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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高等教育經費籌資途徑主要由政府資助與撥款、學生交納學雜費、社會籌資和學校自籌資金構成。美國政府對高等教育的資助與撥款包括聯邦、州、地方三級政府的資助與撥款。政府是高等教育投資的主體,并居于主導地位,是高等教育最主要的資金來源。根據美國法律,教育主要是州和地方政府的責任,美國聯邦政府一般不直接給各高校投資,主要通過科研撥款等專款對各大學進行投資。州、地方政府在政府的教育投資中承擔主要責任。美國50個州的州政府都給本州的高等學校投資,地方政府主要對本地區的社區學院進行投資。學校接受聯邦政府與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資助有兩種方式:以研究資金、教育資金形式給予的直接資助,以向學生提供獎勵資助形式給予的間接補助。美國政府撥款始終堅持利益獲得原則(Benefits-received,即誰受益誰負擔,收益多的人應負擔較多的投資,收益少的人負擔較少的投資)和能力支付原則(Ability-to-pay,即誰有能力誰負擔,能力越大,支付越多;能力越小,支付越小)從這個意義來說,一方面教育支出作為一項投資,可以獲得預期經濟與非經濟利益,而在教育投資產生的外部效益中,國家是最大的受益者,誰受益誰負擔,政府理應撥款。另一方面,教育事業工程浩大,個體根本沒有能力承擔,政府負擔責無旁貸。自從南北戰爭期間的《莫雷爾法案》以贈送土地創辦農工學院形式,開政府資助高教先河之后,政府撥款一直是美國高教資金的重要來源之一。
學生交納學雜費由于高等教育產品具有一定程度的排他性,在教育資源稀缺的條件下,高等教育不可能滿足所有人的需求,只能是部分人享受的私有產品,在公平和權利的要求下,付費上學是具體體現公平的一種手段。根據美國紐約州立大學教授、著名的高等教育財政學專家布魯斯•約翰斯通(D.BruceJohnstone)在1986年出版的《高等教育的成本分擔》一書中提出:高等教育成本應從完全或幾乎完全由政府或納稅人負擔轉向至少部分依靠家長和學生負擔,家長和學生交學費補償部分教學成本,或支付使用費補償由政府或大學提供的住宿費和膳食費。將部分成本轉移給付得起學費的家長,成本分擔更關心市場,更注重效率,從而使學校更有可能提供優質的教育,更能滿足學生的需求。成本分擔使家長和學生為上學付出代價并犧牲其他需要,能極大地刺激學生努力學習,按時畢業。高等教育為個人提供了越來越多的收益,據成本分擔利益獲得(Benefits-received)原則,個體也應當承擔部分費用。個人投資于高等教育能得到相應的回報,故美國高校采取普遍的收費制度,學費及雜費收入構成高等教育投資的第二項重要的資金來源。全美各高校有統一的收費標準,視學校的類型、當地政府撥款的多少及招生規模而定。
社會捐資助學除政府撥款和學生學費外,社會捐資助學是美國高教經費來源的另一重要組成部分。社會籌資一直是美國高等教育資金的重要來源之一。美國各高校可從校友、合同公司(校企聯合、教育債券、校間借貸)、銷售和地方服務、基金會等方面獲得資助和捐贈。原因在于教育使全社會都受益,而且政府和學生都無力負擔全部高教經費。這部分資金不像政府撥款和學費收入那樣,其支出范圍受到政府的控制,而是學校能較為靈活地支配這一部分款項。捐贈收入是美國高等教育的一個重要經費來源,對私立高等教育更是如此。美國對高等教育經費投入的總量大,提倡對高等教育的捐贈,一直是美國的優良傳統。約翰•哈佛在臨終前,把自己的大部分財產捐贈給當時的“劍橋學院”(后為了紀念他的這一壯舉,該學院易名為哈佛學院,即現在的哈佛大學前身),史稱“哈佛精神”。這種精神,數百年來,一直為熱愛教育的美國人所效仿和提倡。所以,美國后來才有斯坦福、約翰•霍布金斯、耶魯等名校誕生。可以說,“哈佛精神”對美國的教育發展,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美國如此多的個人與企業愿意把巨額財富直接捐贈或設置基金會資助高等教育,一方面是因為校友對母校的回報,或對高等教育的熱愛,另一方面是因為美國政府制訂許多相關的法律鼓勵私人捐贈教育事業。
學校自籌收入美國高等學校將其所擁有的知識優勢、科研設施作為特殊商品,與社會進行交換,向社會,尤其向廣大企業提供服務,并獲取其必需的經費。美國許多高校的學生宿舍、生活設施可以為部分住校學生提供,但這些設施的基本建設和運作費用是由各用戶交費來支持的。此外,還有學校的學生活動中心、生活服務部、體育場、商場、計算中心、衛生保健中心、孩子日托中心等等服務部門都要向用戶收取費用。這部分收入構成學校經費來源的補充部分。隨著學校后勤的產業化和市場化,近年來,這部分收入在學校經費中的比重有逐年上升的趨勢。當今服務收入業已成為美國高等教育的一個重要經費來源,而且成為美國高等教育今后增加經費收入的一個可靠的途徑。
英國高等教育經費籌資途徑
在世界各國高等教育經費日漸吃緊的形勢下,英國作為老牌的資本主義國家也不能幸免。英國的高等教育機構大體上分為傳統的大學部門和以職業教育為目的的技術學校、教育學院、繼續教育學院等構成的大眾部門兩種類型。英國高等教育經費籌資途徑主要有兩部分。一是通過政府財政撥款,二是通過學校自籌經費。
(一)政府財政撥款政府財政撥款是英國國家財政撥付給英國高等教育的基本運行費。這部分經費占英國高等教育年度總收入的比重比較穩定,每年在政府撥付的絕對數量上均有不同程度的增長。對于大學部門的政府補助可區分為通過大學補助金委員會,1988年改組為大學財政委員會進行補助,來自中央和地方的獎學金,來自政府各部門的調查費三大部分。對于大眾部門的高等教育經費基本上由各地方教育廳設立,財政上全面依賴政府。但是,為了縮小各地方之間的負擔不均,先將負擔金額交納到上級繼續教育庫費,然后加入中央政府的補助金,再根據各地的在校人數向地方的機構支付補助金。公共部門的高等教育一直是各地方教育廳直接監管的,但隨著1988年技術學院財政委員會的創立,獲得了和大學同樣的財政上的獨立。政府對英國高等教育撥款分兩部分:一是高等教育基金委員會撥款;二是研究委員會撥款。英國是世界上最早實行高等教育撥款基金制的國家。除白金漢大學是英國惟一的私立大學外,其他均為公立大學。英國政府負責給高等教育基金委員會撥款,其中最大一項就是由高等教育基金委員會通過公式來決定分配大學基金。教學經費是英國高等教育基金委員會撥款中所占份額最大的支出,超過撥款額度的60%。科研經費約占高等教育基金委員會撥款額度的20%,是高等院校研究經費的最大來源。此外,特別經費也是高等教育基金委員會撥款的項目。它是以特別經費的名義分配某些基金,包括國家數據庫、高等學校電子圖書館等。研究委員會撥款可看作是科研項目的定向撥款。英國沒有科學院和社會科學院,除少數專門科研機構外,國家的科研任務主要由高等院校承擔。研究委員會分配的定項科研撥款大約50%流向高等院校,其余資金流向研究委員會的科研機構以及一些國際研究機構。
(二)學校自籌經費英國高等教育經費籌資的非政府撥款經費,主要依靠學費收入。1998年以前,英國本土學生就讀英國的高等院校都是免費的,但1998年英國議會通過《教學與高等教育法》,結束了英國高等教育不收學費的歷史。2004年英國議會通過《高等教育法》,允許高校從2006年起自行決定收取每生每年1000-3000英鎊不等的學費,具體標準可以由學校決定,歐盟國家以外的留學生學費是這一標準的5-6倍。當前歐洲經濟形勢低迷,這著實影響著英國的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等各個方面。低迷的英國經濟無疑考驗著英國政府對高等教育發展的決策方向和問題。經濟衰退使得英國政府財政赤字增加,英國政府因為經濟緊張而大幅度削減政府開支,削減英國高等教育投資的經費。英國政府在壓縮了高等教育的財政撥款后,英國高等教育如何生存和發展就成了令人關注的問題。根據英國政府的高等教育經費撥款新政策,從2012學年起,英國大學將收取每生最高每年6000英鎊的學費,在一些特殊情況下,收費標準還可以提高到每年9000英鎊。英國政府通過激增高等教育學費的方式來增加高等教育經費。學費是英國高等教育的固定收入來源,也成為支撐高等院校運行的有效補充,學費收入占英國高等教育經費的50%左右。此外,英國高等教育經費籌資的途徑還有國際組織、慈善機構、產業部門、經營性業務、海外渠道、個人捐贈等。
德國高等教育經費籌資途徑
德國是經濟發達國家,是世界上最先進的工業國之一。德國向來注重教育發展。德國是一個聯邦制國家,由16個聯邦州組成。德國對高等教育的管理也實行聯邦制。16個州在高等教育領域有立法和行政管理權,并為各州的高等院校進行投資,教育的行政管理權主要由各州通過州教育部實施。德國的高等教育主要是以大學以及專業的職業教育為中心的專門大學進行。
(一)各級政府撥款由于德國幾乎所有的高等院校都是由各州自己創立的,因此州政府實際規劃著本州高等教育的發展。德國高等教育的主要經費來源是州政府的撥款,州政府負有維持高等經教育發展的責任。聯邦政府在高校建設、科研、促進學生學習和企業職業培訓試點及高校教學經驗推廣等方面和各州政府一起提供教育經費。
(二)對高等教育收費制度改革美國高校向學生收取學費已成為慣例,而且成為美國高校教育經費的來源之一。但在德國,關于高等教育收取學費的問題卻有其自身的改革和發展過程。德國的大學源于歐洲的中世紀大學,當時是隸屬于教會和國家的,屬于公立機構。隨著18世紀普魯士國家基本法的頒布,德國高等院校的創建權和監督權完全由國家控制。這一特點也奠定了德國高等教育財政制度的基礎,對現今德國高等院校的財務制度依然產生影響。在德國,舉辦高等教育是州和聯邦政府的職責和任務,州政府和聯邦政府應負責對高校進行財政投入。學生作為平等受教育權的享受者,則無需參與高等教育成本的投入活動。在德國,要不要、該不該拋掉這一傳統的高等教育財政慣例,改革高校現行的免費制,實行世界高校現行的高等教育成本分擔制度,即向接受高等教育的學生收取學費,已成為教育界和全社會關心和討論的熱點問題。2002年2月21日,德國聯邦政府新修訂《高等教育總法》,對就讀第一學業的大學生免收學費,第一學業指獲取第一個就業資格的學士學位或說是學位的大學學歷。《高等教育總法》給各州賦予了一定的自主權。各州的《高等教育法》可以作出有關收取學費的決定,但不允許從一入大學就收取學費。此外,德國高等教育經費籌資的途徑還有教育貸款、教育優惠券和高等教育稅等等。
日本高等教育經費籌資途徑
日本是一個國土面積狹小,缺乏天然資源的國家。日本在短短的時間內從戰后的廢墟建設成為世界發達的經濟強國,有其多方面的原因,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就是日本政府自明治以來就非常重視教育的發展、教育的普及,注重人力資源的開發,注重國民教育水平的提升。日本高等教育經費籌資實行以下幾種制度:租稅制度,即通過一般財政收入來提供教育經費,日本教育經費的大部分是利用這種形式籌措的;學費制度,根據《學校教育法》的規定,除義務教育學校外,均收學費;教育公債制度,即在學校和其他文教設施的新設、受災修復以及購置校址等急需大量經費時,可發公債;捐款,它在日本雖然沒有作為一項制度固定下來,但這種收入卻占有相當比例;教育基金制度,這種制度創始于明治時期。由上述制度而得收入,再經過預算—審議—執行—決算的過程,就構成了整個教育財政制度。教育預算分國家和地方兩個層次。國家預算以補助金、負擔費、交付金的形勢向地方分流,成為地方教育費的保障。地方教育預算是由地方公共團體負責人在聽取教育委員會意見的基礎上而制定的,多依賴于國家和地方財政,缺乏獨立性。日本的高等教育機構有大學、短期大學、高等專門學校、專修學校等類型。日本高等教育機構就設置而言分國立、公立和私立。日本高等教育經費按照設置者負擔原則,國立大學、公立大學和私立大學的財源各不相同。日本高等教育經費由國家、地方和學校法人三部分組成。根據《國立學校設置法》規定,國立大學經費由國家負擔,并禁止由地方政府負擔。國立學校經費雖列入國家財政預算,但為充實國立大學,于1964年設立了國立學校特別會計制度,以確保經費的專款專用。政府以將支付金轉入國立特別會計的形式,對以4年制大學為中心的國立大學進行財政補助,并根據私立大學經常費補助對私立大學、短期大學進行補助。公立大學由地方政府設置,其辦學經費主要來源于地方政府的公共開支。但根據地方交付稅制度等措施可從國家得到補助,使其財源確保在一定水平上。私立大學由學校法人負擔,其經費除少量收益事業的收入外,絕大部分依靠學費。但根據《私立學校振興助成法》可從國家得到補助。自1975年公布《私立學校振興助成法》以來,國家對私立大學的補助力度加大。該法第4條規定:“國家對設置大學或高等專門學校的學校法人,關于與該學校的教育或研究有關的經常性經費,可補助其1/2以內。文部省對私立大學經費的經常性補助包括兩項:一是一般補助,即按教職員數、學生數而給予補助;一是特別補助,即根據各大學的實際教育和研究發展水平而給予的數額不等的補助。文省部增大特別補助,以推動私立大學教育質量的提高。
啟示和借鑒
通過對美英德日高等教育經費籌資途徑的比較研究,我們可以得到一些啟示和借鑒。
(一)以政府投入為主渠道,繼續加大對高等教育經費的撥款比例美國聯邦政府對教育的投入保持在國內生產總值的7%以上。美國公立高等學校經費來源比較多,但仍以國家投入為主,達到美國高等院校經費的51%以上;其中州政府所占的份額最大,達40%以上,聯邦政府的投入超過10%,高校自籌經費在50%以下。德國政府在不斷削減財政預算的情況下,多次大幅度提高教育和科研經費,顯示了德國政府對現實的憂患和遠見卓識。這也是德國一貫重視教育的做法。從德國高等教育的歷史看,德國19世紀下半葉的崛起和戰后的經濟奇跡都是建立在發展教育和培養人才的基礎上的。德國所有的公立學校不收學費,對外國留學生也如此,因此國家投入經費較多。在對德國各大學劃撥教育經費問題上,德國政府主要承擔大學的建設和運行經費。大學建設項目由州政府和聯邦政府的聯席會議確定。教育投入是支撐國家長遠發展的基礎性、戰略性投資,是教育事業的物質基礎。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支出占GDP4%比重的指標是世界衡量教育水平的基礎線。目前發達國家的教育公共投入占GDP的比重平均為5.1%,欠發達國家教育公共投入占GDP的比重平均為3.84%。1993年,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提出,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支出占GDP比例要達到4%。但實際上中國財政性教育投入占GDP的比重不僅低于發達國家的平均水平,也低于欠發達國家的平均水平和世界水平。4%這一目標未能如期實現。近年來,這一比例不斷上升,2010年達到3.66%。2010年中國政府在《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中明確表明政府財政性教育經費將達到GDP的4%,從國務院到各級地方政府竭力確保2012年實現GDP4%的目標,2012年3月國務院總理向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作政府工作報告時提出,2012年中央財政已按全國財政性教育經費支出占國內生產總值的4%編制預算,地方財政也要相應安排,確保實現這一目標。這意味著該目標自1993年提出以來我國有望首次實現這一承諾。據有關部門測算,2012年全國財政性教育經費支出將可達到2.2萬億元左右,占國內生產總值4%以上。誠然,中國政府在教育經費的投入是加大了力度,但中國財政性教育經費撥款比例與美英德日等發達國家相比還是有很大差距。所以中國政府應當繼續加大財政性教育經費撥款占GDP的比重,繼續加大對高等教育經費的撥款比例。
(二)健全教育法制,用法律手段保證高等教育投入順利進行美國對高等教育財政投入的保障體制較為完善,重視運用法律手段來保障高等教育投資。美國的《國防教育法》、《職業教育法》、《高等教育設施法》、《高等教育法》都明確對美國的高等教育財政投入做出了規定,從而保障了美國高等教育財政的投入順利進行。日本向來以健全的法制體系而著稱于世,日本在教育財政上也同樣具有健全的立法。日本在戰后就開始著手各種教育法令的制定。隨著日本社會經濟的發展和國家財政規模的擴大不斷充實和修改其教育立法,使之臻于完善。政府以立法的形式確保了日本各種教育財政制度的執行,為日本教育的快速發展和普及提供了極為有利的物質條件。《教育基本法》和《學校教育法》是戰后的日本首先制定的法律,接著日本政府又具體制定了《國立學校設置法》、《社會教育法》、《私立學校設置法》等。在教育財政方面制定了《地方財政法》、《偏僻地區教育振興法》、《產業教育振興法》、《市鎮村立學校職員供給負擔法》、《理科教育振興法》、《私立學校振興助成法》、《學校圖書館法》等。戰后日本教育財政之所以得以發展,除了經濟的高速發展給其提供了雄厚的物質基礎和保障外,還主要依靠制定的各項教育法律來確保其順利實施。發達國家高等教育經費投資體制的典型特征是有法律的保障。通過立法,明確高等教育經費投入的責任,提高高等教育經費投入的強制性和規范性,為高等教育經費投入制度的健康運轉和高等教育經費投入奠定了穩定的基礎。我國高等教育經費不足,除了政府財力的原因投入不足之外,還和我國教育法律體系不健全、不完善有關。鑒于美日等國家以立法的形式給高等教育經費籌資提供的法律保障,我國也應該建立健全各項教育法令,用法律的手段保證我國高等教育經費籌資的順利進行。
(三)多元化籌措高等教育經費高等教育在不斷發展和改革,很多國家都把收取學生學費作為籌集本國高等教育經費的途徑之一。英國高等教育大規模提高學費而引發的英國高等院校學生大規模示威、游行、抗議政府事件引起了我們的思考,收取學費對擴充國家高等教育經費有其合理性和積極作用和意義,但學費收取的額度一旦大大超越了公民的承受力,剝奪了公民高等教育機會均等的受教育權后,就又會給高等教育帶來負面、消極的作用和影響。從英國學費事件中我們可以得到一些啟示,要規范和控制高等教育學費的收取額度,通過制定合理的學生資助政策,切實有效的加大對個人和家庭的貧困資助,確保學生高等教育的機會均等,以實現學生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權利。此外,高等院校也應該有更多的自主權,擴大學校自籌經費的渠道,創辦校企合作等方式,開展國際教育服務合作,擴大對外國留學生的招生,爭取國際資助等多渠道籌措高等教育經費,增加高校收入。我們還可以借鑒美英德日等國采用教育股票、教育公債、教育保險、教育儲蓄、教育信托、教育優惠券、教育福利彩票、高等教育稅等多種形式籌集高等教育經費,利用資本市場和金融手段為高等教育籌集經費。社會捐贈早已成為美英等國家高等教育經費籌資的重要途徑。哈佛大學、牛津大學、劍橋大學下設各學院的經費主要來自大財團和社會各界的捐贈。我國可借鑒美英國家鼓勵社會捐贈的做法,實施捐贈免稅、減稅和其他優惠政策吸引個人、企業和社會的捐贈。我國高等教育經費籌資方式的改革是一個長期發展和完善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需要政府、個人和社會的共同努力,構建個人、家庭、企業和社會聯動的多元化高等教育經費籌資體制。
作者:洪柳單位:廣西師范學院教育科學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