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码任你躁久久久久久久-激情亚洲一区国产精品-超碰97久久国产精品牛牛-久久se精品一区精品二区国产

首頁 > 文章中心 > 市場管理制度

市場管理制度

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市場管理制度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市場管理制度

市場管理制度范文第1篇

第一條為進一步推進本市農貿市場規范化管理,加強農貿市場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維護農貿市場交易秩序,明確相關職能部門的監管職責,落實農貿市場開辦單位的管理責任、規范市場經營者的經營行為,保證食用農副產品消費安全,切實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農貿市場是指由開辦者提供固定場所、設施,有若干經營者進場進行集中和公開交易農副產品,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交易市場。

本辦法所稱農貿市場開辦者,是指依照《廣東省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設立從事農副產品交易的商品交易市場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村(居)民委員會等主體。

本辦法所稱農貿市場經營者,是指在農貿市場內經營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

第三條本市范圍內農貿市場的開辦、經營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農貿市場實行屬地管理。各鎮街人民政府履行對農貿市場規劃、培育和發展的職能,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加強轄區內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對農貿市場文明創建、食品安全、動物防疫、消防安全、建筑安全和重大疾病防控等工作開展檢查和考核評比。牽頭組織對不依法經營的農貿市場進行整治、關閉、取締和拆遷。

經貿、國土、建設、消防、農業、工商、衛生、食品藥品監督、質量技術監督、公安、稅務、物價、城監、動物防疫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依法協同做好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市農貿市場專項規劃作為商業網點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市關于開展農貿市場專項規劃和本管理辦法的要求,制定轄區內農貿市場發展規劃和建設、管理的實施方案并組織落實。

第二章市場開辦者

第六條開辦農貿市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農貿市場專項規劃的要求;

(二)具備與開辦市場規模相適應的固定場地、設施、管理機構和專職管理人員;

(三)具有與開辦市場的規模相應的資金;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七條開辦農貿市場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市場登記注冊手續。領取商品交易市場登記證后市場方可開業。

第八條市場開辦者應當嚴格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建立健全市場食品準入制度,杜絕各類不安全食品上市:

(一)應當與場內經營者簽訂食品質量安全保證書(協議),訂立食品質量保證及對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召回、退貨等條款;

(二)應當督促場內經營者落實索證索票制度,建立食品經營臺帳,記錄進貨渠道;

(三)應當建立健全食品質量查驗登記制度。市場開辦者應當每天派專人檢查場內經營者的重要食品進貨憑證,審核重要食品供應商的經營資質和實際經營情況;

(四)應當設置規范的市場食品準入檔案柜,建立食品安全質量檔案;

(五)應當在市場內設置獨立的蔬菜檢測室,配置檢測設備和人員,每天對場內銷售的蔬菜和水果進行農藥殘留檢測,并做好檢測記錄,或與有資質的質量檢驗中心簽訂定期送檢協議,也可將檢驗機構引入市場;

(六)應當查驗畜產品、禽鳥及其產品檢疫檢驗合格證明和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檢測合格方可銷售的其他農副產品的檢測證明,對未取得檢疫合格證明或檢測不合格的,禁止入場交易;

(七)應當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農貿市場入口處等顯著位置設置宣傳欄和公示欄,向消費者公示與交易相關的基本事項和重大事項。

公示內容包括:場內經營者的證照情況、市場管理制度(含市場食品準入管理制度)、消費者投訴電話、農副產品的抽檢結果、不合格商品退市情況、場內經營者違法違章記錄等。

(八)應當建立健全不合格食品退出制度。市場管理人員每天都應對市場內所經營的食品進行檢查,發現不合格食品應立即要求經營戶停止銷售,或監督其銷毀,做退市處理。

(九)應當建立健全市場食品購銷掛鉤制度。市場開辦者應積極以協議方式與優質農產品生產基地、生豬屠宰場、食品質量合格的生產企業、加工單位和管理規范的批發市場、大型批發商建立購銷掛鉤關系,明確供貨主體和供貨產品質量責任,建立優質食品進入市場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食品的安全。

第九條市場開辦者應當嚴格落實市場安全第一責任人職責,按要求做好消防、建筑等安全工作:

(一)制定市場消防管理制度和人員崗位責任制并認真落實,配置專職人員負責消防工作,消防檢查到位,有記錄。管理人員必須經公安消防機構培訓,持證上崗;

(二)配備齊全的消防設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

(三)每個固定鋪位應當配置滅火器;

(四)市場內禁止商住不分、使用明火作業、存放易燃物品、電線亂拉亂接、燒香拜佛等造成消防隱患的行為;

(五)市場開辦者應當經常檢查市場建筑物狀況,及時消除建筑安全隱患;

(六)市場開辦單位應嚴格消防管理,嚴禁違章搭建占用防火間距,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損壞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

第十條市場開辦者應當建立健全市場管理組織制度,承擔對其所辦農貿市場的升級改造和日常管理工作:

(一)市場開辦單位應當保證場內經營者的主體合法性,領取證照經營,與入場的經營者簽訂場地租賃和經營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二)市場開辦單位應當建立經營者檔案,記載市場經營者基本情況、信用狀況等。專業或批發市場應實行計算機管理;

(三)應在市場內設立消費者投訴服務站,落實專人受理消費者投訴。消費者投訴站應當設有公平秤、意見箱和監督電話,公平秤須經市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強制檢定合格。

要求并督促檢查農貿市場經營者配備和使用與其經營相適應的經市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強制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也可以統一配置經強制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提供給經營者使用。

配合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做好市場定量包裝商品、零售商品等商品的計量監督管理工作;

(四)應當設立專門機構,配備負責維護市場秩序、環境衛生、食品衛生、設施設備檢修、治安管理、消防安全、建筑安全和信息宣傳等方面的管理人員;建立市場管理人員工作責任制,市場管理人員定期接受培訓和考核,并佩戴統一證件上崗;

(五)劃行歸市,設置規格統一、美觀、醒目的經營區域標志牌及明確的市場導購圖;

(六)維護市場內環境衛生整潔有序。督促家禽及肉品經營戶實施每天清潔消毒制度,對鮮活家禽存放銷售區實施每月清空家禽停業消毒制度。有完善的清潔制度、配備專職保潔人員,定期進行清潔消毒,并有記錄;場內地面應做到硬化、平整、清潔,及時清除場內的污水、垃圾和其他廢棄物;保持市場通道暢通,無占道違章經營、亂擺賣、亂搭建、亂張貼;配備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停車場,保證門前、場內車輛停放整齊;承擔市場責任區內的“門前三包”責任;

(七)保持三鳥檔口排水排污通暢,禁止人畜混居;應修建專門的活家禽宰殺加工室,實行封閉式宰殺;銷售、屠宰人員防護措施到位;

(八)家禽及肉品經營戶應對經營場所實施每天清潔消毒制度,其中鮮活家禽經營戶營業時要落實安全防護措施、穿戴口罩手套等防護品上崗作業,禁止人與家禽混合居住。在市場開辦者組織下實施每月清空家禽休市消毒制度;

(九)市場內熟食檔應設置預進間和售賣間,生熟食品分開,從業人員有《健康證》,有防蠅、防鼠、防塵設施;

(十)應當修建公用衛生間,并保持整潔明亮;

(十一)應當根據國家政策調控規定的需要調整相關責任。

第三章市場經營者

第十一條除農民銷售自產的農副產品外,市場經營者必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營業執照,方可從事經營活動,并在其營業場所懸掛營業執照;需要辦理其他經營許可手續的,還應當懸掛相應的經營許可證件。

第十二條市場經營者應當遵守和執行市場食品準入制度,履行食品安全責任:

(一)市場經營者應實行索證索票制度,建立進貨臺帳,記錄進貨渠道。

經營者與初次交易的供貨單位交易時,應索取證明供貨企業和生產加工者主體資格合法的證明文件,包括營業執照、生產經營許可證、衛生許可證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證明文件。

經營者在購進食品時,應當按批次向供貨單位或生產加工者索取食品質量合格的票證。其中牲畜活禽及其肉類應提供動物產品檢疫合格或畜產品檢驗合格證明;糧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飲料、酒類應提供檢驗合格證明和進貨票據;其他類產品參照上述執行;

(二)市場經營者應向消費者出具信譽卡或市場銷售專用憑證,明示經營者名稱、具體經營場所或攤位號、聯系電話等;

(三)市場銷售的肉類及肉類制品須從政府批準設立的定點屠宰場進貨,未經檢疫檢驗的肉類食品不得上市,肉品經營者必須在攤檔明顯位置張掛肉品的檢疫和檢驗合格證明;

(四)市場經營者不得銷售違禁野生動、植物和水產品;

(五)市場經營者不得銷售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或者其他化學物質以及國家明令禁止銷售的商品;

(六)市場經營者不得銷售使用不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性技術規范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的生熟食品;

(七)市場經營者不得銷售腐爛變質食品。禁止在市場內銷售不明死因的河水產品、腐爛去皮瓜果;

(八)市場經營者不得露天制作直接入口食品。經營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要具備防塵、防蠅設施和冷藏器具、消毒設施。

第十三條農貿市場內的經營者還應當履行下列責任:

(一)市場經營者應當按照進場經營協議書的約定,在指定地點經營,服從管理,遵守市場各項規章制度;

(二)市場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嚴禁欺行霸市、哄抬物價、強買強賣;

(三)農貿市場內商品實行明碼標價。農貿市場經營者應當使用經市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強制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不得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以及人為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或者偽造數據;

(四)市場經營者不得銷售假冒他人注冊商標、使用虛假產地、假冒其他企業名稱或代號、偽造或冒用優質商品、認證產品、許可證標志及危及人身安全和身體健康等的假冒偽劣商品;

(五)市場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對銷售的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不得貶低其它市場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

(六)市場經營者應保證經營場所內消防安全,不應商住混用,嚴禁搭建住人夾層,不應使用可燃材料搭建其他夾層;

(七)法律法規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四章市場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經貿部門負責組織制定農貿市場建設發展的專項規劃,組織制定農貿市場管理的行業規范,推進行業組織建設、開展行業交流和指導行業自律,履行農貿市場內生豬及其肉品采購、定點屠宰、食鹽、酒類監管等職責。

第*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農貿市場實行登記注冊,審查確認市場經營者的主體資格,履行對其交易行為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交易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維護市場交易秩序等職責。

第*條農業部門負責制定并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計劃,對農貿市場上銷售的農產品進行監督抽查,依照有關規定適時公布監督抽查結果,履行對農貿市場內豬肉瘦肉精檢測、三鳥檢驗檢疫、蔬菜、水果農藥殘留檢測等職責。

第十七條公安消防部門對農貿市場防火安全負有監督管理責任,對新建、擴建、改建及室內裝修的農貿市場,依照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范的規定進行審核和驗收,履行對未經消防驗收而擅自開業的市場依法進行監督和查處等職責。

第十八條規劃建設部門對農貿市場規劃發展以及建筑工程質量負有監督管理責任,對新建、擴建、改建的農貿市場,依照國家有關建筑技術規范的規定進行審核和竣工驗收,履行對未經建設工程質量驗收而擅自開業的市場進行監督和查處等職責;

第十九條公安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的治安管理,督促市場開辦者建立安全保衛機構,落實安全保衛措施,履行依法查處市場上欺行霸市、強買強賣、阻礙執法、抗法等違法犯罪行為的職責。

第二十條城市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市容環境的監督管理,履行對市場擺賣秩序、車輛停放、亂張貼等監管職責。

第二十一條衛生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食品衛生的監督管理,履行查處有害、有毒及危害消費者身體健康的農副產品交易行為,市場防疫、清潔消毒、衛生保潔等監管職責。

第二十二條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當加強對禽畜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督促市場開辦者履行禽畜產品檢疫檢驗合格證明的查驗義務和定期清潔消毒措施義務。

第二十三條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經營活動中的計量器具、商品量和計量行為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短斤缺兩行為,確保公平交易。

市場管理制度范文第2篇

第一條為促進科技與經濟的結合,繁榮和發展技術市場,加速技術成果轉化,維護技術交易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省技術市場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技術交易活動、技術交易服務以及與技術市場相關的經營活動,適用本辦法。

技術交易活動包括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

技術交易服務包括技術交易場所服務、技術交易經紀服務、技術交易咨詢服務、技術評估服務、技術信息服務等。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設公平競爭、規范有序的技術市場環境,加強對技術市場的培育和扶持,引導技術市場健康發展。

第四條市、縣科學技術行政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技術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培育和引導技術市場工作規范有序、健康發展。

第五條市、縣科學技術行政機關應建立專門的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市、縣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本地區內技術市場、技術交易機構、技術合同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六條市、縣科學技術行政機關應當安排專項資金,用于組織技術交流、交易活動和技術市場管理,以及技術市場的宣傳、培訓、理論研究和法制建設,支持技術市場發展,促進和繁榮技術市場。

第七條市、縣工商和稅務等有關行政機關,要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技術市場的管理、指導和服務工作,扶持技術市場的發展。

第八條市、縣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應定期進行技術市場的統計和分析,并報送主管部門,為政府制定政策提供依據。

第二章技術交易服務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建立和完善專業化、社會化和網絡化的技術市場服務體系。

鼓勵建設和完善技術市場信息網絡平臺,收集、技術成果供求信息,拓寬信息渠道,實現技術交易信息資源共享。

第十條積極鼓勵、支持科研機構、大中專院校、高新技術企業、科技人員和社會力量通過多種形式創辦各類技術交易服務機構。

技術交易服務機構包括為技術交易提供專業交易場所、技術信息、技術論證、技術評估、技術經紀、技術產權交易、技術招標等專業化服務的各類組織。

第十一條成立技術交易機構應具備的條件:

(一)有與機構業務活動相應素質和數量的專職技術人員;

(二)有明確的技術交易、技術交易服務方向和經營范圍;

(三)有與專業業務范圍相適應的資金、工作條件和固定辦公場所;

(四)有明確的工作章程和相應的規章制度。

第十二條成立技術交易機構,應當依法注冊或登記,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國家對其資質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技術交易機構在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后,予以公告,并向當地稅務行政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第十四條技術交易機構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依照法律、法規以及行業規范開展技術交易活動。

第十五條鼓勵技術經紀人依法開展業務活動,并依法保護技術經紀人的合法權益。技術經紀人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

技術經紀人在經紀活動中應當將定約機會和交易情況如實、及時地提供給當事人各方,真實反映當事人各方的履約能力、知識產權情況,按照約定為當事人保守商業秘密,協調技術合同的全面履行。

第十六條在技術交易機構中從事技術工作或技術管理工作1年以上(含滿1年)的專業科技人員,符合專業技術職務任職條件的,均可申報評定相應一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任職資格。

第十七條技術交易機構就人員和經營情況向市、縣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及主管單位填寫年報。

第十八條鼓勵技術交易服務機構按照自愿、平等、公開的原則依法組建行業協會。

各類技術市場行業協會應當依據協會章程開展活動,并對會員進行職業道德、行為規范以及執業技能等自律管理,保護技術交易服務機構的合法權益,維護行業間的有序競爭。

第十九條舉辦全市、縣范圍的技術交易會或與外省市聯合在我市、縣舉辦的技術交易會,由舉辦單位向市、縣科學技術行政機關提出申請。市、縣科學技術行政機關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并通知申請單位。

申請舉辦技術交易會經批準后,舉辦單位應持批準通知向當地工商管理行政機關備案,并按批準的規格和要求開展籌備工作。

舉辦單位在技術交易會結束后1個月內,寫出總結報告,并報市、縣科學技術行政機關。

第三章技術市場秩序

第二十條技術交易當事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訂立技術合同。

技術合同是指法人之間、法人和公民之間、公民與公民之間就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所訂立的確立民事權利與義務關系的合同。

合同文本提倡采用科學技術行政機關監制的技術合同示范文本,采用其他格式應當符合合同法規定的條款。

第二十一條技術合同內容由各方當事人約定,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相互權利和義務關系,如實反映技術交易的實際情況,當事人在合同文本中有弄虛作假的應對其后果承擔責任。

技術交易的價款或報酬由交易各方協商議定,也可參照資產評估機構的評估結論決定。

技術合同簽訂后,當事人可以向公證機關申請公證。公證機關按國家規定收取公證費。

第二十二條技術市場買賣雙方可以直接交易,也可以通過中介方交易。

技術交易活動可以采取舉辦技術成果交易會、洽談會、信息會、科技集市等多種渠道進行,也可以通過常設技術交易場所、網上技術市場、技術承包、技術入股、技術拍賣、技術招標、技術引進等方式進行。

第二十三條在技術交易活動中,賣方應當是所提供技術的合法擁有者,并保證其技術的真實性;中介方應當保證自己所提供技術信息的真實性及其來源的合法性;買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使用技術,支付費用。

第二十四條在技術交易活動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非法壟斷技術和妨礙技術進步的;

(二)侵犯他人知識產權以及其他技術權益的;

(三)冒充專利技術的;

(四)作虛假廣告宣傳的;

(五)以欺詐、脅迫、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簽訂技術合同的;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五條技術合同爭議或其他合同中有關技術交易糾紛,當事人可向技術合同登記機構請求調解,也可依法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

第四章合同登記和保障

第二十六條本市實行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制度。技術合同經認定登記后,當事人享受國家和省規定的優惠待遇。未經認定登記或不予認定的技術合同,不得享受優惠待遇。技術交易當事人申請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實行自愿原則。

經省科學技術行政機關確認公告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負責技術合同認定登記。

第二十七條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機構對當事人所提交的合同文本和相關材料進行審查和認定,其主要事項是:

(一)對是否屬于技術合同進行認定;

(二)進行分類登記;

(三)核定技術性收入。

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機構自受理認定登記申請之日起10日內作出認定登記決定,并發給認定登記證明。

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涉及國家秘密及當事人商業秘密的技術合同,應當承擔保密義務。

第二十八條以技術成果入股方式訂立的合同,可以按照技術轉讓合同登記;以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為內容的技術承包合同、技術產權交易合同,可以根據合同內容確定合同的類型,予以認定登記。

納稅人持技術合同到技術合同登記機構辦理認定登記手續后,將認定后的合同及有關證明材料文件報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手續。其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收入享受國家和本省規定的稅收優惠。

第三十條企業、事業單位進行技術開發、技術轉讓,以及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的所得,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報經稅務機關審批同意,暫免征收所得稅。

第三十一條技術交易機構可從技術交易純收入中提取技術交易獎酬金獎勵有關人員,并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三十二條鼓勵科技人員在完成本職工作和不侵犯本單位技術權益和經濟利益的前提下,業余兼職開展技術研發或從事技術交易活動。在業余兼職研發或從事技術交易活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由本單位和兼職單位給予獎勵。

第三十三條轉讓技術職務成果的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的規定,對該技術項目直接完成人給予獎勵。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通過編造虛假技術合同等不正當手段騙取技術合同認定登記證明的,由原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機構撤銷其認定登記證明,科學技術行政機關并可對當事人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非法享受的稅收等優惠,由有關部門追回;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在技術交易活動中,提供虛假技術和技術信息的,由工商管理行政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科學技術行政機關應當予以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認定登記職能并予以公告:

(一)違反規定開展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工作的;

(二)擅自提高收費標準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反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國家工作人員在技術市場管理中、收受賄賂、或者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市場管理制度范文第3篇

第一條為加強公路建設市場管理,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規范公路建設市場行為,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公路建設市場體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定,結合公路工程建設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公路工程建設管理和建設單位與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咨詢單位之間的各種經營活動。

第三條公路建設市場管理的目的是確保工程質量和合理工期,控制工程造價,推動技術進步,提高投資效益,促進公路建設事業健康發展。

第四條具備從事公路工程建設法人資格的建設單位(業主),以及具備法人資格和與公路建設項目規模、技術要求相適應的資質(格)證書并通過資信登記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咨詢單位,方可進入公路建設市場,并應遵守本辦法。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要加強公路建設市場的執法監察。

第二章管理與職責

第六條交通部管理全國公路建設市場,地方各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本地區公路建設市場,主要職責是:

(一)監督執行國家有關基本建設方針、政策和法規。

(二)制定公路建設市場管理的有關規定。

(三)公路建設項目的行業管理。

(四)對建設單位(業主)的項目報建進行審查,對從事公路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咨詢單位的資信進行審查登記。

(五)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

(六)公路工程的質量監督和造價管理。

(七)總結交流公路建設市場管理經驗,定期公路建設市場信息。

(八)依法查處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七條公路工程建設項目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

(一)國道主干線項目和國家、部重點公路工程項目,由國務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管理。

(二)其它公路工程建設項目,由省級及市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三)中外合資、合作、貸款投資及BOT形式的公路工程建設項目,除執行有關規定外,應按前兩款劃分原則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和監督。

第三章項目報建及資信登記

第八條公路建設市場管理實行項目報建制度和資信登記制度。

項目報建是對從事公路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業主)的資格、能力及項目準備情況的確認。

資信登記是對進入公路建設市場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咨詢單位的資歷、能力和信譽的確認。

公路工程項目報建和公路工程建設從業單位資信登記使用中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統一制定的表式。

第九條項目報建必須滿足下列要求:

(一)建設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具備法人資格;

2.具有與擬建工程規模相適應的組織管理、技術管理、經濟管理人員和相應機構;3.具備編制招標文件、編制標底、組織開標、評標等能力;

不具備本項第2、3目條件的,應委托具有相應資格的咨詢單位。

(二)項目準備情況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初步設計文件已經完成;

2.建設資金計劃基本明確;

3.工程建設實施計劃概要已經完成。

建設單位(業主)應在項目招標公告30天前按第七條規定向有管轄權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報建,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收到公路工程項目報建表之日起30天內予以批復。

第十條申請資信登記的單位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國家有關部門頒發的從事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咨詢營業執照。

(二)資質(格)條件:

1.勘察設計單位必須具備交通行業公路工程勘察設計資格證書;

2.施工單位必須具備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

3.監理單位必須具備交通基本建設工程監理單位監理資質證書或臨時監理資質證書;

4.咨詢單位必須具備工程咨詢資格證書。

(三)申請單位必須具備近5年承擔公路工程業績、信譽的評價和證明。

第十一條資信登記管理

一級(甲級)以上及中央各部門直屬二級(乙級)公路建設從業單位,由行業主管部門或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后,報國務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登記;其它二級(乙級)以下公路建設從業單位,由注冊屬地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登記。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收到公路工程從業單位資信登記表之日起30天內予以審查登記。

第十二條資信登記有效期為2年,有效期滿時進行復審,復審由原審查登記機關執行。在有效期內,對業績、信譽不佳造成不符合資信登記條件的單位可暫停或取消其資信登記。

第十三條取消資信登記的單位,兩年內不得重新申請登記;暫停資信登記的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滿足登記條件后,由審查登記機關恢復其資信登記。審查登記機關對登記成果進行動態管理,定期登記信息。

第十四條未報建的項目不得組織招標;未進行資信登記的單位不得進入公路建設市場從事經營活動。

第四章招投標管理

第十五條公路基本建設項目,除經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核準不宜進行招標外,均應實行招標、投標制。招標投標工作按照國家計委《工程設計招標、投標暫行辦法》和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業主)只能向通過資信登記并與規定經營范圍相符的單位進行招標。招投標活動應公開、公平、公正,不得泄漏標底,不得有意壓價或附加不合理條件,不得以任何形式索取或收受回扣、傭金或其它好處。

第十七條公路工程招投標,實行招標文件和資格預審審查制度。招標單位必須按第七條規定將招標文件和資格預審資料向有管轄權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審查,建設單位(業主)只能向通過資格審查的單位發售標書;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選擇國有大中型公路專業隊伍。

第十八條投標單位必須按照規定的經營范圍進行投標,以聯合體形式投標公路工程項目時,其主體和協作成員單位均應通過資信登記。在投標過程中不得串通作弊,不得哄抬標價或任意壓價搶標,不得向招標單位或有關人員采用行賄、回扣等不正當手段招攬工程。

第十九條各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招投標活動的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正常的招投標活動。公路建設從業單位不得出讓資格證書、資質證書以及營業執照、圖簽、銀行帳號。

第五章合同簽訂與履行

第二十條公路工程建設的承發包雙方,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和招投標文件的規定簽訂合同,并嚴格履行。

第二十一條公路工程承發包合同,必須嚴格執行交通部制定的有關技術標準、規范、規程及批準的設計文件;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的價格政策和造價管理規定及批準的工程概算;必須按合理工期確定合同工期。

第二十二條建設單位(業主)與監理單位簽訂的監理服務合同中,應明確監理單位的權限和責任,并應與施工合同中賦予監理單位的權限和責任相一致。

第二十三條承發包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由雙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必須報雙方主管部門備案,同時按第七條規定向有管轄權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報備。

第二十四條建設單位(業主)應按合同規定嚴格履行各項義務,按要求提供場地、資金、技術資料,創造良好的外部作業條件;工程實施中應按合同規定及時進行支付,逾期支付應按國家有關規定付息。

第二十五條承包單位應嚴格履行合同,合同中規定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及機械設備必須按時到位。承包單位報經監理工程師審查并取得建設單位(業主)批準,可以將部分工程分包給通過資信登記的單位,但工程分包比例不得超過總包合同價款的30%,對重要的單位工程不得分包。工程分包不解除合同規定的承包單位的任何責任和義務,承包單位對分包的工程質量、工期和分包單位的行為負全責。嚴禁倒手轉包和二次分包。

第二十六條勘察設計單位應嚴格履行合同,遵守國家和交通部有關規定,設計文件應符合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設項目設計文件編制辦法》的要求。

第二十七條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應嚴格執行《公路工程施工監理辦法》和《公路工程施工監理規范》,不得與被監理單位及材料、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發生經營性業務關系,不得營私舞弊,損害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的利益。

第二十八條承發包雙方在執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糾紛時,應按合同規定進行協商解決,解決糾紛期間應努力保持施工的連續性并確保公路工程質量不受到損害;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國家規定的合同仲栽機構申請調解或仲裁,沒有約定仲裁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第二十九條各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合同文件執行情況的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合同的簽訂和履行,不得利用合同進行違法活動,不得損害國家、社會和第三方利益,不得擾亂公路建設市場秩序。

第六章項目實施管理

公路工程應嚴格執行開工報告制度。申請開工的項目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基建計劃已經落實;

2.建設投資已經審計;

3.征地拆遷基本完成;

4.施工、監理單位已經落實。

開工報告由建設單位(業主)按第七條規定向有管轄權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報批,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收到公路工程開工報告表之日起15天內予以批復,工程經批準后方能開工。公路工程開工報告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統一制定的表式。

第三十一條設計單位應做好技術交底工作,項目實施中應派熟悉業務的技術人員作為設計代表(或設計代表組)駐施工工地,及時解決設計問題。

第三十二條施工單位應實行項目經理負責制,項目經理應持證上崗;施工前必須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施工中要加強現場管理,確保工程質量,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做到文明施工和安全生產。

第三十三條公路工程建設實行監理制度,監理工程師應持有國務院或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監理工程師證書上崗。

第三十四條公路工程實行"政府監督、社會監理、企業自檢"的三級質量保證體系。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咨詢單位都應自覺地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工程完工后,應按交通部頒發的《公路工程竣工驗收辦法》的要求組織交工驗收和竣工驗收。未經交工驗收或未通過交工驗收的工程項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對公路建設市場中下列違紀違法者,按第七條規定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監督、監察部門進行查處。觸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申請資信登記的單位,取消已經辦理的資信登記。(二)投標單位違反第十八條規定,其標書應作廢標處理,除沒收其投標保證金外,并視情節,予以通報或給予警告處罰。

(三)承包單位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視情節,予以通報或給予警告處罰。倒手轉包或二次分包工程,應沒收其非法收入,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由其負責處理,并賠償受害人全部經濟損失。

(四)承包單位違反第三十二條規定不重視施工現場管理,不服從監理,違章作業,偷工減料或采用不合格的材料,工程質量低劣造成工程無法彌補的損失,應賠償建設單位(業主)全部直接經濟損失;造成重大工程質量和人身傷亡事故的,除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罰外,并視情節,予以通報或給予警告處罰。

(五)由于勘察設計原因造成返工或延誤工期的,建設單位(業主)可扣減勘察設計單位2%~10%的勘察設計費。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除扣減其損失部分的勘察設計費外,并視情節,予以通報或給予警告處罰。設計單位未按第三十一條規定派設計代表駐施工工地,建設單位(業主)可以扣減其2%~5%的設計費。

(六)監理單位或監理人員違反第二十七條規定,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除扣減受損工程的監理費外,并視情節,予以通報或給予警告處罰,并依據有關規定對監理人員注銷其監理工程師資格。

(七)建設單位(業主)違反第十六條規定的,招標視為無效,并應賠償各投標單位直接經濟損失。

(八)因建設單位(業主)原因造成工程停建、緩建,除應采取措施減少損失外,還應賠償承包人由此而造成的停工、窩工、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經濟損失。

市場管理制度范文第4篇

第二條凡在本市從事經營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向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或者臨時營業執照)后,按核準的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在指定的經營場所從事經營活動。

農民出售農副產品,應當在集市或者指定的交易場所進行。

第三條經批準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嚴格遵守國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服從管理部門的管理。

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買賣國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買賣的物資、物品。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從零售商店或者其他渠道套購緊俏商品,就地加價倒賣。嚴禁銷售假冒、劣質商品。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非法買賣各類商品供應票證和有價證券,不得以票易物或者以物易票。

第七條機關、部隊、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不得為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營業執照、貨源、資金、證明、合同、發票、銀行帳戶、經營場所及其他方便條件。

第八條違反本規定第二條,單位從事無照經營的,應當責令終止經營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并可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從事無照經營的,應當責令終止經營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并可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條對以票易物或者以物易票的,給予警告,并可處以物品等值1至5倍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

第十條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一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執行檢查任務時,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并如實提供有關材料和物品。

第十二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執行檢查任務過程中,發現有違法或者重大違法嫌疑的物資、物品、款項時,可以查扣、封存或者通知暫停支付。被封存或者暫停支付的財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或者轉移。如有違反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除追回財物外,對動用人或者轉移人可以加處被動用或者轉移財物等值20%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

第十三條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稅務、物價、交通市容、衛生和環衛等管理機關應當互相協助、配合,各司其職,共同取締無照經營和非法交易市場。

對圍哄、侮辱、毆打依法執行檢查任務的國家工作人員的行為,由公安、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市場管理制度范文第5篇

一、一切在市場內從事交易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制度的規定,認真搞好市場清潔衛生。經營者門市、攤位實行“門前三包”,保持攤位、鋪面整潔衛生,嚴禁占道經營跨門營業。

二、市場管理員積極開展治安保衛治安管理制度工作的宣傳,幫助和督促市場管理人員和市場經營戶落實各項安全保衛規定。

三、為確保市場良好的交易秩序,規范市場交易秩序管理,各經營戶根據經營項目,辦齊各類證照,明碼標價,亮證經營。嚴禁估買估賣,欺行霸市、出攤占道,嚴禁超項目經營。

四、臨時入場經營戶必須服從市場管理人員安排,進入指定攤區經營,并做到不超高超寬和出攤占道。市場內嚴禁亂擺攤點,亂搭亂建,車輛必須按指定地點停放地專門停車處。

五、建立“12315”聯絡點,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消費者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訴。

六、按照“屬地管理,轄區負責”的原則,統一指揮、快速反應。針對因重大突發事件可能引起的市場波動,以及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生命安全的緊急情況,制定市場監管應急處置預案。

七、一切在市場內從事交易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制度的規定,認真搞好市場清潔衛生。經營者門市、攤位實行“門前三包”,保持攤位、鋪面整潔衛生,嚴禁占道經營跨門營業。

八、對當天產生的垃圾,菜葉、菜皮、果屑、垃圾嚴禁積壓和堆放在攤區內,清潔人員必須做到隨臟隨掃,確保市場內無垃圾、果屑、污物和積水出現,當天垃圾當天清除,消除衛生死角,保證市場環境整潔衛生。

主站蜘蛛池模板: 兴业县| 高阳县| 屏东市| 平罗县| 永顺县| 阜新| 徐汇区| 兰坪| 阿克苏市| 同心县| 望谟县| 黄平县| 吉首市| 永城市| 黄山市| 滨海县| 广饶县| 富锦市| 昌邑市| 贵阳市| 苗栗县| 苏尼特右旗| 沽源县| 光泽县| 宁强县| 雷山县| 广丰县| 平谷区| 桑植县| 太湖县| 崇阳县| 纳雍县| 永新县| 海丰县| 思南县| 平凉市| 蓝田县| 建始县| 融水| 宜兴市| 淮北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