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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孟岸英作者單位:湖南師范大學
后代環境權益受國際環境法保護毋庸置疑
2000年新任國際環境倫理學主席席拉德-弗蕾切持(K•S•Frechette)認為,每個下一代都從上一代獲得繼續生存和發展的利益,當代人從過去一代人得到的恩惠應該還給未來的人們,也就是說,過去、現在和未來之間存在“互酬”關系。不同時代的人和同時代的人一樣相互之間有種種義務和責任。[1]近代工業技術發展給環境資源造成的惡劣影響是眾所周知的,“八大公害”和“新八大公害事件”使人類付出了慘痛的代價。人們永遠也不會忘記日本原子彈事件,據統計,截至1999年,死于“小男孩”原子彈的人數已上升至二十萬。目前,廣島市依然將相生橋附近的地區列為發射污染區。這是一個當代人破壞環境致使當代人和后代人環境權益嚴重損害的典型事例,人類為此付出了血的代價。把后代環境權益作為國際環境法保護對象遵循了環境公平原則和環境效率原則。至于環境公平,一位國際環境法學家將其內容概括為三方面:“首先……;其次,它主張代際之間尤其是今天的人類與未來的人類之間的公平;最后,……。”[2]因而當代人在合理開發利用環境資源時應努力改善環境資源,為后代留下良好的環境資源,促進其可持續發展。環境效率原則,作為可持續發展時代的一種法律價值,它是指當今人類所創造的物質和接受文明成果與按其社會制度開發利用資源的數量的比率,再乘以環境資源最大承載力與當今人類按其社會制度開發利用環境資源數量的比率。[3]從環境效率原則可以看出,如果當代人的社會生產率不高就會造成環境效率低,那么必定會造成以多消耗資源為代價的資源浪費,剝奪本應屬于后代的環境資源,如此以往人類世世代代又依靠什么繁衍下去呢?反之,考慮后代環境權益保護是符合環境效率原則的,這樣會促使當代人反復思索怎樣才能提高生產率,提高環境效率,以求可持續發展。
從國際環境法角度看保護后代環境權益
(一)明確后代環境權益的保護范圍
以當代人的環境權益為藍本,后代人的環境使用權是可以也應該給予保障的。2002年《約翰內斯堡可持續發展宣言》中承諾“加快步伐進一步滿足獲得清潔飲水、衛生設施、適當的住房、能源、保健、糧食安全和保護生物多樣性等方面的基本要求。”這是對環境權益的最基本要求。環境使用權、環境知情權、環境參與權、環境請求權是理論界比較認同的環境權利。環境權是一項概括性權利,有學者也將此種人格利益和財產利益概括為“環境人格權”和“環境物權”。[4]后代人的環境使用權可以歸納為“環境物權”,其客體是實實在在存在于地球上的自然環境資源,況且是與當代人共有的,當代人還有可能“透支”的“人類共同財產”。而后代的環境知情權、參與權、請求權,可以稱之為“環境人格權”,其客體內容是未知的、抽象的,要當代人來保護自然是不合理的。因此,國際性環境文件應對予以保護的后代環境權益類別加以具體化規定。
(二)保護后代環境權益可持續發展應寫入相應的環境保護國際公約
保護后代環境權益要求本代人在消耗資源時,不能一味地追求自身的發展和消費而剝奪后代人應享有的生存和發展的機會,要反對浪費性消費,樹立綠色消費模式,給后代人以同樣的選擇機會和選擇空間。比如《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規定的保護對象就包括當代和后代在氣候方面的利益。它“承認地球資源的變化及其不利影響是人類共同關心的問題,……決心為當代和后代保護氣候系統。”把后代環境權益作為國際環境法保護對象的理念要在各個國際國內環境立法中貫徹,使人類的發展既滿足當代人的需要,又不危及后代滿足其發展需要的能力;既維護當代人的環境權,又維護后代人的環境權。人類社會的整體性表明現在和未來不可分割,代際和代內一樣需要公平,后代人當然應享有自己生存和發展的權利。只有從生態系統整體利益出發,把后代環境權益也切實保護起來才能從根本上保護環境,維持生態系統的和諧穩定,也才能更好地保護人類的整體利益和長遠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