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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章分析了我國建立農村社會養老金保險制度的必要性、實施現狀及存在問題,針對性地提出了在我國推廣農村養老金保險制度要注意的原則及可應用的方案。
【關鍵詞】農村社會養老金;必要性;存在問題;實施原則;方法
建立和推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黨和政府為走出一條順應社會文明,更新傳統養老觀念,增強社會保障功能,實現社會養老與家庭養老相結合,解除農民后顧之憂,進而推進我國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加快我國農村社會經濟發展的具有中國特色的、符合中國國情的農村社會養老新路子。
一、建立農村社會養老金保險制度的必要性
1.農業屬于弱勢產業,由于土地的所有權并不屬于農戶所有,更沒有明確農村老年人對承包土地的所有權和自由轉讓權,使得土地作為防范無子女贍養風險的作用受到很大限制。農村老年人如果單靠轉讓土地使用權的收入,無法滿足老年生活的基本需要。土地雖然是農民的最后一道保障,但受土地制度、土地數量及土地收入的限制,不能對土地的老年保障作用估計過高。顯而易見的是,農民盡快致富的必要條件是建立替代土地作為生存保障的養老保險制度。
2.開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我國經濟社會結構變化的客觀要求,更是我國人口老齡化趨勢的客觀要求,是落實計劃生育基本國策的一項重要配套措施。
根據國家第四次人口普查結果推測,我國到達2030年,全國城鄉60歲以上老人將占全國人口的23%~25%,農村60歲以上老人比例會更高。隨著農村非農產業的發展,農村青壯年勞動力向城鎮的轉移不斷加快,農村老人群體將越來越大。不僅老齡化社會到來農村會先于城市,而且60周歲以上老人所占比例也會高于城市。伴隨家庭觀念的變化,越來越多的老年人難于與子女一起生活。一旦年老體弱無法獲取穩定收入,其獨自生活將十分困難。再加上隨著計劃生育政策推行,家庭結構的變化,農民家庭規模下降,家庭養老功能弱化,農村老有所養的問題將日益突出。
3.建立和推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降低農民生活風險,增加生活保障,滿足農民從溫飽向小康生活轉變的需要。隨著生產的專業化、社會化、商品化、市場化程度不斷提高。勞動者的經營風險越來越大。加之原以集體經濟為基礎的保障體系的解體,如果完全依靠家庭養老,風險很大。
二、農村社會養老金保險制度的發展現狀及問題
1.發展現狀。多年來,中國政府一直十分關心農村老年人口的養老問題。八屆人大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九五”計劃和2010年遠景目標綱要》明確提出“農村養老以家庭保障為主,堅持政府引導與農民自愿,發展多種形式的養老保險”,這是我國今后相當長時期農村養老保障的指導方針。目前我國城鎮社會保障基金籌集的主要方式是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模式,農村養老保險采取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相結合的辦法。
2.存在問題。當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首要問題就是制度本身脫離中國農村實際。現有制度沒有充分考慮農村地區差別、個體差別大這個最現實的問題。一刀切、一個模式、一種制度來解決全國各類、各層次農民的養老問題,顯然不符合中國農村實際。因而這項事業發展緩慢,目前基本上處于停滯狀態,如繼續按現有制度推進將十分困難。
其次是制度設計有缺陷。一是繳費方式問題,以四川省成都市為例,先是實行每月2元的小額投保,由于農民居住分散,繳費十分不便,后又改為最低200元大額投保,很多農民一次交200元后,就再也不繼續投保。第一種方式操作上行不通,第二種方式目的不明確,200元的投保金額根本不能起到養老作用。二是基金管理和運營問題,基金的管理一般以縣級管理為主,當地政府或主管部門挪用現象曾經出現。有的為了追求高利率,投放非銀行金融機構,造成基金無法收回。按國家規定存入銀行或購買國債,利率又大大低于要求支付給個人的利率,基金虧損嚴重。三是機構人員問題,機構不統一,關系不順,特別是縣、鄉兩級,很多地方已沒有機構和人員。有的地方有機構人員又沒有工作經費,靠挪用基金來維持。四是管理手段落后,沒有統一的、先進的計算機軟件系統。五是政府的責任不明確,政府在政策制定、承辦管理、機構人員、基金增值等方面應該承擔什么責任,沒有說法。
三、農村社會養老金保險制度實施原則及方法探析
究竟怎樣才能建立和完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呢?筆者認為現階段建立及完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可遵循以下原則及方法:
1.穩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基本政策。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方案的基本思想是:堅持低標準起步;堅持個人繳納資金為主、集體補助為輔的原則;堅持以個人賬戶為主的儲備積累的保險方法;堅持自愿參加與政策鼓勵相結合的政策措施;堅持社會養老保險與家庭養老保障相結合的制度。這些政策從總體上看是符合實際情況的,應當繼續堅持,并要逐步完善。
2.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法律地位。通過立法的形式建立與健全社會保險與社會保障制度,是世界各國開展社會保險工作的通行做法。經過10多年的改革探索,我國已經建立起城鎮社會保險制度的基本框架,并基本形成城鄉社會救助制度的雛形。
3.堅持因地制宜與自愿原則。受經濟發展水平、經濟承受能力、保險意識等方面的制約,短期內讓全國農民普遍參加社會保險是不可能的。要避免強迫農民參加的做法,因為這不僅增加農民的負擔,而且也不可能持久。只有堅持自愿原則,并通過集體補貼與政策引導,才能使這項工作健康持續地運行。對經濟條件好的富裕地區來說,集體補貼一部分,個人繳納一部分,條件是允許的,農民是有積極性的。貧困地區的農民,普遍開展養老保險的條件不成熟。但是部分農民具有保險意識,參加養老保險的積極性甚至比富裕地區還高。
4.不能以商業保險取代社會保險。農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開展了多年,如果停頓而轉向商業化保險,在短期內將造成一些不利后果:一是降低政府的威信,不利于今后開展工作;二是不利于培養農民的保險意識。如果轉向商業保險,短期內將使投保率下降。商業保險在農村開展養老保險的時間要比民政部門早,既然許多農民選擇參加民政部門的社會養老保險,就說明這種制度安排有其合理性,就應當堅持。從農村穩定的大局出發,應當慎重對待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
5.選擇新興地區作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前沿試點。與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相比,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發展程度還很低,有許多地方尚待探索和改進。如是否需要強制實行,如何確定集體補助的幅度,應由哪些部門負責監督農保基金的運營等,都是亟待解決的課題,作為新興地區,經濟發展走在國內其他地區的前列,比如深圳農村的今天是其他地區農村未來的發展方向,在這些地區進行試點研究,總結出一套農村實行社會養老保險的經驗,可以在時機成熟時推向其他地區。
6.堅持個人賬戶儲備制原則,完善農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補貼制度。中國國情決定在較長時期內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不能實行社會統籌和財政兜底,只能實行個人儲蓄積累制。國家為農民建立個人賬戶并對個人賬戶給予適當的扶持和補貼。個人賬戶制度便于農民在城鄉之間流動,也可以為今后整合城鄉養老保障體系建立通道。為了促進農民參加社會養老保險,民政部及各地區規定了集體補貼的一些辦法。比如一些地區按交費額進行補貼,這在集體財力比較發達的村莊和鄉鎮比較普遍。為了使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真正發揮其社會互助功能,有能力進行補助的鄉村,應盡可能采取按人頭補助的辦法,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窮者愈窮、富者愈富”,使補貼制度更公平。
7.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農民的概念已不是傳統意義上的農民,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應為不同類型的農民提供不同層次的社會保障。基本思路是:在國家切出一部分國有土地出讓金建立起農村社會保障基金的基礎上,給每個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附加上一張養老金卡,農民可以把承包經營權讓渡出來,土地轉包給種田能手,也可以繼續持有承包經營權。持有養老金卡的農民在60歲退休以后,可以在交出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同時,按照低保標準,像城市居民一樣逐月領取養老金。而轉讓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民,必須交納應由自己承擔的那一部分養老金。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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