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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保基金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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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保基金管理辦法

醫保基金管理辦法范文第1篇

《意見》就整合城鄉居民醫保制度政策明確提出了六統一的要求:

一要統一覆蓋范圍。城鄉居民醫保制度覆蓋除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應參保人員以外的其他所有城鄉居民。

二要統一籌資政策。堅持多渠道籌資,合理確定城鄉統一的籌資標準,現有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個人繳費標準差距較大地區可采取差別繳費的辦法逐步過渡。

三要統一保障待遇。逐步統一保障范圍和支付標準,政策范圍內住院費用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逐步提高門診保障水平。

四要統一醫保目錄。由各省(區、市)在現有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目錄的基礎上,適當考慮參保人員需求變化,制定統一的醫保藥品和醫療服務項目目錄。

五要統一定點管理。統一定點機構管理辦法,強化定點服務協議管理,建立健全考核評價機制和動態的準入退出機制。六要統一基金管理。城鄉居民醫保執行國家統一的基金財務制度、會計制度和基金預決算管理制度。

《意見》提出,鼓勵有條件的地區理順醫保管理體制,統一基本醫保行政管理職能。整合城鄉居民醫保經辦機構、人員和信息系統,提供一體化的經辦服務。

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創新經辦服務模式,以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具有資質的商業保險機構等社會力量參與基本醫保的經辦服務。

《意見》明確,城鄉居民醫保制度原則上實行市(地)級統籌,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實行省級統籌。加強基金的分級管理,充分調動縣級政府、經辦管理機構基金管理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整合現有信息系統,做好必要的信息交換和數據共享,強化信息安全和患者信息隱私保護。

系統推進按人頭、按病種付費等支付方式改革,推動形成合理的醫保支付標準,引導醫療機構規范服務行為,控制醫療費用不合理增長。利用信息化手段,推進醫保智能審核和實時監控,促進合理診療、合理用藥。

醫保基金管理辦法范文第2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縣重大疾病特別救助基金制度是由政府撥入啟動專款和社會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籌集資金,對我縣困難家庭人員因患重大疾病造成特別困難的對象實施特別救助的制度。

第二條縣重大疾病特別救助基金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突出救助重點,堅持以家庭自救為主,以現有的各項救助制度為基礎,以重大疾病救助基金為補充的原則;從實際出發,量力而行,盡力而為,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救助承受能力相適應的原則,切實保障城鄉困難群眾的重大疾病醫療救助。

第二章組織機構

第三條成立由縣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縣政府辦、縣民政局、縣財政局主要領導為副組長,縣審計局、縣衛生局、縣人保局、縣監察局、縣慈善會、縣農醫中心、縣醫保局、各鄉鎮政府等單位主要領導為成員的縣城鄉重大疾病特別救助基金管理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簡稱:“縣重大疾病特別救助基金管理辦”),由縣民政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辦公地點設在縣民政局,具體負責縣重大疾病特別救助基金救助的宣傳、資金運營、使用和管理等業務工作。

第四條鄉(鎮)村(居委會)負責協助調查核實等工作。

第三章基金的來源及管理

第五條縣重大疾病特別救助基金規模約為1500萬元,其主要來源為:

1、縣財政投入啟動資金500萬元;

2、爭取上級有關部門的資金支持;

3、接收社會各界捐贈;

4、基金投資運營的紅利、基金的銀行利息等;

5、其它合法收入。

第六條從基金中撥出30萬元作為啟動救助金,當年基金產生的紅利等收益為下年救助資金,救助資金當年未使用完則轉入下一年度使用。

第七條建立縣重大疾病特別救助基金財政專戶,在縣重大疾病特別救助基金管理辦設立縣重大疾病特別救助基金支出專戶,實行單獨核算,專賬管理,專款專用,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八條城鄉居民重大疾病特別救助基金的運營要按照安全、合法、保值增值的原則由縣城鄉居民重大疾病特別救助基金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提出具體運營方案,報經縣政府批準后,由縣重大疾病特別救助基金管理辦具體負責實施。

第四章救助對象

第九條救助對象應具備以下條件:

1、持有本縣常住戶口的居民;

2、在享受正常救助情況下,個人負擔部分資金數額巨大造成生活特別困難的家庭;

3、縣重大疾病特別救助基金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認定的重大疾病人員。

第十條下列情況不予救助:

1、因違法、自殺、自殘、打架斗毆、酗酒、賭博和吸毒等引發的事故、傷害發生的醫療費用;

2、因整容、矯形、減肥、增高、保健、康復和預防等發生的費用;

3、因工傷及交通事故、醫療事故等他方承擔醫療費用賠償責任的(交通肇事逃逸除外);

4、本人或家庭有嚴重違反法律法規或不支持我縣現行政策并造成不良影響的;

5、住院發票從遞交申報救助之日算起已超過一年的;

6、經“縣重大疾病特別救助基金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認定的其他不予以救助的情形。

第五章救助辦法

第十一條“縣重大疾病特別救助基金管理辦”根據救助對象的情況進行綜合審查,對符合救助條件的救助對象,其住院費用在獲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學生平安保險及其它保險、縣民政局大病醫療救助等醫療救助的情況下,其(縣農醫中心和醫保局認定的)個人負擔費用達到10萬元以上的,可向“縣重大疾病特別救助資金管理辦”申請救助。

第十二條救助額度

除各種醫療救助報銷醫療費后,按(縣農醫中心和醫保局認定的)個人負擔費余額的一定比例進行救助,個人救助金額不超過5萬元。

第六章申請、審批程序

第十三條重大疾病特別醫療救助實行屬地管理原則,由救助對象本人或其家屬向戶口所在地村(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填寫申請表),并如實提供如下證明材料:戶口簿(首頁和本人所在頁)的復印件、縣級以上醫院開具的疾病診斷證明、必要的病歷資料、已發生的醫療費用、新農合或醫保的報銷單據以及家庭生活狀況等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四條村(居)委會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對上報的申請表和有關材料進行逐項調查核實,對經認定符合救助條件的,將該對象的《縣城鄉居民重大疾病特別救助申請審批表》及相關材料報鄉(鎮、場、管委會)民政所審核。

第十五條鄉(鎮、場、管委會)民政所應在10個工作日內審核村(居)委會提交的上報材料并對救助對象的家庭情況進行調查核實,認定符合救助條件的,報“縣重大疾病特別救助基金管理辦”審核。

第十六條“縣重大疾病特別救助基金管理辦”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對鄉(鎮、場、管委會)上報的有關材料進行復審核實,并及時報“縣重大疾病特別救助基金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對符合救助條件的家庭核準其享受大病醫療救助金額,對不符合享受大病醫療救助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縣重大疾病特別救助基金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原則上每年度召開會議討論審批事項,特殊情況由組長決定臨時召開會議。

第七章監督管理

醫保基金管理辦法范文第3篇

到目前為止,我縣參加新農保113400人,征繳新農保基金1226.3萬元,參保率達90.1%,發放養老金人數18200人,發放金額600.6萬元,發放率達94.7%。2010年,全縣參加城鎮職工醫保13110人,征繳基金2062.6萬元,住院統籌支付1012.71萬元,統籌基金使用率87.3%;參加城鎮居民醫保23000人,征繳基金409.4萬元,住院統籌支付291.98萬元。統籌基金使用率85.2%;參加新農合212420人,征繳基金3186.3萬元,住院統籌支出2598.69萬元,資金使用率90.62%;大病醫療救助對象1862人次,支付醫藥費806.7萬元,次人均救助4332元。

二、主要做法

(一)新農保工作

1、加強領導,高位推動。我縣經國務院批準,被列為全國第二批新農保試點縣以后,縣委、縣政府高度重視。為確保試點工作順利開展,縣政府多次召開專題會議,進行研究部署。一是健全了組織機構,成立了由縣委副書記、縣長任組長,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任副組長的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縣人社局。整合機構職能,將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公室更名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局,為副科級事業單位建制,定編7人,充分利用縣社保局對社會養老保險事業業務熟、信息基礎好的優勢,將其職能從民政局劃轉到社保局管理,與社保局合署辦公,實現了資源共享和信息共建。二是落實了目標責任,制定了《縣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方案》,確定了2012年要完成參保率90%以上的目標。將新農保試點工作納入各鄉鎮“民生工程”年度目標考核范圍,實行“一票否決”。三是充實了工作隊伍,從縣民政局劃轉了兩名農保工作人員,并從縣有關單位選調4名文化程度高、業務能力強、年齡在35歲以下的工作人員充實到縣農保局。各鄉鎮也配備了2名以上農保工作人員,全縣157個行政村都配備了一名農保協管員,形成了縣、鄉(鎮)、村三級農保工作經辦網絡。四是加強了基礎設施配置,縣政府要求縣財政撥付開辦工作經費10萬元,用于縣農保局新農保試點工作購置辦公設備、印制表格等。至此,實現了“機構、人員、責任、經費”四個到位,為推動新農保試點工作順利開展奠定了堅實基礎。

2、精心組織,措施到位。一是深入調查,摸清底數。組織新農保工作組進村入戶,通過印發調查摸底表、召開座談會等形式,全面了解農民群眾對參加新農保的意愿,充分掌握參保人員的基本情況,采集好參保對象基本信息,為建立個人賬戶奠定基礎。二是廣泛宣傳動員,把宣傳工作當作推進新農保的基礎性工作抓實抓好。。召開了由縣、鄉(鎮)、村三級干部參加的全縣新農保試點工作動員大會,對新農保工作進行了全面安排部署,各鄉鎮也及時召開了動員會議。加強新聞媒體宣傳,在縣電視臺開辟了“新農保政策解答”專題,利用農民回鄉過春節的有利時機,在縣電視臺連續播出。印發資料宣傳,先后印發了《致農民朋友的一封信》、《新農保養老金預測表》等宣傳資料10萬余份發到全縣各家各戶,并在縣城街道懸掛新農保宣傳標語,印發新農保工作簡報。以養老金發放儀式為契機進行宣傳,先后在、、、、、等鄉鎮舉行了養老金集中發放儀式。三是加強業務培訓,為提高新農保經辦水平,縣農保局對鄉鎮農保所工作人員以及村協管員組織兩次業務知識專題培訓,奠定業務基礎。四是加強工作調度,縣政府組織三個工作督導組,分片督導各鄉鎮新農保進度,并進行通報,對措施不力、落實不到位、工作進度緩慢的鄉鎮予以通報批評,促進了新農保試點工作的順利開展。

3、健全制度,確保待遇發放。一是健全制度。根據《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規程(試行)》和《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相關政策規定,縣農保局制定了參保登記、保費收繳、個人賬戶管理、待遇支付、基金管理、關系轉移接續、統計管理等工作流程,下發了《新農保業務辦理暫行辦法》。二是規范資料。堅持依法依規、自愿參保的原則,對自愿參保的對象逐一進行登記、收集相關資料、辦理相關手續,及時將每個參保對象的身份證號碼、家庭住址、繳費金額、保險編號等各項要素準確齊全的建立到個人基礎臺帳上,整理、核實各鄉鎮上報的參保人員的檔案資料。三是確保發放。在養老人員待遇發放的政策落實上,按照“三級審核、一榜公示、把好二關、不錯一人”的工作原則,嚴把戶口、年齡關。各鄉鎮每個月對變更的信息報縣農保局審核,確保了待遇及時足額發放。

4、部門聯動,加強溝通協調。新農保政策涉及年滿16周歲的農業戶籍人群,點多面廣,人員情況復雜,縣政府積極協調人社、公安、殘聯、民政、農業、國土、計生等多個部門和機構配合縣農保局開展工作,確保新農保工作整體推進。公安部門負責提供農村戶籍、人口統計數據和確定戶籍性質,安排各鄉鎮派出所抽調人員積極配合、支持各鄉鎮的工作。縣殘聯負責提供準確的農村重度殘疾人數據,做好農村殘疾人的等級認定工作,鼓勵和幫助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參加新農保。縣民政、農業、國土、計生等部門積極配合縣農保局共同做好農村五保供養、社會優撫、農村低保、失地農民養老保障、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等制度與新農保制度的銜接工作。一些村級經濟比較富裕的村,還通過村集體統一出資的形式為本村農民集體參保,做到應保盡保。在養老金發放上,縣農保局加強與信用合作聯社的溝通聯系,多次組織信用合作聯社各經營網點負責人召開協調會議并簽訂合作協議,各鄉鎮農村合作銀行經營網點確保享受人員可在當地每個服務網點及時、足額領取養老金。

(二)“四保合一”工作

(一)整合制度,推進城鄉醫保一體化。我省目前的醫療保險制度分屬人社、衛生、民政等多個部門負責,分頭管理,在政策銜接上存在一定的弊端。為盡可能避免一些制度漏洞,我縣在實施醫療保險工作中開展了一些探索創新,將“多元制度并行”整合為“單一制度覆蓋”,使責任更明確、要求更具體、工作更順暢、管理成本更低。為此,我縣醫保制度實行六個統一:一是統一基金征繳、使用、管理辦法;二是統一特殊門診(慢性病)醫療費用補償辦法;三是統一定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四是統一費用控制和結算管理辦法;五是統一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六是統一轉診轉院及異地安置人員就診管理規定。通過整合制度、統一政策,達到了信息網絡資源的整合,提高了覆蓋速率,實現“大數法則”的最大化,形成了醫、患、保三方良性互動的工作局面,最大限度的體現了社會的公平和正義。制度整合后,為確保醫保基金安全,我縣加強了醫療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制定了《縣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基金管理辦法》,設立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基金專用帳戶,將各級財政、集體扶持和城鄉居民繳交的醫療保險基金,全部納入財政專戶,統一存儲和管理,做到專款專用。按照基金封閉管理的運行模式,嚴格執行“雙印鑒制度”,做到了銀行管錢不管帳,經辦機構管帳不管錢,確保了醫療保險基金的安全和完整。同時各鄉鎮設立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基金支出帳戶,實行“兩級審核制”,由縣、鄉每月審核、結算,防止多頭管理帶來的混亂和空檔。定期將參保城鄉居民的補償在縣、鄉、村三級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確保了參保人員能夠及時、公正受益。

(二)整合職能,確保責任落實到位。為確保醫保工作更好地統籌開展,也為節約行政成本,我縣將縣醫療保險局和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局整合為縣醫療保險(農醫)局,并從副科級事業單位建制升格為正科級事業單位建制。為加強城鄉大病醫療救助基金的管理,制訂了《縣城鄉困難居民醫療救助實施細則》,將城鄉大病醫療救助基金的管理職能劃歸縣醫保(農醫)局,統一負責全縣城鎮多層次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及城鄉大病醫療救助的組織實施、管理審批與工作指導。同時,整合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與鄉鎮農醫所人力資源,統一負責各鄉鎮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基金征繳與支付工作。為充分利用現有的醫保經辦系統信息基礎,形成統一的醫保經辦信息體系,縣醫保局對醫保軟硬件進行升級擴容,整合信息資源,最大限度地避免了城鎮居民和新農合的重復參保問題。“四保合一”體制的施行,實現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與城鄉大病救助有效地銜接,這一體制的摸索創新,為我縣城鎮職工、城鎮居民、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和城鄉大病醫療救助工作的順利開展、平穩運行打下了堅實的基礎。既節約行政成本,又方便了群眾就醫和即時報帳,得到了廣大干部職工和群眾的好評。

三、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1、部分中青年農民參保新農保積極性還不高。因為新農保繳費時間長,到60歲以后才能領取,一些中青年農民存在認識誤區,擔心政策不穩定,不愿按時參保。

2、新老農保合并難。上級尚沒有出臺具體的新老農保政策銜接操作辦法,造成接軌困難。在上級沒有出臺具體政策之前,難以把新老農保合并操作,以免引起不穩定。但新老農保如果長期不接軌,既不利于管理,也給領取對象增添麻煩。

3、新農保省級補助資金應在年初預撥到位。縣區在年初收取新農保參保人員保費后,省級補助資金如果不預撥到位,將影響參保人員的積極性。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1、進一步加大宣傳力度。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宣傳單、標語、條幅、上門講解等多種宣傳形式,教育引導新農保、醫保參保人員熟悉政策,支持政策,使處于勞動年齡的農村居民樹立新的養老觀念,不斷增強積累和自我保障意識,引導和鼓勵農民自覺參保繳費。

醫保基金管理辦法范文第4篇

一、醫療保險基金運行的主要風險

1、基金征繳工作力度不夠。一是由于政策缺乏強制性,目前部分個體、私營單位出于個人利益,不給職工辦理醫療保險。二是個別參保單位有選擇性投保,為單位領導及管理人員參保,單位員工不予參加,有的甚至將有病的親朋好友掛靠參保;三是個別參保單位故意虛報、瞞報、故意壓低繳費基數,甚至惡意拖欠醫療保險費;

2、參保人員結構失衡。一是目前參保單位中困難企業數量較多,這些困難企業退休人員所占比例大,多數退休人員年齡大,患病住院率高,使用統籌基金數額大;二是一些困難企業職工參加醫療保險前醫療待遇沒有保障,個人看不起病,一些職工身患疾病多年得不到很好治療,一旦有了醫療保險待遇就集中就醫,過多消費醫療資源,導致了就醫住院人數和統籌基金支出的增加;三是隨著退休人員不斷增多和退休金的逐年增長,而個人帳戶劃入比例不變,導致退休人員個人帳戶資金劃入數額不斷增加,占用了一部分統籌基金,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統籌基金的積累水平,而且這種影響會越來越大。

3、醫療費用逐年攀升。一是隨著醫療保險覆蓋面的逐年擴大,參保患者的絕對數必然增加。二是實施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已有10年時間,參保職工對醫療保險有關政策的了解越來越多,并隨著人民生活水平和生存質量的提高,使參保職工的醫療需求不斷擴大。三是我國逐步進入人口老齡化社會,老年患者數量增加,病情較重,疾病疊性化速度增快,老年群體醫保費用支出系數嚴重倒掛。四是由于多種因素,導致一些疾病自然發病率增加。

4、醫患行為不規范。一是個別定點醫療機構為了自身的經濟利益,在為參保人提供醫療服務時,違反協議管理的有關規定,不能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檢查、合理治療、合理用藥”;二是參保職工與定點醫療機構聯合,通過多做大型醫療設備檢查、將醫保目錄外藥品與目錄內藥品進行竄換等,套取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三是隨著參保人數的增多,一些特殊疾病如透析、腫瘤患者等不僅數量上的逐步增加,而且由于一些醫療新技術、特效藥品等的使用等使得其生存期延長,導致每一個患者平均醫療費逐年增加。

5、工作機制不健全。一是企業改革改制加大了醫保基金運行風險。這部分企業由于歷史原因,在職人員經改制分流,人員大幅度減少,而退休人員和和接近退休人員作為包袱和負擔轉嫁給醫保部門,政府對改制企業部分退休人員繳費標準在政策上還給予照顧,減少了統籌基金收入總量。雖然尚能一次性收取一定的保費,但遠不能彌補這部分人員就醫的支出;二是由于醫保經辦機構受人力、物力、財力等限制,勞動保障部門和醫療保險經辦部門對定點醫療機構的監管力度不夠,造成基金流失。

二、針對基金運行風險的幾項規避措施

醫療保險基金運行的優劣,直接影響到廣大職工的切身利益,影響到改革、發展和穩定的大局。因此,采取措施努力規避醫療保險基金風險,提高醫療保險基金運行質量勢在必行。

1、加大政策宣傳力度,合理引導醫療消費。將醫保政策、操作流程、服務承諾向社會各界和參保人員進行公示范,使社會各界關心、支持、參與醫療保險制度改革。要加強醫患雙方教育,防范道德風險,使定點醫療機構及其醫療服務人員摒棄本位主義思想,舍小利求大義,積極為廣大參保職工提供優質、高效服務,使廣大參保職工真正理解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意義,正確進行合理的醫療消費。積極引導廣大參保職工,養成良好的就醫習慣,小病到社區,大病到醫院,合理利用醫療衛生資源,提高醫療保險基金的使用效率。

2、加大擴面征繳力度,抵御基金運行風險。在當前擴面工作形勢逐年嚴峻的情況下,千方百計積極擴大醫療保險覆蓋面,努力構建多元化參保體系,滿足不同人群的醫療需求。目前主要是應抓好混合所有制企業、改制企業、私營企業等非公有制企業參保工作,特別是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地區要以國家實施全民醫保目標為契機,認真抓好城鎮居民參保工作,適當放寬政策,將符合條件的城鎮居民及城鎮人口中沒有醫療保障的人員都納入醫療保險中來,真正實現醫療保險的“大數法則”,達到真正意義上的“廣覆蓋”,進一步夯實統籌基金積累,提高基金抗風險能力。

3、深入開展征繳稽核工作,強化對參保企業的征繳稽核。建立稽核與征繳部門、經辦機構、勞動執法聯動機制,事前、事中稽核有機結合,即做好收又管好支。依據國家社保基金管理有關規定,制定稽核工作計劃,確定重點稽核單位和稽核任務,量化工作指標,大力開展基金稽核工作。依據有關規定,對這部分單位參保人數、繳費工資等開展稽核,對虛報、瞞報參保信息的單位,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理,進一步提高參保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4、完善政策體系,規避基金運行風險。在堅持整體醫療保障制度體系建設統一性、規范性的基礎上,遵循醫療保障制度建設的基本原則、運行機制,適應不同人群的需要,建立保障水平多層次、管理辦法靈活的多種保障方式。對改革改制企業做到應收盡收、應提盡提、應補盡補;盡快建立功能齊備、結構合理的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明晰基金保值增值政策和基金的監管措施。通過政策的完善與措施的調整來增加基金的有效供應,擴大總量,平抑基金運行風險。

醫保基金管理辦法范文第5篇

第一條為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保障女職工生育期間的基本生活和基本醫療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省城鎮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含部省屬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含條管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以下簡稱參保職工)。

第三條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市職工生育保險工作。

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負責職工生育保險的登記、申報、征繳及管理等工作,市社會醫療保險管理處(以下簡稱醫保經辦機構)負責生育保險基金的支付、生育保險醫療管理等工作。

第四條市財政、衛生、物價、稅務、計劃生育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職工生育保險工作。

市工會、婦聯組織依法對本辦法的執行情況實施群眾監督。

第二章生育保險基金

第五條生育保險按照屬地原則實行社會統籌,設立生育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則籌集。用人單位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0.8%的費率繳納生育保險費,參保職工個人不繳費。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繳費費率為0.4%,其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由原渠道解決,生育保險基金不支付生育津貼。

第六條生育保險費由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和稅務部門按月征收。生育保險費的征繳、管理和監督,按照《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按財政、稅務部門規定的渠道列支。生育保險費不計征稅費。

納入市財政部門預算管理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由市財政統一劃轉。

第八條用人單位歇業、撤銷、解散、破產或其他原因終結的,應依法清償欠繳的生育保險費。

第九條生育保險基金由下列項目構成:

(一)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

(二)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滯納金;

(四)依法納入生育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生育保險基金不敷使用時,由地方財政補貼。

第十條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人民銀行規定的存款利率計息,所得利息并入生育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

市財政、審計部門依法對生育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第三章生育保險待遇

第十一條生育保險基金用于支付以下生育保險待遇:

(一)生育津貼;

(二)生育醫療費;

(三)計劃生育手術費;

(四)一次性營養補助費;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生育保險基金支出的其他費用。

第十二條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規定和法定條件生育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

(二)生育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時,用人單位按規定參加生育保險,且連續繳費滿12個月。

新設立的單位及時參保以及納入本辦法實施范圍新參保的單位不受本條第二款限制。

第十三條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女職工生育或流(引)產,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產假,產假期間的工資由用人單位按照有關規定發放。生育保險基金以生育津貼形式對用人單位予以補償。生育津貼補償標準為:

1.妊娠3個月以內流產補償1個月;

2.妊娠3個月(含3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流(引)產補償1.5個月;

3.順(早)產補償3個月;

4.難產、剖宮產補償3.5個月;

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個增加0.5個月。

生育津貼以女職工本人生育或流(引)產前十二個月平均繳費工資為基數計發。

第十四條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女職工生育或流(引)產發生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符合醫療保險規定的住院費、藥費等醫療費用,列入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女職工因分娩并發羊水栓塞、產后出血、產褥感染發生的醫療費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女職工宮外孕、葡萄胎終止妊娠發生的醫療費用按醫療保險規定支付。

第十五條職工因計劃生育需要,實施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皮下埋植(取出)術、流產術、引產術、絕育及復通手術所發生的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列入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第十六條凡符合享受國家規定90天以上(含90天)產假的生育女職工可享受一次性營養補助費。補助標準為每人300元。

第十七條原參加生育保險且失業前連續繳費滿12個月的失業女職工,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符合規定生育時,生育醫療費用、一次性營養補助費參照在職女職工的待遇享受。

第十八條參加生育保險的男職工的配偶未納入生育保險范圍,其配偶符合國家規定生育(不含流產、引產)發生的醫療費,由生育保險基金定額支付,標準為:

1.順(早)產600元;

2.難產、多胞胎生育900元。

第十九條在確保生育保險基金安全運行的前提下,勞動保障部門可會同相關部門有計劃地開展婦女病普查,以提高女職工的健康水平。普查費用在生育保險基金中列支。

第四章生育保險就醫管理

第二十條生育保險醫療服務實行定點管理制度。生育保險定點機構的范圍,包括衛生部門認定的具有助產技術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資質的醫療機構、人口計生部門認定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以下簡稱定點機構)。生育保險定點機構的資格認定、管理和考核,按照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參保職工生育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前,憑本人居民身份證、結婚證、《醫療保險證歷》和醫療保險IC卡(以下簡稱醫保證歷卡)、用人單位開具的婚育證明,到所在鎮政府、管理區委員會人口計生部門申領《生育一孩服務通知單》(《生育證》)或《計劃生育手術介紹信》,并領取《市生育保險聯系單》。

第二十二條參保職工憑《市生育保險聯系單》、本人醫保證歷卡、《生育一孩服務通知單》(《生育證》)或者《計劃生育手術介紹信》到定點機構分娩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定點機構在為參保職工提供醫療服務時,應認真核對《市生育保險聯系單》、醫保證歷卡,進行身份和生育保險待遇資格識別;堅持合理檢查、合理治療、合理用藥、合理收費的原則。在使用自費項目或提供特需醫療服務前,應按規定履行自費項目書面告知義務,除特需醫療服務外,應嚴格控制自費率。

第二十三條女職工需異地生育的,應當憑單位出具的證明到醫保經辦機構辦理備案手續。

異地生育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個人墊付。

第五章生育保險待遇結付

第二十四條職工生育保險用藥范圍、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范圍(簡稱“三個目錄”)參照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結合生育保險特點適當增減后公布。

第二十五條參保職工在定點機構生育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其符合生育保險“三個目錄”范圍的生育醫療費用和計劃生育手術費用,由醫保經辦機構與定點機構結算。具體結算辦法由勞動保障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條一次性營養補助費由參保女職工在產后6個月內憑本人《居民身份證》、醫保證歷卡、出院記錄、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等相關資料向醫保經辦機構申請結算。

第二十七條生育津貼由醫保經辦機構按月與用人單位結算。

(一)生育女職工的生育津貼,由醫保經辦機構在女職工領取了一次性營養補助費后次月15日前直接撥付至用人單位。

(二)流(引)產女職工的生育津貼,由用人單位在女職工流(引)產后6個月內憑女職工本人醫保證歷卡、《計劃生育手術證明》、門診病歷、出院記錄、生育醫療費發票等相關資料到醫保經辦機構申請結付,經辦機構在申請后的次月15日前撥付至用人單位。

第二十八條失業女職工憑本人《居民身份證》、《就業登記證》、《生育一孩服務通知單》或《生育證》、《孕產婦保健手冊》、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生育醫療費發票、費用清單、門診病歷、出院記錄等相關資料,在產后6個月內到醫保經辦機構申領生育保險待遇。

男職工配偶憑男職工《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人口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婚育狀況證明、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生育醫療費發票、費用清單、門診病歷、出院記錄、配偶戶籍所在鄉鎮(街道)以上勞動保障部門出具的無工作單位證明等相關資料,在產后6個月內到醫保經辦機構申領一次性生育保險待遇。

第二十九條女職工異地生育的,在產后6個月內憑本人《居民身份證》、醫保證歷卡、《生育一孩服務通知單》或《生育證》、《孕產婦保健手冊》、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生育醫療費發票、費用清單、門診病歷、出院記錄等相關資料,到醫保經辦機構報銷生育醫療費用。異地生育的醫療費用低于本市同級別定點機構定額標準的,根據本市生育保險規定審核報銷;高于定額標準的,按定額標準報銷。異地二級以上醫療機構參照本市二級定點機構的定額標準執行。

第三十條下列情形發生的費用或相關待遇,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一)違反國家、省、市計劃生育規定和生育保險規定發生的費用;

(二)因醫療事故發生的相關費用;

(三)實施人工輔助生殖術的費用;

(四)計劃內懷孕,因非醫學需要或無規定情形自行終止妊娠的費用;

(五)除新生兒常規處理以外的嬰兒醫療、護理、保健、生活用品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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