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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監管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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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監管論文

執法監管論文范文第1篇

【論文摘要】隨著《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頒布實施,我國建設工程質量總體水平有所提高,但工程質量問題仍然不容忽視,質量事故時有發生。質量是工程的生命線,如何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工程質量是當前工程建設領域的重要課題之一。本文分析了我國目前建設工程質量監管體系存在的問題及其弊端,對完善我國工程質量監管體系進行了法律思考。

一、我國工程質量監管體系問題的提出

近年來,我國工程質量管理工作取得不同程度的進步,有關工程質量監管的法規和制度建設得到加強,工程質量管理納入法制化軌道;相繼完成了一大批高質量工程項目,質量技術進步取得新進展;全社會對工程質量的關注度和認同感;工程建設各方的質量責任意識普遍提高,企業質量管理水平明顯提高以及質量監督管理機制不斷完善,監督管理能力得到提升。然而,2007年6月15日廣東江門的九江大橋坍塌事故、同年8月13日湖南湘西鳳凰至貴州銅仁大興機場的二級公路堤溪段300多米長的沱江4跨石拱橋坍塌事件再次說明:建設工程的優劣直接關系到國民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命的安全,加強建設工程質量的管理,仍是十分重要的問題。

隨著經濟的快速增長和城鎮化快速推進,我國工程建設規模越來越大,技術難度越來越高,人們對工程質量已從單純注重安全性上升到舒適性、建筑節能以及全壽命周期質量等全方位的需求。工程建設的現狀給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工作帶來了新的壓力和挑戰,我國工程質量監督體系的完善勢在必行。

二、我國現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管體系及其弊端

我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體系建立的法律依據最早可以追溯至1983年原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和國家技術監督局聯合頒布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條例》和1984年國務院《關于改革建筑業和基本建設管理體制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國發[1984]123號)文件。20多年來,圍繞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問題,我國相繼制定并頒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和規章,并增補、修訂了大量的強制性技術標準。其中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法》和2000年《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實施對規范市場行為,減少質量事故的發生,提高我國工程質量水平起了重要作用,更為現行建筑工程質量監督體系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據。

目前我國現行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體系包括縱向管理和橫向管理兩個方面。縱向管理是國家對建設工程質量所進行的監督管理,它具體由國家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及其授權機構實施;橫向管理是指工程承包單位和建設單位對所建工程的管理。現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管體系的有效運行,對當前建筑工程質量的穩定和提高起到了促進作用。但是,現行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體系還處于破舊立新的發展過程中,仍有待完善。

1、法律法規不完善

工程建設質量管理一直是我國國家工程建設管理的重要內容,有關工程建設質量的立法工作也一直為工程建設法規的立法重點。現行的主要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其中第六章即為“建設工程質量管理”。2000年1月30日國務院施行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是《建筑法》的配套法規之一,它對建設行為主體的有關責任和義務作出了十分明確的規定。此外,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也相繼頒發了建設行政規章及一般規范性文件。如:《建筑工程質量檢驗工作規定》(1985年)、《關于確保工程質量的幾項措施》(1986年)、《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1990年)、《關于提高住宅工程質量的規定》(1992年)、《關于建筑企業加強質量管理工作的意見》(1995年)、《建設工程勘察質量管理辦法》(2002年)等。所有這些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對我國工程質量監管體系的建立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但是,工程質量監管的實踐仍面臨相關監管法律法規不健全,執法不力和對法規執行缺乏有效的監督等問題,尤其是缺乏有關工程質量監督的程序性規定。這種立法現狀致使監管者的監管行為缺乏外在制約,被監管者的知情權、參與權受到不同程度的侵犯,極易發生、、收受賄賂等違法犯罪現象,使工程質量受到極大的影響。

2、監督管理機構權責不明確

工程質量監管體系仍存在著政府主管部門不作為、濫作為、運動員與裁判員角色經常混淆不清,工效不高和分割管理,封閉管理,政出多門的狀況;首長(政府)工程,獻禮工程不執行法定建設程序,不按科學規律和技術標準,盲目組織施工,經常以犧牲工程質量為代價,搶工期趕進度,造成了許多工程施工質量問題;全國各地的各類開發區的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大多存在較嚴重的各自為政,封閉管理,自行管理,管理不嚴,存在隱患等問題。

3、監督管理體系不科學

如前所述,當前我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體系包括縱向管理和橫向管理兩個方面。一方面,質量監督管理機構實行多部門多專業管理,政出多門,相互間職能劃分不清,看上去層層把關,實際效果卻大打折扣,職責不清不僅造成了部門之間的扯皮掣肘,而且也給立法和監督執法造成了困難,還加重地方及企業負擔。另一方面,統一的監督機構管理體系沒有形成,各級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設立的工程質量監督站由于其編制、專業技術人員配備、技術裝備等均由當地管理,人員配備不盡合理,各地發展不均衡,導致對其有效監控明顯不足。沒有自上而下對其統一的管理機構,不利于形成有效的制約機制。

4、監督管理人員素質參差不齊

工程質量監督是一項技術性、政策性都很強的工作。我國現有各類監管機構所配備的人員尚不能保證工程質量的有效監督。首先表現在人員素質上,長期以來,由于編制和管理方式等原因,各級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部門中高質量、高水平的專業技術人員匱乏,素質參差不齊,與“既要對法律法規非常熟悉,又要對強制性技術標準非常熟悉”的要求甚遠,級別較低的縣級監督機構這方面問題尤為突出;其次表現在設備上,技術裝備落后,缺乏現代化的檢測手段,監督方法遠遠落后于科技發展水平,影響工程質量的監督力度和深度,難以適應當前建設工程發展的需要。所有這些直接削弱了政府監督管理的有效性和權威性,亟待改進和完善。

三、對工程質量監管體系的法律思考

工程質量是工程建設永恒的主題。為進一步改革政府質量監督工作,完善工程質量監督工作方式、方法,促進工程質量水平和工程技術水平不斷提高,本文對我國建設工程質量監管體系提出幾點法律思考。

1、進一步完善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體系的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的一些規定已明顯不能適應當前的客觀實際,迫切需要修改和完善。國務院2007年立法工作的意見已把《建筑法》列入“需要抓緊研究、待條件成熟時提出的立法項目”的133件之一。作為建筑法律體系母法的《建筑法》及與之配套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在對其逐步完善過程中,應對具有相關執業資格和崗位資格等人員的行為做出法律規定,把一些相關質量責任主體依法納入管理范疇,對工程合理使用期滿后的質量確認以及使用中遇到意外損害后的質量確認建立相應法律制度,盡快構筑質量監管各環節相互銜接的法律法規及政府規章迫在眉睫。

2、轉變角色,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實施強制性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對我國的行政管理產生巨大影響,對政府在工程質量監督過程中依法行政和行政管理法制化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中,轉變角色就是要實現政府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工作方式的轉變:由授權執法向委托執法轉變;由實體質量的環環把關向隨機抽查轉變;由“看、問”式現場檢查向采用科學儀器,提供準確可靠的數據的權威性監督轉變;由直接審驗工程質量等級向竣工驗收備案制度轉變;由以施工現場對承包商的監督為主向全面、全過程監督轉變。通過角色轉變使政府監督機構恢復執法地位,承擔監督責任,依法對所有參與建設主體的質量行為和活動結果實施公正、威懾的執法監督,使各建設主體依法承擔起法律規定的責任和義務,促進我國建設工程質量終身負責制度的有效落實,促進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水平的提高。

3、加大執法力度,整頓規范建設市場

監督法規的實施和執行,建立統一的執法實體。主要包括:一是對招標、投標弄虛作假,工程項目轉包、違法分包,掛靠和欺詐等違規行為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二是依法建立承包商、供應商市場準入制度,實現有形建筑市場與政府部門機構分設和職能分離;三是在貫徹落實《建筑法》、《招標投標法》、《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的基礎上,通過法律的形式建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制度和建筑工程竣工備案制度。工程設計審核和竣工備案應由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委托國家認可的非官方機構(如協會或學會)進行;四是實行強制性的以承包履約擔保和業主支付擔保為核心的工程風險管理制度。凡涉及工程建設活動的各方,如業主、總承包商、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均應向指定的保險公司投保,而保險公司則要求各個工程在建設過程中必須委托一個由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認可的機構進行質量檢查監督。委托機構接受委托后,從工程的設計、施工、招投標開始,直到工程竣工,最后提交工程質量評價報告送與工程建設的有關各方,并從根本上解決工程建設中債務拖欠、責任不清等問題。超級秘書網

4、提高監督人員的綜合素質,嚴格依法行政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是一項政策性、法律性、技術性和經濟性都很強的知識型管理工作。《建筑法》第14條規定:“從事建筑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并在執業資格證書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政府的監督管理人員的技能和素質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有舉足重輕的作用。法律對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制度的規定要求監督管理人員必須有扎實的技術專業知識,豐富的工程實踐經驗,熟練掌握監督的方法和手段,熟悉建設工程有關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了解建設工程經濟知識,具有發現質量問題、鑒別質量問題和解決處理質量問題的能力。

【參考文獻】

[1]郭漢丁:建設工程質量政府監督管理研究[D].天津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03.

[2]劉應宗、郭漢丁、孟俊娜:我國政府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工作的轉變[J].建筑經濟,2002(2).

[3]黃建化:建筑工程質量管理監督體制的構建[M].四川人民出版社,2002.

[4]孫禮海: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M].法律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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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馮淑萍:加強建筑工程質量管理體制建設的重要措施[J].建筑工程研究,2003(11).

[7]韓志國:建筑工程質量管理體制的使命[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2.

[8]李永豐:我國建筑工程質量管理體制現狀及應對策略[J].工程研究,2003(2).

執法監管論文范文第2篇

關鍵詞:傳統法治文化;作用分析;法治建設

本世紀初的中國正在進行著一場深刻的法治現代化革命,“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已成為新世紀我國的治國方略和目標。

1傳統法律文化包含很多優秀成分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的“禮法兼治”的社會綜合治理模式;成文法、判例法共存及制定法與民間法并列的“混合法”模式;“無訟”價值觀下節約成本的社會矛盾調解機制;“法不阿貴”、“刑無等級”的守法觀念;司法中“親親相容隱”的人倫主義;“慎刑恤獄”的司法人道主義;“實質正義”的司法價值取向;法律的“集體主義本位”;“為政在人”的人治觀;“親民”的政治道德觀;法律語言的簡潔;司法人員的人文素養;古代行政立法、監察制度及廉政建設及歷史上“變法”的經驗等等,這些都包含著符合現代法治的成分,經過改造,完全可以為當前的法治建設服務。

2中國法治建設離不開傳統法律文化

2.1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包含著許多先進的成分,例如前述的“禮法兼治”的社會綜合治理模式,將法律建立在民族的倫理道德之上,通過禮法互動來保證國家機器的有效運轉。實現法律的妥當性價值,更好地穩定社會秩序。傳統法律文化中這樣的內容還有很多,它們都是我們當前法治現代化建設的現成的本土資源,西方學者龐德曾說過,中國在尋求“現代的”法律制度時不必放棄自己的遺產。西方學者能有如此真知灼見,對于這些優秀的遺產,我們更沒有理由不繼承。

2.2法治現代化進程中不能割裂歷史傳統。文化建設不是一項空中樓閣的事業,文化自身有歷史延續性的特點,任何一國文化的發展都是在既有的歷史文化的基礎上進行的,今天的一切與歷史傳統都保持著千絲萬縷的聯系,文化的發展決不能割裂歷史,不能完全擺脫傳統。

2.3移植的法律必須經過一個“本土化”的過程。任何外來文化進入一個國家之后都必須經過一個“本土化”的過程才能被消化、吸收,從歷史上看,中國對印度佛教的改造,日本、韓國對從中國傳入的儒家文化、佛教、道教的改造都經歷了一個相當長的過程。這種改造是對外來文化進行過濾、吸收和選擇的過程,如果沒有這個過程,一種文化是不可能輕易地移植到另外一種文明里的。

對于所謂的“本土化”,按照學者的解釋,一方面是指“按照本民族的特質而發展”,還指“與本國(本民族、本地區)的政治、經濟、文化、歷史傳統以及風俗習慣等密切相結合。”其主要原因是只有經過“本土化”的過程,才能使民眾對移植的法律產生親和力,便于民眾接納,減少推行的阻力。

3法治建設中要利用好傳統法律文化

3.1仔細鑒別,取其精華,去其糟粕。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內容龐雜、良莠不齊,其中包含著許多優秀成分的同時還包含著更多的不符合現代法治精神的已被時代拋棄的糟粕,因此,在利用傳統法律文化時,必須仔細地鑒別。對于其中的專制主義、法律工具主義、泛刑事主義等明顯不符合現代法治精神的內容應毫不猶豫地予以拋棄,對于其中含有的優秀成分,亦必須仔細鑒別,巧妙合理地予以運用。在利用傳統法律文化方面,我們曾有過許多失誤,將精華當作糟粕予以拋棄及將糟粕當作精華而奉行的錯誤都曾犯過。前者如近代第一代法律家在對待傳統“混合法”的態度方面,“混合法”本來是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優秀遺產,但是近代第一批法律家在西方“三權分立”思想影響下,卻認為法官“援引比附”(即適用和創造判例)是司法干預立法事務,有悖原則,故對“判例法”采取否定的態度,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中國法律制度向大陸成文法系一邊倒的形勢。后者如從建國至今,傳統法律文化中的“法律工具主義”仍被許多人所奉行,將法律視為無產階級“刀把子”的觀念仍大有市場,針對社會治安的狀況,隔一段時間就在全國或國內部分地區推行的“嚴打”竟成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一種常規的手段。這種現象的存在,不利于人民群眾現代法治意識與觀念的培養。所有以上這些失誤,都反映了我們在利用傳統法律文化方面認識的浮淺與幼稚。在利用傳統法律文化方面,還應對傳統法律文化中一些契合現代西方法律發展趨勢,能在一定程度上彌補西方法律的弊端而被一些西方學者推崇的內容保持冷靜的頭腦和審慎的態度。因為中國的情況不同于西方,中國與西方處在不同的歷史發展階段,面臨著不同的情況,在西方要避免的一些東西有時反而是我們必須學習的對象。

執法監管論文范文第3篇

俄羅斯核電安全監管體系與美國和我國的異同

俄羅斯核電安全監管體系與美國及我國有許多相同之處,同時也具有其自身的特點。下面主要從核安全法律法規層次、核安全監管組織機構以及核安全監管人力資源等方面對三國核電安全監管狀況進行簡要分析比較。2.1俄羅斯核電監管體系與美國和我國的比較為了對俄羅斯與美國及我國核電監管進行比較,有必要簡要介紹一下美國核電監管狀況。目前,美國的核安全法規和標準體系已經比較系統和完善,在核能利用領域美國有原子能法、聯邦管理法規10CFR系列、核管理導則RG系列,并擁有ANSI、ANS、ASME、ASTM、IEEE等制定的工業技術標準。美國核管制委員會(NRC)是美國的國家核安全監管機構,設有主席1人,委員4人,這5人均由美國總統任命,國會批準。NRC由總部及地區辦公室組成,還設有2個咨詢委員會(核安全咨詢委員會和核廢物咨詢委員會),目前NRC擁有約4000名員工。NRC集行政管理、技術審評、現場監督職能為一體,相應職能的行使由下設的各office執行,在美國NRC的技術后援單位被稱作/Contractor0,與安全相關的研究項目通常由具有相關資質和設備的大學或國家實驗室(即/Contractor0)進行,這類/Contractor0由NRC的RES部門(NRC負責研究工作的專門機構)進行管理。在許可證管理方面美國自20世紀50年代開始執行聯邦法規10CFRPart50所規定的/二步法0核電廠許可證管理程序。自1989年頒布了新聯邦法規10CFRPart52,規定了進一步降低新建核電廠的投資風險和技術風險的/一步法0核電廠許可證管理程序,并已經在新設計的核電廠如AP1000中使用[9]。俄羅斯核電監管體系與美國和我國監管體系主要比較見表2。從表2中可看出,俄羅斯核安全法律法規體系分為3個層次,而美國的核電法規體系分為5個層次,與俄羅斯相比其核電法規體系劃分更加細致,我國在核安全法規體系建設上借鑒了美國的良好經驗,目前也為5個層次。與俄羅斯及美國核安全監管法規體系相比,我國5原子能法6或5核安全法6目前暫時空缺。在核安全監管組織機構上俄羅斯采取的是核能與輻射安全局總部、地區管理局加核能與輻射安全科技中心三者各司其職的模式。在組織機構上,俄羅斯核安全監管機構設置與我國的基本一致,而美國NRC則集行政管理、技術審評、現場監督職能為一體,相應職能的行使由下設的各office執行。在監管機構負責人的任命上,俄羅斯與美國均為總統任命,兩國監管機構均獨立于其他行政部門,而我國目前核安全監管機構目前隸屬于環境保護部,暫時還未能獨立于其他行政部門。在許可證管理方面,我國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根據HAF001P01的規定對核設施的許可證管理一直之行/類似于兩步法0的許可證管理程序,這一點與俄羅斯核電廠許可證管理有類似之處。另外,在核能行業技術標準上美國、俄羅斯均有著較為完善的自主知識產權的系列標準,而我國目前是多國標準混用。2.2俄羅斯、美國及我國核電監管力量分析比較將俄羅斯、美國與我國核電監管人員及經費進行統計,統計結果見表3。由表3可見,俄羅斯在平均每堆監管人員上要多于我國,在每堆經費預算上與我國相差不大(1346萬盧布約合人民幣267萬,此處數據為俄羅斯核監管當局2010年預算)。美國在核電監管投入上面領先于中、俄兩國。

我國現行體系對俄羅斯堆監管的問題

執法監管論文范文第4篇

關鍵詞: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校園

一、發展是構建和諧校園的根本

通過近幾年的擴招,高校自身的某些問題較以往更加明顯地暴露出來,諸如收費、教學質量、大學城建設、畢業生就業等問題甚至成為一段時間的社會熱點問題。對于高校出現的這些問題,我們首先要正視,不能回避,只有敢于正視,才能敢于解決。在今天,要解決這些問題,必須以科學的發展觀為指導,堅持以人為本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發展觀。結合高校的具體情況,以下三點尤其重要。

一是要樹立首要的發展觀。所謂首要的發展觀,就是必須高度重視物質基礎在高校的基礎性作用。科學發展觀強調,必須始終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聚精會神搞建設,一心一意謀發展。“發展首先要抓好經濟的發展”。對于一個國家一個地區來說,這是毫無疑問的。但是對于高校,怎樣來理解這個問題呢?高校當然不能片面強調物質第一,經濟第一,但也不能忽視物質的基礎性地位和作用。為什么“孔雀東南飛”?為什么一些條件差的高校的教師要往條件好的高校流動?為什么幾乎每一所高校都在向自己的主管部門或所在地方爭取更多的經費支持?原因可能很多,但一個重要的原因還是物質條件問題。所以,高校在發展中必須高度重視這一環,否則不但“大師”難求,而且難留,甚至連一般的教師人心都不穩。

二是要樹立協調的發展觀。所謂協調的發展觀,就是一定要在發展中兼顧各個方面的發展,不能跛腳。要注重教學與科研的協調,學科建設與專業建設的協調,軟件建設與硬件建設的協調,隊伍建設的協調,師生之間的協調,規模與質量之間的協調,等等,這是構建高校和諧校園的主要內容。但遺憾的是,現在高校在發展過程中,不是很好地把握了這些內容,而是往往只注重一個方面或者幾個方面,而忽視了其他的方面,給和諧發展留下矛盾和隱患。

三是要促進人的全面發展。這是高校樹立科學發展觀最終的落腳點。高校的主體是人,是師生,不是物,不是環境。要促進入的全面發展,必須牢固樹立以人為本的觀念,一定要把廣大師生的根本利益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從而充分調動廣大師生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只有這樣,才可能真正構建起以人為主體、以人為根本的校園文化,從而鑄造起和諧校園的靈魂,真正體現大學的精神。

二、構建高校和諧校園的主要內容

和諧是不同力量之間的平衡,和諧是不同矛盾以及矛盾的不同方面之間的平衡。但和諧不是對等,也不是平均,而是力量之間以及矛盾和矛盾的不同方面之間的一種協調。在現在的高校內部環境中,最重要的是協調好以下幾對關系,它們是構建高校和諧校園的主要內容和主要方面。

第一,教學與科研的協調。這是一個老生常談的話題。通常一些學校的提法是“以教學和科研為中心”,似乎就避免了將二者對立和激化。事實上,這是一種不科學也不負責任的提法(或觀點)。中心只能有一個,兩個中心必然發生沖撞,理論和實踐上均是如此。大學使命有三:培養人才、創新知識和服務社會,并且從來都是將培養人才放在最先的位置。所以筆者以為,不管在任何一所高校,只要它叫做“學校”,那么第一位的肯定是教學,而其中的主體人員肯定是教師,否則那就是科研所,那就是研究員。從現在社會和學生對高校反映的信息看,也是覺得我們“教”得不好,起碼沒有以前好。因此,教學與科研之間的協調,從總體上看,我們必須加強教學的基礎地位,狠抓教學質量,這是培養人才的關鍵。當然,這樣講并不是弱化或矮化科研,而是要強調教學乃學校之本,教師要以教學為第一要務。不明確這一點,教學與科研之間永遠無法協調。

第二,專業建設與學科建設的協調。學科建設是現在很多高校的熱點,而專業建設則很少提及。為什么?因為學科建設搞好了,可以比較明顯地提升學校的層次,而專業建設則處于一種附屬的地位。從某種角度看,這又是一個誤區。學科建設,主要是從研究這個角度講的,而專業建設,主要是從教育這個角度講的。本來二者關系水融,不能割裂。學科建設有助于專業建設,專業建設促進學科建設,二者之關系如樹枝與樹干的關系。但現實的關系是重學科建設輕專業建設,沒有將二者很好地協調起來。其根本原因在于高校急功近利的思想作怪:學科建設好了,碩士博士點多了,重點基地、實驗室多了,排名靠前了,社會影響出來了。但如專業建設差了,勢必嚴重地影響到人才培養質量,從而影響到整個高等教育的質量。

第三,軟件建設與硬件建設的協調。每一所學校都知道最重要的是軟件建設或者軟環境的建設,但偏偏是很多高校都千方百計去搞硬件建設。為什么會陷入這個怪圈呢?一是社會輿論的壓力,大學排名有這一條,社會評價有這一條。二是學校內部師生的壓力,誰不想有一個好環境呢?三是面子思想在作怪。其實這都可以理解,適當、適度的硬件建設在當今情況下是完全應該的,但現在的關鍵是超出了這個“度”,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大學城的建設。而軟件建設呢?當然也在加緊建設,但由于很多是看不到、摸不著的,所以就顯得沒有硬件建設那樣緊迫了。這種情況是構建和諧校園所不容許的,應該是軟件建設、硬件建設兩手抓,促進其協調發展。

第四,隊伍建設的協調。全體教職工是構建高校和諧校園的主體,教職工的個人感受也是檢驗和諧校園構建情況的最重要的尺度。高校隊伍建設的協調可從三個方面著手。一方面就是常說的三支隊伍的建設要協調,也就是教師隊伍、管理者隊伍和職工隊伍的建設要協調。要建設好三支隊伍,首先必須對我國現在的高校情況有一個比較清醒的認識,那就是我國的高校不是一個純粹的教學和科研機構,而是一個包容了除教學和科研以外大量的其他事務的開放自主的社會型組織,這個社會型組織的正常有序運轉需要各個方面的人才,即教師、管理者和職工三個方面的人才,去從事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的工作。另一方面就是自己培養人才與引進人才之間的協調。可以說這個問題帶有一定的普遍性,引進人才是每個高校都要開展的工作,但把握不好往往容易把自己的人才得罪了。因此二者之間的協調就顯得非常重要,不能簡單地在留與引之間做文章,而必須以現代人力資源理念指導高校的人才工作,變人事管理為人力資源的開發與管理。再一方面就是干群之間的協調,高校在這方面的問題雖不十分明顯,但作為學校的各級領導干部應注意以科學的政績觀、權力觀為指引,來開展各方面的工作。

第五,師生之間的協調。傳統的師生關系仍是現在高校師生關系的主流。但是隨著高校擴招、繳費上學和學生獨立意識、法制意識的增強,大學生與學校、與老師之間的關系在某些時候表現出一些新情況新特征,應引起高校注意,認真對待,認真解決。一是學生狀告學校的案例逐年增多,主要反映在繳費和學生某些權益的問題上。發生的這些情況,從根本上反映了學生與學校之間的關系在發生變化,作為高校,應主動思考這些問題,不能簡單地處理了事。二是學生與教師之間的關系有一些微妙的變化,不能說傳統的師道尊嚴蕩然無存,但起碼在市場經濟迅猛發展的今天,在學生繳費占學校辦學成本較大比例的今天,一種新型的師生倫理關系正在構建,它是經濟基礎發生變化之后道德倫理必然發生變化的典型體現之一。如果高校不處理好學校與學生、老師與學生的這種新型關系,就會引發一些矛盾,不利于和諧校園的構建。

第六,規模與質量的協調。這個問題是由擴招引發的,也是由精英教育到大眾化教育不得不討論的問題。不容諱言,這是一個社會和教育本身都異常關注的問題。現在的情況是,適當的規模是社會發展的需要,是人民群眾的需要,而優質的教育更是教育本身的追求。作為高校,要盡快想辦法解決好這個問題,不能由外力推著自己走,也不能為了自己的部門利益和集團利益從局部考慮問題,要站在國家和民族的高度妥善地解決好這個問題,要從教育本身的規律中謀求解決問題的方法。重點大學做什么,一般院校做什么,高職高專做什么,要統籌規劃,協調發展,從而保證高等教育在整個國民教育中的和諧發展。

三、提高構建和諧校園的能力,健全構建和諧校園的機制

構建高校和諧校園,必須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突出發展的主題,將各種矛盾、隱患和不和諧之音通過發展來解決。要解決這些矛盾,首先必須提高人的能力,提高人的工作能力。具體講,教師要提高自己的教學能力和科研能力,不斷滿足學生日益個性化的學習要求,滿足教育形勢的發展對教師內在的要求,樹立終身學習的理念,自覺將自己納入教師教育的體系之中,不斷學習,不斷完善自己。管理者要提高自己的管理能力。管理者的能力要求是一個復雜的綜合能力的要求,既要有較高的思想政治素質,又要熟悉教育規律,還要有較強的專業素質,只有這樣,才能使高校這個具有公益性的社會組織良性運轉,做到發展戰略、內部管理、社會形象等各個方面協調發展。所以高校管理者必須努力提高自身的綜合素質,堅持把發展作為第一要務,不斷提高自己管理社會主義高等院校的能力。職工要提高自己的服務能力。我國的高校不是單一型的教學、科研組織,它承載了太多的其他社會職能,如果這些方面處理不好,很顯然要影響校園的穩定與和諧,而這些方面往往容易被忽視,出了問題的時候才救火,顯然不行。所以這支隊伍能力的提高,也是現代高校發展的必然要求。

其次要健全工作機制。高校乃高素質人才匯集之地,每一個教職工的工作能力從總體上看是比較高的,但為什么仍然始終感覺存在大量的問題?一個關鍵的原因還是機制問題。任何工作如果沒有健全有效的機制作保證,那么出現問題是必然的。所以健全機制對保證和諧校園的構建是非常必要的。一是堅決貫徹執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院)長負責制。這是確保高等院校正確的辦學方向,構建和諧校園的關鍵。在執行的過程中,要進一步理順黨委和行政的關系,到位不越位,職權分明,協調管理。二是要加強和完善教代會和職代會的工作機制,充分發揮教代會和職代會的作用,使之在維護學校利益,維護教職工利益,構建和諧校園方面做出更大的貢獻。三是要進一步完善和改進各種評價機制,如晉升機制、學術評價機制、質量監控機制等,充分考慮大學這個特殊的社會組織的特點,逐步淡化一些過濃的行政色彩。四是要加強和完善學生管理機制。在市場經濟深入發展的今天,高校要充分體現學生的主體地位,維護學生的正當權益,構建一種適應時展而又充分體現傳統文化的新型的學校人際關系。五是要加強建立突發事件的應急機制,充分維護學校利益和形象,充分保障師生利益和安全。

綜上所述,只有在科學發展觀的指導下,才能構建好高校和諧校園,并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做出自己的貢獻。

參考文獻:

[1]祖國華.論高等學校的科學發展觀[J].社會科學戰線,2005(3).

執法監管論文范文第5篇

初查制度,是檢察機關制定的在自行偵查案件的立案前都必需進行初查,確認有犯罪事實后再立案的一種辦案制度。初查,過去也稱預查,是近十幾年檢察立案的必經程序。這里需要說明的是,司法實踐中,為了確定管轄分工或舉報材料的某些內容(如案發單位和嫌疑人是否存在等),需要到有關單位了解情況。但這類活動的目的不是為了確認犯罪嫌疑人是否實施了犯罪,因而本文所討論的初查制度問題無關。

一、初查制度的提出和形成

檢察機關是于80年代中期開始進行自偵案件的初查活動的。產生這一活動背景,主要是基于對刑事立案的誤解和對客觀環境變化的不適應。

首先,檢察機關開始進行自偵案件的客觀條件導致了檢察機關對立案標準的誤解。

70年代末,我國頒布的刑事訴訟法,要求對控告、舉報和自首材料進行審查后,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法律規定的立案標準是主觀標準立案時檢察機關通過對立案材料的審查,主觀上認為有犯罪事實存在即應當立案。至于客觀上是否發生了犯罪,是誰犯罪,應當通過偵查解決[注1]。我國檢察機關在80年代初開始直接受理偵查經濟罪案時,立案材料通常是由發案單位通過調查取得并提供的,且已能證明有犯罪事實存在,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檢察機關通過審查材料即行立案并直接進入預審。接受舉報時已具備相當的犯罪證據,是這一時期經濟罪案立案工作的一個突出特點。由于立案前已有足夠的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存在,逐漸使檢察機關對立法原義產生了誤解認為只有客觀上實際存在犯罪事實才能立案。但是,80年代中期以后,檢察機關受理經濟罪案的線索來源發生了重大變化:一是,在辦案中發現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的情形增加,并一度居立案線索來源的首位,由于在辦案中即可查明線索,確認犯罪,更加強化的對立案必需客觀存在犯罪事實的觀念;二是,線索不清的舉報、匿名舉報也開始增多,根據這類線索進行立案,顯然是缺少了以往發案單位在移交線索前的查證過程。檢察機關為了解決立案后? 摹俺釩浮蔽侍猓岢雋恕疤岣吡鋼柿浚押昧腹亍鋇目諍牛歡ㄒ啡嫌蟹缸鍤率蕩嬖誆拍芰浮6躍儔ā⒓煬俸妥允椎牟牧纖從車奈侍飩辛蓋暗牡韃槌醪椋槊饔蟹缸鍤率島蟛拍苧芯苛浮?BR 其次,檢察機關管轄的自偵案件的特點導致了檢察機關對刑事立案對象的誤解。

刑事立案,是指將犯罪或者可能為犯罪的事件列為刑事訴訟內容的訴訟活動。立案的對象應當是犯罪事件或可能存在犯罪的事件。檢察機關管轄的自偵案件通常為職務犯罪或與職務有關的犯罪。犯罪與其犯罪主體履行職務有關,是檢察機關管轄的自偵案件一大特點。這一特點導致檢察機關對刑事立案對象的的誤解,即認為檢察機關立案的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而不是事件。例如:在檢察機關的《立案決定書》及有關偵查材料中常見的對進行立案偵查,便是這一誤解的體現。因存在這一誤解,往往即使舉報材料已證實客觀上發生了犯罪事實[注2],也不能通過立案偵破案件,卻仍需要通過案前調查,確認犯罪嫌疑人后才能立案。這是初查活動產生的另一個原因。

初查制度的提出,最早見于1986年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的刑事案件辦案程序(試行)》。該文件第六條三項規定經審查認為控告、檢舉的犯罪事實不清,需要補充材料才能確定立案或不立案的,可以通知控告、檢舉單位補充材料,人民檢察院也可以派人直接調查,或者配合有關部門聯合調查。這是檢察機關首次對有關初查問題作出規定,也是近十幾年來對自偵案件進行初查的制度依據。但從這一規定的內容不難看出,傳統的辦案模式及立案觀念對立案制度的影響。

1996年刑事訴訟法修改后,高檢院起草了《人民檢察院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則(試行)》。該規則前幾稿中尚規定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進行初查,但最后定稿時即明確將初查規定為立案的一個環節,且具體規定了初查的程序。這標志的初查制度的正式確立。

初查制度被正式確立,還有一個重要的背景是:由于各種原因,檢察機關在80年代中后期展開了立案競賽。這一競賽所產生的一個明顯惡果是導致了自偵案件偵查工作質量的下降,如:不應當立案的立了案;本可以偵破的案件偵破不了;本可以辦出大案的僅夠立案標準即結案。這些問題出現表現在辦案結果上就是立案數與起訴數之間具有較大的差額。這一現象在90年代逐漸引起了全國人民代表的注意,進而產生了強烈反映。檢察機關的一些同志將人民代表的這些反映歸結為立案質量不高所至,因而反復強調立案前要搞好初查,并最終將初查規定為立案制度之一。

二、初查制度的違法性

只要查一下刑事訴訟法有關立案的規定就不難發現,初查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這里首先需要闡明的是,刑事訴訟法在立案規范中為何未規定初查制度。筆者認為:

第一,刑事訴訟法未規定初查制度,是與刑事訴訟法的任務有關。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條規定,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是該法的任務之一。而初查的任務則是確認有無犯罪事實,即查明犯罪事實,這與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刑事偵查的任務是相同的。因此,如果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初查(且通過初查已可以查明犯罪事實),整個刑事訴訟法中有關偵查的規定也就失去了必要。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立案是進行偵查的前提,只有立案以后,檢察機關、公安機關才能實施依照法律進行的進行專門調查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注4]。根據這一立法思想,刑事訴訟法不可能規定也不會允許在立案前進行刑事訴訟活動初查。

第二,刑事訴訟法未規定初查制度,是與刑事偵查的工作規律有關。刑事偵查的基本活動過程是:立案偵破預審偵查終結。實際工作中,除偵查機關直接發現的犯罪案件以外,其它任何犯罪案件(含作案人在發案前自首的)都需要經過上述偵查過程。這里有一個如何認識法律規定的事實(證據)標準問題。我國刑事訴訟法對此作了科學的規定。①只要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注5],即應當立案偵破;②對經過偵查,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案件,應當進行預審[注6];③偵查終結時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注7]。刑事訴訟法的上述規定概括起來就是,立案時,偵查機關對案件事實的確認允許是主觀的,即實際是否發生了犯罪不影響立案與偵破,筆者稱其謂主觀標準預審時,必需要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此時也只是要求有一定的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但還需要通過預審對收集、調取的證據材料予以核實[注8],筆者稱其謂準客觀標準偵查終結時,則必須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筆者稱其謂客觀標準。達到客觀標準是整個偵查活動的結果。但制定初查制度的目的,則是在立案時即達到客觀標準,這顯然是違反偵查工作規律的。因此,刑事訴訟法不可能規定初查制度。

從上述論述可以明確,從依法治國和科學訴訟的角度看,刑事訴訟法不能也不會制定初查制度。而高檢院制定的初查制度,其違法性就在于允許進行訴前調查,即非法進行偵查活動。

檢察機關的有些同志認為,刑事訴訟法的立法者在制定立案法規時,未考慮到檢察機關自偵案件具有作案隱蔽性和舉報不確定性的特點。未規定初查制度是立法上的疏漏。這一認識的偏差之處在于,持這一觀點的同志沒有實際研究一下刑事案件的偵查規律。事實上,從刑法規定的犯罪類型看,大部分刑事案件都會出現隱蔽作案和舉報不確定(甚至錯報)的情形。

也有的同志認為,初查是有法律依據的。這些同志引用刑事訴訟法第86條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中的審查一詞作為初查的法律依據。強調漢語中的審查一詞包括調查的意思,進而說明刑事訴訟法是允許進行初查的。筆者認為,這一解釋有些牽強附會。首先,從語法上講,86條規定的審查對象是材料,而不是事實和證據。其次,刑事訴訟法并未規定審查所可以采取的調查手段。

上述看法和觀念的存在,也是建立初查制度的一種理論依據。如果不加以糾正,即是高檢院將來取消了初查制度,也勢必會影響刑事訴訟法的貫徹執行。

三、初查制度的危害性

無論是從法理還是從僅十幾年的訴訟實踐看,初查制度的實施對正確地實施刑事訴訟法已產生了實際的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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