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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階段
1986年為了配合國有企業改革,實行勞動合同制,促進勞動力的合理流動,國務院頒發了《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這標志著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的建立。《暫行規定》雖然對失業保險制度的主要構成要素如實施范圍、對象、資金來源、支付標準、管理機構都作了說明,但正如它的名稱一樣還帶有計劃經濟的色彩,其實施范圍狹窄,資金來源渠道單一,保障能力有限,失業救濟性質明顯。
2.發展階段
20世紀90年代以后,由于經濟改革的力度加大,國有企業富余人員問題浮出水面。為了進一步發揮失業保險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中的作用,1993年國務院又頒發了《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以代替1986年的《暫行規定》,但是《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并沒有對《暫行規定》有大的突破和超越,失業保險原有的問題依然存在,在新的形勢下有些問題甚至更加尖銳和突出,從而導致了失業保險在經濟改革中沒有擔當起應有的責任,滯后于經濟的發展,在一定程度上延緩了改革的進程。
3.鞏固階段
1999年國務院的《失業保險條例》,在完善失業保險制度、強化失業保險的保障功能、強調失業保險權利與義務的對應、體現失業保險的性質、保障職工合法權益方面無疑有很大的進步。確立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和促進再就業的基本宗旨。將失業保險的實施范圍擴大到城鎮各類企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建立了國家、單位、職工三方負擔的籌資機制。在支出項目安排上,強調了失業保險金及其相關支出,增加了職業介紹補貼的開支項目,取消了生產自救費和管理費。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按照高于當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原則制定。提高了統籌層次,實行了市級統籌。加強了基金管理,規定失業保險基金必須存人銀行的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二、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
1.覆蓋范圍窄,多數失業者享受不到失業保險金待遇
自《失業保險條例》實施后,失業保險的覆蓋范圍比過去大,但與我國勞動力資源豐富和就業崗位有限的實際情況比較而言,還是顯得比較窄。我國廣大農村還存在大量剩余勞動力,雖然現行的失業保險條例已把農民合同工納入社會保險體系中,規定對工齡滿1年以上、雇用單位已為其繳納失業保險費的農民合同工,可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補助。但是,這不能覆蓋大量進城從事短時間打工的農民和每年從大中專院校畢業走向社會,短期內難以就業的畢業生,他們的失業保險問題也是一個亟待深入研究的新課題。
2.失業保險金來源渠道狹窄
失業保險金主要來源于征收的失業保險費,而各地的失業保險金以縣(市)統籌,在當地使用。可見,失業保險金來源渠道單一,統籌層次低,防范和分散失業風險的能力不高、調劑能力差。
3.失業保險僅限于生活救助
《失業保險條例》建立失業保險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但是實際上,我國失業保險僅圍繞失業人員最低生活保障展開,在如何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方面沒有過多的涉及。面對越來越多的失業人員,沒有相應的就業激勵機制和再就業培訓措施,單靠給予生活救助是不夠的,最終會導致保險基金不足,無法保障眾多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
三、完善失業保險制度的對策
1.調整失業保險制度理念,充分認識就業保障的重要性
社會保障應該具有就業保障的功能,其基金的支出,構成社會消費需求,與經濟擴張和收縮之間存在著一種反向運動的內在聯系。在經濟繁榮、就業增加、收入提高、社會消費需求具有擴張傾向性時,社會保障金支出就會減少;反之,社會保障金支出就會增加。因此,只有達到充分的就業,才會從根本上減輕社會保障的負擔。因此,應把失業保險制度與積極勞動政策緊密結合起來,建立就業導向型的失業保障制度,以實現擴大就業的總目標。
2.進一步擴大失業保險覆蓋面,拓寬失業保險基金的來源渠道
由于失業本身是一種廣泛的社會現象,因此要進一步擴大失業保險的覆蓋面,讓所有非自愿而處于失業狀態的人都能夠享受一定的失業保障并獲得就業的機會,使失業保障進一步社會化,做到應保盡保。當前,要盡快將剛畢業暫未找到工作的學生,政府機構和事業單位改革被精減下來尚未找到工作的人,農民合同工,農村潛在的失業者等納入失業保險的范圍。同時,要拓寬失業保險基金的來源渠道,建立基金來源多元化的失業保障體系,以滿足基金不斷增長的要求。
3.將失業保險與促進再就業工作聯系起來,營造失業人員再就業的寬松環境
推動失業人員重新就業本身就是失業保險工作的一個有機部分,失業保險除了對失業人員進行救濟外,另一項重要工作就是促進失業人員的再就業。提高失業人員的再就業能力是解決失業問題的根本。因此,要將失業保險與促進再就業工作密切聯系起來,加強對失業人員的職業培訓,做到失業培訓工作經常化、有針對性,著力于全面提高失業人員的素質。另外,要營造失業人員再就業的寬松環境,做到一要適當降低創業的門檻,減少失業人員創辦企業的資金限額和各種限制條件;二要為創業者提供適當的資金支持,包括實施放寬貸款條件、降低貸款利息等舉措;三要對失業人員創辦企業提供一定的稅費減免,降低創業的負擔;四要鼓勵創辦一些勞動密集型企業,以緩解就業的壓力。
結束語
綜上所述,我國政府非常重視社會保障體系的完善,而失業保險制度作為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應予以高度的重視。我國應根據實際情況,借鑒其他國家經驗,不斷完善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充分發揮失業保險制度在促進就業中的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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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就業保障是失業保險制度應對挑戰的必然選擇
1.就業壓力帶來的挑戰。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我國就業形勢依然嚴峻。越來越大的供需差距、經濟增長對就業的彈性逐漸降低都是不得不面對的客觀現實。
從勞動力供給看,“十五”期間,新生勞動力每年達到1400萬人,城鎮登記注冊的下崗失業人員截至2001年底已達到1250萬人,同時農村剩余勞動力已有1.5億人以上,“十五”期間每年還要新增加農村剩余勞動力500—600萬人,勞動力供給將是一個數以億計的龐大群體。而從勞動力需求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1年的全國62個城市勞動力市場供求信息就已經顯示,100個求職者只有75個就業崗位,供給已大于需求。2002年,各大城市的就業形勢依然嚴峻,以北京市為例,勞動力市場供求比例大致為1.4:1,即100個求職者中僅有71個就業崗位,供求矛盾由此可見一斑。
中國已經加入wto,將來各行各業會逐漸融入國際市場的競爭中去,這樣一來,雖然在新興產業、新興正規部門和非正規部門會創造新的就業崗位,但傳統正規部門會進一步減少,預示著勞動力市場的需求會進一步減少。
更為嚴重的是,一方面由于下崗職工在勞動力市場上的競爭力較弱,再就業率將會逐漸下降,失業大軍將不斷擴充;農村剩余勞動力的增多,每年的外出流量仍會大于返鄉量,勞動力的供給將會不斷增長。可見,勞動力供給與需求的矛盾將越來越尖銳。
2.下崗職工向失業并軌帶來的挑戰。到2003年底,所有下崗職工都要出中心,轉換身份進入市場,尋求再就業,到那時,目前這種過渡性“雙軌制”保護機制將告結束,企業排出的富余人員將依國際慣例,直接表現為裁員或失業,其保障也相應地由失業保險承擔。下崗職工并人失業保險后,如果繼續按照現行制度,失業保險將難以應付如此沉重的壓力。可以通過預測下崗職工完全“并軌”后,即2004年失業保險基金的收支來看其影響。
失業保險金的收入在國家財政收入不大的情況下,主要是靠征收失業保險費得到的。失業保險金的年收入應該等于參加失業保險的人數乘以月繳費基數(并不等同于實際工資)乘以12,再乘以0.03(企業、員工繳費比例相加)。2001年,全國參加失業保險的人數為10355萬人,比2000年減少54萬人。全國失業保險基金收入187億元,比上年增長16.8%。考慮到失業保險制度的強制性會逐漸增強,參加失業保險人數按1.2億人計算,年繳費基數按7000元計算,這樣,得到失業保險基金收入也就是252億元。
再來計算失業保險基金的支出。2001年,用于保險失業人員基本生活費用支出88億元,為保障下崗職工基本生活向國有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調劑資金45億元,本年實現基金盈余54億元,到2001年底,全國失業保險基金滾存結余226億元。全年共有469萬名失業人員享受到不同期限的失業保險待遇。到年底領取失業保險金人數為312萬。在此基礎上,可以算出每位失業人員在2001年內(每人的失業期限不同)得到的失業保險平均金額是2256元。假設2004年,領取失業保險金的人數為失業人員的一半,即1000萬。由于下崗人員就業競爭力不強,在勞動力市場中處于弱勢,其失業時間將長于正常失業人員,而且由于其龐大的人口基數,因此,失業保險金子均金額必將大幅度提高,而且由于經濟的發展、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失業保險待遇水平也將必然提高。因此,我們將2004年的失業保險平均領取金額定為3000元。那么,僅失業人員基本生活費一項就300億元,已經超過當年收入了,更別指望失業保險支付就業指導、技能培訓的費用了。
在上述保守的估計下,“并軌”尚且對失業保險帶來如此的沖擊,而管理成本提高、基金管理不善等現實問題的存在定會使失業保險形勢更加嚴峻。
3.就業方式變化帶來的挑戰。在我國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由于經濟改革,產業結構調整或重組,曾使大批職工失去工作崗位。目前中國已經加入wto,由于經濟全球化帶來的競爭將更加激烈,加之人們生活理念、就業觀念的變化、經濟的全球化,所有這些定會帶來就業方式的多樣化,臨時就業、彈性就業、勞務式工作將大量出現。而就業方式的多樣化也符合我國當前和將來一段時間解決嚴重就業問題的政策選擇。我國政府實施積極的促進就業的政策,千方百計擴大就業規模,實現靈活的就業形式:引導勞動者轉變就業觀念,采取非全日制、臨時性、階段性和彈性工作時間等多種靈活的就業形式,提倡自主擇業。因此,新的就業方式定會帶來新的勞動力需求,必將為緩解就業壓力提供可能,但不是必然。因此伴隨著就業方式多樣化產生的將是不規則的失業,是針對傳統就業方式的傳統的就業保險制度不能解決的,在將來,從事臨時性工作、工作時間短的人會越來越多,由于沒有達到最低繳費期限,沒有資格享受社會保障權益的人會逐漸增多。如何適應新情況,是否覆蓋?部分覆蓋?全部覆蓋?如果處理不好,將這些新型就業方式的從業人員完全排除在失業保險范圍以外,或者完全覆蓋,可能都會抑制就業方式的豐富和發展,使就業壓力無法緩解。因此,這是失業保險制度面臨的一個挑戰。覆蓋范圍擴大與否應從就業保障的角度、促進再就業的角度出發。
4.國際上失業保險制度改革的主要方向和發展趨勢也是在向提供就業保障轉變。近些年來,各國在失業保險制度方面一個突出的改革方向就是變消極的生活保障為積極的促進再就業,以實現積極的就業保障。許多國家不僅工作重心逐步向這方面轉移,而且在失業保險支出的分配上,也開始注重失業保險促進就業功能的發揮。如德國的失業保險基金支出中,除60%用于保險給付外,余下40%中的大部分被用于職業介紹、職業培訓及其補貼、補助企業雇傭等促進就業的工作上。目前,英國和法國每年用于職業培訓的經費分別為30億英鎊、170億法郎。德國的失業保險部門也成了各級政府推行各級勞動就業政策的責任機構之一。美國政府進入20世紀90年代,也更加重視職業培訓和失業人員再就業問題,克林頓執政時期就制定了《美國再就業法案》,主旨就是促進失業者得到他們所需的有效的、高質量的培訓。可以看出,目前各國失業保險制度中促進就業的規定越來越多,失業保險越來越向就業保險靠攏。
綜上所述,我國失業保險制度面臨的最大的挑戰是日趨嚴重的失業現象,因為就業形勢嚴峻,“并軌”壓力巨大、新的就業方式大量出現都將導致失業人數驟增和失業現象的復雜。而失業率每增加一個百分點,便意味著社會保險基金不僅喪失了1%的勞動者的繳費,而且必須為每一個新增的失業者提供失業保險金等。在這種時代背景下,唯有強化失業保險促進就業的功能,為失業人員提供就業保險,才能減緩失業保險制度的壓力,才能迎接未來的挑戰。
二、如何構建就業保障型失業保險制度
構建就業保障型失業保險制度,不可能一蹴而就,就是再遠大的目標也要通過一個個切實可行的計劃方案、一些實際有效的措施來實現。因此,構建就業保障型失業保險制度是一個逐步的、漸進的過程。
1.突出就業導向。失業保險是通過提高現金援助,為失業者贏得求職的緩沖時間,有時間尋找“適合”自己的工作,以此開展生產自救,幫助失業者重新就業。突出“就業導向”,是為了激勵失業者盡快就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失業保險水平不宜高,避免“養懶漢”現象。做到這一點,要保持失業保險待遇水平與經濟增長相適應,以避免出現西方福利國家中的“失業陷阱”。而且失業保險水平的提高也意味著失業保險費率的提高,會加重就業者和雇主的負擔,使企業勞動力成本上升,市場競爭力減弱。
(2)拉大失業保險待遇,使失業保險待遇與領取時間掛鉤,如隨著領取時間的推移,失業保險金額度逐漸降低。失業期越短,當前給付額就越高。可以規定,失業三個月內可獲較高水平的失業保險金,而失業超過三個月,則水平就低一些,逐月降低,直到降到一定基準。
(3)調整失業保險基金支出結構,加大就業指導、技能培訓等促進就業方面的投入,為實現就業保障型的社會保險制度提供資金上的保證。
(4)抑制解雇,通過資助不景氣而被迫縮小規模的企業,力爭企業在不裁員或少裁員的情況下,內部消化過剩人員;資助一些條件差的企業,幫助其改善就業環境,減少解雇員工情況的發生;對企業為職工內部轉崗培訓所需設施提供長期低息貸款等方式抑制企業的解雇行為,從而減少失業,達到既減輕失業保險負擔,又促進就業的目的。
(5)愿意從事比自己能力低下的簡單工作可以獲得工作補貼。
(6)提供就業崗位。我國政府的服務部門可以為失業人員提供一些就業崗位,如清潔環衛工作等,一方面促進再就業,另一方面降低人力成本。
(7)引導失業人員樹立符合市場就業模式需求的就業價值觀念,認識到“學習——就業——再學習——再就業”模式的重要性。
2.完善培訓體系。一是勞動部門職業培訓機構應建立起科學的、合理的、靈活的、與再就業和社會經濟發展相適應的培訓機制,建立健全職業技能開發的組織機構,采取多種辦學方法和教學形式,全方位地組織失業職工進行提高素質的就業培訓;二是勞動部門要增加對再就業培訓工作的投入,加大技能開發投入的比重和培訓與就業結合的密度,圍繞當前經濟形勢和企業生產的發展目標,制定具體計劃和長遠規劃;三是鼓勵支持有條件的行業、單位、團體和個人興辦培訓實體,挖掘各級培訓機構的潛力,建立多種形式、多個渠道的培訓網絡;四是構建完善的培訓網絡,應著眼于新興的行業和工種,根據社會的變化及發展需求隨時調整培訓內容,不斷推出符合社會經濟發展需要的就業培訓。
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是在1986年正式建立的。建立失業保險制度的主要目的之一是配合國有企業改革和勞動制度改革。1993年4月,國務院了《國有企事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1999年1月國務院又頒布了《失業保險條例》,它標志著我國失業保險制度進入了正常運行時期。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市場經濟體制的日益完善,失業保險制度越來越不能更好地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實施中存在諸多問題和不足,極大地影響了失業保險的保障作用。概括起來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1現行失業保險制度的覆蓋面過窄,不能涵蓋所有勞動者。社會保障覆蓋面的大小,反映了一個國家社會保障的總體狀況,是社會保障的核心問題。我國的就業和失業保障制度主要是針對城鎮人口設計實施的。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和我國的城鎮化進程快速提高,目前,全國外出務工的農民工總量規模巨大。
1.2現行失業保險基金規模小,基金承受能力較弱。由于失業保障制度在實施過程中出現失業保險覆蓋范圍越來越窄的的現象,導致收繳的失業保險數額有限,基金承受能力相對較弱,遠低于國際上失業救濟金的平衡水平,致使其難以應付越來越嚴峻的失業保障形勢,失業保險的受益率和替代率較低,失業保險金和失業補償的總體水平不高。
1.3失業保險統籌水平和統籌層次較低,影響失業保障作用的充分發揮。目前失業保險制度在直轄市和設區的市實行全市統籌,其他地區的統籌層次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大部分地區實際上是地級市層次的失業保險統籌。由于統籌層次較低,基金的整體承受能力較弱,從而造成了一些地區失業保險基金嚴重不足,而另一些地區則存在大量結余。我國現階段只有部分地區建立了調劑金制度,失業保險社會互濟的功能不能得以充分發揮。
1.4失業保險制度對如何合理地使用基金,合理確定基金使用的結構和比例,沒做明確說明。失業保險基金的支出鑒于我國目前失業人員多、基金有限的情況下,目前過于偏重失業人員的生活救濟,促進再就業的功能明顯弱化,不能形成有效的良性循環。
1.5《失業保險條例》的正常實施,缺乏與之相配套的監管機制。雖然1999年國務院的《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一些法規在實際工作中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在失業保險實施過程中出現的諸多問題,則沒有可靠的法律依據進行解決,法律中缺乏責任規范和制裁辦法,同時,失業保險制度所指定的監管機構,在分工和監管方面描述的比較籠統,致使監管部門不能完全發揮其有效的監督作用,使失業保險工作在征繳、使用、監管方面面臨嚴重困難。
2健全和完善失業保險制度的建議2.1擴大失業保險覆蓋面。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以及從業人員結構和層次的不斷發生變化,相對于正規就業人員,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失業保險具有自身的特殊性,應針對具體特點,合理確定標準和操作辦法,要有利于勞動力的合理流動,確保靈活就業人員能夠順利參保失業保險。這樣有利于保持社會安定。拓寬失業保險的覆蓋面,將這些人員盡快納入失業保險的征繳范圍,增加失業保險基金的存量的同時,使這部分人的失業保險得以保障。
2.2從失業保險“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來考慮,是否也應統一建立起個人失業保險繳費賬戶。規定企業所繳納的費用按多少比例進入個人賬戶,多少比例進入統籌基金。明確享受失業保險的條件,不僅要根據繳費時間的長短,還要根據繳費賬戶的多少來確定應享受的失業保險待遇。還可采取根據失業風險程度實行差別費率,政府根據各行各業的情況,對失業率高的行業按高的費率來征收保險費,對失業率低的行業按相應的費率來征收。
2.3合理確定基金使用的比例。以失業救濟和保障基本生活為主,緊密結合再就業,實行有效管理。首先,將基金用于失業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包括失業救濟金、醫療補助金、生活困難補助和失業女職工生育補助金等方面進行合理分配;其次,運用一定的基金積極幫助失業職工再就業,包括轉業訓練費、生產自救費、職業介紹等,同時,通過發放一定的救濟金作為啟動資金,鼓勵失業職工組織起來就業和自謀職業;再次,為充分發揮失業保險促進就業的作用,對于那些一畢業就失業的大學生,可考慮從社會責任和社會效益的角度,逐步將他們納入失業保險的保障范圍,失業保險基金應該出一部分錢,通過發放職業培訓補貼等方式,幫助這些大學生盡快就業。
2.4建立失業保險信息監控網絡系統。為了使基金真正體現社會保障功能,應盡快建立信息監控網絡,實現失業保險的全方位監控。建議建立由政府有關部門代表、用人單位代表、勞動者代表、工會代表和其他公眾團體代表組成的社會監督機構,負責對失業保險工作的監督。按期、定時公布失業保險基金的使用情況,增加基金使用的透明度,以有效控制基金的不明流向,杜絕挪用、侵占基金現象的發生,還要由財政、審計等部門加強對預算決算的審核和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2.5盡快出臺與失業保險條例相配套的一系列的法律法規。完善失業保險的法律法規體系,使失業保險制度的建設有法可依,為失業保險條例的有效實施提供一個良好的法律環境。
2.6建立科學、完整的失業保險統計指標體系。沒有相關信息地收集,就沒有科學地分析與預測。建立以失業人數、失業結構、失業再就業比例與結構、失業保險基金收支數量與結構、失業保險金的增值與保值比例等指標為主的統計指標體系,有利于失業保險基金現狀的真實反映。
3結論
完善的失業保險制度,牽動著整個社會發展、社會穩定的大局,它不僅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是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的需要,同時也是維護社會穩定,共建和諧社會的需要。
摘要:建立失業保險制度是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但現行失業保險制度在實施中存在諸多問題和不足,極大地影響了失業保險的保障作用。為此,提出了相關合理化建議。
關鍵詞:失業保險問題建議
參考文獻:
一、失業保險基金的籌集
失業保險作為現代社會保障的一項重要內容,不再是單純的社會救濟行為,而是促進市場競爭順利進行,保證市場經濟體制正常運行的必要社會條件。市場經濟,遵循權利與義務相統一,失業保險同樣要堅持這一原則。失業保險的受益者,在享受權利的前提是為社會作出貢獻和繳納保險費。因而,失業保險的各個主體應當承擔相應的義務與責任。失業保險的主體有國家、集體和個人。就企業而言,有了失業保險,職工失業時能獲得物質幫助,后顧之憂解除了,更能發揮其生產和創造能力,為企業帶來更多、更好的效益。企業從失業保險中獲得了收益,應當承擔相應的義務,向失業保險機構繳納一定的費用。就政府而言,政府對參加失業保險的勞動者在失業時給予一定的補貼,等于是再生產勞動力的投資,為他們的生活、再就業作出貢獻,緩和了社會矛盾,有利于整個社會秩序的穩定,為經濟的發展創造了良好的外部條件。就個人而言,他們失業時,能得到社會的幫助與補償,從社會保障中得到了好處,也要承擔相應的義務與責任,向社會保障繳納一定的費用。
我國現行的失業保險基金主要來源于兩個方面:政府的財政補貼與企業繳納的保險費,各地在實際執行過程中也有少數從勞動者(尤其是職工)個人身上籌措的。目前,部分國有企業處于明虧和潛虧狀態,只能以當地最低生活水平或職工工資的30%左右發放救濟金,職工難以維持基本生活,不可能再拿出一筆錢來繳納失業保險費。但效益好的企業往往又不愿參加失業保險。這就造成企業失業保險金的收繳困難。就政府而言,對失業保險的財政補貼無論是按國際慣例,還是從建立市場經濟體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來看都是必須的。但是,由于我國目前正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人口多、底子薄,國家財政積累有限,而且,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健全,需要一系列配套措施的實施和開展,這往往需要相當大的資金投入。因此,政府還不可能拿出太多的資金用于失業保險。改革開放以來,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國民收入的增長,個人收入也逐步增加,個人繳納一定的失業保險費不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個人繳納一定的失業保險費,具有下列好處:首先,能開辟失業保險費的征集渠道,增強社會保障基金的儲備和承受能力,適當減輕國家財政和企業的負擔;其次,有利于打破失業保險金完全由國家、企業包下來的舊觀念,增強職工參與失業保險的意識和自我保障意識,從根本上改變職工因國家、企業包得過多、統得過死而形成的依賴思想;第三,能引導職工關心失業保險事業,促進更廣泛地實行失業保險的群眾監督機制;第四,有利于增加職工的就業危機感,更加珍惜就業機會,增強其工作熱情和責任感,有利于提高企業勞動效率。
由于部分企業缺乏足夠的失業保障意識,借故各種理由拒交失業保險金,增加了資金籌措的難度。為了保證失業保險基金的籌集,可以從法律角度考慮建立一個新稅種:失業保險稅,通過稅收方式對失業保險金進行籌集。與我國現行的統籌繳費模式相比,失業保險稅模式的優勢在于:(1)更符合效率原則。稅務部門負責失業保險稅的征收,財政部門負責編制失業保險預算,失業保險管理部門負責失業保險金的日常發放,為失業者提供就業培訓和就業指導。這樣,機構精簡,權現分明,任務明確,便于操作和節約征管費用,提高工作效率。(2)具有更強的約束機制。失業保險稅的征收、管理和支付都有嚴格的法律規定,具有較強的法律約束力。(3)更能體現國家、企業、個人共同負擔的原則,有利于實現社會公平目標。失業保險的納稅主體包括各類企事業單位及其勞動者,他們分別按照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失業保險稅,其稅收收入由國家專設機構安排使用,并且國家有責任對失業保險提供最后保證。這樣,使得三方共同負擔原則落在實處。同時,失業保險稅還可通過起征點、稅率等的科學設計,均衡不同納稅主體的經濟負擔,創造企業公平競爭的前提條件。
二、失業保險基金的運用
市場經濟存在通貨膨脹,這就使失業保險基金存在貶值的危險,如果這部分資金不進行自我增值,單依靠國家財政補貼或提高儲畜率,不僅增加國家的財政負擔,也抵消不了通貨膨脹給資金造成貶值的負作用,而且國家的補貼也是很有限的。
失業保險經濟活動具有其特殊性,失業保險基金收取在先,支付在后,而且收入不可能在短時間內全部支付,總是要形成一部分的“閑置”資金。失業保險基金作為社會總資金的一部分,它的閑置就不利于社會總資金的周轉,無法從資金周轉中獲得收益,不利于增加失業保險的后備力量,不利于增強其經濟補償能力。因此,失業保險基金只有進行投資使用,才能提高其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如何進行失業保險的投資運用,關系到失業保險基金保值、增值,加速周轉的關鍵也是我國失業保險制度改革成敗的一個重要環節。失業保險基金的投資運用應該遵循安全性原則,有以下幾種途徑:首先,將失業保險基金存入銀行,以獲得利息收入。這種辦法風險小,收益可靠穩定,但存在資金收益低,擺脫不了通貨膨脹帶來的資金貶值的危險。要克服這一缺陷,需要國家政策支持,給予失業保險基金以優惠利率,要超過物價指數,才能保證失業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其次,購買國庫券或政府債券。可獲得較高的收益,一般都會高于銀行利息。而且國庫券和政府債券不存在什么風險,把失業保險基金用于這方面的投資應該是非常安全的,符合安全性的原則。第三,成立社會保障銀行,專門進行失業保險基金的運營與管理,進行投資融資世界各國在社保方面一個比較成功的經驗就是設立社會保障銀行,獨立于各級政府,實行董事會制度,由政府、勞工、社保三方代表組成,并聘請金融專家。同時建立其監督審查制度,保證基金運用的安全有效。此外,政府在政策上給予扶持,如將一些有相當收益水平、風險小的項目優先照顧社會保障銀行,此外在投資盈利的所得稅方面,政府也要給予優惠。
三、失業保險基金的支出
3.1支出內容失業保險金主要只能用于失業救濟和失業培訓,具體說:失業人員的救濟金及醫療補助費、失業人員的轉業培訓費和扶持失業人員的生產自救費、失業保險管理費等。還不夠全面,應增加:(1)女性失業者的生育補助費和生活困難補助費;(2)專列一項生活困難補助費,讓雙方都失業的夫妻能夠承擔起法定的贍養責任,并讓有其他特殊困難的失業者申請使用;(3)為發揮失業保險金促進和鼓勵失業者參加培訓、重就業的功能,在發放救濟金時向這部分失業者實行某些優惠,如:對參加指定的轉業訓練并經考核合格的,給予一定的補貼;為鼓勵失業者自謀職業,對自謀職業的,將其應享受的失業救濟金一次性全部發放。
3.2支出標準我國現行失業保險制度中規定:失業救濟金發放標準為相當于當地民政部門規定的社會救濟金額的120—150%。但對工作時間長、家庭負擔重的失業人員要適當提高,而且失業救濟金應隨物價上漲而適當調整,具體數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但救濟金的發放標準也不宜太高,否則不能調動失業人員的積極性,且加重國家和企業負擔。現行失業保險制度還規定:失業職工失業前在企業連續工作一年以上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救濟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五年以上的,領取失業救濟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這種以五年工齡為界的劃分似乎過粗,應當再細分一些。
3.3支出結構失業保險金在各個項目的支出結構比例是否科學合理,決定著失業保險制度功能的發揮及制度的運行。我國推行失業保險制度以來,失業保險基金存在著救濟支出比例偏低、管理費支出偏高、生產自救費和轉業訓練費使用效益差等問題,未能很好地發揮失業保險制度應有的功能。我國失業救濟金支出額占同期基金收入的比例仍然偏低,依照國際慣例,失業救濟金是失業保險金支出的大頭,而我國在管理費支出方面卻一直居高不下,連續幾年管理費占基金總支出的比例高達20%以上。在國外,管理費占總支出的比例一般僅在3—4%。失業保險制度建立初期管理費提取比例高一些是難免的,但長期居高不下,用大筆基金超標準購建辦公樓、職工宿舍及交通工具,顯然損害了失業保險制度正常功能的發揮。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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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失業;保險制度;分析
從1986年頒布實施《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開始,到1999年《失業保險條例》的正式實施,中國的失業保險制度經過多年的發展,已經相對完善,在保障失業人員生活和促進就業等方面發揮了很大的作用。但隨著經濟發展,改革的不斷深入,失業保險也面臨著一些問題需要解決。
一、失業保險的覆蓋范圍
失業社會保險是對遭受失業風險,暫時喪失工資收入的失業者設計的,因而失業保險覆蓋范圍主要應是勞動者。由于條件限制,我國最初的失業保險只適用于國有企業職工,這就忽視了對非國有企業職工的保障。隨著我國經濟發展水平和保障能力的提高,我國在1999年《失業保險條例》中將適用范圍界定為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城鎮企業是指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以及其他城鎮企業。這就使得更多的勞動者能夠參加失業保險,保障自己的權利,但仍然存在諸多問題。
一是未將鄉鎮企業納入失業保險范圍。鄉鎮企業職工以農民職工為主,人員眾多,數量很大,在農村勞動力嚴重過剩,并不是每一個農民都有足夠土地耕種的情況下,鄉鎮企業的發展壯大緩解了這一困境。但鄉鎮企業經營狀況極不穩定,一旦這部分農民職工失去工作,而又暫無其它謀生渠道,又將產生眾多失業人員。不但使這部分農民生活難以維持,還會給社會造成不穩定。此外,還有一批非農民職工在鄉鎮企業工作,由于鄉鎮企業不參加失業保險,使這部分人群的權利也難以得到保障。
二是個體工商戶的雇員也未納入保險范圍。目前,我國個體工商戶的雇員數目越來越多,而按照《條例》規定,卻未將這部分雇員納入保障范圍,只是在附則中授權省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將有雇員的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員納入失業保險。有的省份在制定本地相關規定時,未將有雇員的個體工商戶納入范圍。個體工商戶的雇員本身就流動頻繁,失業現象時有發生,如不參加保險,則生活得不到保障,因此,如何加強立法至關重要。
三是農民合同制工人不能享受完整的失業保險待遇。目前,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招用了許多具有農業戶口的合同制工人。根據《條例》規定,農民合同制工人個人不繳納保費,原則上是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但目前用人單位在繳費時,工資總額中已包括農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資。因此《條例》規定,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連續工作滿一年,本單位已繳納失業保險費,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其工作時間長短,對其支付一次性的補助。而從各地實施情況看,一次性補助標準都不是很高。這樣規定顯然有失公平,無論是城鎮戶口還是農業戶口工人,都是為本單位工作的職工,應享受同樣的失業保險待遇。可考慮農業合同制工人個人也適當繳費,而失業后享受城鎮職工同等的失業保險待遇。
四是“職工”范圍法律界定不明。目前許多企業為了逃避責任,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視職工為“臨時工”,拒絕為其辦理失業保險。而實際上國家對臨時工的相關問題早有定論:“用人單位如在臨時性崗位上用工也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并依法為其建立各種社會保險。”但在條例中對職工的界定不明,使得一些企業鉆漏洞,職工權益得不到保障。
五是新增失業群體。目前《失業保險條例》中所指的失業人員只限為就業轉失業的人員,而在現實中,尚有一類人群是從未參加工作的勞動力,其中又有一個頗為引人注目的群體———大學生失業群體。這部分人群沒盡繳費義務,原則上是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但據一些國家的做法,對不能立刻找到工作的大學畢業生作特殊規定,給他們發放失業津貼。我國是否可借鑒類似做法:對其基本生活先做一定保障,幫助其就業,待其正式工作后,再支付相應保費。當然這種做法會加大失業保險基金的支出,而且對當事人的誠信也很難認定。
六是我國農村剩余勞動力數量巨大,這其中一部分人進入城鎮工作,而大部分仍留在農村,基本上處于失業狀態,但目前卻并未納入失業保險。
七是即使是《條例》中明確規定的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參保,但到目前為止參加保險的主要是國有企業,其他性質的企業及事業單位參保率不高。
二、失業保險基金的籌集
《條例》中對繳費基數及比率作了相應規定,但繳費基數并不規范。《條例》中規定:“應參保的城鎮企業事業單位的繳費基數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繳費職工按本人工資的1%繳費”。而對工資總額時間界定不明,是以上一年度單位工資總額平攤到本年各個月份作為基數,還是以上月單位工資總額為基數,各地目前做法并不統一。
而且在基金籌集中,欠費現象比較嚴重,分析其原因:一是一些企業經營不善甚至無力付薪,更不用說繳納失業保險費了;二是有些效益的企業主觀上不愿繳費,覺得本企業職工失業不多,如果繳費,是在背別人的包袱;三是強制性不夠。對某些企業拒不參保,拖欠保費的現象,相關機構更無有效措施解決,導致應收未收,基金籌集困難。
三、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條件
盡管各國都規定了失業保險的覆蓋范圍,但并非參加失業保險的人都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由于失業保險制度擔負著促進就業的責任,因此各國對失業保險的資格條件都很嚴格,中國也不例外。《條例》中規定,失業人員要領取失業保險金,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
(一)依法參加了失業保險,所在用人單位和本人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
此條件規定了勞動者的義務,充分體現了社會保險的特性。但在現實中,某些用人單位由于種種原因未能參保或拖欠保費,繳費期限不足一年,那么失業人員是否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呢?有的省份規定:“用人單位拖欠保費的,職工失業后,按累計實際繳費年限發放待遇,所欠保費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繼續清繳。”但仍然未明確說明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而使繳費期限不足一年應如何處理。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
“非本人意愿”一般指“終止勞動合同的,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等。但其中規定并不明確,如職工違反有關規章制度,甚至故意制造事端,影響正常工作,危害他人利益而被開除也能享受失業保險的話,顯然是不合理的,因此對“非本人意愿失業”應詳加規定。
(三)依法辦理了失業保險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按照《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規定,“失業人員應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到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如果超過這一期限,算自動放棄享受失業保險權利,以前所累計的繳費年限在下次失業時不再計算”。此條規定過于苛刻,如果失業人員發生一些特殊情況,不能在規定的60日內(有些省份規定為30日)辦理申領手續,卻因此不能享受相應待遇,顯然其今后生活難以保障。可否條件放寬,減額發放保險金或保留其以前所累計的繳費年限在下次失業時計算。
四、失業保險待遇給付
我國對失業保險待遇的給付,項目規定較為詳細,除了按累計繳費年限的長短領取不同期限的失業保險金外,還規定了失業人員可享受的其它待遇,如:醫療補助、生育補助,喪葬補助和撫恤補貼,以及減免職業技能培訓費和職業介紹服務費等,但這一規定尚不完善。由于失業保險制度作用不僅在于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更重要的是承擔了促進就業的這一重任。因此,應對失業人員的就業提供更多措施。目前有些地區已經采取了相應方法,如對選擇求職的失業人員,就業服務機構應在60日內提供可供選擇的崗位2次。但這對促進就業來講卻并不全面。可借鑒其他國家(地區)的一些做法,比如臺灣法規定給予失業者創業補助、提前就業獎勵以及給雇傭失業工人企業獎勵。此外,可適當對一些特殊困難的失業者如傷病失業者,老年失業者以及孕婦失業者等特殊的弱者給予額外失業補助。
對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我國規定應高于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這樣既可以保障失業人員的生活,又可促進其再就業。從各地執行情況看,有的省份一般標準都在最低工資70%-80%之間,有的省規定為當地低保金的120%,但此項規定并不符合社會保險的公平效率的原則。一些失業人員在職時工資收入較高,自然比低工資收入的勞動者繳費要多,而在失業時,卻只能領取相同的金額,這顯然并不合理。因此可適當考慮以個人失業前收入的一定比例發放,例如國際勞工公約規定失業保險金不低于原工資的50%;同時可以規定一個最高限額,以避免以前高收入者的失業金仍然很高,喪失勞動積極性。此外,有些失業人員家庭經濟不好,負擔重,可借鑒少數國家的做法,適當調高失業保險金,以保障其實際生活水平。
失業保險待遇給付并不同于養老保險金的給付,它主要是對那些暫時失去工作的人群給予適當經濟幫助,因此,給付并非無期限的。我國針對累計繳費年限的不同而制訂了不同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如: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最長能夠領取24個月的失業保險金。這樣的規定既鼓勵了單位和個人的繳費積極性,又能促使失業人員盡快尋找新的工作。但由于失業嚴重程度經常進行變化,而且不同年齡段的失業人員尋找工作的機會并不均等,因此,可考慮將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隨失業率高低做調整,并針對不同年齡段的失業人員規定不同的領取期限。
五、失業保險待遇的停領規定
由于失業保險主要是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及促進其就業,因此,當失業人員的一些情況發生變動時,就不能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了。
《失業保險條例》規定了以下情形:重新就業,不過《條例》并未明確解釋重新就業的內涵。如果失業人員只是暫時打零工算不算重新就業呢,而且如果重新就業人員不及時通報就業情況,相關機構很難知道實際情況,會加大失業保險基金的支出;應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被勞動教養,但當這類人群刑滿釋放或勞動教養期滿不能立刻找到工作,是否可以繼續享受以前應享受而未享受完的失業保險待遇呢;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相關機構介紹的工作,何為“正當理由”,并未有明確規定,因此實際操作很困難,可以借鑒國際勞工組織44號公約提出的參照標準:提供的職業與失業者的專業、能力、工作經驗相適應,必要時考慮年齡等。
六、失業保險基金的統籌層次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的規定,失業保險基金在直轄市和設區的市實行市級統籌,省、自治區可以集中部分失業保險基金調劑使用,但仍有的市并未實行市級統籌,抗風險能力弱,而且各省的省級調劑金比例大不相同。因此,應努力提高統籌層次。
七、有關數據統計不準確
失業保險是針對失業人員提供保障措施,因此失業人員的數量關系到失業保險政策的制定和調整。因此,失業率這一統計指標能否準確和及時極為重要,但我國失業率卻不能完全反映我國失業情況。我國失業率指的是城鎮登記失業率,那些在城鎮打工的農民工及農村無活可干的勞動者并未統計在內;而且也并非全部城鎮失業人員都會到相關機構去進行失業登記。根據這樣統計出來的失業率制定政策必然影響失業保險的實施效果。
參考文獻:
[1]熊敏鵬等《社會保障學》[M]機械工業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