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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思想
行政效能監察是監察機關對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行政、履行職責及其效率、效果的監督檢查以及對違法失職瀆職行為的查處。開展行政效能監察是轉變政府職能,推動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轉變機關作風的有效手段;是加強對行政權力的監督,促進廉政建設和反腐敗的重要治本措施;是紀檢監察機關服務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的重要途徑,也是提高行政機關執政能力,促進政治文明,建設廉潔、高效、勤政、務實的法治、服務型政府,構建和諧社會的迫切要求。這項工作以人民群眾認可和滿意為最高標準,以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為主要依據,確保政令暢通,確保社情民意反映渠道暢通,順應民意,取信于民。通過規范行政行為、完善政務公開、加強考核評定,嚴格責任追究,著力解決行政機關存在的管理松懈、推諉扯皮、辦事拖拉、效率低下、資源浪費、為政不公、對群眾漠不關心及行政不作為和亂作為等突出問題,促進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改進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構建行政效能建設與效能監察長效機制,以優良的政風打造優良的政務環境,進一步優化經濟發展環境。
二、監察對象
具有行政審批(包括審批、核準、審核、備案事項)、行政執法、費用收取、檢測檢驗、證照審驗發放職能的行政執法單位,與企業設立、項目建設、公益事項密切相關的單位(含所屬下級機構)及其工作人員。
第一批監察的部門和單位:縣交通局、公安局、司法局、發展和改革局、旅游局、國土資源局、環保局、衛生局、建設局、水務局、林業局、教育局、民政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文體廣電局、農牧業局、商務局、科技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經濟局、氣象局、人防辦、公安消防大隊、交警大隊、人民銀行、國稅局、地稅局、物價工商局、質量技術監督局、食品藥品監督局等30個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三、主要內容
(一)加強效能建設,提高行政效能。一是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制定和完善落實《行政許可法》的相關制度。二是立足機制創新,規范審批行為,明確審批內容、程序、權限,減少辦事環節,簡化辦事手續。貫徹落實《自治區黨委、政府關于進一步優化投資環境的決定的實施意見》(××黨發[2003]14號),推行行政首長問責制、首問責任制、一次性告知制、失誤差錯追究制等規章制度,積極探索審批與服務、監督與管理并重,權力與責任掛鉤的工作模式。三是全面推行辦事公開制度,公開服務承諾,建立限期辦結制、超時默認制和公示、聽證制度。嚴格公開辦事條件、辦事依據、辦事規則、辦事程序、辦事時限、辦事結果和辦事紀律,增加權力運行和工作的透明度,方便群眾辦事和監督,促進政府部門工作廉潔優質高效,為投資者提供熱情、及時、全面、專業的服務。
(二)規范執法行為,堅持公正執法。一是規范執法檢查行為。在行政執法檢查中,行政執法人員要掛牌上崗,亮證執法,堅持以人為本,以理服人,以法服人,禮貌待人;執法行為必須與執法主體資格相稱,不得超越職責范圍、管轄區域進行執法查處,不得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生產經營者財產,不得違法違規實施強制執行措施。二是規范裁決行為。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行政裁決,做到公平、公正,不得違法違規裁決。三是規范行政處罰。在執行行政處罰時,必須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條文必須準確,程序必須合法。要以幫助教育和解決實際問題為目的,堅持就輕、合理、適度的原則,禁止下達和變相下達罰沒收入指標。
(三)講求誠實守信,堅決兌現承諾。各單位要嚴格貫徹執行法律法規和政府的決定、命令以及有關優化投資環境、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規定,嚴禁搞“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確保政令暢通。要著力解決對法律法規和縣委、政府出臺的政策措施執行不力或消極抵觸,搞部門利益至上等問題。切實做好政務公開工作,全面、準確、真實地公布信息,不得隨意撤消、變更已經生效的行政決定。
(四)規范工作紀律,制止不良風氣。各部門要建立健全相應的規章制度,認真抓好各項制度的執行,嚴肅工作紀律,杜絕公款旅游、超標準接待等現象發生。規范公款參觀、考察、學習審批程序。嚴格查處統計數據虛報浮夸、弄虛作假行為,尤其要對弄虛作假騙取財政資金或撈取政績的行為進行嚴肅查處。
四、工作措施
(一)抓好制度建設。各部門、各單位要根據合法合理、精簡效能、權責統一、系統完整、公開透明、監督制衡的原則,按照從嚴治政、執政為民的要求,結合本部門、本單位工作職能和業務實際,建立健全崗位目標責任制、窗口集中辦理制、聯合辦理制、限時辦理制、辦事公開制、服務承諾制、效能告誡制、績效考核制、首問責任制、一次性告知制和失誤差錯追究制等內部監督管理制度。同時,加強對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使各項制度真正落到實處。
(二)建立投訴機制。根據《××倫貝爾市對損害經濟發展環境行為實行責任追究的暫行辦法》(××黨辦發[2003]19號),進一步完善行政效能舉報投訴機制,設立行政效能投訴中心,由該中心和縣紀委室、優化辦負責行政效能投訴的受理、登記與摘錄工作。投訴中心通過受理和辦理效能投訴工作,采取下達《監察通知書》、《監察建議書》、《監察決定書》等形式,對各部門、各單位開展效能建設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各部門、各單位要設立行政效能投訴站,根據分級管理和歸口辦理的原則,受理對本部門、本單位行政效能問題的投訴。縣監察局負責對政府各部門的行政效能投訴進行查處。
(三)加強監督檢查。一是開展專項檢查。圍繞改進機關作風、提高行政效率這個重點,認真組織開展專項檢查,并針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提出監察建議,督促有關單位進行整改。二是進行現場監督。各部門、各單位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深入基層、農村、企業,現場聽取群眾和企業的意見和建議,接受群眾和企業的現場評議監督。三是建立執法監督制度。對重大執法活動,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特邀監督員或新聞記者參與,增加工作透明度,加強執法過程重點環節的監督。四是強化評議制度。效能監察工作的一個重要環節就是對監察對象進行科學有效的評議。要與已經開展的行風測評、廉政測評有機結合,與組織部門年度實績考核結合起來,加大評議范圍,擴大“民評官”的范圍。每年要組織行政相對人、社區居民、農村百姓、個體工商戶、企業法人召開座談會,填寫測評票,對有關行政機關的效能情況進行測評。五是運用好測評結果,實行嚴格的獎懲制度。對測評結果優秀的予以獎勵,對結果排后的部門、單位當年不能評為實績突出班子,連續兩年排后的班子成員要進行組織調整。
(四)嚴格責任追究。各部門、各單位對行政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許可、行政征收、行政檢查、行政處罰和采取行政強制措施、履行行政復議職責以及處理行政內部事務時出現不作為行為和行政過錯行為,及時進行處理。
五、方法與步驟
2005年的行政效能建設和監察工作從2005年8月初開始到2005年12月底結束。具體分四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宣傳教育,大力動員(2005年8月初至9月中旬)。
縣政府將召開動員大會,政府主要領導作動員講話。組建效能建設和監察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各新聞媒體要開設效能建設和監察工作專欄,加大宣傳力度,擴大社會知曉面,增強社會影響力。各單位要召開全體干部動員大會,舉辦行政效能建設培訓班。各部門、各單位要在群眾易見的位置張貼一幅行政效能建設和監察工作宣傳標語。要廣泛向社會各界征集加強行政效能建設意見。各部門、各單位要通過在中央街設立征集意見咨詢臺及其他多種形式開展廣泛的宣傳活動,宣傳活動的開展情況要留存證明資料備查。縣行政效能建設和監察工作領導小組將對各部門、各單位宣傳活動進行隨機督查。
被監察的部門、單位要根據縣政府的方案要求,結合本部門、本單位實際,制定相應的方案,組建機構,分步實施。被監察的部門、單位要抓緊健全和規范規章制度,包括崗位目標責任、政務公示、服務承諾、首問責任、辦事時限、效能告誡、績效考核、行政失誤和過錯責任追究等方面內容的規范性管理制度,并張榜公布。同時,組織干部認真學習有關法律法規和單位制定的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增強干部的行政效能建設意識。版權所有
第二階段,執行制度,規范行為(2005年9月中旬至10月末)。一是開展自查自糾活動。要組織力量對照行政效能監察的主要內容,對所屬單位、重點崗位和本單位的行政相對人以及與本單位有工作業務聯系的部門、企業、個體工商戶開展調查研究,廣泛聽取開展行政效能建設工作的意見,認真查找本單位在落實兌現政策、優質服務、依法行政、效能建設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開展自查活動,具體包括:機關內部關于優化經濟發展環境、行風建設、行政效能建設各項制度是否健全,是否有一定的深度和廣度,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執行和落實是否到位,對違反有關制度紀律的人員是否已依照規定進行了處理;管轄范圍內工作人員是否嚴格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權限和法定形式、法定范圍、法定程序管理職責;是否按照政務公開要求,做到公開內容全面、公開形式多樣、公開程序規范、公開范圍廣泛、公開時間統一、公開效果明顯;在工作中是否存在辦事少、辦事速度慢、辦事效率差、辦事成本高的“少慢差費”現象;在執法過程中是否存在不按程序執法、不公正執法、不文明執法等問題;是否存在審批不按法律法規文件的規定,在手續齊備情況下不是由工作人員直接辦理,而擅自增加領導審批簽字環節的現象。要對照工作職責,召開干部座談會,開展自我查擺。各部門、各單位要通過到各執法對象、服務對象、工作對象中進行認真調研,廣泛征求意見,發放問卷調查測評表,組織召開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各界群眾、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義務監督員代表座談會,設立意見箱、公布受理電話等形式,廣泛征集社會各界意見,幫助查擺存在的問題;各單位領導班子成員要深入管轄的各個工作崗位開展經常性檢查。以上工作開展情況各部門、各單位要留存材料備查。要通過電視、報紙等媒體對自查自糾工作的開展情況進行宣傳,宣傳材料留存備查。縣行政效能建設和監察工作領導小組,將進行隨時抽查,確保自查工作切實取得成效。各部門、各單位針對查擺出的各類問題,要實行整改工作責任制,明確各環節、各崗位人員的整改責任,要重點針對群眾反映的突出問題進行邊查邊改,邊整邊改。整改結果要通過電視、報紙、會、座談會等形式向社會公布,接受群眾監督。自查自糾活動結束后,各單位要進行認真、全面的總結,總結結果以書面形式報縣行政效能建設和監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縣行政效能建設和監察工作領導小組將組織若干調查小組,深入到被監察單位及其重點崗位,采取召開小型座談會、個別走訪、書面征求意見等方式開展調查研究,分析被監察單位在行政效能建設和制度執行方面存在的問題,根據行政監察的有關要求,逐個提出監察建議。被監察單位根據自身存在的問題和監察建議,制定整改方案。9月份定為縣直行政執法機關“優質服務月”,由單位主要負責人帶隊,深入企業和基層現場辦公,到個體經營戶中聽取意見,幫助企業和基層群眾解決具體問題和實際困難。9月底舉行座談會。“優質服務月”結束后,各單位工作開展情況報縣行政效能建設和監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三階段,接受群眾監督,開展效能評議(2005年11月初至12月初)。由縣行政效能建設和監察工作領導小組牽頭,邀請和組織部分縣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特邀監察員及社會各界代表,對各單位開展行政效能建設工作落實情況進行測評,并提出整改意見。
第四階段,檢查評比,總結表彰(2005年12月初至年末)。根據測評的結果,對列入第一批的效能建設和監察工作的部門開展效能建設工作進行檢查評比,對工作開展好、群眾滿意、測評結果好的予以表彰獎勵;對工作開展差、群眾不滿意、測評排后的予以通報,按本方案要求對主要領導進行誡勉談話,班子不能評為實績突出班子;對連續2年效能建設問題反映突出的部門領導,有關部門要對其進行組織處理。
(一)深入開展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政策措施落實情況監督檢查。緊緊圍繞區第九次黨代會確定的目標任務,牢牢把握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主攻方向和重點內容,繼續對管理通脹預期有關工作、水利改革發展、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重點產業振興和技術改造專項投資項目、科技重大專項實施及配套經費管理、節能減排和環境保護、耕地保護和節約用地等政策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加強對經濟結構調整、做好“三農”工作、安全生產等政策措施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政令暢通。積極開展整治違法排污企業、保障群眾健康環保專項行動,會同相關部門組織開展“藍天工程”監督監察,解決影響科學發展和損害群眾健康的突出環境問題。繼續開展保障性安居工程效能監察,著力解決建設、分配、運營、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問題。
(二)切實加強對推進科學發展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緊扣建設“四個”推進“五項工程”的工作部署,加大對“612”工程的監督檢查力度,及時跟進,主動督查。重點加強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工作責任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檢查過程中發現的一些嚴重問題和典型案件選擇適當時機予以曝光,保障群眾的知情權和監督權。建立完善聯合督查機制,會同相關部門適時召開工作推進會、情況匯報會,加大督查力度。對那些工作不力、行動遲緩的地方和部門,強化行政問責,嚴肅追究責任。
二、秉公執紀為民,著力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
(三)堅決糾正違法違規強制征地拆遷問題。開展“公廉拆遷”工作,督促各街道、區各有關部門嚴格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法律法規,加強對征地拆遷行為的監管,嚴格執法程序,糾正非法拆遷,杜絕暴力拆遷行為,實現和諧拆遷、陽光拆遷、廉潔拆遷,推進重點項目建設。
(四)堅決糾正食品藥品安全監管方面的突出問題。加大對食品藥品安全的監管力度,督促有關部門進一步落實食品藥品安全監管責任,嚴肅追究食品藥品安全事故的責任。會同相關部門開展食品藥品安全專項整治,嚴肅查處食品藥品安全監管中的失職瀆職、吃拿卡要等行為。
(五)堅決糾正損害農民利益的不正之風。加強對強農惠農富農政策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嚴肅處理少數基層干部侵占挪用惠民資金、擅自處置集體資產、侵吞集體收益等問題。繼續加強對農民負擔監管,堅決糾正面向農民和村級組織的亂收費和集資攤派行為,嚴肅查處制售假冒偽劣農資坑農害農行為。
(六)堅決糾正教育、醫療領域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會同文教、財政、物價等部門,進一步規范教育領域的收費行為,堅決查處以勞務費、延時費、刊物、資料輔導費等巧立名目,變相收費的行為,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對設立“小金庫”行為發現一起、查處一起、通報一起。會同衛生等部門加大對藥品集中采購全程監督力度,繼續推動基本藥物制度的實施,切實規范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采購工作,糾正和查處診療服務中收受“紅包”、開單提成等行為。
(七)堅決糾正其他領域損害群眾利益的突出問題。進一步加強對社保基金、扶貧和救災救濟資金、政府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認真糾正和查處違法違紀行為,確保資金安全和效益。會同相關部門進一步規范事業單位招聘工作,嚴肅查處違法違紀行為。建立健全糾風預警監測機制,及時發現、快速處置、主動防范,努力把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遏制在萌芽狀態。
三、深化治理成果,扎實推進專項治理工作向縱深發展
(八)深入推進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繼續深化國土、交通、水利等重點領域以及資質資格審批、項目決策、招標投標、土地出讓、規劃管理、建設實施、資金管理等重點環節治理,加強質量安全管理,嚴肅查處各種違紀違法行為。以《招投標法實施條例》頒布實施為契機,進一步深化工程建設專項治理成果,全面推進網上招投標工作,切實提高網上招投標工作效果,向政府采購、交通運輸、水利工程等領域不斷拓展。繼續抓好工程建設領域項目信息公開和誠信體系建設,加快健全面向社會開放的綜合信息檢索平臺,及時、準確、規范地信息。支持和配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建筑市場信用管理,積極推進價格因素、技術因素、信用因素“三合一”招投標綜合評估法,實現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精心組織開展好“廉潔示范工程”的創建活動,確保“工程優質、干部優秀”。
(九)嚴格規范舉辦慶典、研討會、論壇、博覽會等活動。嚴格審批程序和經費管理,加強對舉辦節慶活動、公祭類紀念活動、黨政機關主管的社會組織舉辦的研討會、論壇活動的監管,將規范博覽會、體育運動會舉辦活動納入工作范圍。堅決制止和取消增加基層負擔、形式重于內容的活動。嚴肅查處違規使用財政資金舉辦活動的行為,堅決糾正向企業和個人攤派費用或拉贊助,以及利用舉辦慶典、論壇、研討會、博覽會為單位或個人謀取私利等問題。嚴格邀請領導干部出席上述活動的報批程序,嚴格控制經批準舉辦活動的規模,嚴肅查處違規違紀行為。研究制定規范節慶活動管理辦法,建立長效監管機制。
(十)深化公款出國(境)旅游、“小金庫”、公務用車等問題專項治理成果。嚴格執行《黨政機關違規公務用車處理辦法》,繼續深化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專項治理工作,扎實做好違規車輛的糾正處理,鞏固公車治理成果,建立管理長效機制。認真開展村級事務用車清理工作。積極對已經取得階段性成果的制止公款出國(境)旅游、規范津貼補貼等專項工作,抓緊建章立制,強化監管措施,建立長效機制,促進規范管理。鞏固治理“小金庫”成果,對中辦、國辦《關于深入開展“小金庫”治理工作的意見》印發后再設立或者變換方式繼續設立小金庫的,嚴肅查處有關人員責任。深化事業單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處置收入、會議費、培訓費和勞務費等管理。
四、強化廉政監察,大力推進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改革和制度建設
(十一)實施“懲防體系深化工程”。認真貫徹落實省委“5+1”文件精神,健全完善五大機制的配套制度,扎實推進懲防體系建設。以“懲防體系深化工程”為抓手,開展“科學發展護航、廉潔文化潤德、權力監督防控、從嚴治腐懲戒、治本抓源預防、廉政實事惠民、基層基礎強化、工作創新引領”等行動,精心打造具有特色的懲防體系品牌。整合已經制定出臺的反腐倡廉法規制度,嚴肅查處違反制度的行為,切實提高制度執行力。注重調查研究,堅持系統構建,認真謀劃好下一個五年懲防體系建設的思路舉措。圍繞反腐倡廉工作中的熱點難點問題,組織開展課題研究,提升行政監察理論水平。(十二)深入推進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工作。進一步提升行政權力網上公開透明運行的實際功效,力求實現行政權力網上公開透明運行與行政服務中心審批業務辦理、與部門核心業務、與政府績效管理“三個融合”。完善“三合一”電子監察系統,加強對行政權力網上運行的監管,堅決杜絕關鍵數據不報送或延時報送、事后補錄、雙軌運行等逃避監察的違規行為。加強網上權力運行數據的統計、匯總、研判工作,充分發揮電子監察平臺的決策輔助功能。
(十三)強化對權力運行的監督制約。嚴格執行領導干部述職述廉、誡勉談話、民主評議、監督及對科級黨政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監督等制度。建立健全領導干部電子廉政檔案,設立廉情查詢功能,整合資源,動態監管。積極探索建立“三色監督卡”預警監督制度,著眼于事前防范。發揮輿論監督和黨風聯絡員、特邀監察員作用,增強監督合力。強化村級集體“三資”信息化監管,發揮好村務監督委員會的作用。組織開展對全區村級財務的檢查工作,加強村黨支部書記經濟責任審計。
五、提升服務效能,積極推進行政機關管理創新
(十四)創新監督模式,加強行政機關效能建設。整合四網平臺(12349平臺、遠程監控系統、清風網、村居廉線)資源,探索建立“數字效能”監督模式,將監督體系向基層扎根、向事中延伸。繼續開展“雙十佳”評選暨機關效能建設“服務品牌”創建活動,創新評議手段,建立健全民意調查和征求群眾意見制度,開展動態性評議和關鍵點評議,引入第三方評價機制。健全服務承諾、限時辦結、失職追究等制度,努力倡導敢于負責、勇于擔當、狠抓落實的工作作風,繼續加大明查暗訪的力度,堅決糾正推諉扯皮、吃拿卡要等行為,進一步轉變作風,提升服務效能。健全行政效能投訴受理機制,深入治理庸懶散問題,以治庸提能力、以治懶增效率、以治散正風氣。科學考評,建立完善績效管理和行政問責體系。
(十五)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推進政風行風建設。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省政府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有關精神,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嚴格執行執法依據公開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規范自由裁量權,切實解決和糾正執法中態度粗暴、方法簡單、、辦事不公、假公濟私等問題。認真開展民主評議工作,加大對發現問題的督促整改力度,進一步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深入推進政風行風建設,完善機關政風行風民主評議機制,繼續開展創建人民滿意基層站所、服務窗口示范點活動,爭創一批省市級示范點。組織開展民主評議體系規范化專題研究,深入開展對公共服務行業的重點評議工作。
(十六)暢通群眾訴求渠道,提升公共服務水平。積極配合做好“政風熱線”工作,根據“上線”安排,主動做好前期準備工作,充分發揮監察職能,督促職能部門落實群眾訴求事項,進一步改善黨群、政群關系。進一步整合公共服務資源,拓展“12349”政府公共服務熱線監察功能,健全群眾訴求事項辦理督查制度,幫助群眾解決實際困難和問題,強化政府門戶網站、電話投訴、網上咨詢投訴辦理平臺等服務功能,提高群眾反映問題的辦理時效和質量。完善舉報快速處理和反饋機制。及時回應、處理網絡等媒體反映的國家公職人員的問題。充分發揮區、街道、村(社區)三級行政(便民)服務中心的作用,整合資源,推進各類行政審批事項、公共服務事項和公共資源交易納入服務范圍,真正實現政務服務功能的全覆蓋。
六、堅持從嚴治政,堅決懲處違紀違法行為
(十七)認真解決廉潔從政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嚴格執行《廉政準則》,認真落實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和對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國家工作人員加強管理等制度。繼續整治領導干部收受禮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商業預付卡問題。嚴禁參加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或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落實領導干部離職或退休后從業有關規定。
(十八)切實加強社會領域防治腐敗工作。認真落實《農村基層干部廉潔履行職責若干規定(試行)》,繼續抓好村(社區)懲防體系信息化“555”工程建設,深入開展“村居廉線”進萬家活動,深入開展村干部“勤廉指數”雙向綜評工作,督促社區干部廉潔履行職責、熱忱為民服務。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公益類社會組織的監督管理,積極探索非公經濟組織、新社會組織反腐倡廉建設。
(十九)加大查辦案件工作力度。重點查辦領導機關和領導干部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的案件,嚴肅查辦發生在工程建設、房地產開發和土地管理等重點領域的案件。嚴肅查辦商業賄賂案件,既嚴厲懲處受賄行為,又加大對行賄行為的懲處力度。嚴肅查處、失職瀆職造成重特大事故和瞞報、謊報事故的行為以及事故背后隱藏的腐敗問題。嚴厲查辦嚴重損害群眾利益案件。建立和完善重大典型案件剖析制度,通過查辦案件發現體制機制制度中的漏洞和行政管理中的薄弱環節,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深化改革、健全制度、強化管理,發揮查辦案件的治本功能和警示作用。
一、工作目標
通過全方位深入細致地開展執法監督檢查和相關敗訴案件分析,提高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水平,促進法治政府建設,建立權責明確、行為規范、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執法責任體制。
二、檢點
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行政執法委托、行政敗訴、采取行政強制、行政執法(含許可、收費)案卷、行政執法相關制度制定情況。
三、具體內容
(一)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領導小組落實情況。
(二)行政執法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和學法記錄情況。
(三)行政執法主體資格、行政執法證件使用和管理、適用法律、執法程序、執法文書、罰沒票據使用、行政執法著裝、行政執法車輛標識等情況。
(四)對違法行為的查處情況;重大行政處罰案件的審查、備案情況。
(五)各部門(含省直和市直部門)執法工作中存在的交叉執法問題。
(六)未經市政府授權和部門委托,違法執法問題。
四、檢查方法
(一)在各單位自查的基礎上,聽取行政執法部門對有關情況的匯報。
(二)調閱處罰案卷、許可案卷、征收案卷等有關資料,審查行政執法的合法性。
(三)以召開座談會等形式,征求各部門對行政執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矛盾,并提出相應的意見和建議。
(四)對公眾舉報的行政執法行為進行現場檢查和暗訪。
(五)市政府法制機構組織年終行政執法責任制評議考核。
五、工作要求
(一)開展對行政執法單位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工作,是加強和規范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有效途徑,是政府法制部門監督行政執法活動的經常性和基礎性工作。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市政府有關部門應提高認識,從加強法治文明建設、促進依法行政、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強化內部監督的高度來對待本年度檢查,組織和配合好行政執法監督檢查。
(二)各有關部門要制定自查方案,并認真組織實施。自查結束后,本年度11月中旬前向市政府法制辦報送自查報告。
一、民事行政檢察建議運用中理論與實踐的碰撞
(一)民事行政檢察建議存在現狀
人民檢察院開展民事行政檢察業務以來,在民事審判和行政訴訟監督檢察工作實踐中,民事行政檢察部門在抗訴渠道不暢的情況下,注意摸索經驗,講求監督效果,探索出一種與法律賦予的抗訴職能相并行的監督方式——對于一審生效判決或裁定認定事實證據充足、適用法律不當或存在漏判等問題的申訴案件,采用檢察建議的方式建議法院再審或另案審理,對同級人民法院的審判監督職能予以糾正和彌補,是民事行政檢察工作順利開展的有力保證。
對于民事行政檢察職能來說,民事行政檢察建議包涵著法律監督的內容,具有法律監督的性質,卻不具有法定的法律監督形式。它是以非法律監督的形式從事監督的內容,表現為形式與內容的背離。現行法律賦予檢察機關對民事行政審判進行法律監督的唯一手段,是依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然而在民事審判中出現的諸如程序方面的輕微違法等一般問題;在執行程序中出現的諸如對判決或裁定的執行極可能侵犯當事人合法權益等問題并不能通過這種單一的手段得到解決。
(二)民事行政檢察建議實踐中存在問題之原因探討
1、現行立法的保守與粗略是民事行政檢察建議業務難以開展的法律障礙。現行的民事訴訟法在這一方面則顯得過本文由收集整理于謹慎、甚至保守,關于民事行政檢察建議缺乏具體的、可操作性的規定,使得采用和開展民事檢察建議工作困難重重。
2、監督者與被監督者的權力失衡是民事檢察工作難以開展的體制障礙。民事檢察監督權如何設置,直接關系到民事檢察工作的實際效果,關系到具體的民事行政檢察建議的具體運作。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抗訴權是民事檢察監督權最主要的表現方式,但在實踐中只不過是引起再審的一個條件,更不要說民事行政檢察建議權了。且審判機關對檢察機關的民事行政檢察建議是否采納以及何時答復,法律未作明文規定。民事行政檢察建議作為一種法律含義“曖昧”監督方式,法院當然可以采納,也可以不采納。這種監督意見由被監督者決定的權力設置,不僅嚴重挫傷了監督者的積極性,更重要的是達不到監督權設置的預期目的。因此在體制上保證監督者與被監督者權力均衡并使之得到立法確認是民事行政檢察建議業務得以順利開展的重要條件。
3、檢法兩家的認識分歧是民事行政檢察建議業務難以開展的觀念障礙。從法院方面來看,長期以來形成的在民事訴訟中的獨家辦案、強調內部監督制約為主的格局,使之難以接受民事檢察監督這一外部監督形式,甚至規避正面監督。在法律規定過于原則抽象的情況下,發展民事行政檢察建議的工作阻力重重。
二、檢察建議在司法監督的作用
依據檢察建議在民事行政檢察現階段工作中所起的作用,可以將檢察建議分為三種類型:
1、糾錯型檢察建議。是指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以及民事審判活動和行政訴訟活動中出現的問題,檢察機關向人民法院發出檢察建議,指出存在的具體問題,并建議人民法院自行糾正的民事行政檢察法律文書。
2、督辦型檢察建議。是指在辦理民事行政檢察具體案件過程中,對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問題,指出存在的具體問題,并建議該機關予以改正的民事行政檢察法律文書。
3、服務型檢察建議。是指在辦理民事行政檢察具體案件過程中,對法人、其他組織在行政管理、經營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問題,指出存在的具體問題,建議該單位進行整改,并將整改情況予以回復的民事行政檢察法律文書。
三、完善民行檢察建議監督的必要性
民行檢察建議監督作為檢察機關強化公正執法的補充和拓展法律監督的新方式,有利于民行檢察工作的發展和強化,它能彌補立法的缺陷,有效利用司法資源減少抗訴案件、解決審級矛盾,更有利于加強審判監督、促進司法公正。因此,應賦予民行檢察建議監督民行檢察建議監督相應的法律地位。但目前民行檢察建議監督在立法上還未得到應有的法律地位,所以它的法律效力是不確定的,也就是說民行檢察建議監督還不是一種有效力的法律監督。再者民行檢察建議監督還未形成一整套法律監督機制,反而需要審判機關的支持、配合甚至認可,使民行檢察建議監督難以發揮有效力的法律監督作用。針對規范、完善運用檢察建議啟動再審程序的制度提幾點如下建議。
1、將檢察建議納入法律規范,確立相應的法律地位。為了使檢察建議在民事行政檢察工作中有效地運用,充分發揮其啟動法院再審和糾錯、節約司法資源、減少訴訟成本的重要作用,建議立法機關應當以法律形式確認檢察建議這一監督方式。在相應的訴訟法中,予以明文規定。同時,要制定具
體的操作規范,做到名正言順,才能使其具有法律效力。我們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在部分地方開展民事執行活動法律監督試點工作的通知》第三條“人民檢察院對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情形的民事執行活動,應
當經檢察委員會決定并通過提出書面檢察建議的方式對同級或者下級人民法院的民事執行活動實施法律監督。”“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檢察建議后一個月內作出處理并將處理情況書面回復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對民事審判活動與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的若干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第七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符合本意見第五條、第六條規定情形的判決、裁定、調解,經檢察委員會決定,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人民法院收到再審檢察建議后,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并將審查結果回復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通知當事人。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不予再審的決定不當的,應當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法檢兩家進一步規范檢察建議對審判的法律監督,促進法檢兩家對檢察建議實施的共同認識。
2、建立有效的監督機制,加強對檢察建議執行情況的監督。通過實踐證明,運用檢察建議啟動法院的再審改判和糾錯,是對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審判活動進行監督的有效方式。這一作法可以減少訴訟環節和成本,節約了司法資源,應當給予肯定。目前,由于這一作法未有明確的法律規范,執行過程中存在著較大差異。因此,應當極力探索建立有效的監督制度督機制,加強對檢察建議執行情況的監督。在法律未作出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意見》第六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民事執行活動進行法律監督,應當依法履行,不得濫用監督權力;檢察人員違法行使職權,應當追究責任人員的紀律和法律責任。”,第七條規定“人民法院發現檢察監督行為違法法律或者檢察紀律的,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書面建議。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書面建議后一個月內作出處理并將處理情況書面回復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對于人民檢察院的回復有異議的,可以通過上一級人民法院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出。上一級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建議正確的,應當要求下級人民檢察院及時糾正。”《意見》加強對檢察建議執行情況的監督和落實作了進一步的規范。
3、檢察建議自身應規范、嚴謹。作為一種法律文書,首先格式必須規范,內容必須詳實,語句必須嚴謹,適用方法要得當,決不能粗制濫用。檢察建議的直接對象必須是原判決裁定的法院。內容上必須詳實、客觀地敘述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或采用的證據或適用的法律等方面存在的問題,以及依照法律應當怎么判決裁定,有鮮明的觀點和意見。同時語句表述要準確,邏輯結構要嚴謹。
4、適用條件和范圍要準確。運用檢察建議的條件和范圍,在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辦理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辦案規則》中作了明確規定,主要靠在辦案中認真的掌握、靈活運用。特別是運用檢察建議啟動再審察件的條件掌握,對于“五類重點案件”不宜用檢察建議啟動再審。我們認為,檢察建議目前在法律未作出明確規定、操作尚不規范、監督機制還不完善的情況下,只能作為一種嘗試。只適用于訴訟標的不大,法律關系明確,經與原審法院協商,法院對再審和事實依法都認可一致的案件。盡管訴訟標的不大、法律關系明確,但與原審法院意見形不成共識的,不宜適用檢察建議。對于原判決裁定確有錯誤,但依法不能啟動再審程序的,或者對于原判決、裁定確有錯誤,但未影響實體處理的可以提出檢察建議予以糾正。
論文關鍵詞 民事行政檢察監督 價值及現實意義 制約因素
我國民事行政檢察監督制度的探索已經歷了十幾個春秋,已逐漸發展成為檢察工作的新亮點。由于傳統觀念、立法層面及現實因素的制約與束縛,使得民事行政檢察監督制度自身的一些理論和實踐問題逐漸凸現出來,時常出現了檢察院和法院兩家認識不一、紛爭不斷的現象,理論界和實務界對此也存在不同的看法和理解。為了維護國家法制的權威與法律正確統一的實施,確保司法公正。筆者認為,立法機關應當以此次民事訴訟法的全面修改為契機,加強和完善民事行政檢察監督制度,使這項制度更具有實效性、可操作性,更好地發揮其應有的監督職能作用。
一、民事行政檢察監督的價值及現實意義
民事行政檢察監督制度是針對法院行使審判權過程中存在一定程度上的權力不正當行使的司法現實所設定的一種訴訟監督制度,其實質而言是一種具有特殊性質的司法救濟制度。民事行政檢察監督制度是一項訴訟監督制度,符合一般的訴訟法規范所應具有的公正與效率的價值追求。民事行政檢察監督制度存在的目的在于監督民事行政訴訟活動符合法定程序,防止和糾正不正當行使司法權所引發的司法不公問題。但是,有些學者認為,檢察機關抗訴監督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確實令人懷疑,提出了“廢除民事行政抗訴權”的觀點;也有學者認為,在現階段檢察機關的抗訴監督職能,既不能取消、也不能弱化,而應當進一步加強和完善。筆者認為,民事行政檢察監督是我國法律規定的一種監督制度,在我國民事訴訟法進行全面修改之際,應當進一步強化對法院民事行政審判工作的監督,為早日實現司法獨立和司法公正提供堅強的制度性保障。
二、制約我國民事行政檢察監督工作的主要因素
(一)傳統觀念層面上的因素
民事檢察監督制度是一種法定制度,它的構建在不同程度上受到一國文化傳統的影響。與西方一些國家不同的是,我國的文化傳統存在著嚴重的“重刑輕民”色彩。長期以來,我國的立法者、司法者和廣大群眾都習慣于用解決刑事案件的思路來處理民事訴訟的問題。我國在1991年制定《民事訴訟法》中,只規定了一種民事檢察監督的方式,即抗訴。在實際上,這就是受到了刑事案件審判中抗訴程序的影響。然而在今天,社會形勢已經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作為法律監督機關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努力采取多元監督方式,加大對民事行政訴訟活動的監督力度,才能適用檢察監督工作的新需要。
(二)立法層面上的因素
1.兩大訴訟法對民事行政檢察監督的范圍限定過于狹窄,過于原則化。從我國的《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來看,對檢察機關的民事行政檢察監督權均規定在總則部分,但在分則中又對這種監督權進行了限制。具體表現為只能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且確有錯誤的判決、裁定以抗訴方式進行監督,這樣一種事后監督方式。對于在民事訴訟和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如何進行監督沒有明確的規定。例如:財產保全、證據保全、先予執行等。還有一些地方法院,自行制定具有司法性質的規范性文件排除檢察機關對民事案件調解、執行等問題的監督。
2.現行法律對民事行政檢察監督權順利行使的保障手段非常有限。由于檢察機關行使民事行政檢察監督權的法律保障手段十分有限,導致在工作實踐中時常會出現“三難”問題。一是“調閱卷宗難”。檢察機關在決定對案件進行抗訴之前,調閱原審卷宗材料,了解原審案件的審理情況及訴訟過程是必不可少的環節,但人民法院作為被監督的機關,對檢察機關要求調取卷宗材料往往是一種不支持的態度,甚至存在一定的抵觸,這造成了檢察機關調閱卷宗材料困難的局面。我國當前立法沒有明確賦予檢察機關向原審法院調取卷宗的權利,有些地方法院對此設置了重重障礙:有的法院規定調閱原審卷宗材料必須經過該法院院長同意簽字后,方可調閱;有的法院規定只允許檢察機關查閱、復印原審卷宗材料,不允許調取卷宗材料原件等;二是“調查取證難”。辦理申訴案件時,檢察機關不僅要調閱原審案件的卷宗材料,有必要時還需要對案件當事人、訴訟參與人、相關證人等來調查取證,以便于全面了解案情。但是被申訴人往往是原審程序中的勝訴方,如果檢察機關提起抗訴,在某種程度上可能會影響其既得利益,這使得被申訴人在檢察機關對其調查取證時,會采取不積極、回避的態度,或是拒絕對其調查取證,甚至提供虛假的證言或者證據。最后是“證據認證難”。現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檢察機關所收集證據的效力,導致檢察機關所收集的證據,時常不會被法院認定為新證據,以至于不能在法庭上進行示證、質證和認證,從而使其效力得不到法院的認可。另外,檢察人員在調查收集證據的過程中,因沒有可供操作的程序性規定,致使檢察機關無法向相關人員調查取證,很難了解和掌握案件的真實情況,使案件的正常辦理受到阻礙。
3.現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和支持起訴的權利。近些年來,一些地方的檢察機關對提起公益訴訟工作進行了探索和嘗試,但仍然處于探索的初期階段。現行立法中,只是在《民事訴訟法》的第十五條對這項權利進行了一個總則性規定,且權利主體表述為“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沒有明確檢察機關在開展公益訴訟和支持起訴中的主體地位,也沒有在相關立法中明確檢察機關有開展公益訴訟、支持起訴的權利。
(三)當前面臨的現實因素
1.檢察干警的監督能力和水平有待于提高。筆者所在市的中級法院,去年共審結一審民事案件75857件、二審程序14642件,共計90499件;該市檢察院受理的民事申訴案件中,向中院提出抗訴和再審檢察建議的合計87件,然而,經法院再審結后采納檢察抗訴意見的案件僅有9件。這些數字固然受到法院審判質量不斷提高,廣大群眾對民事行政檢察職能不夠了解等因素的影響,也說明檢察機關的民事行政檢察職能宣傳不到位、檢察干警的辦案水平、監督能力有限等問題,導致抗訴案件成功率較低的現實狀況。
2.檢察干警的監督意識有待于進一步強化。主要表現為:一是重視實體問題而輕視程序監督。實踐中,檢察機關工作人員在對申訴案件進行審查時,注重對原審案件實體判決的審查,而對法院在審判程序中存在的瑕疵和錯誤不夠重視。普遍性認為只要案件實體處理結果正確,就會草率結案。二是重視大案而輕視小案監督。有的民事行政檢察部門在工作中,總是會重視一些社會影響力大、標的數額大、涉案人數眾多的案件;而對于一些沒有多大社會影響力、標的數額較小的案件,往往只是輕意進行息訴處理。
3.檢、法兩家“重配合、輕制約”的關系影響了監督效果。在工作實踐中,檢、法兩家的關系是重配合、輕制約。抗訴權系程序性權力,檢察機關有權對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向法院提出抗訴,但抗訴的結果只是啟動再審程序,無權從實體上直接糾正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特別是一些地區在進行業務水平考核時,對檢察院和法院均提出了抗訴案件改判率這一指標,造成法、檢兩家在進行民事行政檢察監督時,都盡量避免受到抗訴案件改判率的考核影響,這使得檢察機關進行法律的監督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限制和弱化。
三、完善我國民事行政檢察監督工作的思考
(一)完善民事行政檢察監督的相關立法
1.完善民事行政檢察抗訴權的立法建議。一是在立法層面上,細化抗訴權監督程序,擴大監督范圍。在程序上應當細化啟動抗訴再審的操作程序,如檢察機關是否有權調閱法院的審判卷宗,法院審查抗訴案件的期限,檢察機關出庭再審的程序、職責等。對于監督范圍,應在修訂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時,明確將在案件訴訟過程中存在的財產保全、先予執行、管轄權異議及執行程序中的裁定、決定和民事調解結案的案件納入檢察機關的監督范疇。
二是完善抗訴的層級制度,明確上下級檢察院的職能。雖然《民事訴訟法》規定了由上級檢察機關向同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但在司法實踐中,一些法院在接收到檢察院的抗訴后,都會將案件發回原審法院重審,這導致在具體的工作實踐中出現一系列問題:從檢、法兩家的對等關系的來看,這種做法顯然與這種對等關系相違背的,具體應由哪一級檢察院派員出庭,在理論界和實務界有不同的認識和見解。更為需要指出的是,抗訴案件如果由原審法院再審,事實中有些案件在原審程序中就是經過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判決結果;而當原審法院再審時,這些案件仍然會由該院審判委員會來討論決定判決結果,這導致了原審判決結果即使是錯誤的,也是很難得到糾正的,嚴重地違反了我國民事訴訟法關于回避制度的規定。可見,如果改由提起抗訴的檢察機關的同級法院來再審,既符合了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84條規定,也規范了抗訴案件的審級,保證了再審的公正性。
2.明確賦予檢察機關民事行政起訴權和參與訴訟權。世界上很多國家的立法中,都規定了檢察機關在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擁有起訴權和參與訴訟權,但很少單獨規定有審判監督抗訴權的。法國在這方面最具有典型性,規定了檢察機關參與民事訴訟的途徑:一是法院對法定種類案件向檢察院通報;二是檢察院認為應當參加訴訟的案件;三是法官可以依照職權自行決定向檢察院通報的案件。我國的民事訴訟法只規定了抗訴這一種監督方式,沒有規定檢察機關的起訴權和參與訴訟權。故筆者建議以法律的形式明確規定檢察機關對公益案件的起訴權和參與訴訟權。
3.明確將再審檢察建議作為民事行政檢察監督的主要方式。法律對民事行政抗訴程序規定過于原則,其不足和弊端日趨明顯。漫長的抗訴、再審程序耗費了大量的司法資源,使得我們的民行檢察監督的價值在很大程度上不能得到充分實現。再審檢察建議雖然對于案件是否重新審理的監督力度要稍遜于抗訴,但它能使當事人早日從訴累中解脫出來,還可以有效的減輕上級檢察院、法院監督工作的壓力,盡可能地減少司法對抗與摩擦,有利于提高再審的改判率。
(二)強化監督意識,提升監督能力
加強對民行檢察人員的培訓,積極開展崗位練兵活動,要經常組織民行干警參加業務培訓。加強上、下級院之間的業務指導和業務交流,及時總結、推廣辦案經驗和辦案技巧,促使檢察機關不斷提高抗訴案件改判的成功率。特別是對媒體宣傳報道的社會矛盾激烈、影響較大、標的數額大的案件,檢察機關應及時、主動介入,對庭審全程、實體判決結果進行全方位監督。不斷強化主動監督的意識,透過現象來發現本質性問題,培養和提高檢察干警發現司法不公問題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