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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反洗錢工作的技術手段比較落后。由于金融機構還沒有開發和建立一套反洗錢的軟件和系統,尚未建成與支付清算系統對應的支付交易監測系統,不能對大額和可疑交易及時進行監測、記錄,這給反洗錢工作帶來了很大困難。另外,隨著電子商務等新興網絡工具的發展,以及隨之產生的多種網上支付方式以及在線媒介,使得利用網絡洗錢的風險性較之傳統洗錢大為減小,越來越多的網絡洗錢出現了。由于我國信息網絡建設相對滯后,整體信息化水平不高,對網絡洗錢的監控更未涉足。
2.反洗錢工作機制缺位。我國現行的人民銀行對商業銀行、商業銀行基層行的反洗錢工作監督、檢查機制都不很完善,在反洗錢內控制度落實上也有不到位的地方。首先,銀行在客戶盡職調查中制度落實不到位,對客戶的調查僅限于一般情況,資金的真實來源和去向等與反洗錢密切相關的信息調查有許多缺失。其次,反洗錢協調機制的作用還沒有充分發揮出來。對一些客戶提供的假身份證、假工商稅務登記證,銀行人員難以鑒別,也不能得到相關部門在鑒別這些假證方面的幫助和支持,難以獲取真實完備的客戶信息。此外,人民幣和外幣反洗錢缺乏信息互通和有效聯動,工作相對獨立,步調不一,不利于對跨境洗錢犯罪的全程跟蹤。
3.一線員工識別分析可疑交易的能力較弱。一線金融人員甄別和分析可疑交易的能力明顯不足,我們缺乏高素質的反洗錢工作人員。從整體上說我國對金融業工作人員的反洗錢教育還不夠深入,金融工作人員反洗錢意識缺乏,法制觀念和政策水平低,不熟悉與其業務相關的金融法規和行業制度規范,缺少良好的經驗積累,其綜合素質同當前的反洗錢工作現實需要還有相當的差距。
二、有效提高打擊洗錢犯罪科技應對能力
國際反洗錢經驗證明,改善金融機構反洗錢的技術條件是打擊洗錢犯罪的有力保障,針對當前洗錢犯罪出現的新特點和新動向,我國應大力提高對洗錢犯罪的科技應對能力。
1.健全金融機構反洗錢協調機制。金融監管部門要督促金融機構履行反洗錢職責,監管機構通過執法檢查,不僅可以發現金融機構執行政策規定中存在的問題,還能夠對政策本身進行審視,有針對性地提出有效的反洗錢措施,加大對大額外匯收付和無交易背景的大額人民幣支付的監測,完善收支預警系統,提高監測的靈敏性。此外,金融機構要正確處理好反洗錢內控制度和內部經營管理制度的關系,金融機構要根據自身的特點,將反洗錢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要求,分解、細化落實到具體的管理和業務流程中,做到與內部經營管理制度同布置、同檢查、同考核,并監督所管理的分支機構制定嚴格有效的反洗錢措施。
2.大力提高反洗錢的科技監控能力。關注可疑交易報告是發現洗錢線索的關鍵,根據我國《反洗錢法》規定,商業銀行應將其客戶賬戶內所發生的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情況及時向有關監管機關報告。其中,大額交易報告是從定量方面界定交易信息報告的內容,凡是交易金額在規定限度以上的交易,不論是否可疑,都要報告。而可疑交易報告則是從定性方面界定了交易報告的內容,即針對金額、頻率、流向、用途及性質等有異常情況的交易。這樣可以提高反洗錢工作的效率,并加強對網絡銀行、電子貨幣、銀行卡等新興業務的反洗錢監控。
3.改善反洗錢的技術條件。澳大利亞反洗錢工作處于世界領先地位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擁有一個先進的反洗錢信息管理系統,采用了先進的網絡、數據庫、數據計算等技術。我國應結合工作實際加速科技進程,提高反洗錢工作的技術手段,加速研發網絡互聯的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監測報告系統,完善反洗錢軟硬件條件,推行完整、規范和真實的電子化數據采集方式,不斷完善數據篩選和分析工作,提高數據篩選的準確性和分析報告質量,增強反洗錢監測的及時性和有效性。同時,統一全國的金融網絡,建立有效監控和管理資金賬戶系統,改進銀行賬戶管理手段,在對洗錢犯罪的監控、取證、防范等方面都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手段。
4.全面提升一線人員業務技術水平。一些發達國家反洗錢的經驗表明,建立一支高素質的反洗錢工作隊伍至關重要,大力抓好一線反洗錢專業隊伍的建設,促進反洗錢工作人員專業水平的提高。首先,認真選配工作人員,將一些文化程度較高、專業知識對口、具有良好的計算機操作水平、外語交流能力強、熟悉經濟金融及法律等方面知識的青年同志充實到反洗錢工作崗位上來,逐步充實反洗錢工作崗位。其次,有組織地開展業務培訓,舉辦面對銀行系統的國內反洗錢業務培訓和有關的業務研討活動,講授反洗錢的工作要求和操作規定;注意學習和借鑒國際反洗錢的先進經驗,“走出去”接受境外培訓,掌握先進國家在反洗錢立法、金融情報中心的運作模式、反洗錢信息系統開發建設、金融交易報告信息的分析和跨境異常資金流動監測分析技巧等方面的知識和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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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房地產業已成為特定非金融行業中最易被洗錢分子所利用的行業,建立健全房地產業反洗錢法規制度已成為當務之急。本文從反洗錢的角度系統梳理了房地產交易的現行法規,為房地產業反洗錢專項制度的建立探索基礎,并為反洗錢法規與房地產交易法規的有效銜接提供依據。
關鍵詞:房地產;反洗錢;交易法規
隨著金融業反洗錢監管制度的不斷完善,洗錢風險向特定非金融領域和機構轉移的傾向變得日益明顯。統計《中國洗錢犯罪案例剖析》和《中國反洗錢報告》(2010年至2012年)公開披露的113個洗錢案例,其中26個案例涉及房地產行業,比例高達23%,房地產業已成為特定非金融行業中最易被洗錢分子所利用的行業。然而,我國對房地產業的反洗錢義務尚未作出明確要求,因此建立健全房地產業反洗錢法規制度已成為當務之急,而在建立房地產業反洗錢專項制度之前,需要系統梳理房地產交易的現行法規,以便為房地產業反洗錢專項制度的建立奠定基礎,并與之有效銜接。一、現行房地產交易法規梳理房地產業作為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中具有重要影響和作用的產業,為維護其健康發展,國家出臺了一系列法律法規。2007年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修正案)》構成房地產業的基本法律。2001年建設部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是房地產交易的基本規范性文件。2004年建設部印發的《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建設工作綱要(試行)》,從系統要求、數據采集與整合、系統管理等方面對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建設提出了規范性要求,其中涉及了一定的收集客戶信息要求。2008年建設部頒布的《房屋登記辦法》和《房屋登記簿管理試行辦法》中明確了房屋的權屬登記問題。作為對《房屋登記辦法》的進一步細化,住建部于2012年4月頒布了《房地產登記技術規程》,該規程分別從登記程序、登記歸檔、登記資料利用等層面對房屋登記做了詳細的規定。2011年住建部聯合相關部委的《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和經紀人的職責與義務作了明確規定,是進一步完善房地產法規的重要組成部分。此外,各地也相繼出臺了地方性法規,目的在于對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實行監管,加強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范和完善房地產市場秩序。二、房地產交易法規對開展反洗錢工作的基礎作用雖然現行的反洗錢法律法規主要是針對金融機構而言的,但其所秉承的“了解你的客戶”的基本原則,所涵蓋的客戶身份識別、交易記錄保存和可疑交易報告等反洗錢工作要求同樣也是FATF明確要求應用于特定非金融行業反洗錢法律法規構建的基本內容,可據此審視房地產交易法規。(一)客戶身份識別。在房地產交易中實行實名制購房是我國一直堅持的制度,體現在房地產交易的各環節中。建設部已在2006年的工作要點中提出落實房地產預售及銷售階段的合同聯機備案和實名制購房制度,并表示通過修訂有關法規和加強配套制度建設進一步完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16條、《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第7條和第8條規定了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必須登記交易雙方的身份信息,如果買方是自然人,則要核對并登記身份證件號碼。《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商品房預售合同要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進行備案。預售合同為事先制定好的格式合同,身份信息為必填項。對外國人在中國購買房屋,2006年7月,建設部聯合其他部委的《關于規范房地產市場外資準入和管理的意見》對外國公民和機構在中國購房做出了嚴格的身份要求和驗證程序。(二)交易記錄保存。對于房地產交易來說,房屋買賣合同是買賣雙方的交易記錄。為使政府部門掌握有關房屋買賣的信息,《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45條規定商品房預售合同要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進行備案。2008年5月實施的《房屋登記薄管理試行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登記簿應永久保存,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并制作電子備份。2012年頒布的《房地產登記技術規程》中5.1.1規定,登記事項登簿后,房地產登記機構應將登記申請材料、登記審核材料和具有保存價值的其他材料收集、整理、歸檔,定期或永久保存。除被列入可銷毀范圍的登記檔案為定期保存外,均應永久保存。這些規定均為重現交易記錄奠定了前提基礎。三、房地產交易法規在反洗錢方面的提升空間(一)現行房地產法規的立法角度尚未考慮反洗錢因素。一方面,縱覽所有房地產的法規條款,未能找到一處直接出現“洗錢”或“反洗錢”詞匯的條文。另一方面,所有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預防和打擊的房地產法規,重點主要集中在擾亂房地產交易秩序,維護市場健康穩定等方面。如《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一條明確提出“為了加強對城市房地產的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法”。雖然黑錢流入房地產市場也可能會擾亂房地產市場秩序,但現有的法律法規并未明確將通過房地產交易洗錢列為預防和打擊對象。(二)現行房地產相關法規僅要求收集客戶的少部分信息,難以滿足反洗錢工作的需要。《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了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明確的主要內容,其中僅在第一款“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中提及客戶個人信息。然而,這種籠統的規定導致房地產機構掌握的客戶信息量過少,無法真正做到了解客戶。另外,《房屋登記簿管理試行辦法》第九條明確了房屋所有權的內容,其中包括了房屋所有權人、身份證明號碼、戶籍所在地、房屋所有權取得方式等信息。對該辦法的解釋中,明確規定了前述概念具體包括的含義。該辦法雖然較《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對客戶的信息更全面,但同樣與反洗錢的需要距離較遠。(三)現行房地產相關法規對客戶的資金來源關注不夠,注重客戶的資金安全。在整個房地產法規體系中,涉及資金管理的內容并不多,主要對房地產開發商在預售房時取得的資金管理和客戶交給房地產經紀機構的資金安全。如2006年建設部與中國人民銀行聯合下發了《關于加強房地產經紀管理規范交易結算資金賬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要求要建立存量房交易結算資金管理制度,規范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開設和資金劃轉,加強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管理。這些要求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建立主體誠信、行為規范、監管有力的房地產經紀市場秩序,維護房地產經紀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僅有的提及資金來源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在第十六條第四款中明確要求購房合同應包括“商品房價款的確定方式及總價款、付款方式、付款時間”等內容。然而,遺憾的是,該辦法中所提到的“付款方式”并非一般意義上理解的“現金、銀行轉賬、刷卡”等支付渠道,而指的是“一次性付款、按揭分期付款”等購房款的繳付形式,因此,從購房合同中的“付款方式”上,幾乎無法得到客戶的資金來源信息。(四)現行房地產相關法規中,有利于反洗錢工作開展的法規不健全、推行緩慢。早在2005年5月,建設部等七部委就曾聯合出臺《關于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的意見》,其中第七條規定:實行實名制購房,推行商品房預銷售合同網上即時備案,防范私下交易行為。2006年7月的《關于進一步整頓規范房地產交易秩序的通知》再一次明確要求房地產管理部門應嚴格預售合同登記備案制度,落實購房“實名制”。應該說,“購房實名制”的推行是非常有利于反洗錢工作的,它為了解客戶、進行客戶身份識別提供了前提。然而,房地產業的法規體系中只有實名制而沒有相應的配套措施,很容易出現管理漏洞,也使這項制度在反洗錢中發揮的作用大打折扣。2004年建設部辦公廳印發的《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建設工作綱要(試行)》提出了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建設的基本工作思路,即“以城市為單位,通過一定的信息平臺,依托房地產管理的各業務系統,將分散于房地產開發、轉讓、租賃登記備案、權屬登記等管理環節的市場信息有機整合起來,”。在以后的五年中,各地已基本建立了當地自己的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然而,從反洗錢的角度審視上述基本工作思路,“以城市為單位”的指導思想幾乎已經成為“建立全國聯網的聯機備案系統”的制度。這樣,僅能掌握每個購房者在當地的房產情況,而無法發現洗錢分子在全國范圍內不同地區購置多套房產的犯罪行為。另外,在調查中也發現,雖然各城市建立的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基本包含了上述工作綱要提及的模塊,但仍存在一定差異,同樣不利于將來各地不同系統之間的聯網整合,在反洗錢方面的作用也將受到一定限制。上述分析不難發現,我國房地產業現行的交易法規體系預防和打擊洗錢犯罪的作用是有限的。當然,《反洗錢法》出臺較晚也是造成這種狀況的客觀原因之一。如何改變這種狀況已成為需要重點研究的問題。較大范圍的修改既收效緩慢也是不現實的,在《反洗錢法》的指導下,針對房地產業另外制定出臺符合行業特色的專門的反洗錢法規才是合理之舉。四、房地產業反洗錢法規建設的建議國際反洗錢組織FATF關于反洗錢工作的最新40項建議中,共有9項建議涉及包括房地產業在內的特定非金融機構,其中建議10、11、12、15、17中規定的客戶盡職調查和交易記錄保存義務,建議18、19、20、21規定的可疑交易報告義務以及建議28明確的監管原則,這些建議要求各國對特定非金融機構建立反洗錢工作體系。然而,目前我國房地產業的法規建設重在產權界定的清晰性和交易合法性的行政審批環節,缺乏對房產購置資金來源的合法性以及資金交易的監測手段。例如,現行規定已經要求買賣房地產的客戶在房地產交易登記中心辦理產權登記時,應當提供真實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但考慮到可疑交易的分析排查需要,需要房地產開發企業或房地產經紀機構協助客戶除提供真實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外,房地產開發企業或房地產經紀機構也應對實際控制客戶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實際受益人身份、資金來源、交易目的、職業等背景信息進行了解和登記。要求房地產機構在客戶盡職調查方面達到上述標準,首先要克服制度障礙,可選擇的思路有兩條:其一,全面修改房地產業的相關制度,加入反洗錢內容,比如明確客戶身份識別的主要要素和資金監測的主要內容;其二,由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委聯合出臺較高級別的包括房地產業在內的特定非金融機構反洗錢高級監管原則,再由具體行業主管部門結合實際情況予以具體化。相比而言,第二種思路較之第一種思路對現有房地產業的管理體系影響較小,更便于實現和實施。在《反洗錢法》的框架下,中國人民銀行應會同房地產業的行業主管部門,共同制定房地產業的客戶身份識別、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等制度,清晰房地產業反洗錢義務主體和職責,明確監管機構職責。房地產業的反洗錢義務主體應該包括房地產開發商和二手房交易中介機構等房地產機構。在客戶身份識別方面,規定房地產機構核對登記購房者的真實身份信息,留存單位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等身份證明文件,登記自然人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住址、職業、收入水平以及交易房產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證件影印件。與此同時,住房與城鄉建設部應及時修改統一的制式購房合同,增加客戶身份信息量,補充可進一步了解客戶的必要信息。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應明確規定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送主體、時間和途徑,可原則性地列舉房地產交易中的可疑交易特征和可疑行為特征。具體如:(1)在購房手續辦理過程中,客戶突然提出要求變更買受人姓名的;(2)按揭購房后,突然提前償還剩余房款的;(3)直接以50萬元以上現金支付房款的;(4)不關注房產質量、物業等要素,大概了解后直接購房的;(5)一次性以同一身份證購買三套(含)以上房產的;(6)通過他人賬戶支付房款,而不能合理解釋付款人和買受人關系的;(7)購買房產后無合理原因強烈要求全款退房的;(8)持有他人身份證件購房,且不能解釋購房人和身份證件所有人關系的;(9)持有假身份證件購房的;(10)以明顯高于或低于市價進行房地產交易等。此外,中國人民銀行和住房與城鄉建設部也應與房地產業的行業自律組織中國房地產業協會加強溝通與合作,發揮行業自律組織的作用,引導行業協會利用自身的資源優勢,制定房地產業反洗錢工作指引,幫助房地產業反洗錢主體有效履行反洗錢義務。參考文獻[1]法律出版社法規中心.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法律法規全書(2014)[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2]唐旭等.中國洗錢犯罪案例剖析[M].北京:群眾出版社,2009。[3]童文俊房地產中介機構洗錢風險分類與管理研究[J].上海金融學院學報,2013,(3):45-49。[4]中國人民銀行.中國反洗錢報告(2012)[M].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13。[5]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局.反洗錢法規實用手冊(2014)[M].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14。The Review on Real Estate Transaction Laws and Regulation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Anti-money LaunderingSUN Jingwen(School of Business of Xi’an International Studies University, Xi’an Shaanxi 710128)Abstract:Real estate industry has become the easiest conduit for money laundering among the designated non-financial businesses, hence it is extraordinarily necessary to establish and improve the anti-money laundering laws and regulations on real estate industry. The paper reviews and summarizes the current laws and regulations on real estate industry from the point of view of anti-money laundering, which lay a basis for establishing anti-money laundering laws and regulations on real estate industry, and provides reliable guidance for an effective connection between anti-money laundering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real estate transaction laws and regulations.Keywords: real estate; anti-money laundering; transaction law and regulation責任編輯、校對:楊振峰
一、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制度實施情況
2006年1月19日,為進一步完善期貨市場保證金存管制度,規范保證金管理,保護期貨投資者合法權益,中國證監會期貨部下發了《關于規范期貨保證金存取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證監期貨字〔2006〕9號),規定“投資者從事期貨交易,應當在期貨結算銀行(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和交通銀行)開立用于期貨交易出入金的銀行結算賬戶(以下簡稱‘期貨結算賬戶’)或選擇已在結算銀行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登記為期貨結算賬戶。投資者可在期貨經紀公司登記多家結算銀行的期貨結算賬戶”,并明確要求投資者今后應通過銀行轉賬形式辦理出入金業務,“投資者用于期貨交易的出入金應當通過開設在同一期貨結算銀行的投資者期貨結算賬戶和期貨經紀公司保證金賬戶以同行轉賬的形式辦理,不得通過現金收付或期貨經紀公司內部劃轉的方式辦理出入金”。2006年3月10日,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制度在全國開始全面推廣實施。
期貨結算賬戶制度的實施,使得投資者出入金必須通過期貨結算賬戶進行,不得辦理現金存取,將投資者保證金進出和流轉納入結算銀行系統,使投資者出入金記錄能夠得到期貨公司之外的外部資料驗證,從而對期貨公司保證金管理實現有效監督,防止了挪用客戶期貨交易保證金現象的發生,保障了投資者保證金的安全。
目前,銀期轉賬方式在出入金額度和交易手續費方面存在以下特點:一是入金無限制,出金限制相對寬松。入金(銀行資金轉期貨資金)無次數和額度限制;出金(期貨資金轉銀行資金)方面規定,單個客戶每日出金次數不超過5次。在可取資金范圍內,每次不超過50萬元,每天總額不超過50萬元,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出金,需致電期貨公司申請調整當日轉款額度。100萬元以上需提前一天致電期貨公司預約取款。二是普遍免收銀期轉賬手續費。工商銀行、交通銀行、建設銀行銀期轉賬收費均暫時免費。
二、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制度對反洗錢工作帶來的影響
期貨投資者能夠同時在5家商業銀行開立期貨結算賬戶,并可以花費較低交易成本以期貨經紀公司保證金賬戶為中介,實現資金跨行劃轉的做法,對當前期貨行業反洗錢工作有效開展存在以下不利影響:
一是嚴重影響期貨公司反洗錢可疑交易報告的質量和效率。日常監管中發現期貨公司異常交易報告中存在大量符合《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第十二條(七)客戶長期不進行或者少量進行期貨交易,其資金賬戶卻發生大量的資金收付”標準的報告,期貨公司工作人員聯系詢問客戶并結合自身經驗識別分析后,確認大部分異常交易是期貨投資者利用銀期轉賬免手續費的特點而頻繁進行資金跨行劃轉的行為,但投資者的該類行為占用了期貨公司相當數量的反洗錢工作資源,干擾了正常的反洗錢可疑交易監測分析工作,影響了該項工作的效率和有效性。
二是為違法犯罪分子提供了洗錢通道。由于期貨投資者可以在工農中建交5家國有大型商業銀行同時開立期貨結算賬戶,并且按照現行政策能夠免手續費實現銀期轉賬,不排除部分違法犯罪分子利用該項制度漏洞實現資金的輾轉騰挪,從而掩飾、隱匿上游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并且,上述行為很可能與以規避銀行轉賬手續費為目的而頻繁進行銀期轉賬的行為交織存在,大大增加了其洗錢行為的隱蔽性和復雜程度,增加了反洗錢工作人員識別分析的難度。
三是增加了商業銀行大額和可疑交易監測分析的難度。目前,根據《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規定,銀期轉賬達到大額交易標準的由商業銀行負責向中國反洗錢監測中心提交大額交易報告。針對期貨投資者可以同時在多個銀行開立期貨結算賬戶并通過期貨經紀公司保證金賬戶實現跨行轉賬交易的情況,由于目前各大商業銀行信息系統均獨立運行,信息共享水平較低,反洗錢工作人員無法綜合各商業銀行大額交易監測信息進行分析監測,不利于掌握洗錢活動的資金來源和運行軌跡。舉例來說,如犯罪嫌疑人甲某以從事期貨投資名義在乙期貨經紀公司開立了期貨交易賬戶,并在5家商業銀行均開立了期貨結算賬戶,為掩飾轉移犯罪所得,其先是通過工商銀行期貨結算賬戶完成1筆100萬元的入金轉賬,緊接著又將100萬元資金以出金的形式轉賬到農業銀行期貨結算賬戶上,由于上述兩筆大額轉賬交易分別由兩家商業銀行單獨報送,導致資金運行軌跡出現了斷層,反洗錢工作人員很難將兩筆交易聯系在一起進行識別分析。
三、對策建議
2011年2月11日,中國證券業協會下發《關于規范證券公司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單客戶多銀行服務的通知》,在總結前期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允許各證券公司開通第三方存管業務單客戶多銀行服務項目,即一個客戶可以在不同銀行開立不超過5個證券資金賬戶,并允許主資金賬戶與輔助資金賬戶之間進行資金劃轉,而證券交易只能通過主資金賬戶完成。鑒于開通單客戶多銀行模式證券、期貨保證金存管制度后帶來的洗錢風險,建議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應協調中國證監會完善現行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制度,參照現行證券投資者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明確要求同一期貨投資者只能在一家辦理銀期轉賬業務的商業銀行開立一個期貨結算賬戶,不得在多家商業銀行開立多個期貨結算賬戶。如果繼續執行現行“一對多”的存管制度,則必須出臺有關加強期貨結算賬戶的反洗錢工作要求和措施,防范“一對多”期貨結算賬戶成為洗錢通道。具體措施至少應該包含下列內容:
一是應保證客戶的所有開戶資料真實、有效、一致,所提供的銀行結算賬戶均為其本人合法真實有效的銀行賬戶,否則無法開通銀期轉賬服務。
二是需保證客戶的銀行賬戶信息與客戶身份證明文件信息一致。對客戶擅自修改銀行信息,導致同一客戶的資金賬戶與銀行賬戶關鍵信息出現差異的,期貨經紀公司應暫停與該賬戶相關的資金劃轉功能,直至賬戶關鍵信息恢復一致。
三是客戶在多個期貨結算賬戶之間的資金劃轉需以期貨投資為目的。對客戶連續5次在多個期貨結算賬戶間進行資金劃轉,且在同一期間無任何期貨交易行為,并將資金從營業部取出的情形,作為預警標準,期貨經紀公司應對客戶進行預警信息處理,再次向投資者提示資金劃轉需以期貨投資為目的。
四是對客戶出現第二次連續5次進行多個期貨結算賬戶間資金劃轉且在同一期間無任何期貨交易行為,期貨經紀公司應對客戶賬戶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客戶多個賬戶之間資金劃轉、暫停銀期轉賬服務、收取一定費用等。
五是對于被采取限制措施的客戶,期貨經紀公司應及時進行盡職調查,對客戶進行投資者教育工作,當面講解業務規則等方式,在客戶簽署“了解銀期轉賬目的并不再進行非交易目的資金劃轉并承擔違規制裁和相關后果”的承諾后,方可再次為客戶開通銀期轉賬服務。
為落實上級行加強內控工作的指示精神,完善內控管理機制,有力防范金融風險,推進內控工作有效開展,做到依法合規經營,力爭實現全年不發生案件和重大違規事件的目標,努力塑造我行品牌形象,特制定20XX年內控工作計劃。
一、總體思路和工作目標
20XX年,我行內控工作的總體思路和工作目標是:圍繞分行黨委20XX年利潤超元的核心工作目標,堅持以抓隊伍建設、強監督、防風險、保安全、促發展為指導思想,繼續推進矩陣式內控管理模式,落實“三個同步”、“三個同責”要求,從提高網點自控、條線管理部門管控和二道防線牽頭部門協控水平入手,圍繞教育、建制、評估、監督、問責五個方面,深入開展合規意識教育,提高員工素質,提升合規操作能力,力爭實現全年不發生案件和重大違規事件的目標。
二、加強和完善內控制度建設,夯實內控工作基礎
加強和完善內控制度建設,是做好內控工作的基礎,是有效防止我行發生金融風險的關鍵。我行要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加強金融機構內部控制的指導原則》,健全完善現有的各種規章制度,統一制定業務管理制度及操作規程,加強信貸管理、資金管理、會計管理、安全管理、行政管理,強化會計、出納、計算機系統等崗位和印章、密押、空白憑證交接保管的自身監管,使各項內控制度實現科學性、嚴密性、制約性和有效性,從而夯實內控工作基礎。
三、加強內控隊伍建設,提高人員素質和能力
加強內控隊伍建設,提高人員素質和能力,是搞好內控工作的基礎。一是內控人員要在學習上下功夫,努力加強自身的學習,學習內控法規政策和各項制度,樹立工作學習化,學習工作化的理念,努力提高解決內控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的能力,深刻認識和準確把握內控工作的基本內涵、原則要求和重要意義,切實增強工作的主動性和針對性。二是內控人員要在提高工作能力上下功夫,需要認清形勢,關注熱點,把握重點,協調關系,提高應變能力,真正做好內控工作,服務于銀行業務管理與經濟發展。三是內控人員要正視自身的地位和作用,調動工作積極性,發揚團隊合作精神,發揮集體的作用,樹立內控工作也是生產力的新理念,充分發揮內控工作的作用。四是內控人員要加強黨風廉政建設,貫徹執行我行有關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統一部署,按照“責任到位、監督到位、追究到位”的要求,明確責任,加強監督,做到以身作則、廉潔自律,不能發生任何違規現象。
四、加強內控信息收集,掌握內控工作開展情況
內控信息是做好內控工作的基礎與關鍵,要進一步建立和完善內控信息體系,擴大信息系統的覆蓋面,保證信息充分流動,在此基礎上加強內控信息收集,運用好內控信息,及時掌握各機構和各條線內控工作開展情況,為內控的設計、執行、反饋提供信息保障。建立與我行及其內控管理專職部門信息聯結和定期聯系機制,及時、真實、完整地傳遞監管意圖、交流信息、溝通問題。要建立差錯信息記錄平臺,記錄各類差錯信息,加大對業務差錯整改落實的監督和相關責任人的處罰。
五、圍繞內控目標,做好排風險防案件工作
要緊緊圍繞內控目標,切實做好排風險、防案件工作,提高內控監督的科學性、針對性和有效性。
1、牢固樹立全員排風險、防案件思想意識。每個員工要努力學習,掌握金融風險發生的原因與規律,把警惕風險、正視風險、管理風險、防范風險的意識深入自己的心中,在任何崗位,任何工作中,思想上崩緊安全一根弦,時刻不忘金融風險。要加強思想道德教育,做到潔身自好,正確對待名利和金錢,嚴于律己,防微杜漸,夯實精神支柱,筑牢思想防線,做到工作上高標準、生活上嚴要求、作風上高境界,杜絕一切社會上的不良行為與腐朽作風。要嚴格執行各項工作制度,做到制度上面無商量,制度上面無情面,把合規管理、合規經營、合規操作落到工作實處。要理解和掌握內控要點,結合自己的工作崗位實際,處處留心,事事關心,能夠及時發現并消除存在的金融風險,通過合規守法,保證銀行資產平安,實現最大效益。
2、強化合規文化建設,進一步增強廣大員工依法合規經營意識。要組織全行員工認真學習銀監會《關于加大防范操作風險工作力度的通知》、《商業銀行操作風險管理指引》、《銀行業從業人員職業操守》等系列文件,加強《崗位合規手冊》等規章制度和各項業務操作規程的培訓,通過學習培訓建立起符合我行實際的內控文化。每個員工要認同我行內控文化,把內控意識和內控文化滲透到自己的思想深處,成為自己的自覺行為,深化對合規操作的認識,學習和理解規章制度,增強執行制度的能力和自覺性,形成事事都符合守法合規的工作標準,在心中筑起一道堅不可摧的道德長城。
3、認真落實防案工作制度,排風險,防案件。要堅持案件形勢分析會制度,全員參加案件形勢分析會,提高排風險,防案件意識。對經營機構負責人和重要崗位員工實行輪崗、交流。定期對崗位交流、強制休假等管理工作進行檢查、評價和督促。要加強對基層負責人、重要崗位員工“八小時之外”及其社交圈的監督,掌握異常行為表現,及時消除風險隱患,防范案件發生。
六、有效落實內控整改機制,加強對內控問題監控分析
要根據銀監局“進行全面現場檢查”的通知精神,開展業務操作性風險大檢查,落實整改措施,規避操作性風險和監管風險。要檢查存款、柜臺操作、會計結算、信貸業務、票據承兌及貼現、銀行卡、利率管理、安全保衛及金庫管理等各方面問題,發現問題及時整改,確保全部整改到位。要在職能管理和業務部門自我檢查、評估的基礎上,做到按季度檢查,檢查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案件防范工作責任制及相關制度落實情況,對檢查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建議,并督促和幫助其落實整改,強化內控管理工作。要加強對內控問題監控分析,提出整改意見與要求,幫助督促整改,不斷提高內控管理水平。
七、完善內控激勵和問責機制,強化案防高壓態勢
要完善內控激勵機制,進一步建立健全違規舉報獎勵制度,要暢通舉報渠道,設立違規舉報電子信箱,鼓勵員工通過各種渠道及時反映違規問題和線索。要及時做好各項舉報核查工作,對群眾來信來電、來人來訪揭示的涉及重大違規事項的線索,要及時核查,徹底查清。要強化問責機制,對在各類檢查中發現的違規違紀責任人,要依紀據實查處。要繼續強化案件責任追究制度,對非自查發現的案件,嚴格執行雙線問責、重大案件上追兩級的規定,嚴肅查處直接責任人和領導責任人。對因領導干部不作為、亂作為引發案件或重大責任事故的,要嚴格問責、嚴肅處理。要強化案防高壓態勢,嚴格實行責任追究制度,制定鐵的紀律,不管是誰,在遵守規章制度上一視同仁,沒有特權,不搞姑息遷就,不搞下不為例,有問題一查到底,做到層層設防、處處把關、事事對照,切實抓好內控工作
互聯網金融是在互聯網技技術等現代化新興技術作用下完成資金融通的一種金融服務模式。當前互聯網金融存在的主要業態包括了第三方支付、P2P網貸、網絡銷售基金等,是對傳統金融服務的補充,也給傳統金融帶來不小的沖擊。互聯網金融業務的發展,隨之而來的是金融風險和犯罪行為的出現,這就需要加強對其監管的法律制定。
二、互聯網金融監管的主要法律問題
首先,目前我國仍然缺乏明確、健全的互聯網金融監管法律法規。一方面,已有的互聯網金融監管法律上,更多的是一些顯示性固定,缺乏民事相關的法律法規。另一方面,有關社會征信體系構建、消費者權益保護、金融隱私權保護等內容的法律法規還不夠明確。其次,監管機構不夠明確。現有的互聯網金融監管體制還未有明確的監管主體,會產生無人監管或者多人監管的問題。同時,分級監管的體制,缺乏一些交叉業務監管,會出現監管分散的問題。最后,消費者權益保護不足。如個人隱私的保障不充足,互聯網金融環境下,消費者個人信息泄露量大、范圍廣、速度快,給消費者帶來很多不必要的損失。同時,對消費者權益保護中有關爭議的處理不妥當。互聯網金融行為的載體是網絡,傳統的舉證責任方法很難達到效果,因電子取證的專業性更高,存在一定難度。此外,金融犯罪風險的存在也是主要問題。
三、強化互聯網金融監管的法律路徑
1.建立健全的互聯網金融監管法律體系。
這是強化互聯網金融監管的法律保障和依據,具體可以從三方面入手。首先要開展有效的互聯網金融基礎法的立法工作。相關機構和政府部門要積極吸取國外金融監管的經驗,結合本國互聯網金融的實際情況制定出完善的法律法規。比如根據我國互聯網金融的電子化和網絡化發展特點,制定出《電子貨幣服務法》等法律法規,根據我國網絡用戶信息保護的問題,制定出《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其次,要不斷加強對互聯網金融專業立法的工作。基于監管,當前我國互聯網金融監管的法律工作與業務創新工作相比是明顯落后的,也存在如P2P網貸、監管主體、監管原則等方面的問題,需要及時解決。互聯網金融開展的業務和傳統金融業務在很大程度上是一致的,部分法律法規是可以借用,但是互聯網金融監管的科學實施,仍然需要有專業的、針對性的法律法規。如必須出臺有關信用體系、個人信息保護、支付用戶識別、電子簽名等相關的法律法規,確保互聯網金融業務是在合法的安全范圍內展開的,以此來不斷引導和促進互聯網金融的可持續發展。最后,做好對已有互聯網金融相關法律法規的修訂工作。互聯網是一個相對自由的環境,其金融環境與傳統的金融相比更新換代的節奏更快,因此,對已有法律法規的修訂是至關重要的,包括了對法律法規的健全和提升。現階段,互聯網金融對證券法、商業銀行法、擔保法以及票據法等都提出了更多的新要求和新問題,因此,相關立法機構必須做好及時的修訂工作。如《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法》等法律中因位階不高和法律錯位的原因會產生對支付機構合法權益保護不足的問題,應該不斷加快對更高位階的法律法規進行制定和完善;如有關電子票據的法律地位仍然不夠明確,應該規范和調整相關《票據法》。
2.科學明確監管主體和內容。
監管主體上,要不斷明確“一行三會”監管主體的監管作用。建立以“一行三會”為主,其他部門,如科技部、工信部、稅務部和法制辦等在內為輔的監管體系。同時,要對我國現有互聯網金融監管的主體框架,系統性的對其業務及屬性進行確定,主要體現在以下三點:(1)“一行三會”要在分類監管的總體原則上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規,進行延伸監管。(2)有關互聯網支付上,作為支付系統的主要建設者和行業標準的制定者,中央銀行要承擔著第三方支付和網絡貨幣的監管工作,加上延伸出來的保險和理財等產品,中央銀行可以和保監會和證監會共同努力,構建完善的支付機構行為監管體系。(3)對P2P的監管主體進行明確。P2P是有一定跨區域性的,而中央銀行在征信體系上有一定的監管優勢的。在監管主體上,也要建立監管合作機制。互聯網金融企業的業務范圍較廣,需要多方面、全方位的合作機制進行監管,具體上可以建立以監管主體為主,一些金融、商務及信息部門為輔的監管合作機制。監管內容上,要對業務范圍進行明確,對那些還不具備金融資質的互聯網企業,當做金融投資雙方的信息溝通中介。要強化對非現場的監管力度,以能實時監察任何任何環節存在的問題。要最大程度的保護用戶的個人信息。這就要求每個互聯網金融企業必須利用現有的法律法規對用戶的個人信息資料進行保護。同時,要強化信息系統監管。互聯網金融企業對已建立的信息系統加大監管力度,同時也要建立新的信息系統。此外,要建立科學的大數據監管模式。互聯網金融企業將自身的業務數據上交后,審核部門必須進行動態分析,建立合適的風險分析模型,對金融企業的業務狀態進行全面分析。
3.全面保護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首先,要制定和提高互聯網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立法保護。在制定《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前提上不斷豐富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內容,不斷延伸消費者權益的內容和內涵。其次,要遵循適度保護、傾斜保護的權益保護原則。在互聯網金融業務中,企業經營者是主體地位,在一定出程度上會削弱消費者的地位,因此,遵循傾斜保護原則是極為關鍵的。一旦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就能在最短時間內保護消費者的權益。最后,要明確和拓展消費者權利。互聯網金融大環境下,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必須涵蓋了公平交易權、財產安全權、知情權和個人信息保護權等。相對而言,就要求企業經營者要最好其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義務,包括了安全保障、披露、保護消費者個人信息等業務。此外,要科學防范互聯網金融犯罪風險。任何以中國互聯網金融業態,都是存在犯罪風險的,因此對互聯網犯罪風險的防范是完善其監管的重要手段。以反洗錢的犯罪行為為例,要根據反洗錢的基本原則對犯罪紅線進行劃分,相關機構要遵循反洗錢的核心內容,尤其是客戶身份識別的相關內容。同時,要進行跨行業的統一監管。洗錢資金有跨行業的特點,加強對跨行業的統一監管是重要的,監管機構要在現有發洗錢的相關法律法規基礎上,建立完善的監管機制。
四、結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