建設。
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水利、建設、環保、法制等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加大工作力度,共同做好地面沉降防治工作。加快地質環境保護、地質災害防治、地面沉降防治與監測設施保護等方面的地方立法進程,建立和完善保障地面沉降防治的法規政策,把地質環境管理工作納入法制化軌道。加快水資源管理改革進程,研究完善開采利用地下水的價格政策,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對規范、限制地下水開采行為的導向作用,推動節水與治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