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寫征收土地管理的過程中,我們可以學習和借鑒他人的優秀作品,小編整理了5篇優秀范文,希望能夠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借鑒。
【摘要】物權法是當前市場經濟條件下所必須的財產法,土地作為重要的不動產,是物權法管理中的重要內容,土地的物權并不能緊靠物權法規定,而需要更具針對性的管理法。土地管理法與物權法對土地物權制度都有著明確的說明,土地管理法與物權法彼此相互作用也存在制約。筆者就對土地管理法與物權法間的關系進行了分析,以促進不動產市場更好地運用土地管理法與物權法。
【關鍵詞】土地管理法物權法不動產市場
1土地管理法對物權法的積極意義
物權法是市場經濟條件下最為重要的財產法,指的是依據安全與客觀公正的原則支配財產,實現財產的流通,以維持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發展。在當前的市場經濟條件下,任何交易在本質上都是權利間的交互,物權法則是對財產權利進行了規定,確保權利間的交易可以實現公正公平。
1.1促使物權法進一步完善
實際上,任何交易都是物權的交換,而維持物權交換的公正性對于維持市場經濟順序是極為重要的。物權法的目的就在于保證財產分配與財產流通的公正客觀性,土地作為重要的不動產之一,關系到人們的日常生活,土地物權也成為了目前最為重要的物權種類之一。物權法中對土地財產權的變更交易進行了規定,但是由于土地物權涉及的內容較多,因此,作為民法而制定的物權法雖然在你一定程度上彌補了征收土地后的補償政策,但是仍存在一定的不足。我國當前對土地的使用多是通過國家征用,將土地的產權由農村集體轉換為國家所有,但是征用方式卻沒有給予明確,同時對宅基地等農村建設用地的產權變更和交易也沒用明確的指示[1]。因此,物權法在土地產權的管理方面仍存在很大的不足。土地管理法對物權法有著一定的完善作用,為物權法的使用提供了依據,同時明確了土地產權的變更及交易方式,使土地產權管理更具針對性。
為切實做好*公司建設的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確保*公司建設的順利進行,本著以人為本、充分照顧農民利益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法管理法實施條例》、《云南省土地管理條例》之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訂此方案。
一、征用土地基本情況
根據建設規劃及實地勘界,*公司工程建設占用白鶴灘鎮魚壩村和舊營村集體土地245.7畝,其中占用集體荒坡237.7畝,占用魚壩村的集體耕地8畝,涉及村民委員會2個,村民小組2個,農戶22戶,人口84人。
二、土地被征用單位的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五條第三款關于“……村民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管理本村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及《國土資源部關于切實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3〕358號)文件關于“……征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市、縣國土管理部門應及時會同政府有關部門,以村(組)為單位擬訂有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和《*縣建設用地管理辦法(試行)》(2003年9月26日*縣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第二十二條第二款關于“一個建設項目征收集體土地涉及幾個村的,分別以各村為被征地單位計算征地補償”的規定,*公司建設征收土地涉及白鶴灘鎮魚壩村和舊營村,因此,*公司建設用地被征用單位確定為魚壩村民委員會和舊營村民委員會。
三、被征用單位的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畝產值的確定
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契稅。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
(三)房屋買賣;
(四)房屋贈與;
第一條為了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加強土地管理,保護農用耕地,增強農業發展后勁,根據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及財政部《關于耕地占用稅具體政策的規定》,結合我區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所謂耕地是指用于種植農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苗圃、花圃、果園、桑園、藥園和種植經濟林木的土地)。占用前三年曾用于種植農作物的土地,亦視為耕地。占用漁塘及人工草場(包括人工草場、飛播草場、灌溉草場、施肥草場)。農田防護林,也視同占用耕地。
第三條凡占用耕地建房或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都是耕地占用稅的義務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規定交納耕地占用稅。
第四條耕地占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計稅,按規定稅額一次性征收。
第五條耕地占用稅的稅額確定。耕地占用稅稅額是根據以縣為單位按人口計算的人均占有耕地多少和經濟發展情況確定的。為了協調政策,避免毗鄰地區征收稅額過于懸殊,按中央核定的我區平均稅額,特核定各地、州、市每平方米平均稅額如下:烏魯木齊為4.00元;石河子、克拉瑪依、昌吉、吐魯番為3.40元;巴音郭楞、博爾塔拉、哈密為2.80元;伊犁自治州(包括伊犁、塔城、阿勒泰三地區及奎屯市)、阿克蘇地區為2.30元;和田、喀什、克孜勒蘇三地州和阿克蘇地區的柯坪縣、塔城地區的托里縣、昌吉州的木壘自治縣、位于邊境的農牧場、兵團團場及邊境鄉為1.60元。
各地、州、市規定所屬縣(市)適用稅額時,在剔除邊境團場、農牧林漁業企業和邊境鄉按第五檔平均稅額計算后,全地、州、市的平均稅額不得低于自治區核定給各地、州、市的平均稅額。各縣(市)確定適用稅額時,可根據本縣具體情況,按照國務院國發〔1987〕27號文件中規定的四個檔次和上級核定的平均稅額,分別市區、市郊、農牧區確定。在本縣范圍內,如果鄉(鎮)之間情況差別較大,各鄉(鎮)的適用稅額,可以有所差別。農村牧區居民(指農業戶口居民)以及兵團團場、地方農牧林漁企業職工,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規定稅額減半征收。鄉鎮企業建設用地、農貿市場建設用地減半征收。城鎮居民(非農業戶口)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應全額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