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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地產估價市場專項整治工作的指導思想和目標任務
(一)、指導思想
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高度出發,以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高度專業化、功能完備的房地產估價機構服務體系為目標,按照相關文件精神,積極有序地開展專項整治工作。堅持整頓規范和制度建設并重,標本兼治,綜合整治。嚴格市場準入和項目審批,加強市場監管,加大查處力度,規范市場秩序;抓好制度建設,健全機制、全面規范,努力營造競爭公平、管理規范、運行有序、監督有力、健康發展的房地產估價服務市場,為全面提高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綜合競爭力創造良好環境。
(二)、目標任務
通過清理整頓,著力解決不按規范估價、超范圍估價等突出問題,使估價機構服務質量和社會公信度明顯增強;通過加強行業建設,完善內部監督的各項制度,逐步形成健康規范發展的自律運行機制,創造一個競爭有序、健康發展的市場環境。
二、房地產估價市場專項整治工作的主要內容
(一)估價機構從業行為情況:是否存在未取得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或超資質、超范圍估價行為,是否存在以回扣或簽訂業務返還協議等不正當競爭方式承攬估價業務行為,是否以迎合委托方的要求高估低估估價值,分支機構從業行為情況等。
(二)估價機構內部管理情況:估價報告質量管理、檔案管理、員工培訓教育、風險防范等內部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資質申報、晉升資質中是否存在弄虛作假、虛報業績等情況。
(三)估價報告質量情況:是否嚴格按照《房地產估價規范》的要求,特別是拆遷估價報告是否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估價辦法》(建房[2011]77號)的相關要求進行房地產估價,是否建立估價報告內部審、復核、重大估價報告集體討論制度,估價報告原始資料存檔等情況。
(四)收費政策執行情況:是否按照價格管理部門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收取估價費用,是否以不正當競爭方式壓低估價收費標準,是否在收費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收費內容和收費標準等。
三、房地產估價市場專項整治工作的工作步驟
(一)動員部署和自查自糾階段(自發文之日起至2012年2月24日)
1、動員部署階段:
A、起草下發專項整治的通知,召開估價機構負責人會議,由張明山局長做動員報告。
B、集中學習《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建設部第142號令)、《關于加強房地產估價機構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建住房[2006]294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估價辦法》(建房[2011]77號)三個文件,為下一步自查自糾做準備。
2、自查自糾階段:
各估價機構按照要求,認真對照專項整治的主要內容進行全面的自查,完成自查報告,并填寫《市房地產估價機構專項整治自查情況表》(見附件1),對自查中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并予以糾正和規范。
(二)集中整治階段(2012年2月25日至3月7日)
在房地產估價機構自查自糾的基礎上,認真對照整治內容,全面開展房地產估價機構的專項整治。從資質審查、從業行為、內部管理等方面入手,對估價機構逐個進行檢查,對有違規行為的估價機構要進行重點檢查。
(三)總結鞏固和建章立制階段(2012年3月8日至3月15日)
1、總結鞏固階段:
對專項整治工作進行認真分析、匯總,對于在整治活動中被認定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和管理嚴重混亂的估價機構,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從嚴處罰直至依法撤銷其資質。
建設部關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的決定
建設部決定對《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95號)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四條第三款中的城市、縣人民政府改為市、縣人民政府。
二、第六條修改為:商品房預售實行許可制度。開發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預售許可,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不得進行商品房預售。
三、第七條修改為:開發企業申請預售許可,應當提交下列證件(復印件)及資料:
(一)商品房預售許可申請表;
(二)開發企業的《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
(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
(四)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占工程建設總投資的比例符合規定條件的證明;
(五)工程施工合同及關于施工進度的說明;
(六)商品房預售方案。預售方案應當說明預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積、竣工交付日期等內容,并應當附預售商品房分層平面圖。
四、第八條修改為:商品房預售許可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受理。開發企業按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提交有關材料,材料齊全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當場出具受理通知書;材料不齊的,應當當場或者5日內一次書面告知需要補充的材料。
(二)審核。房地產管理部門對開發企業提供的有關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條件進行審核。
開發企業對所提交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三)許可。經審查,開發企業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0日內,依法作出準予預售的行政許可書面決定,發送開發企業,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開發企業頒發、送達《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經審查,開發企業的申請不符合法定代表條件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0日內,依法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書面決定應當說明理由,告知開發企業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并送達開發企業。
商品房預售許可決定書、不予商品房預售許可決定書應當加蓋房地產管理部門的行政許可專用印章,《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應當加蓋房地產管理部門的印章。
(四)公示。房地產管理部門作出的準予商品房預售許可的決定,應當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
五、第九條修改為:開發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承購人出示《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售樓廣告和說明書應當載明《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批準文號。
六、第十條修改為:商品房預售,開發企業應當與承購人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開發企業應當自簽約之日起30日內,向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手續。
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應用網絡信息技術,逐步推行商品房預售合同網上登記備案。
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手續可以委托人辦理。委托人辦理的,應當有書面委托書。
七、第十一條修改為: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所得款項應當用于有關的工程建設。
商品房預售款監管的具體辦法,由房地產管理部門制定。
八、第十二條修改為:預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承購人應當依法到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權屬登記手續。開發企業應當予以協助,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
由于開發企業的原因,承購人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開發企業和承購人有特殊約定外,開發企業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九、第十三條修改為:開發企業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預售商品房的,依照《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十、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五條:開發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的,由房地產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預售,撤銷商品房預售許可,并處3萬元罰款。
此外,對部分條文的順序作相應的調整。
本決定自之日起施行。《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
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全文)
(1994年11月15日建設部令第40號,根據20xx年8月15日《建設部關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的決定》、20xx年7月20日《建設部關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為加強商品房預售管理,維護商品房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商品房預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簡稱開發企業)將正在建設中的房屋預先出售給承購人,由承購人支付定金或房價款的行為。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城市商品房預售的管理。
第四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全國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
省、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
市、縣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
第五條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三)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并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條商品房預售實行許可制度。開發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預售許可,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不得進行商品房預售。
第七條開發企業申請預售許可,應當提交下列證件(復印件)及資料:
(一)商品房預售許可申請表;
(二)開發企業的《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
(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
(四)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占工程建設總投資的比例符合規定條件的證明;
(五)工程施工合同及關于施工進度的說明;
(六)商品房預售方案。預售方案應當說明預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積、竣工交付日期等內容,并應當附預售商品房分層平面圖。
第八條商品房預售許可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受理。開發企業按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提交有關材料,材料齊全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當場出具受理通知書;材料不齊的,應當當場或者5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需要補充的材料。
(二)審核。房地產管理部門對開發企業提供的有關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條件進行審核。
開發企業對所提交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三)許可。經審查,開發企業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0日內,依法作出準予預售的行政許可書面決定,發送開發企業,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開發企業頒發、送達《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經審查,開發企業的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0日內,依法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書面決定應當說明理由,告知開發企業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并送達開發企業。
商品房預售許可決定書、不予商品房預售許可決定書應當加蓋房地產管理部門的行政許可專用印章,《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應當加蓋房地產管理部門的印章。
(四)公示。房地產管理部門作出的準予商品房預售許可的決定,應當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
第九條開發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承購人出示《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售樓廣告和說明書應當載明《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批準文號。
第十條商品房預售,開發企業應當與承購人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開發企業應當自簽約之日起30日內,向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手續。
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積極應用網絡信息技術,逐步推行商品房預售合同網上登記備案。
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手續可以委托人辦理。委托人辦理的,應當有書面委托書。
第十一條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所得款項應當用于有關的工程建設。
商品房預售款監管的具體辦法,由房地產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二條預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承購人應當依法到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權屬登記手續。開發企業應當予以協助,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
由于開發企業的原因,承購人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開發企業和承購人有特殊約定外,開發企業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三條開發企業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預售商品房的,依照《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十四條開發企業不按規定使用商品房預售款項的,由房地產管理部門責令限期糾正,并可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第十五條開發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的,由房地產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預售,撤銷商品房預售許可,并處3萬元罰款。
第十六條省、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申請流程
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取得要符合下列條件:
項目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國有土地使用證;
建設工程開工證;
第一條為加強商品房銷售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商品房交易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建設部《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商品房銷售包括商品房預售和商品房現售。
商品房預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正在建設中的商品房預先出售給買受人,并由買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價款的行為。
商品房現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竣工驗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給買受人,并由買受人支付房價款的行為。
第三條市行政區域內商品房銷售及其銷售管理適用本細則。
第四條市房產管理局負責全市商品房銷售管理工作。
第二章預售管理
第五條商品房預售實行預售許可證制度。
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應當向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第六條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辦理國有土地出讓手續,并已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三)已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七層以下(含七層)的商品房項目,完成形象工程的二分之一,八層以上(含八層)的商品房項目,完成形象工程的三分之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七條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證件及材料: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營業執照和資質等級證書;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紅線圖;
(四)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及施工合同;
(五)商品房預售款監管協議,商品房預售款繳存銀行及存款賬號。
(六)商品房預售方案。預售方案應當說明預售商品房的位置、裝修標準、竣工交付日期、預售總套數、預售總面積等內容,并應當附商品房預售總平面圖、分層平面圖、分戶平面圖和預售項目的現場照片一張;
(七)土地使用權或在建工程已經設置抵押的,還應當提交抵押權人簽署同意的書面意見;
(八)物業管理方案及物業管理用房紅線圖;
(九)房屋拆遷賠償安置紅線圖;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證明材料。
第八條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辦理程序:
(一)受理。房地產開發企業按本細則第七條的規定提交有關材料,材料齊全的,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當場出具受理通知書;材料不齊的,應當當場或者5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需要補充的材料。
(二)審核。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提供的有關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條件進行審核。
開發企業對所提交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三)許可。經審查,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0日內,依法作出準予預售的行政許可證書面決定,發送房地產開發企業,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開發企業頒發、送達《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經審查,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0日內,依法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書面決定應當說明理由,告知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并送達房地產開發企業。
商品房預售許可決定書、不予商品房預售許可決定書、《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應當加蓋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的印章。
(四)公示。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準予商品房預售許可的決定,應當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
第九條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應當載明:預售人的名稱,許可證編號,項目開工日期、竣工日期,商品房預售款繳存銀行及存款賬號,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的網址、預售商品房的名稱、坐落位置、用途、樓號、樓層、預售面積、在建工程抵押、拆賠情況及注意事項等內容。
第十條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對《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具體內容實施公示制度。
(一)在《衡陽日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的網站及房地產開發企業商品房銷售現場預售許可公示。公示第九條載明的內容。
(二)商品房銷售現場設立的預售許可項目公示,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領取《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應按照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統一格式制作固定公示牌。公示內容為:預售合同示范文本、預售合同登記備案要求及項目拆遷安置、直管公房賠償、在建工程抵押及商品房預售款繳存銀行、商品房預售查詢和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投訴電話。
第十一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辦理房屋初始登記時應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上交房產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二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預售許可證后,方可銷售商品房。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項目,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預售商品房,也不得以認訂、登記、選號等形式收取預定款,變相預售商品房。
第十三條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對商品房預售款監管的有關制度。
第十四條商品房預售款是承購人依照合同的約定,預先支付給開發企業,在商品房竣工驗收合格前用作該商品房建設費用的款項。
商品房預售款在商品房項目竣工驗收前,只能用于購買項目建設必需的建筑材料、設備和支付項目建設的施工進度款、該項目貸款及法定稅費,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房地產開發企業和銀行簽訂商品房預售款監管協議,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
第十六條購房人應當將商品房預售款直接交存監管協議所確定的銀行,憑銀行出具的收款憑證向開發企業換取售房發票。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擅自收存購房人支付的商品房預售款現金。
第十七條房地產開發企業使用商品房預售款時,應當根據工程進度編制用款計劃書分送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監管銀行。
房地產開發企業需使用商品房預售款的需經監理公司簽具工程進度證明意見,銀行憑建材供應商出具的發票,直接將款拔付至建筑材料供應商帳戶。
第十八條銀監部門應當對商品房預售款使用進行監控,督促商品房預售款繳存銀行履行商品房預售款監管協議。
第十九條商品房預售款監管制度和協議文本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和市銀監局等相關部門另行制定、,并報市政府備案。
第三章現售管理
第二十條商品房現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
(二)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或者使用土地的批準文件;
(三)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四)已通過竣工驗收并辦理了房屋權屬初始登記;
(五)拆遷安置已經落實;
(六)物業管理方案已經落實;
(七)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等配套基礎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其他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或者已確定施工進度和交付日期;
第二十一條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前,將作為合同標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銷售給他人。
第二十二條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采取返本銷售或者變相返本銷售的方式銷售商品房。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變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銷售未竣工的商品房。
第二十三條商品住宅按套銷售,不得分割拆零銷售。
第二十四條銷售人應將已銷售的商品房按套及時在房地產網站和現場公示。
第四章銷售
第二十五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委托中介服務機構銷售商品房的,受托機構應當是依法設立并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和已在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
第二十六條受托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銷售商品房時,應當在營業場所公示商品房的有關證明文件和商品房銷售委托書。
第二十七條受托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銷售商品房時,應當如實向買受人介紹所銷售商品房的有關情況。
第二十八條受托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在銷售商品房時除依法收取傭金以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第五章合同管理
第二十九條商品房銷售時,商品房銷售人和買受人經充分協商,達成一致,簽訂書面合同,也可以按照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門監制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簽訂合同。
第三十條商品房銷售人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將商品房買賣合同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
第三十一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需購買商品買賣合同的應到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購買,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登記薄。
第三十二條商品房買賣合同登記備案實行“實名制”。
第六章廣告管理
第三十三條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各類房地產廣告的審批工作,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在其職責范圍內配合工商行政主管部門做好相關工作。
第三十四條房地產廣告,應當具有或者提供下列真實、合法、有效的證明文件: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權利人、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的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
(二)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
(三)土地主管部門頒發的項目土地使用權證明;
(四)房地產項目預售、出售廣告,應當具有房產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預售、銷售許可證明;出租、項目轉讓廣告,應當具有相應的產權證明;
(五)中介機構所的房地產項目廣告,應當提供業主委托證明;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證明;
(七)各新聞媒體網絡及廣告場所,凡涉及房地產房預售、銷售的廣告,必須經市工商、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簽署意見后,方可采用。否則,將追究撰自采用廣告的責任。
現房廣告的還應提供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
第三十五條房地產預售、銷售廣告必須載明以下事項:
(一)開發企業名稱;
(二)中介服務機構銷售的,載明該機構名稱;
(三)預售或者銷售許可證書號。
廣告中僅介紹房地產項目名稱的,可以不必載明上述事項。
第三十六條房地產廣告必須真實、合法、科學、準確、符合實際,不得在地理位置、區位環境、物業管理、戶型、面積、設計等方面欺騙或者誤導公眾。
第三十七條有下列情況的房地產不得廣告:
(一)未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開發建設的;
(二)未經國家征用的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建設的;
(三)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規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四)預售商品房未取得該項目預售許可證的;
(五)權屬有爭議的;
(六)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的;
(七)不符合工程質量標準,經驗收不合格的;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八條房地產廣告中不得出現融資或者變相融資的內容,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資回報的承諾。
第七章信息管理
第三十九條建設、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和預警預報系統,建立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檔案。
第四十條已批準設立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按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網上聯機,將其企業的基本情況、項目情況、商品房價格、銷售情況等動態信息及時發送給房產行政主管部門。
第四十一條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定期匯總、分析和全市商品房交易的相關信息,并提供網上公開查詢服務和網上交易服務。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違反本細則規定,擅自預售商品房的,根據《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預售,補辦手續,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已收取的預付款1%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采取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的,根據《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預售,撤銷商品房預售許可,并處3萬元罰款。
第四十四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違反規定用途使用商品房預售款的,根據《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糾正,并可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未取得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擅自銷售商品房的,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銷售活動,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在未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前,將作為合同標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銷售給他人的,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未按規定將需要由其提供的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資料報送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的現售條件現售商品房的;
(二)未按照規定在商品房現售前將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及符合商品房現售條件的有關證明文件報送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
(三)返本銷售或者變相返本銷售商品房的;
(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變相售后包租方式銷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五)分割拆零銷售商品住宅的;
(六)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向買受人收取預訂款性質費用的;
(七)未按照規定向買受人明示《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的;
(八)委托沒有資格的機構銷售商品房的。
第四十九條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銷售不符合銷售條件的商品房的,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處以警告,責令停止銷售,并可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關鍵詞:房地產;評估;現狀;對策
隨著住房制度的進一步改革和房地產業的快速發展,目前,房地產業行業已經成為我國國民經濟發展的支柱性產業。房地產市場和房地產估價服務的關系非常密切,在目中程度上來講,我國房地產業的快速發展為評估行業的發展提供了廣闊的空間,但是,從發展狀況來看,估價的發展還不能適應社會需求,有必要提出有針對性的解決方案,切實為老百姓解決關系切身利益,解決一些實際問題。
一、發展現狀分析
在我國,房地產估價行業起步比較晚,但是,經過近幾年的發展、創新,逐步建立起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制度,房地產估價機構的運營在主管部門的指導下逐漸步入正軌,其現狀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制定了較為完善的有關法律規章。主要有《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房地產估價師注冊管理辦法》等。二是建立并逐步完善房地產執業資格制度和評估的技術規范。據統計,我國目前約有15000人獲得房地產估價師的執業資格,已經注冊成立的房地產估價的各類機構三千余家,按照資質級別的不同,規定了他們的業務范圍,同時,《房地產估價規范》已經出臺,對評估的程序、技術規范等都進行了詳細的規定。三是逐步形成了具有行業自律標準的、統一的、開放的房地產估價市場。按照國家規定,屬于經濟鑒證類中介機構的房地產估價機構進行了脫鉤改制,原有的房地產估價機構改制有限責任公司或者合伙制企業。在改制中介機構的同時,我國的各級房地產管理部門逐步實行政事分開,充分發揮房地產估價師學會在房地產市場上的職能,建立并逐步完善了房地產市場的自律機制。
二、主要問題分析
從總體上看,我國的房地產評估業還存在著一些比較突出的問題,下面我們對這些問題進行簡要地分析。
一是房地產評估機構的產權問題還不十分明確。我國的房地產評估機構和工作人員沒有在真正意義上實現脫鉤,估價人員表面上是脫鉤了,實際上其管理部門仍然是原來沒有脫鉤時的主管部門,一些人員還在原來的主管部門擔任職務。估價機構的管理人員是由原來的主管部門任命的,主要業務來源仍然是原來的主管部門,與原來的主管部門之間仍然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雖然房地產估價機構可以是合伙制,也可以是有限責任公司,但是,在現實社會中,幾乎是清一色的有限責任公司,因為,有限責任公司出資人不會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根據《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中的有關規定,采取有限責任公司制的一級房地產估價機構的注冊資金也只有200萬元,在這樣的情況下,就不能夠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性不是很好。我國的房地產估價機構的經營效率比較低,主要是因為受到有限責任公司體制的影響,出資人的投資主要是為了分紅,如果一些人出資比較少,在公司所占的股份就比較少,對公司的經營狀況就很難做到盡職盡責,因此,導致房地產估價機構的運營效率不高。
二是相關的法制建設還不能夠滿足房地產估價行業的發展需要,在我國,律師、會計師、估價師屬于當前的三個比較大的中介行業,目前已經有了《律師法》和《注冊會計師法》,但是,針對估價師卻沒有一部具有針對性的法律來進行規范,雖然也制定了《房地產估價師注冊管理辦法》、《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但是,這畢竟不是法律,因此,在房地產估價的各項法律、法規中,實施的細則還不健全,對于不同用途的房地產沒有針對性很強的技術標準和規范。
三是房地產估價人員的素質參差不齊,還不能夠滿足本行業對人才的需求。在估價師考試中,最主要的還是理論考核,沒有對相關人員的專業工作經歷進行限制,因此就出現了一些沒有工作實踐經驗,但是理論基礎比較好的大學畢業生在考試中的通過率比較高,而那些工作經驗比較豐富的從業人員在考試中的通過率非常低,并且,由于工作單位業務范圍的單一性,使從業人員只是比較熟悉某一方面的業務,對相關性不是很強的其他類型評估業務不夠熟悉,綜合能力不強。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的級別設置還比較單一,沒有按照初、中、高的級別來設置,而是只設置了相當于中級職稱的房地產估價師。對房地產估價師的再教育還比較缺乏。
三、對策與建議
針對以上對房地產評估行業的發展現狀以及存在的主要問題的分析,我們提出以下建議和策略:
一是采取有效措施,切實加強對市場環境的監管力度。首先,要進一步做好房地產評估機構的脫鉤改制,讓房地產評估行業的各個機構真正作為獨立的中介機構在平等競爭的市場環境良性發展,并保持房地產估價活動不受外界因素干預,確保估價成果的公正性和獨立性。房地產主管部門應該在充分調查房地產估價市場的基礎上,制定房地產估價市場運行以及監管規則。二是做好房地產估價行業相關法律法規體系建設工作。制定出適合當前市場現狀的房地產評估行業技術規范,并在有關法律法規定基礎上制定出可操作性更強的實施細則,國家立法部門應該在相關規范和法規定基礎上,研究制定《估價師法》。三是打破目前估價師級別設置比較單一的局面,實行分級制,對從業人員實現動態管理,以便形成結構合理的從業人員梯隊,同時,通過嚴把質量關、完善繼續教育機制等措施提高從業人員的綜合素質。四是以創新的思維強力推進房地產評估行業的信用體系建設。
四、結束語
房地產評估是房地產行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社會經濟的發展過程中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雖然,目前處于初級階段,且還存在著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但是,結合我國的國情采取措施進行規范,房地產評估會日趨成熟,可以在推動社會經濟快速協調發展方面發揮更大的作用。
參考文獻:
(一)現售商品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具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
(二)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或者使用土地的批準文件;
(三)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四)已通過竣工驗收;
(五)拆遷安置已經落實;
(六)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等配套基礎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其他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或者已確定施工進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業管理方案已經落實。
第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現售前將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及符合商品房現售條件的有關證明文件報送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
不得重復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