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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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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資管理制度范文第1篇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成片開發是指:在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后,依照規劃對土地進行綜合性的開發建設,平整場地、建設供排水、供電、供熱、道路交通、通信等公用設施,形成工業用地和其他建設用地條件,然后進行轉讓土地使用權,經營公用事業;或者進而建設通用工業廠房以及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等地面建筑物,并對這些地面建筑物從事轉讓或出租的經營活動。

成片開發應確定明確的開發目標,應有明確意向的利用開發后土地的建設項目。

第三條吸收外商投資進行成片開發的項目,應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成片開發項目建議書(或初步可行性研究報告,下同)。

使用耕地一千畝以下、其他土地二千畝以下,綜合開發投資額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包括經濟特區人民政府或者管理委員會,下同)審批權限內的成片開發項目,其項目建議書應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

使用耕地超過一千畝、其他土地超過二千畝,或者綜合開發投資額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權限的成片開發項目,其項目建議書應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家計劃委員會審核和綜合平衡后,由國務院審批。

第四條外商投資成片開發,應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的規定,成立從事開發經營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或者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或者外資企業(以下簡稱開發企業)。

開發企業受中國法律的管轄和保護,其一切活動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

開發企業依法自主經營管理,但在其開發區域內沒有行政管理權。開發企業與其他企業的關系是商務關系。

國家鼓勵國營企業以國有土地使用權作為投資或合作條件,與外商組成開發企業。

第五條開發企業應依法取得開發區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開發區域所在的市、縣人民政府向開發企業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應依照國家土地管理的法律和行政法規,合理確定地塊范圍、用途、年限、出讓金和其他條件,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按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審批權限報經批準。

第六條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后,其地下資源和埋藏物仍屬于國家所有。如需開發利用,應依照國家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管理。

第七條開發企業應編制成片開發規劃或者可行性研究報告,明確規定開發建設的總目標和分期目標,實施開發的具體內容和要求,以及開發后土地利用方案等。

成片開發規劃或者可行性研究報告,經市、縣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審批機關應就有關公用設施建設和經營,組織有關主管部門協調。

第八條開發區域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各項開發建設必須符合城市規劃要求,服從規劃管理。

開發區域的各項建設,必須符合國家環境保護的法律、行政法規和標準。

第九條開發企業必須在實施成片開發規劃,并達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規定的條件后,方可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開發企業未按照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規定的條件和成片開發規劃的要求投資開發土地的,不得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開發企業和其他企業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或者抵押國有土地使用權,以及國有土地使用權終止,應依照國家土地管理的法律和行政法規辦理。

第十條開發企業可以吸引投資者到開發區域投資,受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舉辦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應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的規定成立。

在開發區域舉辦企業,應符合國家有關投資產業政策的要求。國家鼓勵舉辦先進技術企業和產品出口企業。

第十一條開發區域的郵電通信事業,由郵電部門統一規劃、建設與經營。也可以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郵電主管部門批準,由開發企業投資建設,或者開發企業與郵電部門合資建設通信設施,建成后移交郵電部門經營,并根據雙方簽訂的合同,對開發企業給予經濟補償。

第十二條開發企業投資建設區域內自備電站、熱力站、水廠等生產性公用設施的,可以經營開發區域內的供電、供水、供熱等業務,也可以交地方公用事業企業經營。公用設施能力有富余,需要供應區域外,或者需要與區域外設施聯網運行的,開發企業應與地方公用事業企業按國家有關規定簽訂合同,按合同規定的條件經營。

開發區域接引區域外水、電等資源的,應由地方公用事業企業經營。

第十三條開發區域地塊范圍涉及海岸港灣或者江河建港區段的,岸線由國家統一規劃和管理。開發企業可以按照國家交通主管部門的統一規劃建設和經營專用港區和碼頭。

第十四條開發區域內不得從事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禁止的經營活動和社會活動。

第十五條以舉辦出口加工企業為主的開發區域,需要在進出口管理、海關管理等方面采取特殊管理措施的,應報經國務院批準,由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開發區域的行政管理、司法管理、口岸管理、海關管理等,分別由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所在的地方人民政府和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組織實施。

境外投資管理制度范文第2篇

為貫徹落實“走出去”發展戰略,促進和便利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活動,規范和完善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日前,國家外匯管理局起草了《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定》)。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出臺《規定》的背景

近年來,國家外匯管理局認真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走出去”發展戰略,根據國家境外投資產業指引和國際收支狀況,主動積極地進行政策調整和制度創新,出臺了一系列政策調整措施,進一步簡化境外投資外匯管理審核手續,下放審核權限,取消購匯額度限制,促進境內企業“走出去”發展壯大,取得了較好的成效,主要措施有:

一是簡化境外投資審核手續。取消境外投資外匯風險審查;簡化境外投資外匯資金來源審核手續;取消匯回利潤保證金制度。

二是進行境外投資外匯管理改革試點。從XX年開始試點,XX年5月全面推廣。主要內容有:1、放寬企業境外投資外匯資金來源,除了自有外匯資金外,還可使用外匯貸款和人民幣購匯;2、擴大境外投資購匯額度;3、不再強制要求境外投資的利潤匯回境內,可以留在境外進行增資或再投資;4、進一步下放企業境外投資外匯資金來源審核權限,省級外匯局審核權限由原先的等值300萬美元提高到1000萬美元。

三是進一步調整境外投資外匯管理政策。從XX年7月1日開始,取消境外投資購匯額度的限制;允許境外投資的前期費用匯出;進一步簡化了前期費用審核程序。XX年8月,進一步下放境外投資審核權限,對于境外投資外匯來源審核均由所在地外匯局進行,無需報國家外匯管理局核準。

四是加強對“走出去”企業的前期資金及后續資本的支持。在境外投資管理實踐中,我們深刻地體會到融資難和資金不足是制約我國境外投資企業發展壯大的主要因素。在這方面,我們也出臺了相關的政策措施,加大境外投資的融資力度,緩解境外投資企業融資難的問題。除了取消境外投資購匯額度的限制和允許境外投資企業匯出有關前期費用外,對于符合條件的中、外資企業集團可以使用自有外匯資金或購匯,在集團內部開展跨境資金運作,為其集團內部的境外成員公司提供外匯放款;改進銀行為境外投資企業提供融資性對外擔保的管理方式,由原先的逐筆審核改變為余額管理,銀行在核定的余額指標范圍內,可以自行為境外投資企業提供融資性對外擔保,無須逐筆經外匯局核準。XX年8月,國家外匯管理局在浙江省寧波市進行境外投資外匯管理改革試點,允許民營企業使用其自有外匯、國內外匯貸款或人民幣購匯資金對其境外成員公司進行放款,取得了較好的成效。

為最大程度地支持有條件的境內企業“走出去”,充分利用“兩個市場、兩種資源”,加強對當前國際金融危機形勢下境外中資企業的扶持力度,在總結近幾年境外投資外匯管理改革經驗的基礎上,我們對一系列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規范性文件進行了整合,擬定了《規定》。《規定》是進一步完善鼓勵境外直接投資的配套外匯管理政策,將便利境內機構開展對外直接投資和從事跨國經營,促進國家對外直接投資產業政策的有效實施。

二、《規定》的主要內容

一是擴大境外投資外匯資金來源范圍。明確境內機構可使用自有外匯資金、國內外匯貸款、人民幣購匯、實物或留存境外利潤等多種資金來源進行境外投資。

二是將境外投資外匯資金來源的審核方式由事前審查改為事后登記,并對具體外匯管理操作環節進行了明確。

三是明確境內機構可以向其境外直接投資企業提供商業貸款及融資性擔保,對境外投資企業的后續融資提供支持。

四是將外匯局對境內機構境外投資資金匯出的管理由以往的核準制調整為登記制。境內機構應提交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及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證,由外匯指定銀行進行真實性審核后,為其辦理投資資金匯出。

五是允許境內機構在其境外項目正式成立前的籌建階段,經外匯局核準,可以匯出其投資總額一定比例的前期費用。

六是明確了境外投資企業利潤以及減資、轉股、清算等資本變動所得留存境外或匯回境內的處置方式和管理原則。

七是完善境外投資外匯管理的全過程監管,除設立、變更及注銷等境外投資全過程的登記管理制度外,進一步確立與商務部共同實施的境外投資聯合年檢制度。

境外投資管理制度范文第3篇

【關鍵詞】境外投資;項目審批;企業審批;外匯審批;國資審批

當前我國對境內企業境外投資行政審批的內容范圍,主要包括境外投資項目審批、境外投資企業審批、境外投資外匯審批、及境外投資國資審批四個方面,對應的政府主管部門分別為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和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金融行業主管部門及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中央和地方國有資產主管部門。本文對有關主要規定概述如下:

一、境外投資項目審批

(一)境外投資項目審批適用規則

根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412號)、《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4年本)》(國發[2014]53號),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下稱“國家發改委”)制定了《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國家發改委2014年9號令,2014年12月27日國家發改委20號令修改,簡稱“境外項目管理辦法”),對境外投資項目作出詳細規定,當前仍在有效執行中。

2016年4月13日,國家發改委網站《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修訂《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的決定(公開征求意見稿)》,至5月13日公開征求意見已經結束,截止本文成稿之日,該項修訂尚未正式和生效執行。

(二)境外投資項目審批的執行

境外投資項目審批,由國家發改委及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依據當前有效的《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負責執行,該辦法主要內容包括如下幾個方面:

1、適用范圍

境外項目管理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各類法人(以下簡稱“投資主體”)以新建、并購、參股、增資和注資等方式進行的境外投資項目,以及投資主體以提供融資或擔保等方式通過其境外企業或機構實施的境外投資項目。

境外項目管理辦法所稱境外投資項目是指投資主體通過投入貨幣、有價證券、實物、知識產權或技術、股權、債權等資產和權益或提供擔保,獲得境外所有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相關權益的活動。

投資主體在境外投資參股或設立股權投資基金,適用該辦法。投資主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投資項目,參照該辦法執行。投資主體在臺灣地區實施的投資項目,參照該辦法規定另行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2、核準和備案機關及權限

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境外投資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其中,中方投資額20億美元及以上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提出審核意見報國務院核準(注:2016年4月該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中擬取消中方投資額20億美元需報國務院核準的規定)。敏感國家和地區包括:未建交和受國際制裁的國家,發生戰爭、內亂等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包括:基礎電信運營,跨境水資源開發利用,大規模土地開發,輸電干線、電網,新聞傳媒等行業。

前段規定之外的境外投資項目實行備案管理。其中,中央管理企業實施的境外投資項目、地方企業實施的中方投資額3億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資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地方企業實施的中方投資額3億美元以下境外投資項目,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等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備案。

中方投資額是指投資主體為境外投資項目投入的貨幣、有價證券、實物、知識產權或技術、股權、債權等資產和權益或提供擔保的總額。對于境外投資項目前期工作周期長、所需前期費用(包括履約保證金、保函手續費、中介服務費、資源勘探費等)規模較大的,根據現行外匯管理規定的需要,投資主體可參照該辦法規定對項目前期費用申請核準或備案。經核準或備案的項目前期費用計入項目中方投資額。

中方投資額3億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購或競標項目,投資主體在對外開展實質性工作之前,應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項目信息報告。國家發展改革委收到項目信息報告后,對符合國家境外投資政策的項目,在7個工作日內出具確認函(注:2016年4月該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中擬將“確認函”修訂為“收悉函”)。項目信息報告格式文本由國家發展改革委。

辦法所稱對外開展實質性工作,境外收購項目是指對外簽署約束性協議、提出約束性報價及向對方國家或地區政府審查部門提出申請,境外競標項目是指對外正式投標。

由于國家發改委確認函需在對外開展實質性工作之前獲得,因而該等確認函在業內被稱為“路條”。當前辦法中,國家發改委對是否出具“確認函”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且對同一個境外投資標的一般只向一家境內投資主體出具確認函。2016年4月該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中擬將“確認函”修訂為“收悉函”,業界解讀,意即無需“確認”,只需“收悉”即可,并且對同一個境外投資標的不再限定有競爭性的境內投資主體數量,體現政府進一步簡政放權和不限制企業自主經營決策的監管導向。

3、核準程序及條件

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或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提出審核意見報國務院核準(注:2016年4月該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中擬將“或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提出審核意見報國務院核準”刪除)的境外投資項目,地方企業直接向所在地的省級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提交項目申請報告,由省級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后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注:2016年4月該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中擬將“提出審核意見后”刪除,意即只需省級政府發展改革部門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即可、而無需再提出審核意見);中央管理企業由集團公司或總公司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項目申請報告。

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的項目申請報告主要包括項目名稱、投資主體情況、項目必要性分析、背景及投資環境情況、項目實施內容、投融資方案、風險分析等內容。項目申請報告示范大綱由國家發展改革委。項目申請報告應附以下附件:(一)公司董事會決議或相關的出資決議;(二)投資主體及外方資產、經營和資信情況的文件;(三)銀行出具的融資意向書(注:2016年4月該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中擬將“(三)銀行出具的融資意向書”刪除);(四)以有價證券、實物、知識產權或技術、股權、債權等資產權益出資的,按資產權益的評估價值或公允價值核定出資額,并應提交具備相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中介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及有權機構的確認函,或其他可證明有關資產權益價值的第三方文件;(五)投標、并購或合資合作項目,應提交中外方簽署的意向書或框架協議等文件。

對于項目申請報告及附件不齊全或內容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報單位予以補正。

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境外投資項目,國家發展改革委在受理項目申請報告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征求有關部門意見,有關部門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函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意見。

國家發展改革委在受理項目申請報告后,若確有必要,應在5個工作日內委托有資質的咨詢機構進行評估。接受委托的咨詢機構在規定時限內提出評估報告,并對評估結論承擔責任。評估時限原則上不超過40個工作日。評估費用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承擔,咨詢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收取申報單位或投資主體的任何費用。

國家發展改革委自受理項目申請報告之日起,對于符合核準條件的境外投資項目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準,或提出審核意見報國務院核準(注:2016年4月該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中擬將“或提出審核意見報國務院核準”刪除)。如20個工作日不能做出核準決定或提出審核意見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人批準延長10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報單位。前款規定的核準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詢機構評估的時間。

國家發展改革委對核準的項目將向申報單位出具書面核準文件;對不予核準的項目,將以書面決定的方式通知申報單位并說明理由,投資主體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項目的條件為:(一)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境外投資政策;(二)符合互利共贏、共同發展的原則,不危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不違反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三)符合國家資本項目管理相關規定;(四)投資主體具備相應的投資實力。

4、備案程序及條件

屬于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的項目,地方企業應填報境外投資項目備案申請表并附有關附件,直接提交所在地的省級政府發展改革部門,由省級政府發展改革部門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央管理企業由集團公司或總公司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備案申請表及有關附件。境外投資項目備案申請表格式文本及附件要求由國家發展改革委。

對于備案申請表及附件不齊全或內容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報單位予以補正。

國家發展改革委在受理備案申請表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對符合備案條件的境外投資項目出具備案通知書。對不予備案的境外投資項目,國家發展改革委將以書面決定的方式通知申報單位并說明理由,投資主體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國家發展改革委對申請備案的境外投資項目,主要從是否屬于備案管理范圍,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產業政策和境外投資政策,是否符合國家資本項目管理相關規定,是否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以及投資主體是否具備相應投資實力等進行審核。

屬于地方發展改革部門備案的項目,按各地方發展改革部門的程序進行備案。

5、核準和備案后的變更

對于已經核準或備案的境外投資項目,如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按照本辦法規定向國家發展改革委申請變更:(一)項目規模和主要內容發生變化;(二)投資主體或股權結構發生變化;(三)中方投資額超過原核準或備案的20%及以上。

6、核準和備案文件效力

投資主體憑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依法辦理外匯、海關、出入境管理和稅收等相關手續。對于未按規定權限和程序核準或者備案的項目,有關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金融機構不得發放貸款。

投資主體實施需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或備案的境外投資項目,在對外簽署具有最終法律約束效力的文件前,應當取得國家發展改革委出具的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或可在簽署的文件中明確生效條件為依法取得國家發展改革委出具的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

核準文件和備案通知書規定有效期,其中建設類項目核準文件和備案通知書有效期二年,其他項目核準文件和備案通知書有效期一年。在有效期內投資主體未能完成辦理相關手續的,應在有效期屆滿前30個工作日內申請延長有效期。

二、境外投資企業審批

(一)境外投資企業審批適用規則

在當前我國的金融行業監管法律中,包括《銀行業監督管理法》(2006年修正)、《證券投資基金法》(2012年修正)、《證券法》(2014年修正)、《保險法》(2014年修正),對金融行業企業境外投資企業審批均分別有所規定。

根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412號),商務部制定了《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14年第3號),對非金融企業境外投資企業審批作出詳細規定,當前仍在有效執行中。

(二)金融企業境外投資企業審批的執行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銀行業監督管理法有關規定,對經其批準在境外設立的金融機構以及該法規定的金融機構在境外的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募集投資境外證券的基金,以及合格境外投資者在境內進行證券投資,應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報國務院批準。

證券公司在境外設立、收購或者參股證券經營機構,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保險公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設立子公司、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應當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從前述法律條文規定來看,我國金融企業境外投資企業,需分別獲得各自行業主管部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批準。

我國金融行業企業接受各自行業主管部門的高度監管,境外投資企業監管審批只是各金融企業接受的眾多監管審批之一,因而本文對金融企業境外投資企業的審批執行不再作進一步詳細介紹。

(三)非金融企業境外投資企業審批的執行

非金融企業境外投資企業審批,由商務部及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依據當前有效的《境外投資管理辦法》負責執行,該辦法主要內容包括如下幾個方面:

1、適用范圍

該辦法的適用范圍,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通過新設、并購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擁有非金融企業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業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權益的行為。企業赴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投資參照本辦法執行。事業單位法人開展境外投資、企業在境外設立分支機構參照本辦法執行。

2、主管機關及權限

該辦法規定的境外投資主管部門,是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是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

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按照企業境外投資的不同情形,分別實行備案和核準管理。企業境外投資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實行核準管理。企業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資,實行備案管理。

實行核準管理的國家是指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未建交的國家、受聯合國制裁的國家。必要時,商務部可另行公布其他實行核準管理的國家和地區的名單。實行核準管理的行業是指涉及出口中華人民共和國限制出口的產品和技術的行業、影響一國(地區)以上利益的行業。

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通過“境外投資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管理系統”)對企業境外投資進行管理,并向獲得備案或核準的企業頒發《企業境外投資證書》(以下簡稱《證書》,樣式見該辦法附件1)。《證書》由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分別印制并蓋章,實行統一編碼管理。《證書》是企業境外投資獲得備案或核準的憑證,按照境外投資最終目的地頒發。

3、備案程序及條件

對屬于備案情形的境外投資,中央企業報商務部備案;地方企業報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中央企業和地方企業通過“管理系統”按要求填寫并打印《境外投資備案表》(以下簡稱《備案表》,樣式見該辦法附件2),加蓋印章后,連同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分別報商務部或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備案表》填寫如實、完整、符合法定形式,且企業在《備案表》中聲明其境外投資無該辦法第四條所列情形的,商務部或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備案表》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并頒發《證書》。企業不如實、完整填報《備案表》的,商務部或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不予備案。

該辦法第四條規定為,企業境外投資不得有以下情形:(一)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二)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有關國家(地區)關系;(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四)出口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出口的產品和技術。

4、核準程序及條件

對屬于核準情形的境外投資,中央企業向商務部提出申請,地方企業通過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向商務部提出申請。

企業申請境外投資核準需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請書,主要包括投資主體情況、境外企業名稱、股權結構、投資金額、經營范圍、經營期限、投資資金來源、投資具體內容等;(二)《境外投資申請表》(樣式見該辦法附件3),企業應當通過“管理系統”按要求填寫打印,并加蓋印章;(三)境外投資相關合同或協議;(四)有關部門對境外投資所涉的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限制出口的產品或技術準予出口的材料;(五)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核準境外投資應當征求我國駐外使(領)館(經商處室)意見。涉及中央企業的,由商務部征求意見;涉及地方企業的,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時,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提供投資事項基本情況等相關信息。駐外使(領)館(經商處室)應當自接到征求意見要求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回復。

商務部應當在受理中央企業核準申請后20個工作日內(包含征求駐外使(領)館(經商處室)意見的時間)作出是否予以核準的決定。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地方企業核準申請后對申請是否涉及該辦法第四條所列情形進行初步審查,并在15個工作日內(包含征求駐外使(領)館(經商處室)意見的時間)將初步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商務部。商務部收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的初步審查意見后,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予以核準的決定。

對予以核準的境外投資,商務部出具書面核準決定并頒發《證書》;因存在該辦法第四條所列情形而不予核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企業并說明理由,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企業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核準的,商務部不予核準。

5、備案和核準后變更、及證書時效

企業境外投資經備案或核準后,原《證書》載明的境外投資事項發生變更的,企業應當按照程序向原備案或核準的商務部或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自領取《證書》之日起2年內,企業未在境外開展投資的,《證書》自動失效。如需再開展境外投資,應當按照程序重新辦理備案或申請核準。

三、境外投資外匯審批

(一)境外投資外匯審批適用規則

國務院行政法規《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532號)對境外投資外匯審批有所規定。

根據外匯管理條例,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了一些規則對境外投資外匯業務進行監管,當前有效適用的規則主要包括《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企業境外放款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9〕24號)、《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匯發〔2009〕30號)、《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5]13號)。

(二)境外投資外匯審批的具體內容

境內機構、境內個人向境外直接投資或者從事境外有價證券、衍生產品發行、交易,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登記。國家規定需要事先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備案的,應當在外匯登記前辦理批準或者備案手續。

國家對外債實行規模管理。借用外債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并到外匯管理機關辦理外債登記。

提供對外擔保,應當向外匯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由外匯管理機關根據申請人的資產負債等情況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國家規定其經營范圍需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應當在向外匯管理機關提出申請前辦理批準手續。申請人簽訂對外擔保合同后,應當到外匯管理機關辦理對外擔保登記。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企業境外放款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9〕24號)允許境內企業向其投資的境外企業放款,滿足境外企業資金需求。

《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匯發〔2009〕30號)對于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和資金匯出、境外直接投資前期費用匯出等有明確具體的規定。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5]13號)取消了境外直接投資項下外匯登記核準行政審批事項,改由銀行按照該通知及所附《直接投資外匯業務操作指引》直接審核辦理境外直接投資項下外匯登記,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通過銀行對直接投資外匯登記實施間接監管。相關市場主體可自行選擇注冊地銀行辦理直接投資外匯登記,完成直接投資外匯登記后,方可辦理后續直接投資相關賬戶開立、資金匯兌等業務(含利潤、紅利匯出或匯回)。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5]13號)還取消了境外再投資外匯備案。境內投資主體設立或控制的境外企業在境外再投資設立或控制新的境外企業無需辦理外匯備案手續。

四、境外投資國資審批

(一)境外投資國資審批適用規則

按照我國法律《企業國有資產法》及國務院行政法規《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378號),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資監管機構,享有境外投資國資審批權力。

國務院國資委于2011年的《中央企業境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26號)和《中央企業境外國有產權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27號),與其于2012年的《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28號)一起,構成了當前國務院國資委對中央企業境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制度體系。

地方國資企業遵循各地方國資監管機構對境外投資的具體管理政策和規定。

(二)境外投資中央企業國資審批的具體內容

中央企業及其重要子企業收購、兼并境外上市公司以及重大境外出資行為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報國資委備案或者核準;以非貨幣資產向境外出資的,應當依法進行資產評估并按照有關規定備案或者核準。

中央企業境外投資涉及國有產權新增或變動的,應當遵守《中央企業境外國有產權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27號)的規定申報國有產權登記。

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管理制度應當報國資委備案;中央企業應當根據境外投資規劃編制年度境外投資計劃,并按照有關要求按時報送國資委;列入中央企業年度境外投資計劃的主業重點投資項目,國資委實行備案;列入中央企業年度境外投資計劃的主業重點投資項目及需要追加的主業重點投資項目,國資委實行備案,對境外投資項目有異議的,國資委應當及時向企業出具書面意見。

中央企業原則上不得在境外從事非主業投資。有特殊原因確需投資的,應當經國資委核準。

根據國家境外投資管理有關規定,需要由國務院或國務院有關部門決定、批(核)準的境外投資項目,中央企業應當將有關報批文件同時抄送國資委。

(三)境外投資地方國資企業的國資審批

境外投資地方國資企業國資審批,與中央企業國資審批大致相近,具體適用各地方國資監管部門對境外投資有關的政策規定。

參考文獻

[1]《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2]《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412號)

[3]《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4年本)》(國發[2014]53號)

[4]《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國家發改委2014年9號令)

[5]《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修訂《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的決定(公開征求意見稿)》(2016年4月13日)

[6]《銀行業監督管理法》(2006年修正)

[7]《證券投資基金法》(2012年修正)

[8]《證券法》(2014年修正)

[9]《保險法》(2014年修正)

[10]《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14年第3號)

[11]《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532號)

[1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企業境外放款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9〕24號)

[13]《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匯發〔2009〕30號)

[1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5]13號)

[15]《企業國有資產法》(2008年通過)

[16]《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378號)

[17]《中央企業境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26號)

[18]《中央企業境外國有產權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27號),

[19]《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28號)

境外投資管理制度范文第4篇

企業如何辦理境外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業務?

答:根據《境外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試點管理辦法》),企業可以憑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的核準證書或文件直接到銀行辦理境外直接投資人民幣資金匯出、人民幣前期費用匯出和境外投資企業增資、減資、轉股、清算等人民幣資金匯出入手續。企業首次辦理境外直接投資相關的人民幣資金匯出前,應到其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前期費用登記或境外直接投資登記,企業之后辦理的其他業務應在30天內向外匯局報送有關信息。對人民幣前期費用已經匯出6個月,但仍未獲得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境外直接投資,企業應將剩余資金調回。

2

企業境外直接投資需要同時使用人民幣和外匯資金的,如何進行管理?

答:企業使用人民幣到境外進行直接投資按照《試點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需要同時使用外匯資金的,企業和銀行應當按照外匯管理相關規定,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資金匯出入手續。在辦理外匯資金匯出入手續時,銀行應當登入直接投資外匯管理信息系統進行業務審核,確保相關業務的合規性。

3

銀行如何辦理境外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業務?

答:銀行在辦理境外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業務過程中,可選擇登入RCPMIS(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和直接投資外匯管理信息系統查詢有關信息,幫助其進行交易真實性審核。業務辦理完畢后,銀行應向RCPMIS報送境外直接投資相關的各類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由RCPMIS向直接投資外匯管理信息系統提供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

4

銀行在辦理境外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業務時應履行哪些義務?

答:一是嚴格進行交易真實性和合規性審查。銀行在辦理境外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業務時,應當根據有關審慎監管規定,要求境內機構提交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的核準證書或文件等相關材料,并進行認真審核。銀行可利用RCPMIS和直接投資外匯管理信息系統對其進行交易真實性和合規性審查。

二是按照規定報送信息。銀行應當及時、準確、完整地向RCPMIS報送與境外直接投資及境外人民幣貸款相關的各類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

三是切實履行反洗錢和反恐融資義務。在辦理境外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業務時,銀行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和《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1號)、《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2號)、《金融機構報告涉嫌恐怖融資的可疑交易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7〕第1號)、《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7〕第2號)等規定,切實履行反洗錢和反恐融資義務,預防利用人民幣境外直接投資進行洗錢、恐怖融資等違法犯罪活動。

5

銀行如何辦理有關境外投資企業或境外項目的人民幣貸款業務?

答:銀行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向境內企業在境外投資的企業或項目發放人民幣貸款。通過本行的境外分行或境外銀行發放人民幣貸款的,銀行可以向其境外分行調撥人民幣資金或向境外銀行融出人民幣資金,并在15天內向當地人民銀行備案。在辦理上述業務時,銀行應當向RCPMIS報送有關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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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點管理辦法》對境外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試點規定了哪些風險防范措施?

答:為保障境外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試點的平穩發展,按照風險可控、穩步有序的原則,《試點管理辦法》主要規定了以下三方面的風險防范措施。

一是強化銀行的風險防范職責。《試點管理辦法》要求銀行以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的核準為辦理有關業務的前提和主要依據,根據有關審慎監管規定認真審核企業提交的有關材料,如實向人民銀行報送人民幣跨境收付及有關信息,切實履行反洗錢和反恐融資義務。

二是加強監管機構之間的信息共享。為在有效防控風險的基礎上便利銀行和企業開展業務,《試點管理辦法》建立了人民銀行、商務部、國家外匯管理局等監管機構之間的信息共享機制。人民銀行和商務部定期交換人民幣境外直接投資的審批信息和境外直接投資人民幣實際收付信息。RCPMIS每日向直接投資外匯管理信息系統傳輸境外直接投資相關的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直接投資外匯管理信息系統每日向RCPMIS傳輸境外直接投資相關的外匯跨境收付信息。

三是加大事后監管力度,強調監管合作。為將境外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制度落到實處,《試點管理辦法》規定,由人民銀行會同外匯局對銀行、企業的人民幣境外直接投資業務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和處罰,督促銀行切實履行交易真實性審核、信息報送、反洗錢等職責,監督企業依法開展業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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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和企業違反《試點管理辦法》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答:銀行、企業違反《試點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的,人民銀行會同外匯局可以依法進行通報批評或處罰;情節嚴重的,可以禁止銀行、境內機構繼續開展跨境人民幣業務。銀行在辦理境外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業務時違反有關審慎監管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罰;違反有關反洗錢、反恐融資和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規定的,由人民銀行依法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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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資管理制度范文第5篇

一、上海自貿區

上海自貿區是國內首個自貿區,面積120.72平方公里。上海自貿區堅持以制度創新為核心,加快政府職能轉變,促進投資貿易便利化,營造國際化、市場化、法治化營商環境,瞄準國際最高水準,服務長江經濟帶發展戰略。

首先是轉變政府職能。一是制定權力清單、責任清單、減權清單等。二是改革行政審批制度。三是建立事中事后監管制度。實施企業年報公示制度和經營異常名錄制度,建全社會信用體系。

其次是強化貿易便利化。一是實施貿易監管新措施。二是上線國際貿易“單一窗口”,近300家企業使用,形成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基本構架和實現主要功能。三是提升貿易功能和開展新型貿易,公共服務平臺直接連接企業,建立汽車平行進口試點和跨境電子商務平臺等。

再次是優化投資營商環境。一是完善外商投資和境外投資管理制度。全面推行負面清單管理,境外投資項目和金額連創新高。二是擴大開放內容和層次。兩批開放措施累計1000個項目落地,外商獨資國際船舶管理企業、增值電信業務開放等舉措落地。三是實施商事登記制度。

最后是穩步推進金融創新。一是制定金融開放創新方案及其配套政策,啟動自由貿易賬戶外幣服務功能和境外融資功能,加快建設原油期貨市場。二是提升金融市場和產品服務功能。三是完善金融監管和防范風險機制。

二、天津自貿區

天津自貿區包括天津港東疆片區、天津機場片區和濱海新區中心商務片區,總面積119.9平方公里。天津自貿區立足于服務京津冀協同發展和“一帶一路”國家戰略,發揮天津港樞紐交通優勢,建設北方國際航運中心和國際物流中心,輻射帶動北方經濟發展。

首先是提升行政服務效能。一是實施“一顆印章管審批”“一份清單管邊界”等“十個一”的政府職能改革,建立行政審批局(中心),企業設立實現“一照一碼一章一票一備案”一天辦結。二是創新風險防控機制,提出120條風險防控措施,建立市場主體信用風險分類管理制度和市場監管隨機抽查聯合檢查制度,避免重復檢查,減輕企業負擔。三是首設自貿試驗區法庭,濱海新區法院設立自貿試驗區法庭,建立涉自貿試驗區商事糾紛訴調機制,天津仲裁委成立自貿試驗區國際仲裁中心和知識產權仲裁中心等。

其次是實施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外商投資管理模式。實行海關免費報關,檢驗檢疫分線監督管理,獲批全國跨境電商試點城市和綜合試驗區,開展保稅展示交易和進口商品直營等業務。實施京津冀海關區域通關一體化改革,實行京津冀跨區域檢驗檢疫一體化模式。

再次是創新發展金融租賃業。出臺“金改30條”,創新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融資租賃收取外幣租金等十項措施,大額存單、外商資本金意愿結匯、跨境人民幣業務等取得新進展。

三、廣東自貿區

廣東自貿區包括廣州南沙新區片區、深圳前海蛇口片^和珠海橫琴新區片區,總面積116.2平方公里,依托港澳,服務內地,面向世界,促進內地與港澳經濟深度融合,探索構建粵港澳金融合作新體制,創新監管服務模式。

首先是建立系統工作機制。一是建立“統籌管理、分級負責、精干高效”管理機制,設置省級管理機構和各片區管理機構。實現協同發展、錯位發展。二是投資管理實施負面清單、一口受理、境外投資備案制、先照后證等。三是加強綜合管理與服務,形成綜合監管體系,建立與國際接軌的知識產權綜合保護和管理機制、反壟斷、金融風險防范和監管信息共享機制等。四是設立法定機構,將專業性、技術性或社會參與性較強的公共管理和服務職能交由法定機構承擔,建立行政咨詢體系,粵港澳專業人士組成專業咨詢委員會參與自貿區重大決策。

其次是發揮地域優勢建設粵港澳深度合作示范區。一是創新深度合作機制,自貿區建設相關事項納入粵港、粵澳合作聯席會議制度。二是在廣度上拓寬粵港澳合作領域,取消和放寬港澳投資者準入限制;在深度上創新粵港澳合作機制,在規則標準對接、項目資金互通、要素便捷流動等方面先行先試,打造粵港澳聯手參與國際競爭的合作新載體。三是推進與港澳在人民幣跨境業務合作,推動以人民幣作為境外跨境大額貿易和投資計價、結算的主要貨幣,建立國際交易平臺,提供多層次、全方位金融服務。

四、福建自貿區

福建自貿區包括平潭、廈門和福州三個片區,面積118.04平方公里,立足兩岸,服務全國,面向世界,發揮對臺優勢,率先推進與臺灣地區投資貿易自由化進程,把自貿試驗區建設成為深化兩岸經濟合作的示范區,建設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核心區。

首先是提升行政服務運作效率。一是實施“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網上申報系統,實現3個小時辦結企業營業執照、公章及相關材料。二是建設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平臺,全國首個直接對接國檢總局和海關總署數據庫,金融服務、貿易許可、信用查詢等87個服務項目“一站式”辦結。三是推進“信息互換、監管互認、執法互助”新型通關監管,在“三個一”基礎上實施“一站式”查驗,極大提升通關效能,降低通關成本。

其次是深化兩岸經濟合作。一是構建對臺貿易主通道,開通直達臺灣本島的集裝箱定點班輪航線,對臺海運快件由平潭直達。二是促進兩岸產業對接,聯合設立“臺企快車服務中心”“兩岸產業搭橋中心”“兩岸知識產權智庫”,共引進臺企367家投資50億元。三是擴大行業開放,建立“跨海峽人民幣清算群”,發展融資租賃、商業保理等非銀行金融業務和對臺離岸業務,快速檢驗檢疫臺灣產的農產品、食品等,創新兩岸冷鏈物流市場合作機制,成立兩岸移動互聯網聯盟。四是打造兩岸創新創業基地。臺灣創業園是融孵化、創業為一體,發展兩岸青年創業、產學研平臺、電子商務、文化創意等,兩岸青年創業創新創客基地是國臺辦的海峽兩岸青年創業基地。

再次是對接國家“一帶一路”戰略。一是“臺廈蓉歐”作為全國自貿區首趟中歐班列,把“海絲”和“陸絲”連為一體,實現國家兩大戰略“無縫銜接”。二是與東盟港口城市互聯互通,東盟發往廈門港貨物吞吐量增長60%,廈門成為落實與“海絲”對接的重要樞紐城市,成為連接東南亞的經濟樞紐。三是建設平潭國際旅游島,探索發展自由港成為國際知名休閑度假旅游目的地。

五、結論

我國自貿區由上海一個點到天津、福建、廣州一條線,再到如今的遼寧、浙江、河南、湖北、重慶、四川、陜西一個面,初步形成了“1+3+7”格局,隨著我國自貿區戰略的進一步深入實施,最終會形成一個覆蓋全域的自貿區網絡。

四大自貿試驗區在投資、貿易、金融、創業創新、事中事后監管等多個方面進行了大膽探索,以服務國家戰略為根本,差別化功能舉措不斷推出,有效激發了市場主體活力。以負面清單管理為核心,投資管理體制改革持續深化。以提升服務實體經濟質量和水平為目標,金融開放創新舉措穩步推出。以防控風險為底線,嚴密高效的事中事后監管體系初步形成。以鼓勵創業創新為著眼點,公共服務支撐體系不斷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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