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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貫徹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的重點農田包括:
(一)土壤肥沃、生產條件好的高效益田和蔬菜生產基地;
(二)水利工程設施配套、集中連片的農田;
(三)名、優農產品基地。
第三條重點農田的保護范圍,應根據當地土地資源、人口增長、農業生產及建設發展的狀況確定,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鎮(村)規劃,并安排好水利、交通等項用地。
第四條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重點農田保護范圍劃定的領導、審批工作,制定重點農田保護管理的具體措施,本轄區重點農田保護管理的通知、布告。
縣(市、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負責重點農田保護范圍的具體劃定和分等定級工作。土地管理部門負責重點農田的保護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應在有關部門組織下做好重點農田保護范圍的定位劃界、建立保護標志等工作,并將保護重點農田的內容列入鄉(鎮)、村規民約,負責實施。
第五條經批準征(撥)用重點農田的單位和個人,除按《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的規定繳納各項費用外,還應建造同等面積的農田。確無建造條件的,按《土地管理法》規定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之和的20%至30%繳納土地開發費。
對省級確定的經濟技術開發區和按省有關規定享受優惠政策的單位和個人,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少收或免收土地開發費。
第六條土地開發費由縣(市、區)土地管理部門征收,列入農業發展專項基金,主要用于開發新耕地、改造低產田、擴大水澆地等,嚴禁挪作他用。
土地開發費的使用,由土地管理部門和主管土地開發的部門提出用款計劃,經財政部門審核后,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執行,年終逐級向上級土地管理部門、土地開發部門和財政部門編報決算。
第七條對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占用重點農田的,由土地管理部門責令其退還占用的重點農田,限期拆除建筑物,恢復耕種條件,并處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罰款。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責任保護重點農田,對違法批占或污染損壞重點農田的行為,有權監督、檢舉、控告。
第九條對在重點農田保護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當地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十條對違反本條例規定,逾期不繳納土地開發費和罰款的,除限期追繳外,并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
第十一條對阻撓重點農田保護工作或破壞重點農田保護標志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當事人對縣(市、區)土地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理決定的,作出處理決定的部門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三條本條例的具體應用問題由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