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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醫療保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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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醫療保險條例

補充醫療保險條例范文第1篇

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是指企業根據自身效益和實力自主舉辦的一種補充性醫療保險形式。主要通過社會醫療保險機構、商業醫療保險機構、大型企業集團自主經辦等形式進行保障。1998年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之后相繼出臺了《關于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社【2002】18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目前,對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政策的主要依據是上述三大文件。海南省1995年頒布《海南經濟特區城鎮從業人員醫療保險條例》,2001年頒布《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條例》。《條例》分總則、基本醫療保險費征繳、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管理、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基本醫療保險的管理和監督、法律責任、附則7章60條。2001年7月1日并施行《海南省社會補充醫療保險辦法》,主要明確了社會補充醫療保險覆蓋范圍、費用征收金額、征收方式、所享受的待遇、管理辦法及其它特殊行業交費標準、執行時間等。2007年7月,海南省政府《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省本級社會補充醫療保險費征收標準的通知(瓊府〔2007〕51號)》。

二、海南省國有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實施現狀及問題分析

(一)海南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實施現狀

海南省目前主要采取的是政府強制性基本醫療保險,其它社會補充醫療保險作為輔助醫療保險制度。各公司在實施時有自己不同的詮釋和操作方式:投保自愿、選擇自由、形式多樣;基金籌集來源為單位、個人或共同投保;服務項目和承保范圍可以是基本醫療,也可以是特殊醫療,個別病種等;投保對象是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或已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人;經營目的和管理形式為商業保險形式、職工福利保障形式、與關聯單位采取相互合作、儲蓄積累等;費用報銷給付補償方式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其它形式給付。

(二)海南D公司企業補充醫療保險

的實施情況1.公司基本情況海南D公司是一家國有電網資產公司。公司業務涉及全海南島各個市縣,總部位于海口市,目前全公司員工約為12000人,資產總額約人民幣150億元。自2009年12月公司通過《海南D公司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實施辦法(試行)》后,2010年1月1日開始為已在公司社保部參加海南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職工和退休人員建立了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并將有償解除勞動合同人員也納入享受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待遇范圍。2.基金籌集使用方式海南D公司在參照國家關于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基金管理相關規定以及我國電力行業對補充醫療保險基金籌集做法后,規定補充醫療保險基金于每月由公司財務部門在參保人員的工資總額中按2%提取。3.醫療費用補助標準對年度內超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的于最高限額內的個人支付部分補助標準為退休人員補助90%,在職人員補助80%;對年度內超過大額醫療救助保險最高支付限額以上部分,由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按照80%給予補助。對于部分重大或特殊疾病,其門診及住院在起付線以內的個人自付部分按90%給予補助。參保人員一次住院使用的一次性醫用材料在基本醫療保險支付限額以上個人負擔部分,由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按70%給予補助4.管理監督與制度運行現狀分析(1)管理監督方面:D公司成立了由公司社保部帶頭、其它各部門負責人及職工代表組成的補充醫療保險管理委員會。委員會主要職責是制定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各政策及實施管理辦法、審核監督各制度執行及保險資金使用情況、協調各部門對保險運行及各特殊重大事項的研究決定工作等。(2)制度運行情況:海南D公司從2010年起開始建立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所有參保人員費用從工資總額的2%進行扣繳。截止2012年12月31日,公司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基金共收繳了5218.34萬元,其中補助支出2348.25萬元,結余2870.09萬元。海南D公司2010年至2012年基金收支情況表見表1:從表1可以看出: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費用支出不高,資金余額高,2010年度(此為保險實施第一年)的結余比例達62.5%,這說明公司的保障待遇水平可能不高;其它兩年結余比例在50%左右,這說明D公司的補充醫療保險適合大多數基金保險管理條例,在企業內部實行有效。海南D公司2012年醫療補助費用情況如表2:如上表2可以看出海南D公司參保人員的補充醫療保險待遇保障水平不足,個人承擔費用仍然很高,平均支付費率為30%以上,也就是說個人最終負擔醫療費用的壓力仍然很大。

(三)海南國有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制度的問題分析

以海南D公司實施現狀分析,海南國有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制度在實施中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1.國家或地方對國有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尚不健全,實施參保人員對象、范圍不合理。2.目前的經濟發展狀況與企業職工收入水平不協調,嚴重影響了補充醫療保險的發展與普及,全國各地國有企業對補充醫療保險費用征繳辦法、交費標準規定均不統一,完全由企業自己制訂,因此各企業操作各不相同。3.企業社會補充醫療保險實施限制條件太多,補助標準范圍有限。隨著物價、醫療費用的不斷上漲,公司承保范圍小,醫保標準低,員工就醫仍然困難。4.由于相關衛生醫療、醫藥體制不太配套,企業在實施補充醫療保險時增加了風險和難度;另外,各省、市縣地區的制度不統一,出現異動就醫難、補助爭議等情況。5.政府權力機構在實施發展過程中所扮演的角色不夠清晰,國有企業內部管理機制不夠完善,企業對基金費用的合理使用性缺乏有效的管理監督。

(四)完善海南省國有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制度的對策建議

1.完善海南省國有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制度的建議(1)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嚴格遵守國家、地方政府法律法規及其政策規定。制度所配套的資金需集中的使用和管理,不能隨意進行調整。(2)必須切合企業實際情況。企業在實施過程中可以結合自身經營情況確定比例,以不超過工資總額5%為上限。(3)堅持員工福利的基本原則。國有企業在制定補充醫療保險制度時,應當考慮全局,公平與效率有效地結合。(4)保證資金使用效益最大化。要科學利用好基金,就應反復測算,還要進行充分論證,才能使基金盡可能發揮作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2.完善海南省國有企業實施補充醫療保險制度的主要措施(1)規范保險人員實施范圍。企業在具體執行時,應當嚴格規定人員適用范圍,避免出現人情關系,影響公司員工的心態及情緒穩定。(2)確定保險基金籌集。按照上一個年度工資總額的適當比例或當年執行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來計算和提取。(3)調整保障范圍標準水平。完善及擴大疾病醫療保險范圍;相關補助標準與參數需結合自身和同行水平等因素,經過調研、論證及測算之后確定。(4)提高特殊人員補助標準。在完善補充醫療保險制度時,重點應考慮一些特殊群體,如家庭困難的、有特殊貢獻的退離休老干部、老工人等,需要加大力度核實討論,盡可能加大對其補助力度。(5)加強管理監督、健全相關制度。制定相關配套的管理制度與人員責任約束機制,對經辦的相關人員進行培訓、監督及審核。

三、結論

補充醫療保險條例范文第2篇

年初以來,我局在開展“五五”普法和“三五”依法治縣期間,以“十七大”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構建和諧社會為主線,維護社會穩定為目標。大力開展法規條例進機關、進鄉村、進社區、進學校、進企業、進單位(簡稱“六進”)的學習宣傳活動,充分認識到開展普法依法治縣工作的必要性和緊迫性。結合人事和勞動保障工作實際,我局重點圍繞“法律進單位、法律進企業、法律進社區”等內容進行,以現場宣傳咨詢、網上宣傳相結合,認真開展了普法依法治縣工作任務,加強了勞動執法,維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現將年初以來的工作情況報告如下:

一、領導重視、責任明確

至今,我局已成立了由局領導和股室負責人組成的工作小組,分片包干,明確任務,落實措施。經費上給予落實,人員上給予安排,工作中給予支持,為普法依法治縣提供強有力的人力和物力保障。以協調勞動關系、促進就業、構建和諧社會為主題;以加強勞動執法、促進就業為重點;以勞動保障及相關法律法規宣傳活動為載體;以政府信息公開網站為平臺;以法律“三進”為手段。強化落實、注重效果,緊緊圍繞全縣人事和勞動保障工作任務,積極開展了普法依法治縣工作。

二、積極開展“法規條例四進”活動,成效顯著

(一)開展“法規條例進單位”活動,逐步提高法制化管理水平

結合我局業務開展的實際情況,已組織相關人員在20__年1月匯編了《__縣人事和勞動社會保障局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文件選編》,到至今我局積極開展“五五普法”、“三五依法治縣”法制學習宣傳教育工作,真正做到“四個有”:有組織、有計劃、有教材、有考核。主要以發放教材自學為主,以集中老師講解學習為輔。進一步提高單位干部職工依法決策、依法管理和依法辦事的能力。定期組織職工參加法規條例知識培訓、輪訓,增強干部職工依法維權、依法履行義務、依法承擔責任的意識。

(二)開展“法規條例進企業”大力促進企業依法經營、誠實經營

結合著年初以來我局開展的《勞動保障執法年審》工作,共發放相關的法規條例書籍、宣傳單等資料近20__余份,以企業支持,職工參與的相關法規條例的學習和宣傳培訓,在企業中建立健全企業管理人員和職工的法規條例的學習培訓制度,不斷提高企業經營管理人員依法經營、管理的能力,正確處理企業發展與維護職工權益關系。同時我局還利用宣傳日、宣傳周、宣傳月等形式,大力宣傳社會保障、安全生產等與職工切身利益相關的法規條例知識,不斷提高企業職工的法律素質和依法維權的能力。

截至目前,參加企業工傷保險的職工人數為539人,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91人,已收工傷保險費6萬元;參加企業生育保險的職工人數為556人,已收生育保險費3萬元;辦理退休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及自謀職業等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調資514人,月人均增資129.34元,合計月增加發放額6.8萬元,發放社會養老保險金164萬元。

開展受理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共6件,辦結6件,涉及農民工人數143人,支付拖欠農民工資206.24萬元;簽訂勞動合同296人,解除勞動合同14人;清理整頓人力資源市場秩序專項行動1次,供檢查用人單位13戶,涉及勞動者1712人,賠付金額5.6萬元;勞動保障執法年審參加報名190戶,審查完成用人單位書面材料90戶,涉及勞動者4451人。

(三)開展“法規條例進社區”,提高城鎮居民參保意識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勞動 合同法》、《就業促進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及五大保險條例和縣委七屆七次全會、十四屆人大二次會議精神,有效促進養老、失業、工傷生育及基本醫療五大保險擴面工作。于20__年4月3日,我局組織干部職工,積極配合第十八個稅收宣傳月活動,在縣城文化廣場,開展勞動保障法規宣傳活動,共制作橫幅2條,印發宣傳單2700余份,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進行了全方位宣傳,現場接待群眾1000余人次,營造了學法知法守法的良好輿論氛圍,建立和諧穩定勞動關系,并受到群眾好評。

截至目前,開發公益崗位安排77人,事業單位補員招聘105人,擴大招商引資、大力發展我縣企業吸收安置1201人,開發保安崗位實施就業234人,實行對零就業家庭援助100人。全縣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人數已達9424人,在職人數7584人,退休人數1840人。醫療保險基金累計結余2664萬元;參加大病補充醫療保險的職工人數為9424人,收大病補充醫療保險費4.06萬元; 20__年一季度統籌基金專項檢查全縣18家定點醫療機構和6家定點藥店,共計3次235人次的檢查。城鎮失業保險參保已經審批了8家527人,收繳個人繳納失業保險基金3.7萬元。發放失業保險生活補助4人8個月,共計3256元。

三、政務公開形式多樣,涉及面廣

我局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省、市、縣關于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有關文件精神,把政務公開工作當作一件大事、要事來抓,強化組織領導,創新工作機制,嚴格責任追究。我局主要圍繞政策和決策抓公開。首先是對上級政策,只要是與群眾利益相關的,必須公開;只要是需要社會監督的,必須公開;對凡是沒有明文“秘密”要求的一律公開。在全面落實各項政務公開工作的同時,還突出狠抓了群眾關注較多、反映較強、疑慮較多的熱點、難點問題的公開,如涉及到民生問題的就業再就業、養老保險、失業、醫療、工傷和生育保險等相關的政策法規條例做到必須公開。

今年,我們在實踐中不斷探索,形成了一些政務公開的有效形式,如政務公開欄、政務公開墻、政務公開窗和利用政府信息公開網站平臺等。編制了辦事指南、相關業務辦理程序等便民材料,構筑了我局政務公開的立體網絡,使政務公開基本做到了家喻戶曉。

四、開展普法依法治縣活動中存在的困難

(一)普法依法治縣工作面大,點多,線長,在日常工作中存在著“小馬拉大車”和顧此失彼的問題,普法依法治縣工作不深入。

補充醫療保險條例范文第3篇

當前我國社會保險的政策依據:

養老保險:《關于統一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1999.7國發26號)

醫療保險:《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1998.12國發44號)

失業保險:《失業保險條例》(1999.1國務院159號令)

工傷保險:《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6{66}號)

生育保險:《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4{504}號)

一.我國社會保險的進展情況

1.養老保險

覆蓋范圍:城鎮各類企業和職工.各類從業人員,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及其職工。(不含機關.全額撥款事業單位)

制度模式:現收現付(統籌基金)+部分積累(個人帳戶)

繳費:20%(單位工資總額)+8%(本人工資)

進展:(截止2000年9月底)

參保職工總數:13016萬人

其中:在職職工:9954萬人;離退休人員:3062萬人;負擔比:2.98:1

全國平均費率:26.4%

其中:用人單位:20.99%;個人5.41%

2000年1-9月份:

基金收入:1571億元.基金支出:1544億元.當期結余:27億元

累計結余:769.6億元.養老金替代率:86.2%.按時足額發放率:99.1%

2000年11月底:

社會化發放人數:2634萬人;社會化發放率:89.5%

2.失業保險

覆蓋范圍:城鎮各類企業.事業單位的全體職工。

繳費:2%(單位工資總額)+1%(本人工資)

待遇給付:職工失業后,可享受12-24個月的失業救濟。

進展:(截止2000年9月底)

參保人數:10188萬人

其中:企業8442萬人.事業1658萬人

應征基金78.64億元,實收58.73億元,收繳率74.68%

登記失業人數575萬人,失業率3.1%

3.醫療保險

覆蓋范圍:企業.機關.事業.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

制度模式:社會統籌+個人帳戶

繳費:6%左右(單位工資總額)+2%(本人工資)

進展:(截止2000年9月底)

參保人數:1902.6萬人

其中:統帳結合995.9萬人

大病統籌906.9萬人

進展:(2000年1-9月份)

統帳結合:基金應收45億元,實收37億元

繳費基數人均482元/月

大病統籌:基金應收28.3億元,實收21億元

繳費基數人均415元/月.支出17.4億元,結余3.6億元。

4.工傷保險

覆蓋范圍:城鎮各類企業單位的全體職工。

制度模式:現收現付

繳費:1%(企業工資總額)

差別費率:行業工傷事故及職業病風險程度的高低

費率

浮動費率:安全生產情況

進展:(截止到2000年9月底)

參統企業職工4129萬人,比99年底增加169萬人;平均費率:0.8%

13萬人享受待遇,未參統企業仍實行<企業責任制>。

5.生育保險

覆蓋范圍:城鎮各類企業單位的全部職工。

制度模式:現收現付

繳費:不超過工資總額1%(參保企業)

待遇給付:

孕產期醫療費用: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藥費以及合并癥.并發癥費用

產假期間的生活津貼:按上年度平均工資100%發放。

進展:(截止2000年9月底)

參保職工2955萬人,有20萬人享受保險待遇。

全國平均費率:0.66%

二.當前我國社會保險面臨的問題

1.保障水平低,與經濟發展水平和企業.職工承受能力有差距

A.企業社會保險成本分析:

企業社會保險支出構成

6%20%2%1.5%4%4%

醫療養老失業工傷生育醫療補充養老補充

總計37.5%。結論:企業成本加大,負擔加重

B.個人繳費分析:

個人繳費

1%8%2%

失業養老醫療

總計11%。結論:個人負擔比例高

C.保障水平

月平均養老金538元/人;月平均繳費工資623元/人

養老金替代率:86.4%,世界最高

其中:河北.山西.內蒙古.吉林.安徽.江西.山東.河南等八個省超過100%

由此形成提前退休比率達30%-33%。

2.政策不完善,制度尚待規范

A.養老保險:

現收現付與部分積累結合

社會統籌基金+個人帳戶基金

全部用于發放養老金年缺口300億元

企業負擔重

設計缺陷:個人帳戶=個人繳費部分8%+企業繳費部分(3%)

現實情況:個人帳戶=個人繳費部分(5%)+企業繳費部分(6%)

提前退休

――病退

――特殊工種1836種,各行業自行規定沒有規范

――已破產――紡織壓錠

余命計算

方案設計余命以10年計算;退休年齡:女50歲(干部55歲),男(60歲)

但以大連測算為例:男女混合平均余命為17.55年,平均退休年齡62.5歲,壽命73歲

B.醫療保險:

統籌起付標準(起付線):社平工資的10%左右(金額或比例),相當于一個月工資

最高支付限額(封頂線):社平工資的4倍左右(保險有限責任)(2.5~5.5萬元)

結論:大病風險無法抵御

待遇水平:與原公費醫療和勞保醫療相比,水平下降較大

3.勞動力市場建設滯后,用工不規范

勞動力市場建設:規范勞動關系,規范用工制度社會保險關系用工

合同工

用工

季節工

非合同工農民工

外來工

用工不規范:無勞動合同,不繳費

4.基金支撐能力薄弱

無積累:計劃經濟-市場經濟

保險制度建立,無積累,以代際為主支付養老金

欠費嚴重:養老保險欠費:398億元,涉及1/5企業

失業保險欠費:67億元;醫療保險欠費:20億元

替代率高:養老保險年缺口300多億元,養老基金收不抵支的超過20個省

醫療保險費用增長過快,支付困難

風險預測和抵御能力差

5.保險層次單一,多層次社會保險有待完善

養老保險:僅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醫療保險:僅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企業補充保險制度沒有建立,不能滿足需要

6.社會保險法尚未出臺,缺乏法律依據支持

依法參保:目前,社會保險的強制特性沒有得到真正體現,缺乏法律依據。

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及補繳欠費:對企業經營情況.財務狀況難以及時.準確了解,很大程度上依靠企業的財務報表和企業的自覺性,缺乏強制手段。

基本管理:基金運營.基金流失

7.社會保險管理體制不完善,管理手段落后

管理體制:費率差別較大(最高為36%);統籌層次參差不齊;基金運營渠道單一,調撥.劃轉不順暢;不同統籌地區待遇標準差別較大;

社會保險關系轉移:僅統籌地區內可以轉移,統籌地區之間無法轉移(繳費年限計算.視同繳費.個人帳戶為空帳)

管理手段:業務量大,并且要求準確性.及時性;管理手段的落后直接造成工作效率低,工作質量差;信息化管理還有待完善。

8.對社會保險認識不足,制度推行難度大

地方政府:對社會保險的意義和重要性沒有充分的認識和重視;對社會保險與國家經濟發展。產業結構調整.國企改革的密切聯系認識不足。

企業:對社會保險的強制特性及其分配機制不理解

個人:不清楚社會保險與自己的權利義務關系

三.采取的對策

1.國務院已確定在遼寧進行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試點

調整和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主要內容:

――職工個人繳費比例8%,全部計入個人帳戶,企業繳費部分不再劃入個人帳戶,實帳運行――增加積累,減輕企業負擔,計發與個人繳費掛鉤。

――由現行的“三條保障線”向“兩條保障線”并軌

――各地也要選擇一個縣(市)進行試點

目的:改變模式上的缺陷

2.加快建立獨立于企業事業單位之外的社會保障體系

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的總目標是:建立獨立于企業事業單位之外.資金來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規范化.管理服務社會化的社會保障體系。

資金來源多元化:確保主渠道:擴大覆蓋面,提高收繳率。

政府分配:各級財政調整支出結構

探索基金運營渠道:國有資產變現.發行彩票等等

保障制度規范化:規范和加強制度建設,適應逐步發展的社會保險需要

管理服務社會化:養老保險: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退休人員納入社區管理

3.增強基金支撐能力,探索基金運營渠道

一方面,進一步擴大社會保險覆蓋范圍,提高收繳率,統籌層次

(1)在城鎮強制推行以養老\失業\醫療保險為重點的社會保險;(擴面對象:全覆蓋)

(2)規范和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統籌,逐步提高統籌層次,增強調節功能。

另一方面,開拓資金渠道,多渠道籌集社會保險基金

(1)建立社會保障國家預算,調整財政預算支出結構(占財政預算的15-20%)

(2)將征收利息稅.遺產稅的收入充實社會保障基金;

(3)通過回購.配售等形式變現部分國有資產(國有股減持.債轉股)

(4)探索社保基金投資運營的保值增值渠道,成立社會保險基金理事會,對個人帳戶基金管理運營

4.規范用工.分配制度,促進以市場為導向的就業機制

用工:從機制上解決企業職工社會保險關系建立的問題。

即:建立勞動關系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享受待遇

分配制度:堅持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實行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

就業:

圍繞經濟結構.產業結構調整,廣開就業門路(如社區就業)

加強職業培訓和再就業培訓,提高就業能力

全面加強勞動力市場建設

5.醫療保險制度.醫療機構和藥品生產流通體制三項改革要同步推進

打破壟斷,建立醫療費用的分擔機制,醫療機構的競爭機制和藥品流通的市場運行機制。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和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總體目標是:用比較低廉的費用提供比

較優質的醫療服務,努力滿足廣大人民群眾基本醫療服務的需要。

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核心是建立分擔機制

醫療機構和藥品流通體制改革的核心是引入競爭機制

藥品流通領域去掉“虛高“價,醫療機構實行醫藥分開核算,分別管理

6.加大立法.執法力度

立法:修改完善《基本養老保險條例》和《勞動合同法》。政府部門,包括審計.工會財政.經貿.勞動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共同研究.探討.制定.完善相關法規。

執法:審計署2000年對14個省69戶企業進行稽核.審計。

勞動保障部門:勞動監察。

7.進一步完善管理體制

全國信息系統建設,核心平臺推廣,地方計算機管理。

風險預測業務流程

計算機管理

↗↖

決策依據定期評價統計匯總

8.推動多層次保險,提高保障水平

養老保險:第一支柱:基本養老保險社會保險強制推行,政府行為

第二支柱:補充養老保險由企業效益決定,目前的統籌外補貼,企業行為

第三支柱:個人儲蓄性保險、高收入者,個人行為

醫療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險

目標:第一支柱做到全覆蓋

第二支柱,即統籌外養老金向補充養老保險過渡,鼓勵開展個人儲蓄性保險

9.加強宣傳,增加透明度,提高全社會的認識

針對性:政府.企業.個人

社會保險意義的宣傳.政策的宣傳及信息反饋。

養老金社會化發放

醫療費用支付查詢服務

失業人員救濟金領取投訴

最低生活保障線舉報

補充醫療保險條例范文第4篇

在法規中確定投資的多元化,對投資單一企業限定最高股份額;對于資信好、收益率高的債券,給予保險基金優先購買權,稅務部門對基金的收益給予減免稅優惠,并全部返還基金加以增值;基金一旦發生支付困難,國家財政應予以兜底,保證基金的支付;運用權威資信評估機構對被投資企業進行資信評估和資產評估,對資信程度低和經濟效益差的企業要進行嚴格的投資限定,對投資貸款要進行抵押和擔保,確保投資的收益率;對于風險大預期收益大或風險小預期收益小的投資渠道都要在法規上有嚴格的投資比例限定;在投資決策上,要嚴格執行政企分開的原則,防止行政干預;要培養軍隊自己的金融和投資專家隊伍,對投資項目進行周密科學的可行性分析;決策者對投資收益伴有經濟利益的獎懲和負有法律責任。同時由軍隊軍人保險系統承擔軍人保險的行政管理和保險基金管理。從當前來看,軍人保險基金管理是一項項目多,任務重,內容廣泛,有一定風險,并涉及多個部門的工作,特別是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軍人保險基金進入資本市場是我軍軍人保險發展的趨勢,潛在的風險也將越來越大,完善軍人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成為一種必然。一是要在軍以下單位設置專門的軍人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和工作人員,要在軍一級設置隸屬于軍后勤部財務處的軍人保險辦公室,負責本級及所屬部隊的軍人保險工作;要在師一級財務科設一名專職保險基金管理的助理員,負責保險基金管理工作的具體落實和向上一級保險機構反映基層官兵的意見和建議。通過這種有效地組織形式,可以使管理體制更加完善,同時減輕了軍區一級保險機構的業務壓力,有利于提高保險工作效率,及時解決問題。二是要充分考慮到軍人保險要與地方保險體系銜接的問題,要在總部和軍區一級設置軍地保險協調聯絡辦事處,負責與地方社會保險體系的聯系與銜接工作,協調好與地方財政、民政、司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的工作,辦理退役軍人加入地方保險體系的有關事宜,以保證軍地保險體系的有機結合。三是要在各省或直轄市相應的勞動與社會保障部門設立專門的軍人保險辦事機構,負責軍人保險個人賬戶的接收與轉出,軍人由于復員、轉業退出現役時地方保險個人賬戶的建立等具體工作,落實軍人家屬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關系的辦理,及時發現、解決軍人保險與地方保險相銜接中的問題,并向國家軍人保險管理機構反映情況,確保國家優待軍人的有關政策得以真正落實。

國家通過立法的形式來保證軍人保險的實施的,這也意味著軍人保險在資金來源和保障水平上有可靠的保證,體現了國家責任和政府行為。然而,我們也應該看到,由于各國處于不同的國情,其經濟實力和社會發展水平不盡相同,導致各國的政府組織機構和運行方式會有所差別,從而對軍人保險的機構設置和組織實施也會不一樣,同樣,我國軍人保險也存在與之類似的問題,因此,僅靠政府行為對軍人和退役軍人及其家庭進行保障也難以完全滿足軍人和退役軍人及其家庭的實際需要。基于此,為了更好地發展我國軍人保險事業,應該結合我國及我軍的具體實際情況,并根據公平和效益的原則,充分考慮軍人職業的特殊需要,積極探索有中國特色的軍人保險管理體制,充分發揮中央和地方政府以及社會各界的作用,實現軍人保險機構和組織形式是多樣化的,可以一部分通過國家政府的組織機構實施,一部分如軍人傷亡保險、軍人重大疾病醫療保險等可以通過各種保險公司操辦,使軍人保險、社會保險、各類商業保險和軍人合作互助補充保險等有機結合起來,較好地滿足軍人保險的需要,更全面地覆蓋和保障軍人在服役期間和退役后及其家庭可能遇到的職業風險,探索出一條有中國特色的軍人保險之路。

一般來說,一國社會保險制度的完善基本都是由國家法律明確規定,并由國家強制力加以保障。同樣,一國的軍人保險制度也離不開國家法律的強制規范和有效保障。因此,要形成完善的軍人保險體系,就必須以國家法律建立和規范軍人的保險制度,將所有軍人保險方面的法律法規形成一個有機的整體。要以《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保險法》的頒布與實施為契機,逐步出臺更為詳細的《軍人醫療保險條例》、《軍人傷亡保險條例》及《軍人退役養老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形成一個系統的法律法規體系,使得軍人保險所涉及的各個層次都有相應的依據。同時,軍人社會保障體系是國家社會保障體系的一部分,軍人在退役后,其享受的軍人保險存在與地方保險相銜接的問題,要解決這一問題,就必須要對軍隊和地方有關部門,在軍地保險銜接中的責任、權利和義務作出相應規范,保證軍人退役后依法享有國家規定的養老保險待遇。因此,要以國家的一些基本法規為基礎,并充分考慮到與軍隊現行有關法律法規的銜接,避免因相互矛盾和抵觸給工作的開展造成困難。

作者:胡秋媛 單位:中國人民國防信息學院

補充醫療保險條例范文第5篇

一份令人心痛的調查報告

今年7月,我們在農民工輸出大市——四川省巴中市的巴州區了解到,有84%的農民工此前從未做過體檢。在返鄉農民工中,有近50%的農民工在區衛生部門近期專項開展的醫療衛生普查中,被查出患有不同程度的疾病。這對以中青年人為主的農民工來說,不可謂不嚴重。

我們通過進一步調查了解到,導致以上情況的原因有三:

一、高強度勞動。

我們在四川廣元抽樣調查時發現,2008年農民工日均工作時間達9.3小時,月均工作日超過26天。我們在成都、資陽等地抽樣調查發現,勞動密集型行業的農民工超負荷工作問題最嚴重,日均工作時間達10小時以上。

二、在惡劣的環境中工作起居。

廣元外出務工農民中,78%以上的農民工在制造、建筑、采礦業工作,而這類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向農民工提供的崗位中,有相當一部分是高危、高污染崗位。以成都某電纜企業“混橡”(即拌和電纜絕緣橡膠)工種為例,由于高溫、有毒、體力消耗大,工人們不僅一年四季都要幾乎赤身地工作,還須在體表涂滿滑石粉進行防護,因此在此崗位上工作的農民工不僅飽受毒氣之熏,還易患皮膚病。

在成都合江亭附近的某商住樓建筑工地,上百名農民工都居住在用竹膠合板搭成的簡易工棚內,工棚內除了床之外幾乎無法容納其他用具,起居場所之擁擠、空氣之污濁可見一斑。同時,因為缺乏就餐場所,農民工吃飯時只能蹲在工地旁進行,飛揚的塵土不時落在他們的飯碗中。

三、低收入的農民工對病痛普遍實行“強忍”和草率治療。

2008年,廣元市農民工年均收入為13113元,是城鎮在崗職工的57.6%;2009年上半年,蓬溪縣農民工人均收入約3400元,是城鎮職工的51.5%。低收入使農民工普遍對病痛實行“強忍”,直到“熬不住”才上醫院草率治療。

政府應為農民工的健康搭建更堅實的政策平臺

農民工身上潛伏的疾病不僅威脅到他們的生命、影響到他們對家庭成員的供養和贍養,還可能造就一大批新的貧困家庭,使政府增加扶貧負擔、社會增加不穩定因素。因此,為城市經濟社會發展作出重要貢獻的農民工的身體健康理應受到切實關注,他們理應得到及時、有效的衛生保健服務。

為此,筆者建議:

一、對職業病范圍予以重新界定。

現行《職業病防治法》、《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雖對用人單位、勞動者預防、治療職業病的權利和義務作了規定,但還存在覆蓋面窄的問題。例如,《職業病防治法》中規定,職業病是指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工傷保險條例》中對工傷的認定也僅限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上述規定既未包括非物質因素導致的疾病,又未明確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符合衛生及健康要求的生活起居環境的責任,已與當前農民工超負荷勞動現象突出、生活起居條件普遍由用人單位提供的現狀不符。

因此,建議中央有關部門出臺政策,將工作時間內、工作場所中及用人單位提供的生活起居場所中因非物質因素導致的疾病納入職業病或工傷范疇,將其作為現行法律法規的補充,為農民工搭建更寬闊的職業病防治平臺。

二、進一步推進農民工健康體檢制度化。

現行《勞動合同法》規定:“……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對……勞動者的職業病狀況,進行統計、報告和處理”等,但部分用人單位尤其是部分中小企業對此類責任既有意規避、又無力實施;雖然部分地方政府本著人道主義精神向農民工提供了不定期免費體檢,但尚無制度將此做法常規化。

對此,中央有關部門應出臺長效政策,引導各地定期開展農民工常規健康免費體檢。體檢工作的組織應明確由農民工輸入地基層政府承擔,體檢工作的實施應明確由社保定點醫療機構承擔,體檢對象應主要針對與當地用人單位建立了法定勞動關系的農民工,體檢內容應包括常規檢查和高發病檢查。對中小企業農民工,職業病體檢可采取由財政給予適當補貼、其余由企業承擔的方式來解決費用問題,常規體檢的費用則由財政、企業、農民工三方共同承擔。

三、加快建立符合農民工特點的醫療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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