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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以下簡稱【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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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以資產抵押來融通資金是金融業的重要業務之一。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各類專業銀行正向商業銀行轉變,而以往對國有企業的信用貸款也逐步向抵押貸款過渡。因此,對抵押資產價值的正確評估,以及抵押資產產權的確認,將是資金提供者普遍關心的問題。文章對抵押貸款評估的風險防范問題進行了探討。
關鍵詞:抵押貸款評估;資產產權;風險防范
一、待估資產產權的風險防范
資產評估機構接受委托方的資產評估業務后,首先要確定待估資產的產權,待估的資產均應取得相應的產權證明文件。與其他的目的的資產評估一樣,抵押貸款資產評估產權問題至關重要。在確定了評估范圍之后,評估人員必須對抵押資產的產權進行仔細、謹慎和嚴格的界定。
1.抵押人的名稱必須與產權證書上的所有權人的名稱一致。如有差異,必究;共原因,弄清來龍去脈并予以說明。
2.在抵押人最終產權文件尚未辦妥之前,必須提供相應的替代文件。所有替代文件上的權益人必須與抵押人一致。如在房產證尚未辦妥之前,必須要有建設項目證、建設工程規劃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及土地證等,以證明此項房地產或在建工程的產權所有者。
摘要:在無形資產會計中,從無形資產研究開發、計價攤銷,到無形資產投資與轉讓,再到無形資產捐贈與受捐,都涉及計稅問題。在這些涉稅會計事項中,需要繳什么稅、如何正確計稅、從節稅的角度如何籌劃,都是企業不可忽視的問題。
關鍵詞:無形資產;資產會計;涉稅處理
Abstract:Inintangibleassetaccountant,fromtheintangibleassetresearchdevelopment,thevaluationamortization,totheintangibleassetinvestmentandthetransfer,arrivesattheintangibleassetdonationwithtoreceiveagaincontributes,involvescountsthetaxquestion.Inthesefordinthetaxaccountingevent,needstopayanytax,howthecorrectideatax,howtopreparefromthetaxsavingangle,istheenterprisenoticeablequestion.
keyword:Intangibleasset;Assetsaccounting;Fordstaxprocessing
一、無形資產計價、攤銷的涉稅處理
(一)稅收法規規定的計價、攤銷原則,國家稅務總局2000年5月16日頒發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以下簡稱《扣除辦法》)第一次明確了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五項原則:權責發生制原則、配比原則、相關性原則、確定性原則和合理性原則。對包括無形資產在內的資產計價,明確了歷史成本原則;對費用支出,要求必須嚴格劃分經營性支出與資本性支出,而無形資產的開發與受讓支出,當然屬于資本性支出,因此,必須按稅收法規規定分期攤銷。上述各項計稅原則,有的原則雖然與會計原則名稱相同,但其目標不同,計稅或稅前扣除原則,是為了規范稅收征管;會計準則中的財務會計一般原則,是為了規范會計行為,提高會計信息質量。當企業財務會計的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原則與稅收法規規定不一致時,則需要稅務會計進行納稅調整。
摘要:房地產登記的主要目的是保護不動產的合法權利,并在實現交易的安全性以及交易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和現有交易的總體情況方面,能更好的闡明房地產權利的歸屬與應承擔的責任。這對社會發展是非常有必要的。例如,鑒于專門機構的管理類型,在長期管理和經濟發展階段存在重復登記的模式,這可能使管理不規范。考慮到當前管理系統的類型和實際要求存在差異,我們分析了房地產經濟發展下不動產登記的作用以及影響。
關鍵詞:房地產;經濟發展;不動產登記;作用
引言
今天,房地產登記制度的全面實行,不僅提高了房地產登記的效率,也保證了房地產經濟的發展。根據目前的實際情況,明確房地產和財產登記能夠提促進房地產經濟的強勁穩定發展。
一、房地產經濟發展背景下不動產登記的作用
房子對我國人們日常生活來講,是非常重要的資產,房地產登記制度是在房地產財產歸屬權的基礎上維護房地產交易的安全。畢竟,在沒有產權證明的情況下,由于房屋所有權引發的交易問題難以通過使用權來判斷,商業風險通常大于流動風險,因此各方必須確保交易本身不會出現過大風險。實際交易中對產權進行調查的過程中也消耗了太多的時間和精力,這將不可避免地導致交易成本的急劇增加。因此,應盡快建立房地產登記制度,使交易當事人能夠掌握產權的現狀,保障房地產交易的安全。
摘要:本文結合我國關于馳名商標法律保護現行規定和相關國際條約,就我國馳名商標法律保護體系中存在的一些問題進行了分析,并結合實際提出相應解決方法。
關鍵詞:馳名商標法律保護完善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于2003年修改調整了《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從而對馳名商標的保護一改以往的大批量認定、集中管理保護的做法,轉而采取“被動保護、個案認定”的國際通行慣例。這一舉措,使我國馳名商標保護體系也進一步得到完善。我國在馳名商標的法律保護方面仍有一些亟需完善之處,本文結合我國關于馳名商標法律保護現行規定和相關國際條約,就我國馳名商標法律保護體系中存在的一些問題,結合我國實際,提出了相應的解決方法。
我國馳名商標法律保護體系沿革及其缺陷
馳名商標(well-knowntrademark),是指在市場上享有較高聲譽并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馳名商標作為一個正式的法律術語最早見于1925年修訂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以下稱《巴黎公約》)。我國全國人大常委會于1982年審議通過了第一部《商標法》,該法并未規定馳名商標的保護問題。我國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始于1985年加入《巴黎公約》之后。當時國內法律尚無有關馳名商標保護的規定,在實踐中,國家商標主管部門直接以《巴黎公約》的有關規定為依據,保護過一些外國的馳名商標。在隨后的幾年間,我國通過調查問卷和商標主管機關的個案認定等方式認定了一批馳名商標。1993年3月,我國對商標法作了修改,同年7月國務院根據新商標法修訂了商標法實施細則,始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問題有所涉及,即增加了對“公眾熟知商標”的保護條款。但這里的“公眾熟知商標”與“馳名商標”并不完全相同。為加強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力度,維護公平競爭秩序,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于1996年8月了《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稱《暫行規定》),1998年12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對《暫行規定》作了修改。這是我國第一部專門調整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的行政規章,它第一次以法律文件的形式明確了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并初步確立了保護制度。為了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進一步完善商標保護制度,履行我國加入世貿組織時所作的承諾,全國人大常委對商標法又作了一系列修改,其中根據《巴黎公約》和《TRIPS協議》的規定,對馳名商標保護制度也作了修改補充,如:2003年國家工商總局頒布了《馳名商標認定與保護規定》(下稱《保護規定》),該規定于2003年6月1日實施,《暫行規定》同時廢止,《保護規定》對馳名商標的認定一改以往的“主動認定,批量認定”的做法,而采取“被動認定,個案保護”的做法。這一國際通行的做法,使我國馳名商標保護體系也進一步得到完善。
另外,2001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網絡域名問題的解釋》)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域名糾紛案件時,可以對注冊商標是否馳名做出認定;2002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商標糾紛問題的解釋》)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商標糾紛案件時,可以對注冊商標是否馳名做出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