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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會工作內涵目前被我國社會工作專業學者普遍接受的說法是:“社會工作是以利他主義為指導,以科學的知識為基礎,運用科學的方法進行的助人服務活動。”這個定義指出了社會工作的本質是一種助人活動,即以利他主義的價值觀為主導的幫助他人的活動,其特征是提供服務。更確切地說,社會工作是一種科學的助人服務活動,它不同于一般的行善活動。這個定義還指出,社會工作以受助人的需要為中心,并以科學的助人技巧為手段,以達到助人的有效性。發展一批可靠的人員,建立一種可行的機制,形成一個穩定的職業,給包括心理疾患者帶來一種日常的關愛在世界上許多國家,從事這些工作的“熱心腸”獲得了一種普遍認同的稱謂:社會工作者。據了解,歐美一些國家出現專業助人的社會工作者,大約是在上世紀60年代。法國到了80年代,社會工作者成了任何一所學校都必須設有的職位。2006年10月中共中央十六屆六中全會作出《中共中央關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要“建設宏大的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從此以后,社會工作者(簡稱“社工”)在我國就成為了一個不陌生的名詞。鑒于未成年人群體的特殊地位,未成年人社會工作一直是社會工作中最具有價值的部分。社會工作者介入未成年人非監禁化刑事司法領域,堅持以人為本的精神,以利他主義為指引,以科學知識和方法為基礎,運用專業理論和方法,動員一切有關個人、家庭、團體及社區等資源,幫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未成年犯矯正錯誤、修正行為模式、適應社會生活并積極地發揮其潛能。
2.價值觀“從社會學、犯罪學的觀點看,不僅是因為未成人代表未來,特別值得關注,而且是因為,未成年人屬于未定型時期,可塑性強,他仍既容易受環境影響變壞,也容易接受外界的幫助而變好”“問題未成年人告訴我因為人們認為他們解決事情的策略不同于常人,所以被貼上古怪的標簽。在他們的經歷中,各種各樣的自我認同都是隱蔽的、貶義的詞語。如‘行為越軌’、‘無控制力’、‘亂性’、’憂郁’,這些在社會交流中定義他們的詞語是那些有權者界定的。”諾丁斯(Noddings)指出:“顯而易見的是,受到關注的時候,孩子們愿意為他們喜愛和信任的人而努力學習,積極工作。”在未成年人因多種原因走上違法犯罪道路時,對未成年人的關心和保護,對其改過自新和保持家庭的幸福乃至整個社會的安寧都有著重要的意義。社會工作專業的基本價值觀所決定的社會工作者的工作態度有利于未成年人非監禁化司法工作的開展。以平等、尊重、接納等為專業價值觀的社會工作者可以更加順利地走近、幫助、引導進入刑事司法領域的未成年人。進入司法領域的未成年人,無論是違法犯罪嫌疑人還是犯罪人,要想使其順利地回歸社會,首先在觀念上要將之視為特殊的社會弱勢群體,具有特定的服務需要,同時又是需要尊重的社會個體。只有在這樣的理念指引下才能真正接納這些未成年人并被這些未成年人所接納,也才能最終幫助他們。接納意味著在對矯正對象開展工作的時候,積極主動地理解對方,相信并尊重對方的人格,雖然不接受他的言行,仍然會因為他是一個人而尊重他。接納的關鍵在于不以工作者個人的價值觀評判或取舍對方,時刻保持一種信任、接受和尊重的態度。接納并不意味著社會工作者認同矯正對象的價值觀與言行,而是將他的言行與他本人分開來看。他的錯誤言行一定不能接納,我們接受的是他這個人,任何個體作出這樣那樣的行為都是有原因的,有其深刻的歷史原因和現實原因。認識到他犯罪的原因才能理解他,理解他才能與之溝通,才能有的放矢開展矯正。接納的意義十分重大。接納是尊重的先決條件,通過尊重,我們為矯正對象營造一個安全、溫暖、寬松的環境,使其放下防御,消除戒備,自由并安全地敞開自己,探討自己的內心世界。社會工作者在助人的過程中堅持人本主義價值觀,特別強調人與人之間是平等的;每個人都需要得到社會的尊重;人是可以改變的;認為人具有從社會獲得服務的權利;并且提倡人與人之間相互是有責任的。通過尊重,雙方建立起信任、和諧的工作關系,真誠表達,真心互動,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通過尊重,喚醒矯正對象的自尊,激發他重新審視自己,肯定自己的價值,恢復生命的勇氣與信心,最終實現人生自助、回歸社會的目標。以上價值理念是社會工作專業參與未成年人非監禁化司法過程的原始動力,并能夠真正實現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
3.專業基礎與專業方法社會工作以一系列科學知識和理論為專業基礎,可以保障其介入非監禁化司法工作更具科學性和規范性。介入到司法過程的社會工作不僅要依靠社會工作者的熱情、經驗和悟性,同時更多的是需要以科學的理論和知識為基礎。因為社會工作要處理與人相關的問題,因此它與眾多學科都發生了密切聯系,如社會學、法學、倫理學、心理學等。社會工作者運用相關的社會科學理論分析未成年人犯罪問題產生的原因,并據此尋找解決問題的辦法。在解決社會問題的過程中,相關的社會科學知識仍發揮著重要的作用,社會工作者常常綜合運用多種科學知識去推進社會工作⑥。專業的社會工作以社會學、心理學、人類學等學科知識為理論基礎,可以對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個體因素、群體因素、社會因素進行科學的分析和評估,以準確客觀地界定未成年人的問題與需求,并以此為基礎展開科學地介入與引導,幫助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社會工作的理論優勢使社會工作介入未成年人司法環節更加理性、更加科學,也更加規范。社會學是社會工作必須堅持的理論基礎。社會學關注的焦點就是個人與社會(群體)的關系,研究社會關系、社會變遷、社會結構等因素與社會行為間的關系,同時揭示以上因素間的發展變化規律。在運用社會學理論分析未成年人犯罪行為過程中,其起點是了解作為社會個體的犯罪未成年人社會化的過程與特點。例如,他們的家庭以及其他社會群體如何對孩子的社會化過程產生影響;然后分析孩子進入社會后又是與哪些群體頻繁互動,他們彼此間互動的規律和特點是什么;孩子進入社會后如何獲取相應的生活資源;社會制度又是怎樣對此給予社會支持?又是什么樣的矛盾和沖突導致孩子鋌而走險去實施犯罪行為。我們評估導致孩子走上犯罪道路的風險因素時,必須關注到以上所有因素,而這些正是社會學研究所涉及的問題。因此社會學是社會調查工作必須依賴的理論基礎。社會心理學是研究社會心理現象的發生條件及規律的科學。社會心理學研究的主要問題有:犯罪未成年人社會化及人格的形成過程;社會相互作用的機制;孩子態度形成的機制及其改變的規律;社會知覺的形成及其對人的行為的影響;精神壓力與人的心理健康;群體心理的形成及其對社會生活的影響;文化對人的行為的影響等。
4.由于社會調查工作是社會工作者與涉嫌犯罪未成年人間細致、復雜的互動過程,社會工作者需要借助以上理論研究成果去分析案主所遇到的問題,并尋找解決問題的方法與途徑。因此,社會心理學就成為社會調查工作的重要理論支柱。社會學、心理學是社會工作專業最重要的理論基礎。經過系統的專業訓練過程,社會工作者在分析所遇到的社會問題時,既具有宏觀的視角,也具有微觀的觀察,能夠全面地評價人及社會關系的特征,并能夠預測人與社會環境互動關系的發展與走向,這正是社會調查工作需要具備的專業能力。社會工作的專業方法可以使其介入非監禁化司法制度收集的相關資料更加翔實、客觀。社會工作專業具有多種介入未成年人司法過程的方法和手段。社會工作在走向專業化的過程中,逐漸形成個案、小組、社區、社會行政等專業方法,可以在不同層面、針對不同對象單獨使用,也可以相互交叉、優勢互補地使用,并注重各種專業方法的整合運用,可以與被矯正未成年人建立互動關系,有針對性地開展工作,幫助他們更好地回歸社會。以上工作方法的起點都是與案主建立關系,然后是收集資料,并在收集資料的基礎上確定案主的需求,最后選擇合適的方法解決案主的需求和問題。以上專業方法都具備系統的工作步驟與工作環節,科學而規范,可以從微觀、中觀、宏觀等多個層面去介入未成年人的違法犯罪問題,并最終幫助他們健康成長。
二、社會工作介入未成年人非監禁化司法制度的意義
1.預防未成年人犯罪,促進社會和諧社會工作在幫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未成年犯改過自新、重返社會的過程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未成年人犯罪不僅僅是他們的個人問題,從社工的視角看,應該還包括他的成長經歷、家庭背景、朋輩群體以及社會環境等諸多因素。由社會工作者與司法機關合作,對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進行全方位、多角度的社會調查,詳細分析導致其犯罪的風險因素,未成年人犯罪問題中的個人、家庭、學校、社會等因素,并在綜合分析相關因素的基礎上預測其再犯可能性,以平等、尊重、接納等社會工作價值觀,運用社會工作的專業方法,即訪談、問卷、觀察、小組游戲等方法介入未成年人犯罪問題,更加順利地走近、幫助、引導進入刑事司法領域的未成年人,最后根據測評結果對不同的個案進行不同的有針對性的幫教工作,利用個案、小組等專業方法和技巧,科學、規范、多層次地介入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問題,以協助犯罪的未成年人深度認識自我,建立良好的社會支持網絡,恢復其社會功能,使他重新融入到正常的社會生活當中,更好地回歸社會,遠離犯罪道路。
2.促進未成年人非監禁化司法制度發展的科學化、專業化、人性化2012年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第268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據情況可以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情況進行調查。”由此,《刑事訴訟法》將社會調查制度納入了法律的范疇。將社工與司法過程整合,以社工的社會調查、風險評估和幫教工作來幫助司法機關更全面、更深刻地把握影響涉嫌犯罪未成年人案件中的各個要素,這對司法機關所做的工作來說,無疑是一項重大的突破。因為在介入涉嫌犯罪未成年人的幫教工作中,社工能夠把一個案件中所涉及的各個因素全都整合到工作內容中去,更加全面也更加具體地從多角度呈現了導致幫教對象犯罪的風險因素,包括他本人的生理心理狀況、個體成長經歷、家庭及社會關系狀況,如此多方面、多角度地對幫教對象進行了解,使社工能夠對他進行一個客觀公正的判斷,并對他的再犯可能性進行了專業的預測。這一方面緩解了司法人員的工作壓力,另一方面也使司法人員能夠更明確對案件的整體認識,實現法律的公平、公正。比如,社會工作者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通過與涉嫌犯罪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和周圍社會的接觸了解,寫出有關犯罪嫌疑人背景的調查報告,提交法庭作參考,除了幫助法官作出裁決,選擇適當刑罰并為延伸幫教提供參考外,還克服了檢察官、辯護律師由于訴訟角色的影響可能出現的量刑情節調查方面的偏差。以社工介入涉嫌犯罪未成年人的幫教工作,在幫教過程中不僅僅只關注涉嫌犯罪未成年人這一方面因素的影響,還關注到涉嫌犯罪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狀況、個人成長經歷、家庭狀況、家庭關系、朋輩群體、社會支持網絡等因素對他產生的影響,對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有一個更加客觀和全面的把握,這對司法機關處理涉嫌犯罪未成年人案件時有著巨大的輔助作用,不會對這些未成年人進行“一刀切”似的判斷,對司法工作和未成年人發展都起到了相當大的促進作用。因此,社工介入涉嫌犯罪未成年人的幫教工作,完善了司法機關的程序,促進社會工作介入未成年人非監禁化司法制度發展的科學化、專業化、人性化。
三、結語
上述社工介入未成年人非監禁化司法制度的舉措,面臨的一個首要問題就是有的舉措處于于法無據的尷尬境地。首先,我國有關法律中并沒有“暫緩判決”的規定,因此這一新舉措自有司法實踐的先例以來,便引發了諸多的爭議與質疑。有人認為暫緩判決破壞了法律適用的統一,也有人認為其規定考察期的做法違反了法定審理期限的規定。因此,建議我國應該在立法上對暫緩判決的對象、條件加以界定,使之有一個明確的標準。其次,司法實踐中,對于社會調查制度,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以及《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則》中都沒有明確調查的主體。通過兩高的司法解釋及各地的試行規定可以看出,我國社會調查的主體具有多元化的特點。同時,社會調查主體具有兼職性,無法保證社會調查的專業化和客觀公正性。因此,建議立法明確社會調查的主體,打造以社會工作者為主體的專兼結合的社會調查工作隊伍,增強社會調查的社會工作力量,提高做好社會調查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作者:高巍單位:司法部司法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