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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耿欣作者單位:蘇州工業職業技術學院
流通環境:流通環節可以被看作是農產品的買賣階段,這里存在著進出口兩類商業活動。根據WTO協議,農業協議商定的糧食和農產品貿易自由開放度,定位在當年國內消費量的3%-5%的水平上,也就是對外保持3%-5%的依存度。從而意味著,我國每年必須進口它國有關農產品。在開放經濟體特征下,我國農業生產仍然維系著傳統的小農生產模式,即便在現有農業專業合作社的大力支撐,也難以在全局上改變上述事實。與此同時,我國各農產品出產區因各自的自然稟賦條件限制,使得同類產品的規格、品質呈現出差異性的特征。這樣一來,就難以在規模經濟層面上獲得海外市場的競爭力。實踐表明,當前仍然在比較優勢驅動下,進口于東南亞一帶的水果、糧食產品在我國具有較強的價格優勢。因此,這對我國相關農產品的銷售造成了沖擊。
制度環境:WTO本身就構成了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并在強制性原則下被成員國所遵守。在此制度環境下,我國農產品進出口貿易在獲得快速發展的同時,也面臨著諸多制度壓力。協議所規定的取消非關稅措施,降低關稅,使得我國農產品關稅將在目前的水平上進一步下調到14%左右,一些重要產品的關稅下調幅度更大。其中,最為苛刻的則是在“國民待遇”規則的驅使下,我國不能通過給予農產品補貼來建立價格優勢。這樣一來,上述已指出的諸多環境要素便直接導致了,我國農產品無論在品質上還是價格上,都面臨著較為尷尬的局面。由此可見,我國目前的農戶小生產為主的農業生產模式,難以在成本控制上與歐美發達國家的機械化生產模式相抗衡;當然,在與勞動力成本相比較低的東南亞等國,也無太大優勢可言。這些困局難以在短時間內得到根本改善,從而惟有在內涵發展驅動下提升我國農產品的國際競爭實力。
上述環境對進出口貿易的影響
不可否認,加入WTO后我國農業產業化得到了長足的發展。這種發展動因不僅來自于國內農業產業的合理規劃,也間接來源于WTO協議的倒逼機制。因此,上述環境對我國農產品的進出口貿易的影響應是正、反兩個方面。正因如此,上述環境對我國農產品進出口貿易的影響,便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一)積極影響方面
從微觀層面來看,農產品的直接生產者主要由農戶和農墾企業構成。隨著我國農產品出口由粗加工逐漸轉向深加工,使得農墾企業成為了其中的主角。在資本逐力性的內在驅動下,WTO協議所規定的對等原則,為農墾企業產品出口它國而享受國民待遇提供了制度保證。從這一點來看,上述環境應釋放出了積極影響。同時,配合當前國際分工體系的動態調整,以及電子商務模式的廣泛應用,進一步提升了農墾企業的國家視野,這就邏輯增進了我國農產品在國際貿易中的競爭實力。具體而言,這種競爭實力來源于交易成本的降低。如,目前國內的“墩皇網”,就是立足于開拓國際貿易電子商務模式的網站。從而,國際交易伙伴借助該網站,便能在分類欄目中快速搜索到商業信息。并且,電子商務本身具有無邊界市場、無時間限制的優越性,從而就能改變因時差所帶來的貿易困境。在此基礎上,將增強國際貿易活動的無邊界性和連續性。不難理解,這就降低了農產品出口的交易成本。
(二)消極影響方面
不難發現,WTO協議對我國農產品的進出口也帶來了消極影響。消極影響在環境分析中實則已經部分提到,在這里又可以概括為:(1)農業組織方面。我國廣大農村仍遵循著小農經濟的發展路徑,并在現行農村耕地制度條件下,也形成了以農戶為單位的小生產模式。這將難以在產品價格、規格等方面抗衡國外產品。(2)農業技術方面。在農業技術標準未與發達國家接軌,且檢疫監管缺位的情況下,難以形成出口的核心競爭力(產品品質是構成核心競爭力的核心)。(3)惠農政策方面。其它方面還包括:我國農業生產與發達國家相比,存在著許多不利因素:首先是小生產與大市場的矛盾。人多地少的小規模生產導致我國農產品生產效率低下,交易成本高。入世后,我國的農產品不僅面臨國內市場的需求,還面臨國際市場的需求,這就迫使我們要調整農產品的生產結構。其次,我國的農產品自然生產條件較差,即使具有比較優勢的農產品,質量、品種結構也滿足不了國際市場的需求(環境分析部分已經提出)。由此可見,借助和挖掘現有積極影響,通過優化農業組織資源來應對消極影響,便成為WTO協議下我國農產品進出口策略的構建基礎。就本文主題而言,以上消極影響方面的闡述,便為下文的對策構建提供了切入點。
對策
與傳統對策所體現的就事論事不同,本文對策建立在系統觀的基礎之上。關于這一點,從環境分析中所提煉出的影響因素就可見一斑。為此,以下將從組織建設、制度建設,以及提升監管力度等三個方面入手。
(一)加強組織建設
加強農產品生產的組織建設,需要從法人實體和渠道等兩個方面下工夫。通過調研不難發現,農產品的價格、規格、包裝、檢疫等諸多要素,共同支撐農產品的國際競爭力。因此,這就需要在繼續增強農墾企業內涵發展的同時,加強農業合作社建設。農業合作社建設不僅要形成技術、資金互助功能,還要從國際市場開發、價格制定、規格統一等方面夯實基礎。在渠道建設上,應大力發揮縣域政府的行政主導或輔助職能。在加強組織建設的同時,應改變由國家財政直補的出口政策。為此,應在區域稅收模式上進行適應性改造。在城鄉統籌背景下,農業產業規劃必然面臨著形成城市與農村間產業結構互補性的任務。因此,為了打破已有不盡合理的產業結構,以及確保符合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內在要求。地方政府應在兩個方面進行稅收模式的改造:(1)針對高科技的農產品生產企業,應給予稅收優惠。其優惠的模式可以采取非對稱降低稅率的辦法,也可以通過后期經政府創新基金的發放給予變相優惠。(2)針對拉動農村經濟發展的產業,諸如拉動農村勞動力就業的企業給予稅收優惠。在區域經濟發展中涉及到內生驅動力的問題。具體來說,就是以什么樣的產業作為主導產業的問題。目前,盡管在增強城市與農村經濟間的聯系互動,但二者各自的經濟內循環態勢仍十分明顯。在尊重客觀事實的基礎上,應根據區域產業分別給予兩大區域的重點產業以稅收扶持。如,農村經濟系統中的鄉鎮企業(主要是涉農產業)。與此同時,在針對資源指向型的產業而言,應通過提高稅率的辦法來減少負外部性的產生。
(二)強化制度建設
WTO協議作為約束成員國的制度設計,需要進一步的分解和細化,從而形成我國各地農產品生產、加工的具體執行辦法。在制度建設中應突出生產領域的實際要求,從執行力來看生產領域屬于內環境,能在內控下得到貫徹。生產領域的制度應涵蓋:產品生長、生產前的藥物控制;加工流程控制,以及產成品的檢驗、檢疫控制等環節。針對目前在制度建設所呈現出來的問題,應加緊建立國家、地區、行業等層級的檢驗標準體系。由于國際標準與國家標準間存在著程度上差別,因此在涉及出口的農產品,企業應在國際標準體系要求下給予檢驗和檢疫。在全面質量管理的思路下,還應從農產品的生長和生產全流程進行質量控制,關鍵在于追溯信息庫。從而,一旦出現產品質量問題能及時檢查到影響源,并減少產品的銷毀范圍。
(三)提升監管力度
監管力度的提升需要從政府公權力的實施,以及農產品生產組織的內控兩個方面進行展開。從我國目前的現狀來看,單純依靠企業和組織自律監管是不能完全杜絕質量控制問題的,因此,各級政府應在公權力的應用基礎上提升監管效果。由于農產品生產企業分散于城市周邊,且農戶生產也分散于農村之中,這樣一來,就為政府的監管工作帶來了難度。如何改變這一現狀呢,筆者提出幾點建議:(1)將監管權限下放。在政府的科層組織結構下,可將農產品生產的具體監管權下放置縣、區這一級。為了減少多層級委托關系所導致的偷懶行為,地級市的質檢部門還應不定期的對下級監管工作進行檢查與考核。作為省級農產品質量監管部門,則以地級市為單位以一個年度為周期,對出口農產品的質量反饋信息進行評估,并作為對下屬部門年度考核的重要指標。(2)引入聲譽約束機制。通過互聯網平臺向全社會公布各縣域農產品的生產情況,并設立專門的欄目公布隨機抽查后所出現質量問題的企業或地區。從而,在強大的社會輿論壓力和機會成本下,迫使相關企業和農戶認真履行產品質量安全職責。綜上所述,以上便構成筆者對文章主題的討論。不難看出,筆者著重從內涵發展的角度對我國農產品進出口策略進行探討。通過內涵發展才能構筑起我國農產品出口的核心優勢。誠然,本文不可能窮盡所有的對策安排,但仍從特有的視角對本文主題進行了有益的探討,相信隨著實踐的加深將不斷深化對本文主題的認識。最后,本文權當拋磚引玉之用。
小結
WTO協議使得我國農產品進出口從6個方面受到影響。諸如,降低關稅、提高市場開放度等新因素,必然對國內現有農業組織制造不少的麻煩;同時,在給予它國農產品國民待遇的同時,也導致政府公權力的支持力度被不斷削減。在此背景下,應從加強組織建設、強化制度建設,以及提升監管力度等方面進行對策構建。其中,在加強組織建設的同時,應改變由國家財政直補的出口政策。為此,應在區域稅收模式上進行適應性改造。針對目前在制度建設所呈現出來的問題,還應在全面質量管理下,從農產品的生長和生產全流程進行質量控制。在面對現有監管缺位的狀況時,應圍繞著將監管權限下放、引入聲譽約束機制等兩個方面下工夫。不難看出,本文著重從內涵發展的角度對我國農產品進出口策略進行探討。通過內涵發展才能構筑起我國農產品出口的核心優勢。隨著我國農業生產力的提升,當前在滿足國內需求的同時還須開拓海外市場。因此,還應提升經濟主體對WTO協議有關條款的理解程度。惟有做到心中有數,才能在開放經濟體系中游刃有余。最后,本文權當拋磚引玉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