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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制度在中國剛剛走過二十多年的歷程,二十多年間,中國律師從無到有,從弱到強,一步步發展壯大。律師作為一種職業,其職業文化正在一點點地形成。筆者試圖本著以下幾個原則,從分析律師職業的社會價值觀和經濟價值觀作為切入點,分析總結律師文化:
堅持外在形象與內在本質的統一。要從律師的法律工作的外在形象中,總結概括律師這一職業的內在本質,從而才能把握律師職業文化的特質。
堅持應然與實然的統一。律師文化應該具有切實的平民性,必須充分考慮律師職業的實際,從中國律師的實際工作出發,提出中國律師應然性的期求。
堅持靜態分析與動態考察的統一。律師文化也應是在歷史中動態存在的,并不是一成不變的,我們國家在不同歷史時期,其律師文化也有很大不同。
關于文化,中國人民大學余易教授說:“文化有一個很重要的內涵是信仰、道德、觀念那樣的屬于意識形態的東西。”“意識形態的文化內涵也是很寬泛的,諸如理想信念、倫理道德、思想感情、價值追求、行為準則等。”可見,就一種職業而言,文化,是指該職業經過反復實踐所形成的該職業特有的價值觀念、道德規范、思想情操等內在品質。文化賦予職業以靈魂,職業一旦形成了優良的文化,便會形成每一個職業個體成員內在行為的向真、向善、向美,從而實現職業群體行為的完善。“我認為社會制度是文化的一個方面,文化是植根于其中的,文化不是制度。文化的定義應為一個共同的價值的反映,它是設計用來辨別不同人類群體的標志,而價值蘊涵于廣博的文化現象之中,價值是用來解釋文化現象的,而訴訟制度是可以用價值解釋的文化現象。”筆者認為,就我國目前正在形成的律師文化而言,其中,“價值追求”是律師文化的核心和根本。
一、作為法律人之一,其社會價值亦為實現公平正義
律師職業的社會價值,就是作為公民個體的權利的守護者,參與國家的法治建設進程。我們不能不承認,律師從外在形象上看,常常是代表一方當事人的利益,甚至是替犯罪嫌疑人辯護,是作為公民個體權利的直接維護者的身份出現在法庭上的。但實質上,維護公民權利的不僅僅只有律師,檢察官、法官同樣是在維護公民的合法權利。“律師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律師并非正義的化身,所以,把律師捧得過高,不僅名不符其實,而且會誤導廣大公眾,反過來造成公眾對律師職業的不滿;律師也不是罪惡的同伙,不值得莎士比亞大驚小怪“殺光所有的律師”,因為,法制建設的進程,甚至律師所從事的個案的結果,也絕不是律師意見的簡單重復,而更多的是法官根據律師意見與檢察官意見經過“合力”的結果。
《法官法》第一條開宗明義,“為了提高法官的素質,加強對法官的管理,保障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審判權,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職責,保障司法公正,根據憲法,制定本法。”同樣,《檢察官法》也在第一條規定,“為了提高檢察官的素質,加強對檢察官的管理,保障人民檢察院實施法律監督,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保障檢察官依法履行職責,保障司法公正,根據憲法,制定本法。”可見,兩部法律的立法目的,很明顯除了要對法官、檢察官進行管理,保障法官、檢察官及法院、檢察院依法行使職權,其最終的目的就是為了保障司法公正。那么,律師的職責是什么?《律師法》在第一條也明確規定,“為了完善律師制度,保障律師依法執行業務,規范律師的行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發揮律師在社會主義法制建設中的積極作用,制定本法。”可見,律師的直接目的在于“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終極目的就是“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這就和《法官法》《檢察官法》“保障司法公正”的終極目的不謀而合,大有異曲同工之妙!
這一點,從律師的英文名字“LAWYER”就可略知一二,“LAWYER”一詞的中文意思是法官、檢察官、律師及法學家即“法律人”。另外,一些歐美國家,檢察官就是公職律師,就是國家雇傭的律師,法官也是從資深律師中鱗選的,本身也曾是律師。
“事實上,法律服務并不為社會創造額外的價值,它不能直接創造社會財富,而只是社會公平保障機制和調整機制的一種,即俗語所說的是分蛋糕的而不是做蛋糕的。”“國家權力離不開權力機構之間的制衡,而且需要社會的監督,國家與社會之間也存在制衡問題,以解決社會各種利益沖突為職業的律師群體,因其特有的價值功能而成為一支重要的社會力量,因此,律師制度的設計是政治性的,而非技術性的,即律師不是一般意義上的商業性服務行業,它不是一門生意,更不是一個產業,而是一個社會民主機制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由于律師制度創設的初衷是使民眾能夠通過律師的維權活動來制約公共權力的濫用,在很多國家,律師與法官、檢察官均是法律職業中的一種,僅是在司法體制中的分工不同而已。”
賀衛方教授將律師的使命歸納為:(1)保護民權,制約國家權力與政府權力;(2)維護法治統一;(3)參與政治生活,對民主進程加以推進;(4)增進“法律共同體”的團結。這種歸納具有極大的理論和現實意義,是對我國目前律師業日趨嚴重的商業化傾向的一種明確的基礎性的反動。但是,我倒認為,賀衛方教授的歸納,恰恰證明了律師職業的政治使命在于與法官、檢察官一道,共同維護公民的人權,實現社會的正義、公平、自由、人權等價值。因為,很明顯,賀教授所總結和歸納的四項使命,并沒有一項超出了法官、檢察官的使命的范圍。故而筆者認為,實現社會正義,是所有法律人的共同職責。
就拿人們表面上認為與律師直接對立的檢察官來說,清華大學副教授張建偉先生認為,“檢察官不是褊狹的一方訴訟當事人,他的意識構造內有較為強固的正義意識、道德意識與人權意識。”“在訴訟中,檢察官應恪守客觀義務,須以客觀態度檢討案件,且須以客觀態度收集證據,對于不利和有利于嫌疑人、被告人的證據應一律加以注意,不可囿于一已之私見。檢察官不汲汲于給被告人定罪,假使被告人被判決無罪,只要此判決符合正義(實質正義或者程序正義),檢察官亦應欣然接受。”著名檢察官蔣漢生就因為多年不懈糾正一起錯案,而榮獲2005年“感動中國”十大人物。
同樣,在律師的事業中,勝訴和敗訴并沒有本質的區分。律師崇尚的,應該是按照法律辦事;律師追求的,應該是維護法律的尊嚴;律師執著的,應該是司法公正的實現。一句話,律師職業所全力關注的,無外乎在法律的框架內解決糾紛,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從而既維護了法律的尊嚴也實現了社會的公平公正。而在法律的框架內平紛息爭,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卻不是僅有律師職業所推崇,法官、檢察官同樣要恪守這一鐵的紀律和規則。
由于人類認識能力的先天局限性,為了查清案件事實,做到“兼聽則明”,律師及律師制度幾乎是不可或缺的。沒有律師的存在和參與,查清案件事實正確適用法律,從程序意義上講,是不可能的。控訴雙方就是一個事物的矛盾雙方,兩者在事物內部既具有斗爭性,是相互排斥對立的,又具有統一性,又是相互依賴相互依存相互促進的。從統一性的角度看,沒有其中一方的存在,也就沒有了另一方的存在的必要性,從而也就沒有了另一方。可見,作為“辯護”的一方從一開始就是為了配合“控訴”的一方的出現而出現的,而控辯雙方的存在又是為了讓法官更好地查明案件事實,更準確地判決案件,又是為了法官而存在的。而這三方的存在,又正是為了實現公平、正義這一共同目的。律師,是作為“法律人(或叫法律共同體)”的一分子,為實現公平正義而工作著。律師沒有獨立于其他法律人的終極目的,只有實現這一目的的手段和途徑的不同,他是通過替當事人代言、站在有利于當事人的角度獨立發表意見來影響案件的最后判決,以企求使判決正接近于公平和正義。
二、作為勞動者之一,律師的經濟價值在于再生產其勞動力,而非成為“富裕”人
律師職業的經濟價值,是指律師作為法律服務的提供者,在提供法律服務的同時所應當獲得的經濟報酬。由于律師的職業特點,決定了律師執業必須具有獨立性,從而決定了律師執業不能依賴于政府的先天性能。律師必須能夠以自己的法律服務,獲取相應的經濟報酬,以維持和再生產其勞動力。但是,由于律師是以自己的勞動進行生產而不是以自己的資本(雇傭勞動)進行生產,決定了律師職業永遠不可能是經濟上富裕的職業。
律師有一部分先“富”起來,但一方面這樣的律師只是律師隊伍的少數,另一方面,也不能忽視律師的付出。在2002年“首屆中國律師論壇”上,作為廣東省律師協會副會長的陳卓倫律師稱“我想過得輕松一點,我現在的生活可以說沒有生活質量,整天像牛一樣耕呀耕。我一天睡5個小時左右,而且天天如此,這使我有時候脾氣相當暴燥。---如果照現在這個樣子,再做十年,哪怕我的業務每年100%增長的話,我的這個生活已經沒有意思了,失去了做人的意義”。河南新發展律師事務所主任李煦燕稱:“他剛才講到的困惑是中國律師的一種普遍的生存狀態,其實我們都疲于奔命,非常辛苦,我們不能過正常人的生活。”據官方統計,2000年北京律師業總收入為11億元,人均收入20萬元,同年全國律師業總收入83億元,人均收入7.1萬元。與此同時,我國不少律師事務所因難以維持而被迫倒閉,很多律師因為“混得不好”在艱難度日。“律師中雖不乏年創收數百萬甚至逾千萬者,但據統計,全國律師年人均創收不過8萬元,只相當于一個出租車司機的水平。就整體而言,律師的經濟地位是極其軟弱的,這也使律師無法作為一個經濟的強勢群體發出自己應有的聲音。但同時,某些媒體為求新聞效應而拋出的“北京律師年收入50萬”之類的言論,又將轉型時期人們心中不平衡的矛頭直接引向脆弱甚至“可憐”的律師們”。其實,換言之,占中國律師十幾分之一的北京律師其營業收入竟占到全國律師行業的1/3以上,這本身就說明了中國絕大部分律師的經濟狀況是不能令人滿意的。從數據上可以清晰地看出,絕大部分律師在激烈的市場競爭環境中仍然在為生存而奮斗,掙扎在溫飽線上。資料顯示,由于地區差別導致的律師收入的貧困和各種不良影響,到2005年,全國事實上已經有206個縣變成了“零律師”區域或者說法律服務的空白地帶。
美國著名投資家、作家羅伯特-T-清崎在他的風靡美國的《富爸爸窮爸爸》一書中說:“之所以世界上絕大多數的人為了財富奮斗終生而不可得,其主要原因在于雖然他們都曾在各種學校中學習多年,卻從未真正學習到關于金錢的知識。其結果就是他們只知道為了錢而拼命工作------卻從不去思索如何讓錢為他們工作。”其實,關于財富和富有,馬克思在他的《資本論》中已經充分進行了科學的論證,那就是,只有資本家靠雇傭工人從而獲取工人的剩余價值,才能夠最終富有。當然馬克思是從批判的角度來看待這個問題的。但事實是無庸置疑的,那就是,僅靠自己的勞動,由于時間精力的有限性,一個人是不可能實現經濟學意義上的“富有”的,用清崎的話說就是,只能成為窮人或中產階級。就中國現在的律師業狀況而言,律師充其量經過自己無懈的努力可以進入中國的中產階級,而那些所謂“混得不好”者恐怕只好淪為“窮人”了。
從黑暗的軍閥統治下為勞苦大眾仗義執言的施洋大律師到今天中國12萬中國當代律師,中國律師從曾經的獨此一家為正義而斗爭、與非正義的政府作斗爭演變為今天由法官、檢察官、律師三方分工合作為實現正義而努力,中國律師將來亦將會承擔實現社會正義的更大的責任。中國律師在經濟上不可能是“富裕”的,可謂是“貪圖富貴者,莫入此門”。他們心中裝著正義,“終日乾乾,夕惕若”。
把握律師職業的價值觀,將會開啟一扇律師人通向律師文化的窗;它是一聲現實投給未來律師文化的呼喚,是一種關切與擁抱律師職業的開始;它也將是一盞思想的燈火,在紛紛擾擾中,照出一條律師文化的遠航的路——
注釋:
1、吳杰:《中國文化“撞擊”司法改革》,《中國律師》2001年第七期第68頁。
2、田文昌:《律師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律師文摘》2004年第四輯卷首語。
3、余少祥:《律師職業價值與商業限制》,《律師文摘》2005年第三輯第91頁。
4、張建偉:《檢察官應遵守特定的司法禮儀》,《檢察日報》2006年10月20日第五版。
5、“中國律師普遍的生存狀態是不是疲于奔命”,《中國律師》2002年第一期第16-17頁。
6、呂良彪:《“殺光所有的律師”?!——和諧社會構建中律師的價值與使命》,《律師文摘》2006年第一輯第9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