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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規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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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規制法范文第1篇

在法制體系逐步走向成熟和完善的過程中,正確的認識并歸納相關法律的基本原則乃是一項重要的工作。尤其是對于市場規制法這部我國法律體系當中起步較晚、相對落后的法律來講更是如此。

研究概況

當前,我國理論界對市場規制法的研究多是從具體的法律制度著手,基礎理論研究略顯不足。綜合當前的經濟法學和市場規制法研究成果,大致可以歸納出這一問題的幾種具有代表性的觀點:

“李(昌麒)說” :市場規制法的基本原則有四項,即誠實信用原則、保障公平合理競爭原則、保護消費者利益原則以及維護市場秩序原則;

“楊(紫)說”:合法原則、中立原則、社會利益原則、安全與效率原則、授權與限權并舉原則;

“劉(劍文)、崔(正軍)說”:保護競爭主體平等競爭地位的原則、促進自由、公平競爭的原則,保護中小企業的原則以及保護國家利益的原則;

“徐(士英)說”:自治(自愿)原則、實質公平原則、整體效率優先原則。

“王(繼軍)說”:國家干預適度原則、保護公平競爭原則、社會公益原則。

總體來講,當前我國學界對于這一問題的研究還不夠規范和科學,而究其原因就是因為缺乏統一的標準來確定這一問題。因而,認定統一而規范的標準是認識市場規制法的基本原則的首要問題。

確立標準

首先,市場規制法的基本原則仍然是其法律規范的內容,應當具有法的“規范性”特征。其應當是通過對權利和義務的設定來調整市場經濟活動中的主體的行為,這決定了市場規制法的基本原則不能等同于其宗旨、特性。

其次,市場規制法的基本原則既然是法律規則和法律概念的基礎和出發點,就應當具有指導法律規則和法律概念的意義,不能混同于具體的規則,要體現出其應有的“高度性”和“抽象性”。從定位上說,它同樣應是法律規則和價值觀念的匯合點,或者說是衍生其他規則的規則。

再次,市場規制法的基本原則必然是貫穿于該法的立法、執法、司法等法的運行的全過程,對整個市場規制法的體系應具有指導和綱領作用,具有“基礎性”和“統率性”。

其四,市場規制法的基本原則應當是其特有的原則,具有“表征性”,不宜把其他部門法也同時遵守的原則作為其基本原則。

除此之外,作為部門法的基本原則不宜過多,否則紛繁復雜的表述只能損害基本原則的權威性,使其在實踐運用中難以真正奏效。

結合法律原則的特征以及研究的需要,我們可以提出幾種標準,即“規范性”、“高度性”、“基礎性”、“表征性”,以作為判定市場規制法的基本原則的依據。結合我國學界對市場規制法的基本原則這一問題的認識,筆者認為市場規制法的基本原則有兩個:保護公平競爭原則、國家適度直接干預原則。

保護公平競爭原則。保護公平競爭原則要求國家為市場經濟活動中的經營者提供一個公平的競爭環境和競爭條件,使他們能夠在相同的條件和外部環境中參與競爭,促進競爭機制在市場中發揮積極作用。

在一個理想的市場經濟狀態下,市場對于資源優化配置應當起的是基礎的作用。而現代經濟法的產生,最初就是因為正常競爭受到不正當競爭行為、壟斷的威脅,這些行為和現象的出現導致了正常、公平的競爭無法進行,才需要國家力量的介入,國家介入的目的正是維護正常的和公平的競爭。

在此原則中,我們對公平競爭加上“保護”之修飾,表明市場規制法在維護市場經濟及其競爭秩序中的積極能動作用,表示市場規制法之公平競爭決不是法對市場主體的一般性要求。而是建立在國家介入的前提下,這個時候政府和競爭者之間不是平等的關系,而是縱向的隸屬型關系,這體現了經濟法和市場規制法超越傳統的民法之處。另外,相比宏觀調控法而言,市場規制法關注的是微觀的經營者,所以保護公平競爭是市場規制法的主要任務和原則。

在市場規制法的各個領域都貫穿了保護公平競爭的原則,最典型的是在包含了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的競爭法領域。另外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特殊領域的部門法的建立和作用的發揮都必須依賴公平競爭的實現。

國家適度直接干預原則。國家適度直接干預就是要求國家對市場的規制適度,既要起到其應該發揮的積極作用,又不能抑制市場正常的經濟活動。

在市場規制領域,政府講求的“度”是建立在對經濟活動的直接干預的基礎之上,其面對的是微觀的經營主體,其規制活動既要保證公平的競爭,同時又不能損害經營者的正當經營活動,打擊其積極性。也就是說“規制適度,更強調對市場主體的權利保護以及各類主體之間的利益平衡。”

市場規制法范文第2篇

「關鍵詞內部市場、稅法規制、外部化

一、問題的提出

在現實的經濟生活中,有一類現象可謂屢見不鮮:跨國公司分布在世界各地的各個子公司,頻繁地進行著大量的國際貿易;企業集團的各個成員,在積極地進行著“互通有無”的經濟活動;許多單位的后勤部門,對內部機構和職工提供著形式多樣的有償服務,等等。諸如此類的內部交易現象,本文統稱為“內部市場”現象。

所謂“內部市場”,是指組織體的內部機構、成員之間通過經濟活動而形成的市場。它是在“內部人”之間照一定的“內部規則”從事交易活動而構成的市場(注1)。內部市場的存在,使市場經濟所要求的統一市場被分成了內部市場和外部市場,使市場主體所遵循的規則被分為“內部規則”和“外部規則”。這種內外有別的“二元分立”,對經濟發展和制度建設已產生了重要影響(2)。

過去,人們對外部市場普通關注較多,而對內部市場的存在則多予忽視。在制度建設上,人們通常考慮的也是對主體之間的外部交易活動如何進行規范,而對內部交易的規制則疏于建構。但事實上,由于諸多因素的影響,“內外有別”的兩個市場將長期延續,因此,研究兩個市場及其影響,尤其應是經濟學和法學領域的重要課題(3)。

本文依據參加主體的不同,把內部市場分為兩類:一類是“企業的內部市場”,如跨國公司或企業集團的關聯交易等所形成的內部市場;另一類是“非企業的內部市場”,如機關內設的后勤機構因提供相關服務而形成的內部市場。對于企業的內部市場,雖然研究尚待深入,但已經有了一些研究成果,如有關關聯交易的研究,有關轉讓定價制度的研究等;對于“非企業的內部市場”,則無論是經濟學界還是法學界,研究都比較欠缺。因此,本文并不準備僅以關聯交易或轉讓定價問題作為重點進行討論,而是要在通常探討的對關聯交易的規制等問題的基礎上,進一步說明對非企業內部市場的制度取舍和規制選擇。

基于上述考慮,本文分別探討以下幾個問題:企業內部市場的成因,以及相應的稅法規制;非企業內部市場的成因,以及相應的稅法規制;同時,還要提出對相關問題的若干思考。通過對上述問題的分析,本文試圖說明:內部市場是引發法律規避,特別是稅法規避的重要誘因,為此必須根據具體情況努力壓縮或清理內部市場,逐步建立統一的市場和統一的法制,增進稅法適用的普遍性。

二、對企業內部市場的稅法規制

價格在市場經濟中的重要地位是人所共知的。從經濟學上說,價格可以分為外部的市場價格和內部轉讓定價(transfer pricing)(4)。其中,轉讓定價是在內部的關聯交易中形成的價格。上述的價格分類,本身就是對企業內外兩個市場的承認。

企業的內部市場,是通過關聯企業之間的關聯交易形成的。隨著跨國公司、企業集團的發展,企業內部的關聯交易越來越多,從而已經形成了規模龐大的內部市場。各類企業的內部市場,既可能局限于一國內部,也可能跨越多個國家。對此,我國稅法不僅承認其存在,且規定了相應的規制措施。為了更全面、更有針對性地研究企業內部市場的稅法規制問題,有必要對內部市場的成因做出分析,特別是對其中最重要的經濟與法律方面的原因更應著重探討。

(一)企業內部市場形成的經濟和法律原因

從經濟學理論來看,傳統的國際貿易理論建立在完全競爭框架下,已經受到了很多批評和挑戰,無論是李嘉圖(D.Ricardian)著名的比較優勢理論,還是后來的赫克歇爾—俄林(Heckscher-Ohling)的資源稟賦理論,都不能完全解釋當前國際貿易的現狀。尤其是不能很好地解釋:為什么大量的國際貿易在人均國民收入、勞動生產率和資源稟賦相似的國家間進行?為什么會形成規模可觀的內部市場?這使得學者更加注意引入產業組織理論(Industrial Organizational Theory)以及博弈論(Game Theory)等理論來展開分析,從而使傳統理論的研究方向發生了重要轉變(5)。

跨國公司的國際貿易為什么要內部化?與此相類似,為什么國內的企業也大量進行內部交易?對此,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法律經濟學的奠基人科斯(R.Coase)早已作過經典分析。他認為,內部化的實質是通過公司這種企業組織形式來取代市場,以降低交易成本,從而實現比市場調節更高的效率(6)。在外部市場上,由于信息不對稱,充滿不確定性,且各國的法制、各地的習慣等影響交易的因素差異較大,因而企業的交易成本必然過大,從而會影響其效率和效益。而如果采取內部貿易的途徑,則可在很大程度上節約交易成本,減少貿易摩擦,推進貿易發展。可見,貿易的內部化,有其理論基礎和現實基礎。(7)

事實上,不僅在跨國公司的內部存在著大量內部貿易,即使是不從事跨國經營的企業,也可能從事關聯交易。這從我國有關關聯交易的定義中可看出(8)。事實上,企業集團的內部市場之存在自不待言,因為在集團內部的子公司之間、分公司之間、或者它們相互之間極易形成內部市場;即使是非企業集團,也可能由于同其他企業存在著銷售等方面的關系,而形成實質上的內部市場。此外,導致企業之間關聯交易大量發生的原因,除經濟因素外,法律因素也非常重要。從稅法的角度說,在各個國家之間,由于稅法差異而導致的稅負差別往往很大,這是誘導轉讓定價行為大量發生的重要根源。即使在一個國家內部,也可能由于稅制或法制的不統一,而形成不同的稅收管轄區或不同稅負區,從而導致轉讓定價的發生。例如,我國存在著內地、香港、澳門等不同的稅收管轄區,又存在著特區與非特區、優惠區與非優惠區等不同的區域,這必然使企業可能基于自己的利益考慮而進行主體/客體的轉移,從而形成企業的內部市場。

明確內部市場形成的經濟和法律上的成因,對于進行相應的法律規制,特別是稅法規制,是很有意義的。這樣才能因勢利導,有的放矢。

(二)相應的稅法規制

上述經濟性和法律性原因的存在,使跨國公司等各類企業更傾向于通過內部市場來轉讓定價,這不僅改變了通常以市場價格為信號的貿易秩序,使市場關系更趨復雜化,而且也帶來了國際和國內層面的壟斷、不公平貿易、稅收規避、逃避外匯管制等問題,從而對于一國的經濟和法律產生了多方面的影響;并且,其中的負面影響尤為突出。

應當承認,在利益驅動下,企業的內部交易是不可避免的,因而其轉讓定價等活動自然會存在。但這并不意味著對其負面效應就可以視而不見,放任自流,恰恰相反,給予適度的、全面的、有針對性的規制是十分必要的。當然,規制應避免對相關主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

從上述的經濟性原因來看,對于企業的內部化趨勢,稅法是不可能禁止的,但這并不意味著稅法規制就不需要或不可能。從理論和實踐上說,稅法都可以做出一種抽象要求,即“從事內部交易的主體必須按照獨立競爭原則行事,使它們像不存在關聯關系一樣,從而把內部市場變成一個法律上的外部市場,實現內部市場的”外部化“。這樣才符合通常應有的市場競爭規律,才更有助于提高社會效率和確保社會公平。

針對上述的法律性原因,要加強對內部市場的稅法規制,就需要努力完善稅制,尤其要實現一國稅法的統一適用。因為稅法的統一適用,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非常重要。即使是由于實行一國兩制而形成的特殊區域,也應通過解決“區際沖突”的辦法來實現企業稅負的公平。例如,可以通過一定的安排,使內部市場活動與外部市場活動的效果類似,從而解決稅負不公等問題。從稅法的角度來講,國家進行相應規制,所要達到的目標,就是要保障財政收入和統一的市場競爭秩序,防止稅款流失和當事人之間的稅負不公。

可見,從經濟上說,企業要實現外部市場的“內部化”而從法律上說,國家要實現內部市場的“外部化”。兩者的角度、目標不同,但都有各自的合理性。

由于企業的內部市場有經濟上的合理性,可能會長期存在,因而對于稅法規制來說,重要的是如何引導其發展。

事實上,各國在制定轉讓定價稅制,或者在其他領域對關聯交易進行規制時,都非常強調“獨立競爭原則”(Arm‘s Length Principle),即強調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像“陌生社會”的“陌生企業”所形成的外部市場一樣,這樣的經濟交往才是符合市場經濟原則的“正常交易”,也才是稅法或其他相關法律所認可的。否則,如果這些“熟人企業”之間的內部市場不按照獨立競爭的原則進行市場競爭,從而可能形成不同于外部市場的價格,則相關國家機關有權進行相應的調整,以使其行為同獨立的市場主體之間的行為在經濟效果上相一致。

上述原則已在稅法規制的現實中得到體現。許多國家都建立了旨在規制轉讓定價行為的“反避稅制度”,確定了征稅機關對于從事關聯交易企業的應納稅額的合理調整權。這種調整權實際上是對規避稅法的內部市場行為的一種否定。由于內部市場行為較為普遍,因而這種調整權也體現在各類稅法中。

例如,在商品稅領域,我國在關稅制度中完稅價格的確定方面,就規定了海關對于相關主體所申報稅額的確定權;在增值稅制度、消費稅制度等領域,也強調在申報稅額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情況下,征稅機關享有稅額核定權,等等(9)。又如,在所得稅領域,無論是內資企業還是涉外企業,如果它們與關聯企業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額,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的調整(10)。

可見,我國對內部市場的規律集中地體現在關聯交易方面。對于關聯企業及其關聯交易,在稅收征管制度、所得稅制度、商品稅制度中都有體現。這說明,內部市場問題已經進入了現行制度的視野,并已產生了相應的制度回應。(11)

總之,對企業的內部市場進行稅法規制,對于防止國際和國內層面的低稅競爭,確保國家之間與企業之間的公平的競爭秩序,防止國家的“財政降格”,預防財政危機,都有重要的意義。事實上,在國際層面對解決企業內部市場問題已經做出了很多的努力。從總體上看,盡管目前在制度建設上還有一定的漏洞和缺陷,但在立法規模、層次和成效方面,比規制非企業內部市場的制度建設要好得多。因此,對非企業內部市場的規制應當引起足夠的重視。

三、對非企業內部市場的稅法規制

(一)非企業內部市場的存在及其成因

可能是人們認為非企業內部市場對經濟和法律的影響相對不大的緣故,從制度建設到學術研究,對非企業的內部市場問題都關注不夠,相關的制度資源也并不多見。我國目前對此類內部市場所做出的規范,主要是以國家稅務總局的《通知》或《批復》的形式存在的。盡管對這些規范的效力、合法性等問題尚待進一步研究,但這些規范實際上確實在發揮著“規范”的作用,并已在事上生成了一系列“類型化規范”。由于這些被忽視的“類型化”規范具有一定的規律性,因而非常有研究的價值。

從歷史源流上看,我國非企業內部市場的形成,與從計劃經濟向市場轉軌有關。長期的計劃經濟,使市場分工、社會化的發展受到了很大的影響。例如,高校、部隊等非營營利性的組織,長期是不面向公開的市場的,其后勤保障長期沒有實行社會化,因而形成了面向“內部人”的“內部市場”。從近些年的發展歷程來看,人們對企業這類典型的市場主體應當面向市場(即外部市場)是殆無異議的;而對于具有一定公益性的學校、部隊等非企業性、非營利性的主體是否應面向市場,則始終存在爭議。這實際上也是上述單位得以存在“內部市場”的重要原因。

從主體的角度說,學校、部隊等主體的內部市場之所以能夠長期存續,還因為這些組織體內部存在著需要大量的、較為穩定的商品供應的群體,并且該群體組織體存在著地位上的不平等關系或管理與被管理的隸屬關系。這是形成內部市場的直接動因。

與上述歷史的、主體的原因相聯系,我國非企業內部市場的存在,還有經濟的、體制的等多方面的原因。例如,從經濟的角度說,非企業單位在理論上是非營利性的組織體,因而本來是不應從事經營性的活動的,特別是不應對外從事經營活動;但由于存在著體制上的原因,這些單位往往是具有公益性的組織體,且負有為內部成員提供一定福利的任務,同時又要養一批不能推向市場的冗員,因而不得不從事一些經營活動。這樣至少可以實現自我服務,如果能同時解決一點財政經費不足的問題,則當然更是“錦上添花”,并且這種對經費的需求有時甚至還是內部市場形成的重要動力。而在法律上,恰恰對這個部分的立法是比較欠缺的,于是非企業性的內部市場便大規模地發展起來,以致于發展到不僅對內經營,而且也開始對外發展,于是又產生了如何“脫鉤”、“停辦”等較為棘手的相關問題。

從上面的分析來看,非企業內部市場的成因是比較復雜的,如果不進行較為全面的、根本的變革,則非企業的內部市場就必然會發展,并可能使非企業主體發生性質上的轉變。因此,全面深化各類體制改革,對于解決內部市場問題尤為必要。

針對上述的歷史和經濟原因,必須注意全面建立市場經濟體制,改變計劃經濟的觀念和影響,并調整好非企業單位在市場經濟中的地位和角色,解決好“市場準入”和“市場禁入”的問題;針對上述主體和體制方面的原因,必須深化各類體制的改革,使非企業單位能夠獲得從事其根本經濟活動的經濟來源,理順各類主體之間的關系。惟有如此,稅法規制才能起到應有的作用。

(二)對非企業內部市場的稅法規制

根據人們的通識,成熟的市場經濟要求有統一市場、統一的法制,這樣才可能確保法律的普遍、統一適用,才可能使市場競爭更加公平。一種主體,不管它在性質上、設立宗旨上屬于哪一類,只要它從事的是實際上的經營活動,那么,就應當把它作為一般市場主體來對待,而不應有更多的特殊待遇。

事實上,內部市場畢竟也是市場,其收入與稅法規定的各項應稅收入并無本質差異。也就是說,依據可稅性理論,凡是具有非公益性的營利性收入,一定是可以征稅的(12)。因此,這些收入同樣也是可稅的。而各類《通知》和《批復》作出的內外有別的規定,與稅法本意是否相合,對這些非企業性單位的營利性收入是否應當全面采取免稅政策,都是值得探討的。

應當說,在稅法上承認非企業內部市場的存在,并進行相應的規制,是在經濟過渡或稱轉軌時期不得已的現象,但此類市場的存在實際上是不合理的,相關制度也不過是對特定時期的特殊現象的一種描述和確認。對非企業的內部市場之所以給予優惠,主要是因為這些非企業單位是具有一定公益性的非營利性組織體,它們或者不具有可稅性,或者應當給予一定的扶持和幫助,甚至在一定意義上說,對其給惠也算作是對財政供給不足的一個補充。因此,在稅法規制方面,就不可能對以營利為目的的外部市場給予完全相同的稅法待遇。

隨著各個方面的體制改革的深入,非企業單位的內部市場轉化為外部市場是一個基本的趨勢。雖然在實踐中有許多特殊情況,因而對這個問題不能“一刀切”,但統一的市場、統一的法制不允許有太多的“特殊”。法律能夠對各類營利性的主體(不管在性質上是否屬于純粹的企業)普遍適用,是實現法治、實現“依法治稅”的重要基礎。因此,從稅法規制的角度說,并不是要強化內部市場,對其發展給予過多的鼓勵和優惠,而恰恰是要將其做與外部市場相同的規制。這樣才有利于市場的統一化、社會化、專業化的發展。

在發展趨向方面,由于非企業的內部市場從社會福利或整體的角度來說,并不具有合理性,與市場經濟的一般發展規律也不相符合,因此,隨著中國改革的進一步深入,這些非企業的內部市場應當逐步轉為外部市場,使整個市場的發展更趨于合理。對于在過渡期間所需要的補貼,可以其他的財政支持的方式來體現,而不一定要通過稅法上的不公平待遇來實現。因為法律的正當程序、平等征稅對于稅收法治的實現是非常重要的。

其實,改變非企業的內部市場,已經有了相關的努力。這也是為建立統一的市場而做出的努力。例如,在《關于國務院各部門機關服務中心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下發后,北京市又做出了補規定,要求國務院各部門機關服務中心,要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要求,到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手續,并依法納稅。這樣,才能使其從缺乏規制的內部市場的狀態轉為外部市場。此外,為防止稅法規避,北京市還規定,各中心必須分別核算和申報對內、對外提供的服務收入、成本,以合理確定應稅收入及免稅收入,對劃分不清的,一律視同對外服務征稅(13)。這表明,北京市稅務機關對統一市場、統一稅制是有其認識的,并且,對內部市場可能造成的稅法規避問題也是有考慮的。其規定比稅務總局的《通知》要更加完備一些。

四、相關的思考

在內部市場的稅法規制方面,除了上面涉及到的問題以外,還有一系列相關的問題值得探討:

其一,綜合規制問題。“內部市場”的存在,不僅加大了稅法制度的難度,而且也增加了法律調整的難度。在稅法上如何來規制“內部市場”,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內部市場”自身如何發展。而其自身的發展則涉及到多方面的問題,如體制問題等,這是稅法單方面所不能解決的。即使單純從法律的角度說,稅法的調整也有賴于其他法律的調整。因此,從系統論和綜合控制的角度來看,加強對內部市場的綜合規制是非常必要的。

其二,規制方向問題。內部市場的發展方向是應當注意的一個問題。非企業的內部市場應予清理或外部化,對此殆無異議;而作為企業的內部市場,由于它本身就是經濟發展的結果,也是市場主體的需求,因而這種內部市場是不會很快就消失的。為此,稅法必須針對這種情況,進行相應的制度創新,尤其要針對國際和國內的諸多轉讓定價問題,制定相應的制度,以進行有效的規制。通過規制,引導內部市場的發展方向,使其更能夠符合通常的外部市場的一般原則。在這方面,各國的認識是比較接近的。

其三,規制的內部化問題。外部的市場價格與內部的轉讓定價的區分,不僅已承認了外部市場與內部市場的劃分,而且對法律的調整所產生的影響是很大的。由于關聯交易大量存在,而法律在設計上又主要是用來調整外部關系,因此,如何實現法律規制的“內部化”,以提高法律調整的實效,同樣是一個值得重視的問題。

過去,法律的調整存在著許多“外部性”或外部化的問題,一方面,法律調整本身是要“外向”的,但同時也會影響到該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之外的相關主體的利益,從而產生社會福利的損失問題。因此,如何使法律調整更加“內斂”,使社會成本的分擔更加公平,還是一個值得深入研究的問題。

其四,規制政策問題。規制涉及到許多政策性問題,如對公益性問題如何看待和解決,如何解決政策與法律之間的沖突,等等。其中,如何規制第三部門,尤為重要。根據可稅性原理,如果屬于第三部門的機構從事營利性活動,當然也要按市場主體來對待。這樣就可以有效地解決相關的問題(14)。

其五,挑戰傳統問題。內部市場的稅法規制也帶來了稅法理論的發展。特別是對稅法的特征、稅收的特征提出了一定的挑戰。例如,為規制內部市場而形成的轉讓定價方面的“預約定價制度”(APAS)(15),就已經對稅收的強制性特征提出了挑戰。對于這些問題應如何認識,非常值得進一步研究。

其六,內外有別問題。隨著WTO等所確立的國際經貿規則的日益深入人心,人們都認識到國民待遇原則的重要性,都認識到稅制對于各類主體的一視同仁的應然性。因此,對于在內資企業與涉外企業之間存在的內外有別的兩套稅制,人們一般都認為應當廢除:而對于有內部市場和外部市場之間存在的內外有別問題應當如何處理,與是否含有涉外因素的“內外有別”是否應屬同一性質?諸如此類的問題還應進一步深入研究。

五、結論

內部市場是重要的經濟現象,加強對內部市場的法律規制的研究很有必要,它是法學研究的一個新領域。

此外,內部市場存在的道德風險問題值得關注。事實上,即使國家給予許多優惠,內部市場的實際操作者,也極可能置國家利益于不顧,而只關注自己的小群體或族群的利益。更何況國家的給惠,還會引誘許多本來不應享有這些優惠的組織體來“掛靠”、“沾光”,最后可能把國家的良好愿望和利益全部擊破、沾“光”。這是違背國家給惠初衷的。由于內部市場的存在不僅會引發稅收逃避、導致國家稅收流失,而且也是產生本位主義和腐敗的重要淵藪,因此,必須根據具體情況,對內部市場予以清理、轉化,以逐步形成“外部化”的、可控的統一市場,并實行統一的法制。從稅法規制的角度說,必須使稅法制度與補貼制度等相關制度有機配合,對所有市場主體一視同仁地適用稅法,以增進稅法適用的平等性和普遍性。

「注釋

[1] 這里的內部市場,也可能是國際市場,而并非必然是國內市場。我認為,確定內部市場存在的關鍵要素,是內部人、內部規則、內部交易。這里的內部人可能分布于世界各地,也可能局限于一個地區;這里的內部規則既可以能與國家法律的精神一致,也可能與之相背;這里的內部交易是內部人按照內部規則所從事的經濟活動。滿足上述要素,即可認定存在內部市場。

[2] 僅從法律的角度說,如果內部市場所遵行的內部規則和所追求的目標與國家法律的精神相違背,則國家就可能會以保護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名義,在力所能及的范圍內,對內部市場進行規范。例如,在稅法方面,為了解決企業通過內部市場轉移利潤以逃避繳納所得稅義務的問題,許多國家都建立了規范關聯交易的制度或反避稅的制度(我國的《稅收征收管理法》,以及《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等即有此類規定)。這些都體現了內部市場的存在對制度建設的影響。

[3] 從這個意義上說,不僅探討法律的“本土化”和“國際化”等問題是有意義的,而且探討對內外兩個市場的規制也是有意義的。

[4] 對于轉讓定價,可以從價格分類的角度做靜態的理解;同時,也可以從轉移利潤等角度做動態的理解。稅法上的規制主要是傾向于規制動態的轉讓定價的行為,從而控制靜態的轉讓定價的形成,進而對有關商品和所得方面的稅收進行控制。

[5] 例如,馬歇爾(Marshall,1920)、施蒂格勒(Stigler,1951)等從內部規模經濟的角度,伊希爾(Ethier,1982)從外部規模經濟的角度,都作了重要的研究。

[6] 1991年的諾貝爾經濟獎得主羅納德?科斯教授,作為法律經濟學的奠基人,在其早年發表的《企業的性質》(或譯為《企業的本質》、《公司的本質》)這一不朽的論文中,就已提出了這一思想。

[7] 研究和評介跨國公司內部貿易的論文已有一些,如朱剛體:《交易費用、市場效率與公司內國際貿易理論》,載于《國際貿易問題》1997年第11期;盧榮忠等:《跨國公司內部貿易的幾個問題》,載于《廈門大學學報》1997年2期。

[8] 根據我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36條的規定,關聯企業,是指有下列關系之一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1、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擁有或者控制關系;2、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所擁有或者控制;3、其他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關系。這種定義與美國《國內收入法典》第482節的規定是很類似的。

[9] 增值稅暫行條例〔S〕。第7條,消費稅暫行條例〔S〕。第10條,營業稅暫行條例〔S〕。第6條,以及進出口關稅條例〔S〕。第17條。

[10] 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S〕。第10條,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S〕。第13條,稅收征收管理法〔S〕。第24條。

[11] 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13條,以及該法的《實施細則》第52—58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10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24條、以及該法的《實施細則》第36—41條,均有關于關聯企業制度方面的規定,這說明我國對關聯企業的規制已經有了一定的制度基礎。

[12] 參見《北京市地方稅務公報》〔J〕。

[13] 可稅性理論主要說明,征稅對象具備哪些條件才是可以征稅的,或者說對其征稅才是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的。一般說來,影響征稅對象可稅性的因素主要有三個,即收益性、公益性和營利性。通常具有收益性和營利性,就是可稅的。參見拙文《論稅法上的可稅性》,《法學家》2000年第5期。

市場規制法范文第3篇

2008年北京奧運會即將開幕,此時研究奧運知識產權的保護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侵犯奧運知識產權的手法和形式是千變萬化的,其中很大一部分從廣告中表現出來。對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的保護分為顯性市場和隱性市場兩大類。從理論上認定對其顯性市場的保護是明確的,然而。對隱性市場卻是法律的模糊區域,只有對這一問題深入研究才能做到維護奧林匹克知識產權執法到位。

一、保護奧林匹克標志的法律依據

國際奧委會在《奧林匹克》和《主辦城市合同》等文件中專門規定了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的具體范疇和保護要求,即不論出于何種目的,未經許可均不得使用,保證合法使用者通過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獲取商業利益,杜絕違規使用;對違規使用者追究法律責任,包括索取賠償。其目的是絕不允許未獲許可者尤其是國際奧委會贊助商的同業競爭者,與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發生任何商業使用上的關聯,即不允許其利用奧林匹克知識產權對國際奧委會贊助商實施不正當競爭。

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我國現有的《商標法》、《著作權法》、《專利法》、《廣告法》、《體育法》、《刑法》、《特殊標志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都有涉及。針對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的保護:在申辦成功后北京市政府和國務院先后專門制定了《北京市奧林匹克知識產權保護規定》和《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國家工商總局公布了《奧林匹克標志備案及管理辦法》。上述一系列法律法規,對奧林匹克知識產權實施了多重的保護措施,實現了中國政府對國際奧委會的承諾,體現了我國不斷完善的法制進程。

二、奧運隱性市場行為的防范

在國際奧委會《主辦城市合同》中提到了“ambush marketing”一詞,翻譯為“隱性市場行為”。隱性市場行為是指未經權利人許可,與奧林匹克運動建立聯系,使公眾誤認為從事該行為的企業與奧林匹克運動有贊助或其他支持關系的行為。

奧運隱性市場行為主要有三種表現形式:

第一種是非合作伙伴企業想方設法與奧運會建立虛假或未經授權的聯系。比如,奧組委僅僅向某家企業購買了玻璃杯,這家企業就擅自以奧林匹克供應商的名義進行廣告宣傳,構成了隱性市場行為。

第二種是指非合作伙伴企業違反各種保護奧林匹克標志使用規范的法律法規的行為。如一則報紙報花廣告中一款知名運動服裝品牌,通過為奧運會倒計時冠名這種方式使讀者對該企業與奧運會的關系產生誤解。

第三種是非合作伙伴企業故意或非故意地干擾奧林匹克合作伙伴的合法市場開發活動的行為。

國際奧委會十分重視對隱性市場行為的防范。國際奧委會與北京市政府簽訂的《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主辦城市合同》明確規定:“任何公有或私營實體所組織的廣告或促銷計劃都不能涉及奧運會、任何奧林匹克隊或奧運會的年份,也不得暗示與奧運會、任何奧林匹克隊或奧運會的年份有關”。

《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5條規定“為商業目的使用,是指以營利為目的,以下列方式使用奧林匹克標志:第(六)項可能使人認為行為人與奧林匹克權利人之間有贊助或者其他支持關系而使用奧林匹克標志的其他行為。”對于這一條款規定,有學者認為這就是對“隱性市場行為”作出的規定,但仔細分析這一條款可以看出,這不過是一般法律的兜底條款,因為其違法行為還是“使用奧林匹克標志的其他行為”。而“隱性市場行為”的基本點是雖然不直接使用奧林匹克標志,但通過文字或圖案以種種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使公眾產生誤解,即一種搭順風車的行為。如一則廣告詞表述為“酷開TV08主角:一次體育盛典、28項大賽、302回合對決、數千次激動、上萬個歡呼、無數精彩花絮直播”,08年的體育盛典,包含28個大項、302個小項,很明顯就是直指第29屆奧運會,隨后其廣告詞又說“誰能為您一一收納于家中?打開××酷開電視,用液晶電視輕松鏈接互聯網,08海量賽事,××酷開TV為您實力呈現!”這是一則借奧運會而促銷電視的廣告。再看一個案例,主廣告詞是“同一個世界,把酒賞明月”,三個小畫面的廣告詞分別是“公歷8月8日上弦月”、“農歷8月15中秋月”、“公歷8月24日下弦月”,“一輪新月,在上弦與下弦的變遷交替中,盛載13億國人的殷切期待,終迎來那矚目一刻,圓了明月,更圓了體育盛會之夢”。本屆奧運會舉辦期是8月8日至8月24日,又是一則借奧運促銷的廣告,這次推銷的是酒。如按照該條款的規定,這兩則廣告都無法認定其違法。

目前,我國現行法律法規規定中難以找到恰當的適用條款。保護奧林匹克知識產權既是對國際奧委會的承諾,也體現了我國依法治國的進程。可以預見的是在奧運會開幕前夕的這段時間,侵犯奧標的現象會更為普遍,鑒于立法機關明確表示我國不針對隱性市場問題予以立法。目前為解決此問題,還可以以北京奧組委作為權利人對各種侵權行為予以認定,其中也包括對隱性市場行為的甄別和認定。當然這只是權宜之計,因為眾所周知北京奧組委是臨時機構,奧運會后所有的知識產權將交國際奧委會。屆時將如何應對國際奧委會要求我國政府打擊隱性市場行為的要求?這是一個即將而且肯定會出現的問題,如何解決?

筆者認為,事物都有兩面性,既是難題,也是契機。應著手把這種國際慣例引入到我國法律當中,這種行為更多的存在于企業營銷過程中,而廣告恰恰是最為慣用的手法,所以把隱性市場行為納入廣告管理是比較恰當的。納入廣告法律體系還有一個有利的地方、就是按照我國國情,與其為一個隱性市場問題申請立法排隊,還不如在修改現有的法律時加以補充來得快。而各界對修改現行《廣告法》的呼聲日益高漲,且前期調研準備工作也已經進行了幾年,對其修改應該是近期可以期待的,隱性市場行為完全可以按照《廣告法》中的誤導廣告規定對其予以認定、處理。需要強調的是必須在修改后的廣告法準則中,明確區分虛假廣告與誤導廣告的界限,細化認定標準和尺度。

三、奧標延展保護與公益廣告界定

公益廣告是由廣告主自愿的,以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為內容,旨在弘揚民族文化,傳播道德規范,提高公民素質,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廣告。政府鼓勵和支持公益廣告的

發展,

對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的保護,一直有兩種觀點:即認為保護得當和保護過當。肯定方的依據不用展開論述,作為奧運會主辦城市,按照國際慣例對奧林匹克知識產權予以保護是正當的、合理的。反對方的意見是,保護奧林匹克知識產權并無不可,但應符合國情及中國的法律,我國沒有針對隱性市場行為立法,現行法律法規中也沒有“隱性市場行為”這個詞匯,法無明文規定即為不禁止,不能以國際慣例為由加以限制。另外即便《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規定了“可能使人認為……其他行為”,也還有一個個案認定問題,這里面又涉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自由裁量權。

我國的國情是群眾熱情高、參與意識強。“歡度春節”、“中秋快樂”、“熱烈慶祝××周年”等祝福廣告:“迎三酬賓”、“六十小時不打烊”等促銷廣告:“祝中非論壇圓滿成功”、“歡迎各國嘉賓光臨北京”等大型活動廣告都是常見的。各種廣告以各種形式(橫幅、燈箱、彩旗、候車亭、平面廣告等等)幾乎遍布大街小巷、樓堂館所。這里既有政府機關、社會團體設置的,但更多的是各行各業的經營者為了烘托氣氛,表達一種喜悅的心情而自發地主動地設置的。

市場規制法范文第4篇

內容提要: 我國現行《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章規定的11大類不正當競爭行為屬于市場不當競爭行為,其并未包括拖欠職工工資、延長工作時間以及超標排污等企業間接侵害市場競爭的忽視社會責任行為。在國外,社會已察覺到這些非市場行為其實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并希望通過訴訟予以糾正。盡管仍有觀點對此存有疑慮,但結合我國國情,應當把“非市場不正當競爭行為”明確列入到《反不正當競爭法》之中或者通過適用現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一般原則”條款予以規制。這不但可以保護競爭對手的正當權益,還能構建競爭者監督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法律機制。

在自由市場中,提供同類商品或服務的企業往往不只一家。它們為了提高自身的營業額,一般通過價格機制或采用其他經營手段參與競爭,以吸引更多的消費者或采購商成為它們的顧客。非常自然地,它們彼此之間便形成了競爭關系,在互相享有公平競爭權利之同時,也負有不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之義務。在我國,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章,不正當競爭行為大致可分為侵犯注冊商標、壟斷經營、行政權力限制競爭、不正當回扣等11大類。雖然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條第1款規定了一般的反不正當競爭行為之原則(以下簡稱“一般原則”):“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但從行政執法來看,由于沒有與第2條相對應的行政處罰條款,所以行政監督機關一般無法認定新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然而,從我國司法實踐來說,不正當競爭行為主要是一種侵權行為,該法第二章沒有規定的不正當行為,法院也可以予以認定,并追究民事責任,許多法院事實上已經這樣做了。[1]鑒于此,只要當事人實施了違背“一般原則”不當行為,也可被追究民事責任。

企業忽視社會責任與不正當競爭行為一樣經常被視為一種不正當經營行為,[2]但由于企業社會責任涵蓋的范圍甚廣,企業忽視社會責任應否被完全視為不正當競爭行為予以追究法律責任,仍有深入探討之空間。作進一步思考的話,若其中有某些忽視社會責任之行為能夠被視為不正當競爭行為,但按傳統的做法卻不應被《反不正當競爭法》納入調整范圍,那么通過“擴張”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一般原則”予以規制又是否合適?對其是否可以通過其他途徑予以解決?通過擴張《反不正當競爭法》之適用范圍予以規制又可帶給社會什么樣的正面效應?本文擬對上述問題進行探討。

一、企業忽視社會責任是否是不正當競爭行為

在研究企業忽視社會責任應否被視為不正當競爭行為之前,必須先了解企業社會責任這一概念。企業社會責任是指企業對社會負有責任,申言之,企業負有增進社會整體利益的責任。然而,企業社會責任并不是一個明確的概念,其應包含什么責任,會基于不同時間、不同地方、人們不同的認知而有所不同。[3]試圖將每個具體的企業社會責任一一列舉,只會是事倍功半。即便如此,企業社會責任一般都被認為是對職工、債權人、消費者、供應商、客戶等社會主體的責任。同時,從法學的角度來說,企業社會責任可被分為法律責任和道德責任。[4]判定某行為是否屬于法律意義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基本上應以其是否違反法律義務為標準。若企業增強競爭力的行為僅僅違反道德義務而沒有違反法律義務,則該行為在一般情況下不應被認定為法律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故可以推定,企業忽視社會道德責任行為與法律意義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之間在大部分情況下缺乏充分的關聯性,一般不可以被視為法律意義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并予以追究法律責任。[5]需要進一步討論的是企業忽視社會法律責任與不正當競爭行為之間的關聯性。由于現行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在市場交易過程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本身就是“企業忽視社會責任”的體現,故對該部分企業忽視社會責任的行為亦無在此深入探討之必要。需要進一步探討的問題是,企業忽視《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以外的社會法律責任(以下簡稱為“非市場法律責任”),是否應被視為不正當競爭行為,具體地說,企業違反其它法律所實施的如拖欠職工工資、非法延長工作時間以及超標排污等不直接侵害市場競爭的不當經營行為是否應被視為法律意義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筆者認為,解答這個問題的關鍵在于,這些違法行為是否可以增強企業的競爭力。

企業忽視“非市場法律責任”的一個目的就是希望通過經營成本外部化而將經營成本轉嫁到其他社會主體(尤其是弱勢群體)上,由他們承擔按照法律不應由他們承擔的經營成本,從而增強企業的競爭力。以企業克扣職工工資為例,企業克扣職工工資,在短時間之內可降低經營成本以及擴大利潤空間,從而提升企業的競爭力。這大致可以通過以下方式予以實現:第一,降低商品和服務價格,吸引本身屬于其他經營者的顧客;第二,把原應發的工資款項進行再投資,如更新生產技術、改善服務質量。這些通過違法手段降低經營成本的行為,事實上會導致資源的無效配置,因為企業不是通過增加效率以降低經營成本,而是在作成本轉移。這無助于增加整體社會利益,反而會傷害更具效率的經營者。

在我國,企業忽視“非市場法律責任”間接損害競爭對手之行為并非少見。綜合開發研究院(中國.深圳)便在2005年《珠三角企業社會責任案例研究報告》中提出,“有些地方政府擔心在勞動、環保等方面嚴格執法會影響外商投資熱情,在監管和執行時往往采取‘睜一只眼閉一只眼’的態度,形成‘執法疲勞’。這不僅不利于改善投資環境,而且實際上造成了‘劣幣驅逐良幣’的局面,留下的是低水平的簡單加工企業,搬走的反而是較好的企業。”[6]

其實,在國外,“公平競爭與公平勞工”(Fair competition and fair labor)之間的關系早已被成文法所確立。在1933年,美國國會通過了《國家工業復蘇法》,其目的是希望企業能夠通過制定行業的“公平競爭守則”(Codes of fair competition),厘定市場價格和職工工資,以保護消費者、競爭者以及雇主的權益。直至最近,仍有成文法承認“公平競爭與公平勞工”之間的關系。2005年德國薩克森州《國家采購法》 (Landesvergabegesetz)的序言便做出以下的規定:“本法的目的是,為了排除通過在建設領域利用低工資工人和減少負擔社會保障制度所造成的扭曲競爭現象[7]。為了達到此目的,建造工程合約只可能會分包給這些同意支付集體工資的公司。”然而,該法并未授予競爭對手對違反該義務者提起訴訟的權利。并且,在2008年4月歐盟法院已判決該法違反了歐盟的相關規定,有歧視外國企業之嫌而。[8]根據《國家采購法》序言及第8條的規定,獲得政府采購合同的建筑工程承包商必須確保其職工的工資不得低于行業集體工資標準,否則便可能被處以合同價值1%至10%的罰款。但歐盟法院認為,該法不符合歐共體條約第49條關于服務貿易自由的規定,其歧視了外國的企業進入德國采購市場進行競爭。要求外國企業遵守集體工資標準,就等于設置了一道門檻,外國企業無法通過外國低廉勞工的優勢與德國本地企業進行競爭,而且集體工資標準并非最低法定標準,與公共利益(Public interest)無關,也已超越保護勞工之需要。[9]不過,盡管歐盟法院做出的決定否定了該法的做法,但它其實已經間接確定,采用最低法定工資標準以防止扭曲競爭具有一定的正當性。

與企業通過克扣工資轉嫁成本相同原理,經營者也可以通過超標排污、逃避債務等忽視社會法律責任的手段轉嫁經營成本,增強企業的競爭力。而且超標排污把環保成本轉嫁到企業的“外部”主體,其帶給企業的負面影響比克扣工資還要低,轉嫁效果卻比克扣工資要顯著。在這種以不正當行為轉嫁企業成本的情況下,市場競爭機制被扭曲,合法企業難以與違法企業處于同一基礎上進行競爭,這實在有失公平。

此外,現在有許多行業經營者之間都簽訂了一些“企業社會責任宣言”或通過行業協會制定相關的行業標準,希望同行業可以依高于一般法律要求而行事。這種“企業社會責任宣言”和行業協會指引,一般都可以被稱為“軟”法律,因為其起到與法律相似的規范作用。[10]所以在大部分情況下,通過違反“軟”法律亦可降低經營成本。然而,有兩點需要特別注意。第一,與現行規定的大部分不正當競爭行為不同[11],違反“企業社會責任宣言”的行為是違約行為而不是侵權行為;第二,行業協會指引并不是法律,其正當性應以合法性為前提,例如,行業協會指引不應違反《反壟斷法》的規定,限制行業競爭。

二、國外有關“非市場不正當競爭”的訴訟

正如前文所言,社會其實己察覺到企業忽視“非市場法律責任”是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并己侵害了正當經營者的利益,故國外社會各界現已積極向法院提起訴訟以糾正此類行為。

在德國,曾有兩宗涉及“非市場不正當競爭”的訴訟。第一宗發生在1992年。[12]當時,德國最高法院(Bundesgerichtshof)認為,經營者支付其職工的工資低于最低工資,是可以讓它通過減少工資支出獲得比其他經營者更多的競爭優勢,故應認定該經營者已違反了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13]第二宗訴訟發生在8年以后。[14]在2000年,德國最高法院同意,家具生產商違反德國環保法的行為,確能讓它以更低的價格銷售其制成品。[15]不過,盡管德國法院已承認,“非市場不正當競爭”是法律意義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但這個觀點并未被德國立法者高度重視。2004年德國新的《反不正當競爭法》(Gesetz gegen den unlauteren Wettbewerb)開始實施。雖然該法第4條至第7條列舉了具體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但其并未規定企業違反勞動法、環保法等其他法律以轉嫁成本的行為。而第4條列舉的“違法”行為僅僅是指違反“規范市場行為的法律”的行為而已。然而,這些規定卻并未排除法院的自由裁量權,法院仍可根據“一般條款”[16]確認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以保護競爭者、消費者和其他市場參與者的合法權益。

除了德國以外,自Cal-Tech Communications, Inc. v. Los Angeles Cellular Tel.Co. [17]一案以后,美國加州也已經有類似的訴訟在審理之中。在2006年,勞務派遣公司GlobalHorizons依據加州商業及職業法典第17200條[18](即加州不正當競爭法)起訴藍莓種植公司Munger Brother和另外兩家勞務派遣公司,認為后者實施了不正當競爭行為。GlobalHorizons原與Munger Brothers簽定協議,同意向其派遣勞務工,但后來由Munger Brothers提前解除了合約。Global Horizons發現,Munger Brothers在與其解除合同以后通過其他勞務派遣公司雇傭了一批非法移民工,[19]所以Global Horizons的主席認為“雇傭非法移民工的‘競爭者’正損害我們(公司)的業務”。[20]另外一個相關訴訟是由加州總檢察長EdmundBrown在2007年底提起的People of the State of California, ex rel. Edmund G.Brown JR. v. Brinas Corporation and Does I案。根據起訴狀,Brown認為,由于BrinasCorporation未按規定支付最低工資和加班費以及提供相關的福利待遇,應認定其已參與不正當競爭活動,并侵害了其他守法承包商的利益。[21]

總結以上訴訟,不難發現社會各界正試圖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一般原則”條款要求這些實施了“非市場不正當競爭”的企業承擔法律責任,并且已有成功案例。可惜的是,到目前為止,涉及“非市場不正當競爭”的訴訟并不是很多,而且大部分都集中于勞工權益和環境保護方面。“非市場不正當競爭”訴訟是否只局限于侵害勞工和制造污染之行為,還是應擴展至其他不直接侵害市場競爭的不正當經營行為,有待日后進一步的觀察,但既然背后原理一致(通過“非市場不正當競爭”行為降低經營成本),那筆者認為在實踐中就應一概予以適用。

三、對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制“非市場不正當競爭”的疑慮

雖然企業實施“非市場不正當競爭”行為可能不正當地增強了企業的競爭力,但就這種非市場行為是否應被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規制,社會仍存有若干疑慮,認為這種做法并不恰當。

(一)不同國家、地區法律之間存有差異

現代企業許多都是跨國經營的,而且它們對生產成本低的國家尤感興趣。[22]但是,國家與國家之間的法律通常會有所區別。甚至在同一個國家的不同地區中,地方法規之間或多或少也有點出入。企業在一般情況下幾乎不可能在相同的法律基礎上參與競爭。[23]若把企業忽視“非市場法律責任”的行為視為不正當競爭行為,可能將引起另外一種不公平現象。以射殺稀有動物制造皮革為例,假設A國家規定某種稀有動物不能被射殺或捕捉,而B國家允許。現處于A國家的C企業和處于B國家的D企業都有射殺該種稀有動物的行為。若把C企業的射殺行為定義為不正當競爭行為,則可能對C企業不公。既然大家同時實施相同的行為,若僅以違法為由,認定C企業實施了不正當競爭行為,這確有爭論之空間。

(二)企業忽視“非市場法律責任”的行為應由其它部門法處理

有許多違法轉移經營成本的非市場行為早已規定在其它各部法律之中,如《勞動法》、《環境保護法》。各部法律已對這些非市場違法行為規定了法律責任。克制這些非市場違法行為,可以通過加重法律責任予以解決。反不正當競爭法是否需要對此做出規定,實有疑問。另外,反不正當競爭法應只調整市場上的競爭,其他已超越這條界限的行為不是反不正當競爭法所應調整的范圍,故不應放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之中去規制。再者,《勞動法》、《環境保護法》牽涉其他行政機關。它們如何與工商行政部門進行協調,亦是另一難題。多個部門聯合執法,往往互相推諉,執法效果不甚理想。

(三)弱勢群體的真正權益無法被完全體現

有許多“非市場不正當競爭”行為,如克扣工資、超標排污等,都與企業的商業秘密有關。競爭者難以對該企業的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因為這可能違反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的規定,侵害了競爭對手的商業秘密。故經營者只能主要通過兩個方式獲得證據:第一,通過行政監督部門介入調查;第二,通過以前的成功案件,例如,職工已能在以前訴訟中證明競爭對手有克扣工資的行為,經營者只是引用先前的成功案件以支持其主張而已。不過,第二種方式對保護勞工來說,既有好處也有弊端。好處是經營者會幫助處于弱勢的職工參與訴訟,因為職工的勝訴將可以成為經營者的訴由。弊端是職工訴訟體現的不一定是職工的利益而是經營者的利益。經營者通過與職工訂立契約,不允許職工與競爭對手私下和解。這不但破壞效率,亦無法完全體現相對弱勢群體的真正權益。

四、應當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制“非市場不正當競爭”

就現行我國法律而言,經營者原則上可嘗試依《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條第1款對實施了“非市場不正當競爭”的競爭對手提起訴訟,主張其實施了《反不正當競爭法》意義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但何謂“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企業違反其他法律實施的非市場競爭行為可否被視為違反“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以及“公認的商業道德”,完全取決于法院的自由裁量權。這就增加了訴訟的不確定性,[24]大大降低了原告成功獲得立案的機會。因此,建議《反不正當競爭法》加入新的條文,把“通過違反其他法律法規降低經營成本的不公平非市場行為”列入到不正當競爭行為之中,該行為應符合以下的四大要件:第一,該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以外的法律法規,包括《民法通則》第142條規定的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第二,該行為降低了經營成本;第三,該行為造成了經營者之間的實質不公平;第四,該行為是非市場競爭行為。若其中一個條件不成立,則該行為不應被視為“通過違反其他法律法規降低經營成本的不公平非市場行為”。當然,若只有第四個條件不成立,競爭對手仍可根據《反不正競爭法》第2條第1款予以起訴。這樣可以在保障競爭對手的正當利益的同時,構建競爭者監督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法律機制。而什么是“不公平”則應由法院來決定,以防國內各地區法規的差別所可能造成的不公平。

另外,經營者違反與其他同行業簽訂的“企業社會責任宣言”:其實可以依據合同法追究責任,故無須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不過,若懲罰性賠償制度將來被擴展至《反不正當競爭法》,則屆時亦有考慮適用之空間。關于違反行業協會制定的標準的行為,由于這些標準僅僅是指導性的標準,其是否具有所需的認知性和合法性,須經司法機關詳加審查,不宜明確將其納入到新規定之中,但競爭對手仍可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條第1款提起訴訟。

關于行政監督與行政處罰,《反不正當競爭法》不需要做出額外規定,其應交給其它法律去處理,《反不正當競爭法》僅給予經營者起訴權利即可。

至于競爭對手舉證方面,原告可以通過以前的成功案件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申請法院取證,行政機關無須介入調查。由各部法律規定的行政監督部門定期公布的違法企業名單,亦可成為經營者起訴的依據。

現在,雖有觀點認為《反不正當競爭法》不應調整市場競爭以外的行為[25]但筆者認為這種做法有其一定的優勢。首先,就我國現實情況來看,行政監督部門負荷甚重,而且監督效果并不顯著。行政失靈和“劣幣驅逐良幣”的情況時有發生。[26]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明確授予經營者互相監督的權利,可以降低行政負擔,還可以完善社會監督機制,促使企業履行社會責任。在這種情況下,經營者為了維護自身利益,將積極監督其他經營者忽視社會法律責任的行為。相比行政部門沒有所謂的“切膚之痛”,經營者的監督行為有其一定的優勢。其次,雖然通過調整其它法律中規定的法律責任能夠懲治這些“非市場不正當競爭”行為,但這些法律均專注于其各自調整的領域,因而往往難以把握“非市場不正當競爭”行為所帶來的不當利益,這可能導致懲罰過輕或者懲罰過重的現象,因為在不同情況下“非市場不正當競爭”所帶來的利益往往有著很大差異,而這些法律往往并非以保護競爭對手的合法權益為目的。因此,競爭對手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提起民事賠償訴訟將可更有效地避免這個問題。

即便“非市場不正當競爭”條文最終可能無法被直接加入到《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法院仍應根據每個訴訟請求的具體情況,適用現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一般原則”條款,要求“非市場不正當競爭”行為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注釋:

[1]參見孔祥軍:《反不正當競爭法新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183頁、第203-211頁。

[2]自上個世紀初始,法學界對企業社會責任或利益相關者理論的正當性己存有不少爭議。See Adolf A Berle, CorporatePowers as Powers in Trust. Harvard Law Review, 1931, 44(7),1049-1074; Merrick E Dodd, ForWhom Are CorporateManager Trustees? Harvard Law Review, 1932, 45(7):1145-1163; Adolf A Berle, For Whom Are Corporate ManagerTrustees A Note.Harvard Law Review, 1932, 45 (8), 1932 1365-1372; Adolf A Berle, The 20th Century CapitalistRevolution. New York Harcourt, Brace and Company, 1954: 169;Adolf A Berle, Modem Functions of the CorporateSystem. Columbia Law Review, 1962, 62(3):433-449; Henry G Manne, The “Highest Criticism" of the ModemCorporation. Columbia Law Review, 1962, 62(3)1962 399-432然而,各國已經開始慢慢認同企業社會責任或利益相關者理論的正當性,并將企業社會責任或利益相關者理論落實到具體的法律條文中。例如,至2003年,除了賓夕法尼亞州以外,美國約有40個州的公司法已經加入了類似的法律條款。See Kathleen Hale, Corporate Law and Stakeholders:Moving beyond Stakeholder Statutes.Arizona Law Review, 2003, 45: 833, footnote 77.關于確立企業社會責任和利益相關者理論的地位的案例,參見盧代富:《企業社會責任的經濟學與法學分析》,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23-249頁。

[3]參見張憲初:《全球視角下的企業社會責任及對中國的啟示》,《中外法學》2008年第1期。

[4]須在這里強調的是,歐洲聯盟委員會認為,企業社會責任僅僅是道德上的責任,而不是法律上的責任。See Directorate-General for Employment and Social Affair Units of European Commission, Promoting a European Framework for CorporateSocial Responsibility- Green Paper. Luxembourg Office for Official Publications for European Committee, 2001: 8.但是,有觀點反駁歐聯盟委員會并認為,企業社會責任僅僅視為道德上的責任是不正確的。發展中國家促使企業履行法律責任的努力也應被視為改善企業社會責任的方法之一。See Tom Fox, Halina Ward, Bruce Howard, Public Sector Roles inStrengthening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a Baseline Study. The World Bank, 2002:1.同時,歐盟議會也認為,歐盟委員會對企業社會責任所下的定義有根本性的缺陷,因為其破壞了全球治理的最根本理念,以及該定義僅僅把履行企業社會責任的手段視為自愿性手段。European Parliament, Report on the Commission Green Paper on Promoting a EuropeanFramework for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Final A5-0159/2002), European Parliament, 2002. 17.

[5]法律責任與道德責任在侵權法中經常是由法院決定的。由于不正當競爭行為主要為侵權行為,企業社會道德責任也最終可能成為法律責任。違反道德標準增強競爭力之不當行為在個別情況下可能被認定為法律意義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尤其是在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條第一款規定了“公認的商業道德”情況下。后文提及的“行業標準”便是一例。

[6]、[26]綜合開發研究院(中國·深圳):《珠三角企業社會責任案例研究報告》,載綜合開發研究院(中國·深圳網站,http://cdi com.cn//gallery/highlight/pprd.pdf,訪問日期:2009年3月1日。

[7]在德國,不直接侵害市場競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被稱為“扭曲競爭行為”。

[8]、[9]See Case C-34606.

[10]程信和:《硬法、軟法與經濟法》,《甘肅社會科學》2007年第4期。

[11]不正當競爭行為最主要是一種侵權行為,但“在某種情況下,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民事責任,也可以是違約責任。例如,經營者違反合同約定,將其掌握的他人商業秘密提供該他人使用行為,即構成違約責任。”,見金福海:《消費者法論》,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109頁。

[12]See BGH 3/12/1992.

[13]、[15]See Carola Glinski, Corporate Codes of Conduct Doreen McBarnet, Aurora Voiculescu, Tom Campbell, the New CorporateAccountability-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and the Law, United Kingdom: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7: 132.

[14]See BGH 11/5/2000 1 ZR 28/98.

[16]即德國《反不正當競爭澎第3條的規定:“禁止足以損害競爭者、消費者或其他市場參與者,且不僅無關重要地妨礙競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17]See 20 Cal. 4th 163, 83 CaL Rptr. 2d 548, 973 P.2d 527 (Cal 1999)在該案中,加州最高法院認為,任何違反其他法律的行為都可以被視為不正當競爭行為,原告可以據此獨立提起訴訟。

[18]加州商業及職業法典第17200條規定:“……不公平的競爭是指和包括任何非法的、不公平的或具欺詐性的商業行為或做法,以及不公平的、欺騙性的、不真實的或誤導性的廣告和任何被第1章(從第17500條)第3部分和第7分部的業務和職業道德守則所禁止的行為。”

[19]Stephen A. Brown, Illegal Immigrants in the Workplace: Why Electronic Verification Benefits Employers .Journal ofLaw and Technology, 2007, 8(2)323-324.

[20]The Associated Press, Business Suing Competitors- Calling Illegal Workers Unfair./nytimescom2006/08/24/us24lawsuits.html (Jan 23 2009).

[21]People of the State of California, ex rel. Edmund G. Brown JR v. Brinas Corporation and Does I at ag.ca.gov/cms_attachment/press/pdfa/N1486_brinas_complaint_final_1.pdf (Jan 23 2009).

[22]See Robert J. Liubicic, Corporate Codes of Conduct and Product Labeling Scheme: the Limits and Possibilities ofPromoting International Labor Rights through Private Initiatives, Law and Policy in International Business . 1998, 30(1): 120; Elisa Westfield, Globalization, Governance, and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 Responsibility. Corporate Codes ofConduct in 21st Century.Virginia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2002, 42 (4). 1077-1078.

[23]See BGH 11/5/2000 I ZR 2898, paragraph IL 2. b. ii d.

市場規制法范文第5篇

雞蛋是人們最好的營養來源之一,含有大量的維生素、礦物質及蛋白質。因此,農村百事通出版產業基地選擇將蛋雞養殖作為優先發展的養殖項目,希望為廣大消費者生產出更多、更優質的雞蛋,以滿足他們對禽蛋的需求。目前,基地已建成標準化商品蛋雞養殖基地。通過標準化規模養殖,實行集體化生產,可以實現對家禽重大疾病的集中有效防治和創造更多符合無公害標準的高品質禽蛋產品,這不僅有利于保障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食品衛生安全,還順應了國家及江西省制定的一系列關于畜牧業發展規劃的要求。現從以下幾個方面對規模化蛋雞養殖做一個簡單介紹。

品種選擇要適銷對路

我基地現在主要養殖的三種蛋雞品種是:羅曼、尼克紅和海藍褐。這三個品種都是國外家禽育種公司培育出的成熟蛋雞品種。

一、羅曼

【品種特點】羅曼具有產蛋率高、飼料轉化率高、蛋重適中、蛋品質優良、蛋殼硬等優點。羅曼有較高的生產性能,產蛋高峰以及高峰后的產蛋力持久。羅曼性情非常溫順,適應能力強,有較強的抗病能力,易于管理。

【生產性能】羅曼父母代種雞18周齡體重1400~1500克,1~20周齡耗料8.0公斤/只(含公雞),1~18周齡成活率96%~98%,開產日齡147~161天,產蛋率達50%,產蛋高峰期產蛋率90%~92%;72周齡產蛋量275~283枚,產合格種蛋240~250枚,產母雛95~102只;68周齡母雞體重2200~2400克;21~68周齡耗料41.5公斤/只,產蛋期成活率94%~96%。商品代雞20周齡體重1500~1600克,1~20周齡耗料7.2~7.4公斤/只,1~18周齡成活率97%~98%,開產日齡145~150天,產蛋高峰期產蛋率92%~94%;72周齡母雞產蛋295~305枚,總蛋重18.5~20.5公斤,平均蛋重64克,體重1900~2100克;19~72周齡日耗料108~116克/只,料蛋比2.3~2.4︰1,成活率94%~96%。(彩圖參見81頁圖8)

二、尼克紅

【品種特點】尼克紅由美國輝瑞公司經過50多年選育而成。生產性能高而且穩定,蛋殼深紅色。成年雞外羽紅色,內羽白色(紅帶白底)。種雞四系配套,商品代羽色自別雌雄。

【生產性能】尼克紅商品代生產性能:育成期成活率96%~98%,50%產蛋期日齡140~150天,產蛋率超過90%的周數為18~21周,80周齡每只入舍母雞產蛋數335~345枚,總產蛋重約21.53公斤。35周齡平均蛋重62.5克,80周齡平均蛋重68.5克,全期平均蛋重為63.7克。育雛期平均耗料為6.46公斤/只,產蛋期平均耗料為44.13公斤/只,全期日耗料105~115克/只,平均每產1枚蛋耗料133克,全期料蛋比為2.0~2.2∶1。18周齡平均體重為1.48公斤,80周齡平均體重為2.05公斤。(彩圖參見81頁圖9)

三、海藍褐

【外貌特征】海藍褐與其他褐殼蛋雞商業配套系雞種一樣,也是四系配套。其父本為洛島紅型雞的品種,而母本則為洛島白型的品系。由于父本洛島紅和母本洛島白分別帶有伴性金色和銀色基因,其配套雜交所產生的商品代可以根據絨毛顏色鑒別雌雄。

海藍褐的父本洛島紅具有典型的肉蛋兼用型雞種以及中型蛋雞的外貌特征。洛島紅原產于美國,并育成于20世紀初期,有單冠(海藍褐父本均為單冠)、玫瑰冠兩個變種。耳葉紅色,全身羽毛深紅色,尾羽黑色帶有光澤。皮膚、喙和脛的顏色均為黃色。體軀中等,背部長而平是該雞外形的最大特點。

母本洛島白,紅色單冠,耳葉紅色,全身羽毛白色,皮膚、喙和脛的顏色均為黃色。體軀中等,背部不及洛島紅的長而平。

海藍褐的商品代初生雛,母雛全身紅色,公雛全身白色,可以自別雌雄。但由于母本是合成系,商品代中紅色絨毛母雛中有少數個體在背部帶有深褐色條紋,白色絨毛公雛中有部分在背部帶有淺褐色條紋。商品代母雞在成年后,全身羽毛基本(整體上)上是紅色,尾部上端大都帶有少許白色。該雞的頭部較為緊湊,單冠,耳葉紅色,也有帶有部分白色的。皮膚、喙和脛黃色。體形結實,基本呈元寶形。

【生產性能】海藍褐具有飼料報酬高、產蛋多和成活率高的優良特點。商品代生產性能:1~18周齡成活率為96%~98%,體重1550克,每只雞耗料量5.7~6.7公斤。產蛋期(至80周)高峰產蛋率94%~96%,入舍母雞產蛋數至60周齡時為246枚,至74周齡時為317枚,至80周齡時為344枚。19~80周齡每只雞日平均耗料114克,21~74周齡每公斤蛋耗料2.11公斤,72周齡體重為2250克。海藍褐在全國很多地區都可飼養,適宜集約化養雞場、規模雞場、專業戶和農戶飼養。(彩圖參見81頁圖10)

溫馨提醒:選用良種蛋雞品系是優質蛋雞生產的前提,優良品種雞生長快、早熟、新陳代謝旺盛,飼料消耗少,經濟效益高。不同的蛋雞品種能達到的生產性能不同,對疾病的抵抗力和對氣候、飼料的要求也不同,以選用適應性廣、高產節料、體型大小適中、蛋殼的顏色和羽色適中、產品受市場青睞的蛋雞品種為宜。生產者應盡量選用和培育適合當地市場需求的蛋雞品種,以滿足本地蛋雞苗的需求,這樣可減少大量從外地調雞苗產生疫病的風險。在選擇好品種的同時,還應選有一定飼養規模、飼養管理條件好的種雞公司(場)購買雞苗,千萬不要貪圖一時的便宜購買那些品種不純的雞苗。此外,生產上應選擇體型較小的品種,同一品種以中等體重為宜,在產蛋量相同的情況下,可以節省更多的飼料。

雞舍建造要因地制宜

雞舍的建造和場址的選擇在整個養雞場建設費用中占有很大的比重,大量的養雞實踐證明,在其他各項養殖和管理措施保證的條件下,雞舍設計的好壞,直接影響著養殖生產水平的高低。所以,科學合理的雞舍設計以及因地制宜地選擇場址,對于雞場獲取最大的養殖效益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

一、場址選擇

雞場若選址設計不合理,再好的品種和飼料也達不到應有的生產水平。場址選擇應以因地制宜、方便生產經營、交通便利,防疫、隔離條件好為原則,符合當地土地利用發展和村鎮建設發展計劃要求和環保要求。場址應距離主要交通干線和居民區1000米以上,以選擇避風向陽、地勢高燥而且平坦、交通便利、土壤條件透氣性和透水性良好、給排水方便、遠離噪音、靠近農田的地方為宜。要求雞場的水源充足、取水方便,水質符合相關規定,同時避開居民點(離村莊500米以上)和周圍養殖場。場區周圍應設有圍墻或綠化隔離帶,按主導風向、地勢高低及水流方向,依次為生活區、辦公區、輔助生產區、生產區和糞污處理區等區域。生活區、辦公區應設在上風向,生產區、糞污處理區應設在下風向,各功能區界限分明,聯系方便。

二、雞舍建造

雞舍建設應充分考慮地勢、氣候、環境條件等對雞群的影響。據研究,標準化雞舍在冬季能顯著降低雞體維持體溫的營養需要,提高產蛋水平。雞舍最好選擇東西走向排列、“人”字型屋頂結構,屋頂內置塑膜,使內壁能耐高壓水沖洗。雞舍屋頂做成雙層,內層為三合板,外層為石棉瓦,中間用泡沫材料或鋸屑填充,以利隔熱保暖。要求水泥地面、水泥粉刷墻體,雞舍屋頂、地面和墻壁表面應做到光滑平整,便于清洗消毒。夏季防暑采用縱向通風,在頂棚內上方填充一層泡沫塑料用以隔熱,或填充麥秸或鋸木屑并灑涼水,以有效阻隔熱空氣進入雞舍,同時雞舍外種植梧桐、毛白楊、玉米等較高的樹或作物遮陰降溫。配置與雞場相配套的消毒設施、無害化處理設施和通風降溫設備。雞場入口設有消毒池,寬與門相適應,生產區入口設有更衣室、消毒室,雞舍入口設腳踏消毒池、墊。在蛋雞飼養過程中采取干清糞的方法,實行干濕分離,雨污分流,雞糞每3天清理1次,集中后進行堆積發酵處理。

掌握關鍵技術 提高經濟效益

養雞是個傳統的養殖項目,相信很多養殖戶、農民都已經相當熟悉了,但是要將規模化、集約化蛋雞養殖做好、做強、做大,光有我們現已熟悉的經驗還是不夠的。現從以下幾個方面介紹蛋雞規模化養殖中需要掌握的關鍵時期的飼養管理技術要點。

一、育雛期的飼養管理

從出殼開始到6周齡,這一生長階段的雞稱為雛雞,雛雞培育的好壞,不僅影響雛雞的生長發育和育雛率,而且影響育成雞的整齊度和合格率以及開產后生產性能的發揮。育雛應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1.進雛前的準備工作

進雛前要徹底沖洗、消毒育雛室及育雛籠、食槽、飲水器等。育雛室消毒可采取封閉門窗,每立方米空間用28毫升福爾馬林+1克高錳酸鉀,舍溫20℃熏蒸24~48小時。熏蒸完畢開窗通風12小時以上,然后封閉待用。

2.控制育雛室的溫度和濕度

雛雞體溫調節機能差,調控溫濕度時,要做到育雛室溫濕度平穩、均勻,高低適宜,且隨著日齡增加溫度可逐漸降低,切忌忽高忽低。出生后前3天34℃,第4~7天33~30℃,從第2周開始,每周下降2℃,也就是每3天下降1℃,直到常溫。溫度是否合適,除看育雛室溫度計外,還要經常觀察雞群的精神狀態和活動表現,做到“看雛施溫”。溫度過高,雛雞遠離熱源,兩翅張開,伸頸張口喘氣,飲水頻繁。溫度過低,雛雞扎堆,靠近熱源,并發出尖叫聲,嚴重時雛雞因受涼還會擠壓打堆。

相對濕度的一般要求為:1周齡65%,2周齡60%,3周齡55%左右。如果濕度過大,則腹內余留蛋黃不易吸收,且易引起一些傳染病和寄生蟲病的發生。濕度過低,易引起雛雞呼吸道疾病。一般來說,初期濕度應達60%~65%,以后應達50%~55%。

3.適宜的密度

進雛數量應根據雞舍的面積確定,適宜的密度是:0~6周齡平均每平方米20~24只,6~18周齡10~14只,18~20周齡8~10只。

4.適當通風換氣

雛雞代謝旺盛,需氧量和排出二氧化碳量都較大,糞便分解還會產生大量的氨和硫化氫等有害氣體。如果舍內通風不良,會造成有害氣體在雞舍內含量較高,誘發雛雞呼吸系統疾病,甚至使雛雞失明。通風時應注意,要在舍溫升高后再通風,以避免賊風的侵襲。

5.適時斷喙

斷喙一般在6~10日齡進行,原則上是越早越好。斷喙部位為上嘴從嘴尖到鼻孔1/2處,下嘴剪斷1/3,俗稱“地包天”。斷喙注意事項:①部位準確,動作迅速,同時防止大量流血。②體質瘦弱或有病的雞不要急于斷喙。③斷喙前兩天,應在飼料或飲水中加入維生素C或止血藥物。④斷喙1周內,增加料槽內的飼料厚度,防止雛雞因啄空槽而使傷口疼痛或感染。斷喙后,短期內給雞投服藥物。

6.做好免疫接種及消毒

本著預防為主的方針,按照免疫程序進行主動免疫,不同日齡接種不同的疫苗,對相應的病才會有好的免疫效果。舍內外每天都要清掃,飲水器每次換水時都要洗刷,并用不同的消毒劑交替消毒。

7.雛雞的飼料與營養

雛雞生長發育快,消化機能不健全。因此,要根據各品種的飼養標準,合理地制定飼料配方,以配合出全價、高效、低耗、易消化的飼料,維持雛雞的正常生長發育。

二、產蛋期的飼養管理

1.適時轉群

蛋雞入籠工作最好在18周齡前完成。在轉群前做好雞舍及設備檢修、消毒工作。轉群前讓雞停食半日,但要供給充足的新鮮飲水。轉群宜在天氣晴朗時進行,冬季可在暖和的中午進行,夏季在涼爽的早晨進行。入籠時,要按雞的大小、強弱分籠,并做到輕抓輕放。同時,將病弱的雞淘汰。為避免過大的應激,在轉群前、后應投放電解多維等抗應激藥。上籠后,立即讓雞喝上水,吃上料。

2.產蛋前期

雞進入17~18周齡時卵巢基本發育成熟,體重還在持續地增長,對鈣的需求量在增大,所以應適時地更換產蛋前期的飼料,更換晚了可能會出現軟皮蛋和癱瘓等現象。

光照也要適時延長:6~20周,8小時;21周,9小時;22周,10小時;23周,12小時;24周,14小時;25~26周,16小時;27~40周,16小時。

產蛋前期是個最重要的時期,需要消耗機體的大部分體力,需要增加體重500克左右。生殖器官生長發育成熟,對環境的變化要求非常敏感(環境的溫度,通風,密度,光照,飼養人員的變化等)。

3.產蛋高峰期——最關鍵的時期

產蛋高峰期是雞群產出回報率最高的階段,也是雞群產蛋期最為脆弱的階段。在商品蛋雞的整個生產周期內,即使育雛、育成期以及產蛋高峰期前后的飼養管理做得好,但如果產蛋高峰期飼養管理不善,則產蛋高峰維持的時間短,啄肛、軟骨病等時有發生,會嚴重影響蛋雞的養殖效益。

(1)保證環境良好

蛋雞在進入雞舍之前,必須對雞舍進行嚴格、全面、徹底消毒,并要保證13~23℃的溫度、60%~70%的相對濕度、每籠3~4只的飼養密度(平養時6~7只/平方米)、3~5瓦/平方米的光照強度、16小時的光照時間(18周齡轉群后第1周仍維持育成后期的光照時間。從19周齡開始,如果雞群體重達到標準,每周增加光照時間15~30分鐘,直到每天的光照時間達到16小時恒定不變;如果雞群體重較輕,發育較慢,可在增加日糧數量的同時推遲到20周齡時增加光照時間)及通風良好。另外,要定期對雞舍和雞舍周圍環境等進行清潔消毒,保持雞舍及其周圍環境干凈、設備用具干凈、日糧干凈、飲水干凈、蛋雞本身干凈和飼養人員干凈。

(2)滿足營養需要

①提高蛋白質水平。在產蛋率達到80%時,應喂給蛋雞蛋白質含量為18%的日糧,以后產蛋率每提高10%,日糧中的蛋白質水平應相應提高1%左右,同時要注意日糧中的蛋白質數量與氨基酸平衡,在魚粉質量有保證且價格不高于2倍豆粕價格時用魚粉替代部分豆粕,要將棉粕、菜粕的用量分別控制在5%和3%以下。此外,當預計產蛋率上升時,要提前1周喂給含較高蛋白質的日糧,促使產蛋高峰迅速到來。當產蛋率開始下降時,使用的日糧蛋白質水平也要退后1周再降低,以使產蛋率下降的速度減緩,產蛋高峰期延長。

②控制能量濃度。能量濃度每增加或減少1%,蛋雞對日糧的采食量相應減少或增加0.5%。所以,在日糧中能量高時蛋雞就吃得少,造成蛋白質的不足,產蛋減少;若含能量低,雖吃得多,但易造成浪費。因此,日糧能量與蛋白質及采食量之間要科學地平衡,當產蛋率達90%時,日糧代謝能應在11.34~11.55兆焦/公斤,這樣增加日糧蛋白質就能促進產蛋高峰的迅速到來。另外,對產蛋高峰處于夏季的雞群,應通過提高日糧中能量物質的濃度來改善由于高溫引起的采食量減少,目前較為理想的方法是用1%~2%的脂肪代替部分碳水化合物。

③補充鈣、磷和維生素。在雞群進入產蛋高峰期時,即產蛋率大于80%時,應及時用碳酸鈣、貝殼粉、蛋殼粉、磷酸鈣或其他鈣源在每天的12~18點單獨補鈣,使其比例達到3.5%~4.0%。生產實踐表明,即使鈣供給充足,破蛋問題仍十分嚴重,如果額外補充1~2倍的維生素D,能夠很好地解決鈣的吸收問題,有效改善蛋殼質量。補磷要以保持飼料中1∶5~6的磷鈣比例為前提,常用磷酸二氫鈉、磷酸氫二鈉等進行補充。維生素的補充一般是在日糧中添加0.01%的多種維生素和維生素A、維生素D、氯化膽堿、微量元素以及生長素各0.1%。

④供給充足飲水。飲水對蛋雞生產十分重要,缺水的后果往往比缺料更嚴重,飲水不足可使產蛋率下降2%。通常情況下,每只蛋雞在春秋季、夏季和冬季的日需水量分別為200毫升、270~280毫升和100~110毫升,且產蛋率越高日需水量越大。所以,對進入產蛋高峰期的蛋雞應根據不同季節適時調整供水量,并在每天的6點、12點和18點需水高峰期足量予以供給。同時,還要合理放置和及時維修飲水器具,以防止漏水或斷水,有條件的養雞場(戶)還應盡量將飲水的水溫控制在15℃左右。

做好疫病防控 降低養殖風險

由于飼養管理不當等原因,養雞場經常發生蛋雞疲勞癥、脂肪肝綜合征、啄癖等常發病,如不及時治療,會造成很大的損失。

一、籠養蛋雞疲勞癥

1.臨床特征

先是產軟殼蛋,隨后站立困難,常側臥,癥狀逐漸加劇,骨質疏松,肋骨易斷,肌肉松弛,腿麻痹,翅膀下垂,胸骨凹陷,不能正常活動,出現脫水、消瘦而死亡。無癥狀的雞,蛋殼變薄,質量也差。有的雞雖采食或產蛋正常,但因撿蛋時受到驚擾或雞間啄斗,突然掙扎而死。產蛋量、蛋殼質量和蛋白質質量通常都不降低。有些可能骨折,外部檢查即可觸摸到骨折部位,或可見皮下淤血。有的雞骨骼在抓雞時會被折斷。

2.預防與治療方法

補充磷酸鹽、鈣質和維生素D3往往有助于減少此癥的發生。每1000只青年母雞,在飼料中加入約9公斤牡蠣殼粉或石灰粉,可以增加鈣的含量。患病母雞食用這種飼料,有助于病情的改善。大一點的母雞,缺磷或維生素D,比缺鈣更為多見。推薦的治療方法是:將母雞從籠里放出來,然后在飼料中加適當的磷酸鈣。各種不同年齡的病雞都可以在飲水中添加維生素和電解質。

二、脂肪肝綜合征

1.臨床特征

在發病的雞群中,多數雞的體況良好,直到產蛋逐步下降到10%~40%或雞群達不到產蛋高峰時才被察覺。患脂肪肝綜合征的雞普遍過肥,體重一般超標20%~25%。特征是有過多的脂肪沉積在肝臟(肝臟變黃到出血)和體腔內。籠養雞比平養雞多發,而且發病急速。有的病雞雖外觀健康,但冠與肉髯蒼白。

2.治療方法

更換飼糧或減少飼料中能量物質的含量。用低能量飼料,比如用麥麩代替玉米,降低飼料能量。如果用全價日糧喂母雞,則添加維生素非常有益。如果飼料主要是谷物類,則建議更換為全價日糧。控制雞體內脂肪是唯一成功的治療方法,同時調整和減少總能量的攝入。

三、啄癖

1.臨床特征

多發生于集約化養雞,是當代養雞業的常見病。可發生于所有年齡段的雞,不分季節,無論蛋雞、肉雞或種雞,無論平養或籠養,均可發生。其他禽類,如火雞、鵪鶉等也有發生。啄癖表現為互相攻擊傷害,自食或爭食所下的蛋,以至吞食各種異物。在雛雞中,這種惡癖常限于啄食趾部和尾部;而在成年家禽中,泄殖腔、尾部和冠等為最常被啄食的部位。雞群中一旦發生啄癖,會很快波及全群,嚴重時啄癖率可達80%以上,死亡率可高達50%。

2.預防方法

斷喙。在雞出雛時或出雛后2周內斷喙,可以減少啄羽的發生率。補充微量元素和維生素,飼喂全價飼料,加強飼養管理,避免飼養密度過大。

四、初產蛋雞癱瘓綜合征

初產蛋雞癱瘓在雞籠內不能站立,不能吃食和飲水,引起死亡。檢查時發現,該雞直腸和骨盆腔內有未排出的已經長成的雞蛋。原因是初產蛋雞盡管努力,但始終沒有將雞蛋產出來,而是停留在骨盆腔,壓迫坐骨神經,引起局部大腸桿菌和沙門氏桿菌感染及坐骨神經麻痹,導致初產蛋雞癱瘓。

治療方法:將癱瘓雞挑出,用手指慢慢將雞蛋取出,肌肉注射抗菌素、慶大霉素連續3~5天,調整飼料營養,減低蛋白質含量,增加維生素D3和鈣的用量。

五、初產蛋雞腹瀉

初產蛋雞腹瀉是生理性消化不良性腹瀉,與細菌無關。發病原因主要是初產蛋雞換料不當,剛開產就用產蛋高峰期高蛋白質、高鈣的飼料。另外一個更重要的原因是高鈣,剛開產就加8.5%石粉,雞腸道不適應,造成鈣不消化,刺激腸道,引起腹瀉。根據筆者的經驗,初產蛋雞換料要有過渡期,可預防并減少初產蛋雞腹瀉。

治療方法:①飼料中添加加酶(產酶)益生素,用量按說明規定連用5~7天;②復方地芬諾酯片(復方苯乙哌啶片)1片/只,研碎拌料,每天上午喂1次,連喂3天;③飲水量為平時的1/4,待腹瀉癥狀消失,再恢復正常飲水量。

專家支招 持續盈利

要實現蛋雞盈利,一定要看飼養全程,蛋雞飼養周齡要達到72周,即504天才能淘汰,要從以下四個方面入手:

一、提高入舍雞產蛋量

入舍雞產蛋量=總產蛋量/開產前1周存欄雞數量。目前不管是國外的蛋雞品種還是國內的品種,在國內推廣的性能標準都是生長72周,每只入舍雞產蛋量一般均在19.27公斤左右。但我國農村養殖戶蛋雞的平均產蛋量據測算大概是每只15~16公斤,與標準相比要差3~4公斤,1只雞少賺20元左右。要達到入舍雞高的產蛋量,高峰產蛋率要高,達到95%~96%的標準;高峰期要長,93%以上的產蛋率要維持5個月左右;高峰期過后產蛋率下降緩慢,標準產蛋率每個百分點維持2周,飼養條件、營養水平、飼養管理等條件好的,高峰過后每個百分點可維持4~6周,到72周時產蛋率仍然在80%以上,比標準高8%以上;全程蛋重要達標,平均蛋重要達到63克以上;全程死淘率要低,不能超過6%以上。

二、提高蛋品質量

蛋殼質量好,顏色鮮艷,光滑圓潤,畸形蛋少,色澤一致,蛋殼硬度強,不易破損,損失少;蛋品內容物質量好,蛋清濃度高,蛋黃黃亮,無腥味。

三、淘汰雞體重要大

在國內,淘汰雞是老百姓比較喜歡食用的,淘汰雞也是養殖戶一筆不小的收入。體重小、偏瘦的淘汰雞不但價格低,而且不好賣,因此,淘汰雞的體重大小也影響著飼養蛋雞的盈利情況。

四、全程料蛋比要低

國內推廣的標準一般是累計料蛋比為2.2∶1,也就是平均每只雞消耗2.2公斤飼料產出1公斤雞蛋。而農村養殖戶大多數蛋雞的料蛋比在2.4~2.5∶1,或更高。每只雞產蛋量按較低的16公斤計算,多消耗飼料3.2~4.8公斤,按市場價計算,每只雞多消耗8~12元,也就是因料蛋比高而每只雞少賺8~12元。

那么,如何達到以上四個方面的目標呢?就是堅持標準化養殖原則,同源引種,全進全出,分段飼養,四良配套。同源引種就是品種來自同一育種廠家,達到品種一致、減少遺傳疾病的目的;全進全出就是同一來源、同一品種、同一時段的雞同時進場,同時出場,才能徹底清掃、清洗、消毒雞舍,有利于雞場凈化,最大可能消滅病原微生物;分段飼養就是育雛階段、育成階段、產蛋階段分開飼養,每一階段雞群都來到干凈、消毒后的雞舍,減少累積病原體對雞群的威脅,減少疾病的發生;四良配套就是選擇優良的品種、選擇優良的飼料、建筑優良的雞舍和采用良好的飼養管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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