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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如何辦理境外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業務?
答:根據《境外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試點管理辦法》),企業可以憑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的核準證書或文件直接到銀行辦理境外直接投資人民幣資金匯出、人民幣前期費用匯出和境外投資企業增資、減資、轉股、清算等人民幣資金匯出入手續。企業首次辦理境外直接投資相關的人民幣資金匯出前,應到其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前期費用登記或境外直接投資登記,企業之后辦理的其他業務應在30天內向外匯局報送有關信息。對人民幣前期費用已經匯出6個月,但仍未獲得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境外直接投資,企業應將剩余資金調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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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境外直接投資需要同時使用人民幣和外匯資金的,如何進行管理?
答:企業使用人民幣到境外進行直接投資按照《試點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需要同時使用外匯資金的,企業和銀行應當按照外匯管理相關規定,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資金匯出入手續。在辦理外匯資金匯出入手續時,銀行應當登入直接投資外匯管理信息系統進行業務審核,確保相關業務的合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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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如何辦理境外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業務?
答:銀行在辦理境外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業務過程中,可選擇登入RCPMIS(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和直接投資外匯管理信息系統查詢有關信息,幫助其進行交易真實性審核。業務辦理完畢后,銀行應向RCPMIS報送境外直接投資相關的各類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由RCPMIS向直接投資外匯管理信息系統提供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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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在辦理境外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業務時應履行哪些義務?
答:一是嚴格進行交易真實性和合規性審查。銀行在辦理境外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業務時,應當根據有關審慎監管規定,要求境內機構提交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的核準證書或文件等相關材料,并進行認真審核。銀行可利用RCPMIS和直接投資外匯管理信息系統對其進行交易真實性和合規性審查。
二是按照規定報送信息。銀行應當及時、準確、完整地向RCPMIS報送與境外直接投資及境外人民幣貸款相關的各類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
三是切實履行反洗錢和反恐融資義務。在辦理境外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業務時,銀行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和《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1號)、《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2號)、《金融機構報告涉嫌恐怖融資的可疑交易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7〕第1號)、《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7〕第2號)等規定,切實履行反洗錢和反恐融資義務,預防利用人民幣境外直接投資進行洗錢、恐怖融資等違法犯罪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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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如何辦理有關境外投資企業或境外項目的人民幣貸款業務?
答:銀行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向境內企業在境外投資的企業或項目發放人民幣貸款。通過本行的境外分行或境外銀行發放人民幣貸款的,銀行可以向其境外分行調撥人民幣資金或向境外銀行融出人民幣資金,并在15天內向當地人民銀行備案。在辦理上述業務時,銀行應當向RCPMIS報送有關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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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點管理辦法》對境外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試點規定了哪些風險防范措施?
答:為保障境外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試點的平穩發展,按照風險可控、穩步有序的原則,《試點管理辦法》主要規定了以下三方面的風險防范措施。
一是強化銀行的風險防范職責。《試點管理辦法》要求銀行以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的核準為辦理有關業務的前提和主要依據,根據有關審慎監管規定認真審核企業提交的有關材料,如實向人民銀行報送人民幣跨境收付及有關信息,切實履行反洗錢和反恐融資義務。
二是加強監管機構之間的信息共享。為在有效防控風險的基礎上便利銀行和企業開展業務,《試點管理辦法》建立了人民銀行、商務部、國家外匯管理局等監管機構之間的信息共享機制。人民銀行和商務部定期交換人民幣境外直接投資的審批信息和境外直接投資人民幣實際收付信息。RCPMIS每日向直接投資外匯管理信息系統傳輸境外直接投資相關的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直接投資外匯管理信息系統每日向RCPMIS傳輸境外直接投資相關的外匯跨境收付信息。
三是加大事后監管力度,強調監管合作。為將境外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制度落到實處,《試點管理辦法》規定,由人民銀行會同外匯局對銀行、企業的人民幣境外直接投資業務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和處罰,督促銀行切實履行交易真實性審核、信息報送、反洗錢等職責,監督企業依法開展業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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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和企業違反《試點管理辦法》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答:銀行、企業違反《試點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的,人民銀行會同外匯局可以依法進行通報批評或處罰;情節嚴重的,可以禁止銀行、境內機構繼續開展跨境人民幣業務。銀行在辦理境外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業務時違反有關審慎監管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罰;違反有關反洗錢、反恐融資和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規定的,由人民銀行依法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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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丹陽表示,擴大企業及個人對外投資,改革涉外投資審批體制,涉及到多個部門的職責。目前,商務部正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擬訂具體落實措施,近期重點推動的主要有三項工作:
一是研究深化對外投資管理體制改革的具體方案,推動對外投資合作便利化,逐步實現對境外投資實行以備案制為主的管理方式。
二是正在抓緊修訂《境外投資管理辦法》,除對敏感國別和敏感行業的境外投資保留核準外,擬一律實行備案制。
三是加強業務統計監測,完善規劃引導和信息服務,既引導企業及個人了解國外投資環境和商機,擴大對外投資,也幫助其加強風險防范和應對。
解讀:從核準制變為備案制將是我國境外投資領域的一項重大改革。長期以來,我國企業對外投資需經發改部門和商務部門核準,特別是超1億美元的重大投資項目,逐級審批一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建委制訂的《天津市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管理暫行辦法》,現轉發給你們,望遵照執行。
天津市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吸引外商投資從事土地成片開發經營(以下簡稱成片開發),發展外向型經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暫行管理辦法》(國務院56號令),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成片開發是指在依法取得出讓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后,按照規劃對土地進行綜合性的開發建設,包括平整場地、供排水、供電、供熱、道路交通、通信等公用設施建設,形成工業用地和其他建設用地條件,然后進行轉讓土地使用權、經營公用事業的活動;或者進一步建設通用工業廠房以及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等,并對這些建筑物從事轉讓或出租的經營活動。
成片開發應確定明確的開發目標,有意向明確的利用開發后土地的建設項目。
第三條 吸收外商投資進行成片開發的項目,按照市、區(縣)分工權限,分別由市建委會同市土地、規劃、房管等有關部門或由區(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組織編制成片開發項目建議書(或初步可行性研究報告,下同),按管理權限報批。
外資企業新開發的項目在實施前,應報市計委納入利用外資計劃,以平衡安排利用外資和固定資產投資規模。
第四條 成片開發應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和天津市的有關規定,成立從事開發經營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或外資企業(以下簡稱開發企業)。
經營房地產開發的開發企業必須有與開發規模相適應的注冊資金方可核準登記。
開發企業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管轄和保護,其一切活動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天津市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開發企業依法自主經營管理,但在其開發區域內沒有行政管理權。開發企業與其開發區域內的其他企業的關系是商務關系。
第五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后,其地下資源和埋藏物仍屬于國家所有。如需開發利用,應依照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辦理。
第六條 開發企業應編制成片開發規劃或者可行性研究報告,確定開發建設的總目標、分期目標、實施開發的具體內容和要求,以及開發后土地利用方案等。成片開發規劃報市人民政府審批。由市建委就實施有關公用設施建設和經營,組織有關主管部門予以協調。
第七條 開發區域的各項開發建設必須符合我市規劃要求,服從規劃管理。
開發區域的各項建設,必須符合國家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
第八條 開發企業必須在實施成片開發規劃并達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規定的條件后,方可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開發企業未按照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規定的條件和成片開發規劃的要求投資開發土地的,不得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開發企業和其他企業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或抵押國有土地使用權,以及國有土地使用權終止,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天津市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辦理。
第九條 開發企業可以吸引投資者到開發區域投資,受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舉辦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應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和天津市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成立。
在開發區域舉辦企業,應符合我國有關投資產業政策的要求。本市鼓勵舉辦先進技術企業和產品出口企業。
第十條 開發區域的郵電通信事業,由郵電部門統一規劃、建設與經營。也可以經市郵電主管部門批準,由開發企業投資建設,或者開發企業與郵電部門合資建設通信設施,建成后移交郵電部門經營,并根據雙方簽訂的合同,對開發企業給予經濟補償。
第十一條 開發企業投資建設區域內自備電站、熱力站、水廠等生產性公用設施的,可以經營開發區域內的供電、供水、供熱等業務,也可以交市公用事業的企業經營,公用設施能力有富余,需要供應區域外或者需要與區域外設施聯網運行的,開發企業應與市公用事業的企業按國家有關規定簽訂合同,按合同規定的條件經營。
開發區域接引區域外水、電等資源的,由市公用事業的企業經營。
第十二條 開發區域地塊范圍涉及我市海岸港灣的,岸線要服從國家統一規劃和管理。開發企業可以按照我國交通主管部門的統一規劃,建設和經營專用港區和碼頭。
第十三條 開發區域內不得從事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天津市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經營活動和社會活動。
第十四條 在開發區域內舉辦出口加工企業,在進出口管理、海關管理等方面要按我國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開發區域的海關管理、行政管理、口岸管理、司法管理等,分別由我國有關主管部門、市人民政府和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投資從事成片開發,參照本辦法執行。
隨著國內外經濟金融環境的變化,企業為發展需要,為節省匯兌損失,縮短國內審批流程,境內投資主體將境外投資收益直接補充境外企業流動資金或轉增注冊資本。如南非某玻璃公司是秦皇島市成立最早的境外投資項目,企業成立后,生產經營狀況良好。但由于近年來國內玻璃出口價格下降,導致境外企業玻璃生產受到沖擊。為境外企業調整產品結構,境內主體一直將分配所得利潤留存境外企業作為擴大生產的所需。
規避政策監管成為境外投資收益非正常回流的另一因素
目前,對于境外投資收益的匯回,企業需提供相關的財務報告及董事會決議等材料才能在銀行辦理入賬及使用。年檢中了解到,企業為規避政策監管,不愿如實反映境外投資盈虧,怕增加稅負,存在通過攜帶外幣現鈔、貿易項下轉移定價等方式轉移投資利潤的情況。
“假投資、真逃資”,境外投資無收益
年檢中發現,有些企業存在境內投資主體辦理境外投資登記后,迅速一次性匯出投資款,但境外一直無實際投資的項目。近年來,有些境內投資主體無辦公場所、無生產經營項目,此類空殼項目,降低了外匯監管效果。
監管建議
(一)建立境外投資信息政策咨詢服務體系
各級政府部門應盡快設立境外投資國別政策咨詢信息網絡,按照重點國別、重點領域,建立國外投資貿易政策信息庫,增強企業運用法律和政府保護機制保障境外投資合法權益的意識和能力,提高境外投資項目質量。
(二)加強部門聯合,完善境外投資政策法規體系
建議各管理部門之間應加強溝通和協調,保證境外投資管理政策的一致性和協調性,改變目前境外投資政出多門的管理模式。進一步加大境外投資改革力度,簡化境外投資審批手續,按照境外投資產業目錄規定的層次和類別調整政策和管理辦法。
(三)加強境外投資的后續監管和統計監測
一、人民幣境外投資中存在的問題
(一)外匯資金來源審查問題
目前我國對境外投資管理仍然采用的是計劃經濟體制下的項目審批方式,要求若境內投資主體對外投資的形式為現匯,應要求外匯局根據相關規定嚴格審核外匯資金來源。在企業進行對外投資的過程中,由于資本運作內在需要以及境外投資立項審批的時滯因素影響,常常會出現投資主體變更投資方式的情況,這種情況下必須要求重新進行審批。但是很多投資主體為了一己私利,盡可能減少為行政審批成本,境外投資時更多的會選擇非正常渠道。因此當前的境外投資資金來源審查工作在投資主體市場化的運作機制下,并沒有充分發揮其真正價值。
(二)境內投資主體的監管問題
目前,很多境內投資主體并沒有經過相關管理部門的批準,將對外投資的外匯形式擅自變更為人民幣,有效的逃脫了管理部門的監管,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資本項目管制的有效性。同時目前我國尚未建立一個相對完善的境外投資監管體系,約束機制缺乏有效性,導致境外投資項目監管力度不足,很多境內投資主體容易鉆管理以及政策上的漏洞,常常會出現可在周邊地區或國家進行人民幣可兌換現象,以及將人民幣資產進行非法境外轉移造成資本外逃現象。
(三)代客境外理財產品風險防范問題
近年來我國國民經濟受到外匯增長的影響越來越大,廣大居民對于外匯業務的接觸和了解有一定提高,但從總體而言,了解不全面,對于代客境外理財產品的認識以及把握不夠。目前我國外匯儲備不斷升高,人民幣不斷升值,人民幣境外投資的收益極易受到人民幣匯率波動的影響。鑒于此背景下,代客境外理財業務的風險性也越來越高。
二、進一步完善人民幣境外投資政策的建議
(一)實現境外投資外匯來源審查的備案制管理
科學、完善的行政許可管理體系可有效提高管理效率,使市場對資源配置基礎作用發揮到極致,促進對外投資以及對外貿易的便利程度。應遵循風險可控、區別對待、分類管理的基本原則加強境外投資外匯管理力度,盡可能減少行政性審批環節,提高行政性審批的規范性,并且逐步實現外匯來源審查的備案制管理。針對現階段我國人民幣境外投資的現狀而言,實行審批制與備案制相結合是最為理想、有效的管理制度,審批制管理比較適用于國家壟斷產業、大額對外投資項目、大中型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稀缺資源行業、援外項目以及國民經濟命脈產業等;而備案制管理則比較適用于小額境外投資、夕陽產業、純帶料加工項目以及小型企業等。
(二)規范人民幣境外投資行為,加強監管
應允許投資主體在境外實體經濟投資中采用人民幣形式,若在管理完備以及制度健全的條件下,應大力支持企業在周邊地區以及國家采用人民幣投資,適當降低人民幣流出境外的監管限制。首先國家應盡快出臺有效的人民幣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具體規定人民幣境外投資的風險審查、利潤分配、投資來源等內容,提高相關管理部門操作的規范性。通化市應適當控制人民幣境外投資的規模,確定合理的人民幣對外投資總額,尤其是一些投資較大的行為,應注意加強監管,避免出現本幣流失現象。其次對于人民幣境外投資的重點和范圍應作出具體規定,就目前而言,應規定在具有完善的人民幣結算機制,法制較為健全、經濟以及政治環境相對穩定以及社會信用基礎較好的周邊地區或國家。
(三)加強代客理財的市場監管,加強投資者的風險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