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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關于實行失業保險基金市級統籌意見的通知》要求,為切實做好我市失業保險基金市級統籌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
2012年底前,在全市行政區域內實現失業保險市級統籌,形成市級主管、縣(市)分管的失業保險管理機制,市和縣(市)共同承擔失業保險基金風險,增強保障功能,提高待遇水平,促進失業人員盡快實現再就業。
二、工作內容
(一)基金分級征收統一管理
1.實行市本級和縣(市)分級征收。各級地稅機關負責所轄區域內失業保險費征繳工作。各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所轄區域內失業保險參保登記和失業保險費繳費基數核定、參保人員繳費記錄等工作。
參保單位最低繳費基數分別以市或縣(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職工工資總額高于最低繳費基數的,按實際工資核定繳費基數。
2.按年度下達征收計劃。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根據省下達的失業保險費征繳任務和全市失業保險基金收支實際情況等因素編制征收計劃,經市財政、地稅部門同意,并報市政府批準后,下達給各縣(市)執行,并納入年度目標考核。對完成征繳計劃的縣(市),其當年失業保險金支出由市統一支付;對未完成繳計劃且基金發放出現缺口的,可先設定過渡期以落實計劃任務,待過渡期滿后仍未完成的,其計劃差額部分資金全部由縣(市)政府承擔,并足額上繳市財政部門。
(二)基金統一繳撥
1.市級統籌后,基金全額繳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各縣(市)地稅部門設立稅務征收過渡戶,用于歸集管理收繳的失業保險費,于每月末將當月征收的失業保險費全額上繳市財政部門設立的失業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要分別記錄市本級和縣(市)基金收支結余情況。
2.市本級和縣(市)原結余的失業保險基金和欠繳的失業保險費同屬市級統籌基金。經縣(市)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審計后,縣(市)結余的失業保險基金須在規定期限內全額劃轉到市財政部門失業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各縣(市)財政部門不再設立失業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三)基金統一支付
1.縣(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要建立失業保險基金支出過渡戶,用于失業保險基金支出。
縣(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所轄區域內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初審及支付工作,于每月5日前,向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報當月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支出計劃。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采取抽調申領待遇人員檔案材料等方式,對申領資格進行復審合格后,對各縣(市)失業保險待遇支出計劃進行匯總,于每月18日前報市財政部門復核,經復核無誤后,于每月25日前將所需基金劃入各縣(市)失業保險基金支出過渡戶。
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支付及審核辦法,按市統一程序進行操作。
2.失業保險金標準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按照市、縣(市)兩個層次分別提出調整意見,經市政府同意并報省批準后實施。
3.失業人員職業介紹、職業培訓補貼費的申報及使用。縣(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根據所轄區域內失業保險基金結余、領取失業保險金人數、擬培訓人數、培訓專業培訓課時、培訓標準等情況,提出失業人員職業介紹、職業培訓補貼費使用申請,經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審核同意,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匯總后,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審批;市財政部門根據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批準的使用額度,將資金劃入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失業保險基金支出戶;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收到撥款后,應及時將資金撥付至各縣(市)失業保險基金支出過渡戶。
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市本級失業保險基金結余、領取失業保險金人數、擬培訓人數等情況,提出失業人員職業介紹、職業培訓補貼費使用申請,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審批。
(四)基金統一財務核算
實行市級統籌后,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要按照職責分工和有關財務制度規定,進行統一會計核算,編制失業保險基金收支預決算報表,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審核,并報市政府批準后,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
(五)統一業務流程和信息系統
市和縣(市)失業保險工作部門要嚴格按照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優化失業保險經辦業務流程的通知》有關規定,辦理失業保險登記管理、失業保險費征繳、繳費記錄、待遇審核與支付、財務管理、稽核監督等業務,保證經辦質量和工作效率。
實行市級統籌后,各縣(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要加強失業保險信息系統建設,實現失業保險經辦業務網上運行。縣(市)失業保險業務管理程序與市區一致,參保單位編碼按照市計算機系統要求及市統一規則重新編制。實行市級統籌前的參保單位繳費數據和參保人員繳費年限數據繼續有效,與市級統籌后的數據合并計算。并入市級統籌管理后,原始數據封存凍結,不得隨意修改。
(六)建立失業調控機制和失業保險預警報告制度
各地區要進一步完善失業調控機制,建立失業預警報告制度,對具有一定規模的企業實施動態監測,準確掌握失業動態,定期對本地區失業保險基金承受能力作出預測,分析基金支出增長因素,積極籌措資金,保證按時足額發放失業保險金。
用人單位一次性推出失業人數超過20人或者裁減人數超過職工總數10%以上的,須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失業保險處)審核備案后,方可辦理失業保險減員、失業人員待遇審核手續。
(七)機構設置、人員編制、經費及管理責任
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各級政府要加強失業保險工作機構隊伍建設,充實人員,配備設備,積極建立適應市級統籌需要的、統一的失業保險工作服務體系和工作機構。市及縣(市)財政部門要將失業保險工作機構所需經費納入部門預算,并確保落實到位。
各縣(市)實行市級統籌前的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責任不變,對審計部門提出的整改意見,各縣(市)要按要求和時限予以整改。
三、時間步驟
按照“整體推進,分步實施”的原則,結合各縣(市)失業保險工作整體開展情況,參考當地職工參保率、基金征繳比例、歷史遺留問題處理情況以及失業保險基金結余額度等因素,將符合條件的縣(市)逐步納入市級統籌管理。至2012年底前,在全市行政區域內實現失業保險市級統籌。
四、工作機構
成立失業保險市級統籌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要負責同志擔任,副組長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地稅等有關負責同志擔任。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失業保險處),負責監督指導、組織協調及日常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提高失業保險統籌層次,完善失業保險制度的重要內容,有利于統一失業保險制度和政策,增強基金調劑功能和提高基金抵御風險能力,有效保障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合法權益。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從穩定就業大局和全面推進失業保險事業發展的高度,充分認識實行失業保險基金市級統籌的重要意義,切實加強領導,周密部署,密切配合,協調推進。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地稅部門要加緊制定配合推進工作的方案及工作程序,認真組織核實失業保險參保繳費數據,通過勞動保障信息平臺建立數據庫;各級編制部門要主動給予支持;市及縣(市)兩級失業保險工作機構要明確分工,責任到人,建立完善工作運行機制,保證市級統籌工作順利實施。
(二)進一步擴大失業保險覆蓋范圍,夯實工作基礎。各縣(市)失業保險工作部門要積極推進各類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特別是非公經濟組織和農民工參加失業保險,加強基金征繳,按時足額發放失業保險金。要積極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為本縣(市)盡早納入市級統籌創造必要的條件。
(三)加強管理,確保基金安全運行。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社會保險會計制度,規范基金管理,強化監督檢查,維護基金安全。各級財政、審計部門要依法對失業保險基金運行進行監督。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對失業保險基金收入戶、支出戶、基金財政專戶以及其他與失業保險基金有關的賬戶收支和結余情況的監督,促進各級失業保險工作機構規范管理和服務,提高經辦能力和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