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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一:反洗錢系統功能不全。郵政儲蓄銀行雖建立了大額交易和可疑支付交易管理系統,但數據的采集、加工、處理能力仍然落后,反洗錢工作數據采集、加工等實際上仍然停留在手工操作和經驗判斷上,沒有建立對于大額、可疑交易實時監督上報的完整系統。目前,仍然普遍采取的定期的、人工的報告方式,往往導致反洗錢報告與采取措施缺乏及時性與針對性。
不足二:基層人員反洗錢風險控制意識淡薄。由于金融市場競爭日趨激烈,郵政儲蓄銀行基層工作人員忙于日常具體業務,很少參加正規的法律法規和業務知識培訓,放松或忽視了對反洗錢法規的學習,對反洗錢工作職責的認識模糊不清。甚至為了多爭取儲戶和存款,一定程度地通過放寬開戶條件來擴大業務、吸取存款,因此,忽視了對于資金的來源和性質的調查。
不足三:對客戶資料真實性的判斷能力不足。由于受利益驅使和短期經營目標任務的考核壓力,郵政儲蓄銀行基層員工未能有效識別開戶資料的真偽,更缺乏對特定客戶在會計、結算、外匯等部門資金運作綜合信息的掌握,因此,在界定和判斷可疑交易上存在一定的困難。
不足四:事后監督對反洗錢審核不到位。雖然郵政儲蓄銀行成立了相應的事后監督崗位,但在監督工作中往往僅局限于柜面業務的合規性,沒有真正把反洗錢工作納入其事后監督的范疇。目前的事后監督往往表現為:只重視憑證要素審核,忽視業務是否涉及反洗錢;只重視客戶身份證件是否核查,忽視對完整資料的審查;只重視業務的差錯審核,忽視賬戶與資金性質相關分析等。
不足五:反洗錢規章制度沒有真正得到落實。目前,郵政儲蓄銀行的反洗錢規章制度,主要根據國家的有關反洗錢法規分解、細化反洗錢實施細則。這使反洗錢的制度仍然停留在表面化的層次,并未真正深入業務操作的各個環節之中。對此,各一級分行制定了《反洗錢實施細則》,并根據反洗錢的職責設置反洗錢內部管理崗位,但以上制度尚缺乏實際操作經驗上的改進與完善,使這一重要的內控制度缺乏可執行性和可操作性。雖制定了反洗錢管理的相關制度,但制度比較粗糙,反洗錢崗位與業務操作崗位混淆,崗位責任制無法真正落實到位。
不足六:郵政儲蓄銀行系統內部反洗錢工作缺乏有機的統一與協調。郵政儲蓄銀行反洗錢工作涉及個人業務部、公司業務部、會計結算部、風險合規部、審計部等諸多部門,需要相關部門的協調和配合。從目前來看,在一級分行層面雖然都相應成立了領導機構,制定了一些辦法,但尚未形成以反洗錢為核心的一套系統的工作體系。一些工作仍沿用以前的管理制度,缺乏有效的反洗錢風險控制與導向,新制定的反洗錢規定也沒有完全滲透到各部門、各崗位的具體工作中去;反洗錢工作分散在不同的部門,協調統一的反洗錢機制尚未形成。
那么,該如何加強和完善郵政儲蓄銀行反洗錢體系建設呢?
筆者提出的對策與建議是:
一是細化到每個支行、每個責任人。要貫徹落實反洗錢的制度要求,進一步建立健全反洗錢工作網絡和工作制度,必須在橫向上擴展到每個崗位,縱向上擴展到每個層級。以此將該項工作延伸到每個網點,落實到每個責任人,以責任制的形式,督促基層工作人員認真執行《反洗錢法》,在反洗錢工作中做到了解客戶、大額交易報告、可疑交易報告和保存記錄等多項制度要求。
二是認真落實反洗錢的各項制度,建立考核機制。在制度執行上要做到獎罰分明,并對反洗錢工作的有效性定期進行評估,及時發現風險與漏洞,確保反洗錢制度執行的連續性、有效性,真正實現郵政儲蓄銀行反洗錢工作的自我約束、自我監督、自我管理和自我完善的有效機制。
三是完善內部控制體系,強化監督制約機制。有效的監督機制是商業銀行內控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反洗錢制度體系是風險防控的必要環節,更是銀行內控制度的重要部分。因此,提升商業銀行反洗錢管理水平,應從不斷完善內控制度入手。要根據“三道防線”相互制約的原則,健全內部制度,設立包含反洗錢工作在內的操作、監督部門,使各部門、各崗位之間相互制約。在實際工作中,對臨柜一線、事后監督、內部審計部門通過監督措施,避免管理失控;合規部門要對現有制度進行梳理,對不適應、不合理情況要及時進行補充、修改和完善,使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建設符合實際要求。
四是高度重視并加強反洗錢的員工培訓工作。反洗錢工作歸根到底是由人員來實施的,因此,反洗錢人員的業務水平是開展有效工作的基礎。而現在,人員業務水平不足依然是郵政儲蓄銀行實施反洗錢工作所面臨的困難之一。廣大員工僅停留在對反洗錢業務的表面認識上,缺乏對更深層次的理論與操作。所以,組織開展具有持續性和富有成效的員工培訓,是郵政儲蓄銀行優化反洗錢內控制度建設的必要方式。
關鍵詞:現金管理 缺失 洗錢風險 分析
洗錢通常是犯罪分子為了掩蓋違法收入的來源,利用各種手段來使其收入合法化。由于現金交易的方便快捷性,不需要太高的文化水平和專業知識,普通百姓都會使用,再加上目前我國信用環境的不完善和人們對金融方面的知識存在認知上的偏見,我國民眾更喜歡選擇“錢貨兩清”的交易方式。不法分子在利用現金進行交易時,可以隱蔽其違法收入的來源和去處,加速違法收入的流動。這就大大方便了不法分子對違法所得收益進行清洗。由于在現金管理中存在的種種問題,人們對現金管理重視不到位,為違法分子的洗錢活動留下了可乘之機。
一、現金管理在反洗錢工作中的地位及作用
洗錢的過程一般要經過資金放置、離析與資金歸并三個階段,放置階段是洗錢活動進行的起始環節,就是不法分子將犯罪所得投入到清洗系統。在通常情況下,違法所得資金的原始形態一般是現金,但是大量的現金在攜帶起來非常不方便,也容易被發現。所以,把大量的違法現金轉變成便于控制又能有效避免懷疑的方式是洗錢工作的首要一步,從對大量洗錢案例的分析上可看出把現金存入銀行是大多數犯罪分子解決這個問題的選擇。對反洗錢部門來說,加強資金管理,避免黑錢通過銀行進入正常流通渠道是反洗錢工作的第一步,也是非常關鍵的一步。黑錢一旦進入銀行流通系統,就會在很短時間內以合法手段留出作案地,流向不同地方乃至國外,這時反洗錢工作就會變得更加復雜,棘手。從國、內外反洗錢工作的經驗來看,對現金繳存的監控是反洗錢工作的重點,加強對現金的管理是反洗錢工作的首要出發點。
二、目前我國現金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對現金管理的思想認識不足
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使人們產生了一些誤解,人們普遍認為對現金進行管理是計劃經濟時代的產物,在市場經濟下已不需要。對于金融機構來說,它們的主要任務是經營發展,對現金的管理是央行的事情。隨著市場體制和金融機制的不斷深化變革,中、小型的國營企業和集體企業向股份制的改變,促使金融機構也產生了認知上的偏差,認為儲戶賬戶上的資金是個人的,拿現金進行交易也是個人的行為。只要金融機構服務到位,儲戶在資金賬戶上存取現金完全是個人行為,不需要監督,這樣就使得現金管理工作的嚴重弱化。
(二)現金交易的數額較大、流動快速難以實習有效管理
我國居民受過去現金消費習慣和目前信用環境較差等的影響,在進行商品交易時,現金結算使用情況較多。對金融機構的各種轉賬方式和票據的使用,城鄉居民始終缺乏認知,人們更喜歡“錢貨兩清”的傳統交易方式。再加上在商品交易中的人們的素質高低不同,而我國的法律法規還有待健全,缺乏對商業信用的約束,在商品交易中經常出現拖欠貨款或逃避債務的情況。為了防止在交易中上當受騙,再加上現金交易的便捷、無各種手續費用,使得人們對現金交易情有獨鐘,這樣就使得在進行商品交易時現金的數額巨大、流動頻繁,難以對現金進行有效地管理,為不法分子的洗錢活動留下了漏洞。
(三)現行法律法規對現金的管理對反洗錢工作的要求相對滯后
目前,我國對現金進行管理所依據的主要法規是:《現金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和《大額現金支付登記備案規定》等。從目前的金融經濟發展趨勢來說,其中有些規定已不適合金融機構進一步發展的需要,這些法規更多注重的是對現金的支取,而對現金的繳存限制很少,不能與反洗錢工作中嚴禁違法現金流入金融機構的要求相適應,進而阻礙了反洗錢工作的進行。
(四)現行體制,使得現金管理不具備操作性
目前,人民銀行雖然是現金管理的主管機關,但權限僅囿于對金融機構執行現金情況的檢查,真正的現金管理執行權卻是由金融機構來完成。雖然在《人民幣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規定金融機構對20萬元以上的現金進行收付活動時,必須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但并沒有要求金融機構必須對存儲客戶的現金來源進行嚴格的審查。這種體制,使得對現金的嚴格管理不具備操作性,再加上金融機構的營利性在客觀上也方便了違法分子的現金洗錢活動。
三、現金管理缺失與洗錢風險發生的關系
(一)為洗錢活動提供了隱蔽的機會
現金管理的缺失導致現金的體外循環,不在正常的監控下,為犯罪分子進行洗錢活動提供了隱匿不法收入的空隙,為他們進一步開展洗錢活動提供了契機,助長了他們進行洗錢活動的氣焰。
(二)增加反洗錢工作的難度
在交易活動中現金的大量流通,為資金的管理也帶來了很大的難度,很容易出現管理不到位的現象。在資金管理上不規范,使得金融機構難以了解現金的真實來源,對交易是否可疑也難以區分,在進行大量的現金交易中,不僅有正常的交易結算所需的現金,還混雜著很多違法分子的洗錢交易,由于現金管理不善,給公安部門的反洗錢工作帶來了很多困難。
(三)金融機構間缺乏協作,使反洗錢工作難以形成合力
金融機構作為營利性組織,彼此之間是相互競爭的關系,各方為了自身利益,爭相吸引客戶。為了完成盈利目標,甚至不惜幫助客戶來繞開法律的諸多規定,方便客戶的現金存儲。在這種情況下,各金融機構間難以形成共同輔助打擊洗錢活動的氛圍與合力,相反卻放縱了犯罪分子,加大了相關部門反洗錢活動的工作難度。
四、加強現金管理,預防洗錢風險
(一)完善信用環境,積極推廣非現金結算方式
面對人們對現金交易的偏愛,在為了預防洗錢風險的情況下,必須加大信用環境的建設,改變人們的傳統觀念。為此可從兩方面來開展:第一,加快網上銀行、電子貨幣支付等的推廣工作,營造城鄉居民少用現金交易多用電子交易方式的氛圍,各金融機構要大力開展票據交易等非現金結算的宣傳活動。第二,完善電子支付的功能與安全性建設。要大力推廣網上銀行、手機銀行等高科技的支付手段,并注重對交易安全性的保障。
(二)通過激勵機制加強金融機構對現金的監管
金融機構對現金來源、去向監管不力的現象,放縱了洗錢行為,可通過建立激勵機制調動銀行反洗錢工作的積極性。建立金融機構的工作評價機制,對在反洗錢活動中有突出貢獻的金融機構予以成本補貼或稅收優惠,對那些不按法律規定,對洗錢行為監管不力的金融機構要給予嚴懲。這樣就可以盡量避免有些金融機構單純為了盈利而置社會穩定于不顧的情況出現。
(三)制定新的現金管理條例,完善反洗錢的法律體系
為了使現金的管理工作盡快步入法制軌道,使對現金的管理做到有法可依,相關法律制度部門,必須盡快對《條例》、《實施細則》等相關法律法規的修訂與完善工作。加強對現金繳存與取現上的監督,對現金來源與去向進行嚴格的審查,對不按規定執行的金融機構和違法單位、個人等按法律法規進行懲罰。
(四)完善金融機構組織構架、不斷深入開展反洗錢工作
為加強反洗錢工作的執行力度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作為吸收現金存取的金融機構更要不斷總結工作經驗,完善金融機構的組織架構,支持反洗錢工作的深入開展。為此,各金融機構首先要加強部門分工,明確各部門的責任,加強會計財務部門與支付、清算、貨幣貸款等部門的分工與協作;其次,要加強對現金管理的整個過程的監督,避免在某個環節出現問題,形成資金管理的事前、事中與事后的合力管理;最后,還要加強金融機構內部監督管理機構的職能建設,加強對金融機構內部審計工作人員的綜合素質與職業能了訓練,強化內部監督的力度,提高金融機構現金管理的透明度。
五、結語
洗錢活動的頻繁發生與現金管理的缺失有很大關系,特別是在我國這樣一個現金交易大國的環境下。如何有效地對現金進行管理,關系到防洗錢工作的正常開展。在科技日益發達的今天,社會公眾和相關部門一定要采取相關措施來配合公安部門反洗錢工作的開展,構建一個和諧穩定的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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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重學習,提高反洗錢工作認識。一是邀請支行領導現場指導。1月份召開了“隨州分行2014年反洗錢工作會議”,特邀支行支付結算科*科長、*副科長蒞臨指導。會議傳達了全市金融機構反洗錢會議精神、回顧2010年我分行反洗錢工作、安排布署我分行2014年反洗錢工作。反洗錢領導小組成員營業室經理、市場營銷部經理共**人次參加了會議。二是夯實理論基礎。我分行統一征訂了《金融機構反洗錢實用手冊》、《金融機構如何識別、分析和報告重點可疑交易典型安全解析》、《中國洗錢犯罪案例剖析》、《反洗錢調查實用手冊》等書,并對“一法四規”進行了匯編印刷,全行員工人手一冊。三是學習形式多樣。利用晨會時間向全體員工灌輸反洗錢知識,力圖使每位員工都能夠深刻地領會反洗錢的精神和意義。
二、強化組織領導,充分認識反洗錢的重要性。充分發揮分行反洗錢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職能作用,定期通過召開反洗錢工作會議傳達反洗錢工作精神、最新制度辦法,著重強調反洗錢工作“盡職免責”重要性,要求全體員工認真履行反洗錢工作職責,積極推動全行反洗錢工作日常化,使防范洗錢的意識深入人心。
三、周密實施,做到宣傳活動形式與內容統一。一是在所轄各網點懸掛反洗錢宣傳周活動橫幅和張貼標語。主要向社會公眾宣傳反洗錢知識,通過此次宣傳活動,使不知道什么是“洗錢”的社會公眾對反洗錢有了進一步的認識,使他們認識了洗錢對社會的危害以及反洗錢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二是進社區開展反洗錢外部宣傳。組織轄網點工作人員走進社區開展反洗錢宣傳活動。我們于2月6日先后組織**名干部職工通過設立咨詢臺、散發宣傳材料等形式,向社會公眾開展反洗錢、打擊洗錢犯罪活動的法律法規宣傳,解答疑問,普及反洗錢知識,受到了廣大市民的好評。三是強化柜面人員高度的反洗錢敏感度,加強重點可疑交易報告。做好反洗錢工作,高度的責任意識非常關鍵。我分行財會部門還組織臨柜人員系統地了解了反洗錢的操作程序,掌握了可疑資金的識別和分析,學習了反洗錢相關的法律法規,進一步提高了員工的遵紀守法意識和反洗錢工作的自覺性,防止了內部或外部勾結開展洗錢犯罪活動。四是強化監督檢查,不斷提升反洗錢工作水平。一是日常督導通報。對反洗錢數據處理實行“通報”制,一周一通報,一月一匯總。將各支行反洗錢工作情況納入月度內控管理考核,對數據處理不及時的支行進行績效扣分,確保反洗錢數據報送的質量和時效。二是開展專項檢查。將反洗錢專項檢查做到實處,檢查發現的問題和不足,認真落實整改及責任人處理,全行通報,舉一反三,對全轄網點反洗錢工作進行警示教育,為提高反洗錢工作整體水平起到了積極作用。
四、隆重召開了兩次反洗錢會議。2月14日下午,由市分行反洗錢領導小組副組長史發旺同志組織召開了由網點負責人、會計主管、辦公室、財務會計部、營運管理部、公司部、個金部參加的反洗錢工作會議。會議集中組織學習了省行合規部下發的《中國建設銀行客戶風險等級分類管理辦法》、《反洗錢實施細則》及對反洗錢監測系統規范操作進行了要求,會議要求各網點負責人及參會人員要明確反洗錢工作的重要性,領會會議精神,認真學習客戶風險等級分類管理辦法,并要求及時做好對所屬機構4他人員的轉培工作。2月25日下午,由財務會計部余文軍經理組織召開了由會計主管、辦公室、財務會計部、營運管理部、公司部、個金部參加的反洗錢工作會議。會議主要對前期反洗錢工作作了工作小結,并進一步對反洗錢工作事項進行了要求。要求各網點、各部門必須將當日加載的反洗錢數據當日要處理完畢,在日常業務辦理工作中,要求各行柜員嚴格按照“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統”認真核查其身份證件,識別客戶身份,核對并登記其證件號碼,并留存身份證件復印件。并強調提取現金要嚴格執行逐級審批制度,每天對每筆超過20萬元(含)的現金收付業務要進行查詢和實時監控。
論文關鍵詞:反洗錢 監管 研究
隨著反洗錢形勢的發展,風險為本反洗錢監管理念逐漸成為反洗錢領域的共識。人總行在2007年11月召開的反洗錢監管座談會上,針對“監管資源有限,監管手段不足”的問題,提出了“要樹立風險為本的監管思想,采取風險為本的監管方法,合理配置監管資源”;在2008年初全國人民銀行反洗錢工作會議上,對風險為本反洗錢監管做出安排部署,提出要加強反洗錢非現場監管,逐步推進非現場監管指標體系建設,建立非現場監管評級機制,確立和完善以洗錢風險管理為中心的反洗錢非現場監管體系。這兩次會議的召開,標志著風險為本反洗錢監管的研究和實踐在全國范圍內拉開帷幕。經過三年多的探索性研究和實踐,筆者認為,實施風險為本反洗錢監管還存在以下幾個層面的問題。一是在理論認識層面,存在片面性和絕對化的傾向。認為風險為本反洗錢監管與規則為本反洗錢監管相對立,風險為本是對規則為本的否定;風險為本的優勢明顯優于規則為本;當前對所有金融機構都應當要求以風險為本開展反洗錢工作。上述認識存在一定的片面性和絕對化傾向。二是在法規制度層面,存在不協調、不適應的問題。《反洗錢法》頒布實施五年來,人民銀行相繼建立了一整套反洗錢制度和操作規范。這些制度、規范在反洗錢起步階段確實起到了強有力的推動作用。但隨著反洗錢工作在金融機構的深入開展,反洗錢合規理念普遍被金融機構接受以后,過多的規定、過細的標準客觀上造成了金融機構的過度依賴,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金融機構主觀能動性的發揮,甚至有的制度反而成了金融機構規避責任的依據。目前金融機構存在大量的防御性可疑交易報告就是最為明顯的例證。另外,過多的監管要求也加大了金融機構的經營成本,給金融機構造成一些不必要的負擔。這些都是當前反洗錢法規制度滯后于反洗錢形勢發展的現實表現。三是在技術操作層面,非現場監管與現場檢查還需加強和改進。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一方面是非現場監管信息資料采集和運用效率不高。風險為本的監管方式是建立在對金融機構的有效評估這一基礎之上。要實現有效評估,就必須建立一套科學的信息采集、加工處理、評估判斷、現場校驗、矯枉評估和做出監管決策等一系列制度和操作程序,疏通數據來源渠道,提高數據采集和運用的電子化水平。但從非現場監管信息系統硬件建設來看,目前通過網絡傳輸信息數據還僅限于各銀行業金融機構,保險、證券等金融機構還沒有電子化網絡傳輸信息平臺,而且2010年推廣應用的“反洗錢監管交互平臺”也未與人民銀行支付清算系統及商業銀行電子匯劃系統對接,降低了系統的功能。當前,非現場監管部分工作還處于手工操作階段,工作量大、效率低、差錯多,影響了非現場監管的效能。另一方面現場檢查的重心還沒有轉移到以風險管理為目標,還是習慣于合規性檢查。比如,在客戶身份識別上還是以檢查靜態的客戶身份要素是否合規為主;在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方面習慣于根據現有制度設定的客觀標準對報告結果進行檢查。這種傳統的檢查方式與引導金融機構以風險管理為核心開展反洗錢工作的要求極不適應。
鑒于以上問題,要實現反洗錢監管由規則為本向風險為本轉變,還需從理論認識和實踐操作上加以改進。
一、全面認識和正確運用風險為本監管理論
當前重要的是處理好風險為本與規則為本的關系。規則為本的反洗錢監管方式是反洗錢處于起步階段比較通行的監管模式。其工作重心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一是制定規則和各種規定;二是監督檢查各類金融機構執行規定的合規性;三是將不合規處罰作為一種日常機制和主要監管方法。規則為本的監管實際上是一個制定規范—檢查執行—調整規范—再檢查執行的過程。在一國反洗錢制度的初創期,反洗錢工作的機理及價值還未被金融機構所廣泛接受的情況下,以規則為本的監管方式既直接,也富有效率。風險為本的反洗錢監管貫徹以關注洗錢風險為核心,以原則性監管為導向,以非現場監管為主要手段,以現場檢查為必要補充的監管方法。規則為本監管與風險為本監管貫穿著兩種不同的監管理念,但兩種監管方式并非截然對立,水火不容,而是層次遞進,互為補充的關系。強調風險為本的監管,并不意味著放松合規性監管,而是要將著力點放在風險上,注重對風險的早期識別、預警和控制,尤其注重金融機構內部的風險控制和管理,注重對其風險管控能力的考核和評價,當然也包括對違規行為的監測和控制能力。
規則為本監管與風險為本監管的區別僅僅是在監管手段、監管理念、監管目標等方面側重點不同而已。為此,在監管實踐中,應立足實際,靈活掌握,根據不同金融機構的特點和內控機制運行情況確定監管重點,如:對反洗錢基礎工作較好的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銀行主要實施以原則為導向的風險為本監管;對農村信用社、保險、證券、期貨等反洗錢工作基礎薄弱的機構則主要實施以合規為導向的規則為本監管。同時,對于金融機構而言,在其內部反洗錢組織架構、內控制度、操作流程等基本達到合規要求后,就應更加注重洗錢風險的防范,建立起風險管理的組織架構、技術支持以及風險管理的方法體系,依據風險的大小來安排相應的資源投入。
二、盡快修訂完善相關規章制度,以適應反洗錢發展形勢需要
一要進一步擴充洗錢罪的上游犯罪范圍。結合我國實際,吸收借鑒國際社會的先進經驗,修改《刑法》和《反洗錢法》的相應條款,盡可能地將一切貪利性犯罪包含在洗錢犯罪的“上游犯罪”范圍之內。二要建立健全特定非金融行業反洗錢制度。在研究、評估各行業洗錢風險的基礎上,加快制定特定非金融行業的反洗錢規則并分步啟動實施。同時,發揮相關部門和特定非金融行業自律組織的作用,指導行業自律組織制定反洗錢指引,督促行業加強反洗錢自律。三要制定金融機構崗位設置和內控制度建設指引。按照《反洗錢法》的立法精神,人民銀行可以會同其他金融機構監管部門,依據《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和相關規章制度,制定操作性強的《金融機構反洗錢崗位設置和內控制度建設指引》及實施細則,指導金融機構合理設置反洗錢工作崗位,完善內控制度建設。四要完善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對《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和《支付結算辦法》等配套規章制度進行修訂和完善,明確客戶在辦理大額交易業務時應向金融機構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和因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所承擔的法律責任。
三、積極采用可疑交易“主觀”識別標準
faft的《四十項建議》在制定可疑交易識別標準時采用的是主觀標準,即規定“如果金融機構懷疑或有理由懷疑某項資金屬于犯罪活動的收益或者與恐怖分子籌資有關,應按照法律或法規的要求,立即向金融情報單位報告”。目前,我國金融機構的反洗錢工作已具備一定基礎,人民銀行應逐步減少可疑交易的客觀標準,強化金融機構的自主識別能力。指導金融機構在客觀指標基礎上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逐步實現以主觀分析為主,輔以客觀指標的可疑交易報告形成方法,提高可疑交易報告的情報價值。
四、著手建立反洗錢正向激勵機制
反洗錢補償與激勵機制的建立可從三方面著手:一是建立反洗錢專項基金。該基金有三個主要來源:洗錢罪的罰沒收入、政府財政專項撥款和社會各界人士的捐款。該基金主要用于獎勵主動提供反洗錢情報和線索的社會公眾。二是建立政府財政分成獎勵制度。對主動提供反洗錢情報和線索的金融機構和工作人員以及積極參與反洗錢偵查、破案工作的有關部門,在破獲洗錢案件并追回贓款之后,由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代表國家依據貢獻大小給予相應的獎勵。三是對認真履行反洗錢義務的金融機構給予各種政策上扶持和優惠,如市場準入、經營權限、稅收減免或優惠等。
【關鍵詞】反洗錢 大額現金管理 相關性 思考
隨著反洗錢工作的進一步加強,中國人民銀行結合反洗錢工作的實際,將大額現金管理所體現的職能和工作重心從傳統的發行基金管理、現金投放、回籠管理轉移到控制不合理現金投放和流通、加強和規范結算秩序、抑制通貨膨脹、預防和打擊詐騙、洗錢、偷逃稅等經濟犯罪方面,化解經濟風險、維護經濟金融秩序的穩定,大額現金管理成為了如何加強反洗錢工作的前哨。因此,大額現金管理和反洗錢工作息息相關,如何加強和改進大額現金管理,充分發揮其在反洗錢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就成為當前各級監管機構需要解決的重要問題。
一、反洗錢工作與大額現金管理密不可分
首先,“洗錢”離不開現鈔這一載體。從洗錢的過程來看,洗錢一般需要經過處置、離析和歸并三個階段[1],而處置是洗錢過程的起始環節,即把犯罪收入投入“清冼”系統。通常情況下,犯罪所得的原始形態除部分有形資產、干股利得外,大部分主要是少則幾千、多則上萬、幾十萬、上百萬甚至金額更大的現鈔,但大量現鈔既不便于攜帶也不方便保管,因此,把現金存入銀行,“洗錢”就開始了。通過復雜多層的金融交易來掩飾、隱藏、模糊其資金的真實來源,形成了洗錢的離析(又稱培植)過程。進一步從銀行分散、聚合支取現金或通過銀行轉賬投資實業、證券等手段后再使用其資金,使其資金披上了合法的外衣,到了“洗錢”的終點。由此可見,“洗錢”的一般過程都離不開現金,所以“鎖定對大額現金的管理”已經成為反洗錢工作中的關鍵一環。
其次,職責的調整加大了反洗錢工作的力度。2007年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大額現金存取管理職責調整的通知》(銀“三定辦”〔2007〕19號)明確了大額現金存取管理職責由人民銀行原貨幣金銀管理部門調整至反洗錢部門,且各金融機構認定及報告大額現金的標準統一按照反洗錢相關法規、標準執行,由此提高了加強大額現金管理在反洗錢領域中的積極作用。
二、在反洗錢工作中,大額現金管理矛盾突出
目前,現金管理法規陳舊、管理手段落后、社會信用環境不佳、偏好使用現金結算的傳統習慣與反洗錢管理工作存在沖突等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反洗錢工作的開展。尤其在經濟發達地區,這種矛盾顯得尤為突出。
(一)制度設計滯后,主要法規不健全、與實際脫節,大額現金管理內容模糊
一是目前開展現金管理所依據的法律法規依然是1988年國務院頒布實施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及人民銀行總行制定頒布的《實施細則》,時間較長,已遠不能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二是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大額現金存取管理職責調整的通知》下發后,明確了大額現金支出報告按照《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所規定的標準執行。但人民銀行和金融機構在大額現金管理方面的職責和義務在相關法規中未作進一步明確。三是《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2006〕第2號令)規定金融機構應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告的大額現金交易標準為“單筆或當日累計人民幣交易2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交易1萬美元以上”,全國一個標準,未考慮到沿海城市與中西部城市、一線城市與二線及以下城市、經濟發達地區與欠發達地區的差異,在各種經濟犯罪中,違法所得在不同地區表現的金額差別是比較大的,同一違法金額在不同的地區對社會的危害、影響程度也是有區別的。
(二)現金結算,成本低廉,不利于反洗錢工作的開展
長期以來,現金結算方式由于簡單、快捷的特點,加上現行的現金管理法規對存款人存取現金未進行定價,客戶存取現金幾乎為“零成本”,因此現金結算方式一直為我國絕大多數人所偏好。有的單位和個人借此大量使用現金,行不當之事,逃避打擊。
(三)現金管理“寬進嚴出”甚至“寬進寬出”,制約反洗錢工作的開展
從國際反洗錢經驗看,現金繳存是重點監測對象,嚴格控制犯罪所得進入銀行系統是有效防范和打擊洗錢犯罪的關鍵。要成功識別洗錢活動,最重要的步驟應是在可疑現金首次進入金融體系時便能被發現。但由于存在著存款任務和經營業績考核等因素,各金融機構主觀上也并不愿意對大額現金進行嚴格審查、控制或拒絕受理現金繳存業務,甚至是“來者不拒,多多益善”。他們更多的關注在于大額現金支取,制定了預約、審批制度,但形式上較多,對大客戶仍是“盡量滿足,要多少取多少”,甚者還要“送貨上門”。“寬進嚴出”甚至“寬進寬出”的管理理念,無疑為“洗錢”活動留下了空間。
(四)監管機構職責分散,大額現金管理與反洗錢管理未能形成合力
當前,現金管理與反洗錢管理職能分散,沒有形成整體合力,整體優勢薄弱。主要體現在:人民銀行內部現金管理、反洗錢、賬戶管理等職能部門間缺乏協調配合。常規的現金管理職能在貨幣金銀部門,而與大額現金管理密切相關的反洗錢和賬戶管理職能地級城市基本上集中在會計財務部門。兩個部門之間獨立行使監管職能,彼此信息在平時是斷開的,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著交流不暢、信息不通等現象,現金管理人員不了解轄內金融機構的大額現金交易報送情況,而反洗錢工作人員也不了解轄內金融機構對現金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在此監管層面上,信息資源和監管資源得不到充分整合利用。
(五)金融機構履行義務,反洗錢部門職責與現金等結算業務脫節,不能有效發揮積極作用
在金融機構系統內部實行“扁平”化管理及“一線”業務實行“柜員制”后,臨柜人員“疲”于受理、處理業務,對大額現金交易局限于“程序式”處理,無暇顧及更深層次的問題,內部設置的反洗錢工作部門接觸一線業務有限,與業務脫節,為了逃避監管部門處罰,對大額現金等收支業務由系統自動采集上報,未對“定型”問題認真加以甄別,在數據中心形成了海量的信息,資源浪費,不能積極有效開展反洗錢工作。
三、反洗錢工作與加強大額現金管理有機結合的對策
(一)適應新形勢要求,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明確各部門職責
一是盡快修訂完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等規章,在規范現金交易行為,滿足市場經濟發展需要的基礎上,要注重預防洗錢行為;二是在相關法規中,明確人民銀行、金融機構在大額現金管理上的職責和義務,使反洗錢工作從管理到履行義務形成有機的工作鏈;三是要明確人民銀行內部相關部門職責,細分應履行的義務和權利,達到職責明確,防止出現管理的真空、監管的漏洞;四是劃分不同地區大額現金交易的額度,與經濟發展水平相匹配。
(二)積極推進非現金結算工具法制化,減少現金交易
一是要加快銀行卡的宣傳和普及,加快電子貨幣、網上銀行的推廣工作,努力營造城市居民少用現金多用電子貨幣的環境,在日常業務中要大力宣傳票據、匯兌、轉賬等非現金結算方式,引導非現金結算工作的廣泛使用;二是加大支付結算工具的創新。大力開展銀行卡、網上銀行和電話銀行等科技含量高的支付工具,增加此類支付工具的設施建設,方便客戶轉賬結算,努力減少用現成本,減少現金交易;三是有關法規可增加相應條款,對現金使用實行痕跡管理;四是非現金結算逐步法制化,鼓勵任何單位對員工收入實行轉賬支付外,對其他任何經濟業務支出使用現金結算設置最高限額,對超過限額使用現金實行收費制度,強化使用現金成本化,中央銀行也可將發行基金的投放納入收費范疇,對在經濟活動中那些拒絕使用非現金結算或對使用非現金結算設置障礙的經營者聯合工商等部門實行嚴厲的打擊,遏制現金使用的隨意性。五是在對各單位預算執行、企業財務審計中,將現金使用的合理性、合規性以及現金“坐支”等納入審計范疇,對現金使用跟蹤審計,從源頭上遏制經濟犯罪。
(三)健全基層央行反洗錢組織機構,推進反洗錢工作專門化
現金、賬戶管理中信息資源可為反洗錢監管服務,反洗錢監管要依托現金與賬戶管理,三者間緊密相關、相互交叉。因此,為適應新形勢需要,基層央行應適時成立專門部門,統一負責現金管理、反洗錢、賬戶管理,使之在同一操作層面持統一的評價標準、處理方法和管理理念,共享信息資源,發揮資源整合效應,健全一套行之有效、較為完善的反洗錢制度,形成科學、規范、合理的反洗錢工作體系。切實發揮央行整體工作優勢,使反洗錢工作能夠統籌安排和部署,發揮各級反洗錢工作聯席會議和加強同地方政府的聯系,及時通報情況、相互協調,了解國際、國內洗錢犯罪動向,建立一道行之有效的反洗錢防火墻。
(四)突破現金監管局限性,提高現金管理與反洗錢水平
一是實行現金存取并重制度,拓寬反洗錢監測渠道。借鑒國際現金管理經驗,立足于反洗錢,改變我國目前現金管理片面強調現金支取而忽視現金繳存的做法,逐步過渡到現金存取并重的管理方式:二是借鑒西方經驗,將反洗錢范圍由目前局限于金融機構調整擴大到珠寶、房地產等洗錢高風險行業,也可將會計師、律師、審計、資產評估等中介行業納入反洗錢范圍,從而形成一個健全完善的反洗錢監測網絡。
(五)探索建立反洗錢激勵機制,充分調動反洗錢工作部門或人員的積極性
一是建立反洗錢工作評價制度,將評價結果納入對監管對象的考核;二是建立反洗錢激勵機制,調動各行各業參與反洗錢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動員社會力量監督舉報洗錢行為,也可充分利用人民銀行征信系統,建立對不按現金管理規定使用現金的,納入“黑”名單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