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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大我市招商引資的工作力度,擴大我市招商引資工作成果,促進市域經濟健康快速發展,特制定本優惠政策。
1、本優惠政策適用于固定資產投資額500萬元以上或年納稅超過50萬元、合同經營期超過10年的新建生產加工型項目和新入駐并在納稅的企業總部經濟項目。
2、工業加工項目征地繳納的土地出讓金地方可自主使用的部分,以周轉金方式投放于項目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建成后經營期10年以上,周轉金轉為獎勵不再收回。土地出讓金非地方自主使用的部分,在項目投產后按企業實繳增值稅地方留成部分的50%逐年獎勵企業,用于項目基礎設施建設。
3、工業加工項目投產之后五年內,由市財政按企業實繳增值稅地方留成部分的50%,為企業提供新產品、新技術研發補助資金。
4、工業加工項目投產之后五年內,企業實繳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由市財政按年度向企業提供財源建設獎勵。
5、工業加工項目基本建設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配套費免收,其他國家及地方法定收費項目按低限收取。在開發區內建廠的企業,其廠區以外的道路、給排水、10千伏供電線路(單回路)等基礎設施建設投入均由地方政府承擔。
6、對新引進固定資產投資額超500萬元的工業加工項目,根據項目規模、質量貢獻對項目引進單位和項目引進人按照項目固定資產總投資額的1-1.5%的進行獎勵。獎金按項目建設年度固定資產投入比例逐年兌現。
7、鄉(鎮)、村引進的工業加工項目,建成投產后前五年企業納稅地方留成部分除兌現項目獎勵和補助外,其余全部獎勵鄉(鎮)、村。
市直部門引進的工業加工項目,建成投產后前五年企業納稅地方留成部分除兌現項目獎勵和補助外,其余部分的30%獎勵部門。
8、對入駐市的域外企業總部或獨立法人機構,五年內按其經營納稅的數量予以資金補助,其中企業繳納的增值稅、所得稅補助額度不超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營業稅補助額度不超過地方留成部分的40%。
9、鄉(鎮)、村和市直單位引進總部或獨立法人機構按所引進企業繳納的增值稅、所得稅、營業稅地方留成部分扣除對總部或法人機構的獎勵后的50%予以獎勵(含對項目引進人的獎勵)。
10、對投資規模大、科技含量高、對地方經濟發展推動作用突出的項目,可一事一議、特事特辦、特殊獎勵扶持。
11、本優惠政策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