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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的發展
改革開放以來,經濟快速自由化造成社會結構改變,貧富差距擴大。失業保險不僅具有經濟功能,也具有政治功能,通過失業保險力求社會穩定,以繼續維持經濟發展,這正是我國在全力追求經濟發展的同時,必須逐步發展失業保險的原因。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主要是作為勞動制度改革、企業改革、建立現代化企業的配套措施而形成。改革開放前,我國通過工作單位來向人民提供社會福利服務、進行經濟與政治控制,同時安排各種社會制度。也就是說,社會保障體制能否實施、如何實施,都取決于國家的政策與財力,而人民必須通過與工作單位的聯系來取得社會保障,工資所得與福利津貼在所謂的“高就業、低所得、低福利”的方針之下混淆不清,形成所謂的“灰色收入”,使人民必須擁有工資加上福利保障才能維持正常的生活。這也是為什么在體制轉軌的過程中,堅持經濟自由化但又想維持全面控制的社會主義政府體制時,“失業保險”的問題會如此突出的原因,如果遵循經濟理性來追求利益最大化,必須裁除冗員、允許收益不佳的企業倒閉,引起失業率升高并影響社會穩定,而且,倒閉的企業將無法提供失業保險給一般員工及被裁撤的員工;另一方面,如果欲堅持社會主義的中心思想,就必須持續提供人民基本的生活保障,追求穩定、全力發展經濟。在計劃經濟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轉變的過程中,過去中央計劃經濟下的全民所有制逐漸發生變革,國有企業也在不斷轉型。由國家通過企業所包辦的各項福利措施,也隨著國有企業冗員大量下崗、經濟轉型產業結構改變,而逐步改變。在戶籍制度逐漸改革之下,對于城鎮勞動力的保護將逐漸淡去。農村剩余勞動力的轉移對城鎮勞動力也造成極大壓力,如何在體制轉變的同時,配合經濟體制成長,建構出一套適合我國國情的失業保險,成為現今許多學者專家關心的焦點。有鑒于失業問題在轉軌過程中所扮演的關鍵角色,九五計劃和十五計劃便將解決失業問題列為建設重點;2004年國務院頒布了第一部《就業狀況與政策白皮書》,同年緊接著首次頒布《中國勞動與社會保障白皮書》,內容多以失業保險與擴大促進就業為主,因而失業問題與失業保險的建構,已成為現今我國社會保障體制發展的重點。
二、社會保障的內涵與失業保險的功能
1、社會保障
社會保障通常指實際提供的福利方案或制度,是社會福利主體架構之一,常用來代表社會實際存在的制度,所以它所包含的項目或范圍,在不同國家雖然因各國相關福利措施的發展背景而有所不同,但基本精神是相通的。影響我國社會保障體制發展的主要因素,有下列四點:一是與中國的社會主義框架有關,受社會主義意識型態與國家機器的影響。我國的社會主義是要在平等和友愛的基礎下,為人民創造更好的生活,但在執行過程中卻也會因為階級身份差異而遭受不平等。二是傳統儒家與家庭文化。家庭、親屬和地方小區成為主要的服務提供者,服從大家長———國家的領導。三是二元社會結構。我國社會呈現一種二元發展態勢,從社會結構、收入、福利權利與生活機遇來說,農村和城市往往存有很大的不同。四是政府滿足人民各種期待的努力都面臨著難以克服的困難。因為國家追求經濟發展,所以逐步下放財政權給地方,減少了中央財政收入,中央面臨財政與權威的雙重挑戰。
2、失業保險的特性
失業保險制度是各國政府為安定失業勞工所采取的一種互助方案,旨在使失業者的基本生活在失業期間能獲得保障。失業保險是社會保險中最基本的一環,目的在為仍具有工作能力與就業意愿,并且付過保費的失業者,提供有限期的給付,以維持失業期間的最低生活。失業保險屬于一種“有條件的賠償”,其權利的原則,帶有一些義務,而這種權利是由失業者所取得,期許這位失業者有替代薪資的收入,失業者還需要接受政府或其它組織所安排的職業培訓或職業介紹。賠償與安排工作之間的這種結合,對于當事人而言,產生一種更有約束性的模式。綜合歐美各國失業保險制度而言,失業保險主要具有下列四個特性:失業保險是一種“在職”保險,即參加失業保險的人,必須是有工作能力,且已經有工作的人;失業保險給付的申請者必須是非自愿性失業,對于勞工的無正當理由擅自離職者,則不予給付;失業保險旨在對參加保險的被保險人于短暫的失業期間,可維持其基本生活安全,因此,當被保險人再度獲得新工作之后,即應停止失業給付;失業保險因可與再就業服務、職業培訓密切配合,故其最終目的是在促使失業勞工迅速再就業及增進人力資源的運用。
3、失業保險的功能
結合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特征,失業保險的功能可歸結如下列幾點。第一是達到反經濟循環的效果。E.Haimann將失業保險給付當作“經濟自動穩定器”,在經濟發展循環上升期間,增加保險收入而減少失業給付支出,以抑制經濟過份擴充;而在經濟發展循環衰落期間,失業給付增加,保費收入減少,以維持一定消費支出,避免經濟過份萎縮。第二是鼓勵雇主穩定雇用,失業保險大多利用經驗費率計收保險費,將失業的社會成本分擔給雇主,凡較高離職率的廠商,必須負擔較高的費率,反之也然。雇主為負擔較低的保費,必改善勞動環境以穩定就業。第三是在經濟發展過程中,失業為不可避免的現象,失業保險提供勞工失業的后顧之憂,可以提升勞動者的信心提升生產效率。第四是發揮強制儲蓄作用。失業保險費平時由工人與雇主分別負擔,于工人發生事故時再行領取給付,這對工人與雇主而言皆具有強制儲蓄的作用,一方面可享有失業保險基金作為經濟發展的基金,另一方面可以節制工人平時浪費,減緩通貨膨脹。第五是作為所得分配的工具。失業保險無論是由雇主單獨負擔,或與勞工共同負擔,或是由國家、勞、資三方共同負擔,均具有所得再分配的作用,可以縮短所得差距。第六是履行共同社會責任。失業保險在雇主、勞工與政府的合力支持之下,可以協助失業的個人,也可以協助解雇勞工的雇主,共同通過社會保險的“風險分攤”原則,免由資方或勞方獨自負擔風險。第七是增進勞資雙方和諧,維持社會安定。可以降低勞資雙方沖突的可能,避免糾紛發生,進而影響整個社會的安定。
三、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的評估與發展建議
1、失業保險制度的評估
評估發現,在失業保險覆蓋面,從1986年《國營企業職工實行待業保險的暫行規定》開始,覆蓋面有逐步擴大的趨勢,但仍僅限于城鎮職工,并未包含農村剩余勞動力與公務員。失業保險法律基礎不足,缺乏社會保險法作為基礎與其它社會保險統合,造成失業保險與醫療保險、養老保險重迭或涵蓋不全;法律位階過低,目前法律地位最高的《失業保險條例》為國務院所頒布的行政性法規;相關法律配套不足,對于拒繳或拖欠失業保險費用的單位僅能以行政手段進行催討,并無相關法律可強制執行。對于違反失業保險條例者也無相關刑法可適用。失業保險以中央頒布行政性法規作為原則,各地方政府按照各地實際情況實施,造成制度紊亂及管理上的不便與漏洞;失業保險管理體系政出多門,失業保險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與民政部進行管理,管理體系不統一,除增加行政成本外,也不利制度的推行。失業保險的功能評估。目前失業保險的功能,主要集中于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然成效不佳,且在促進勞動者再就業方面明顯不足。失業保險金的發放金額,由各地方政府按照高于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低于當地最低工資的標準來發放。但失業保險金金額往往過低,或未確實發放,致使失業保險未能有效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從基金支出結構來看,用于促進再就業的就業津貼、各項職業培訓的比例過低,影響失業保險基金的積極功能。從體制特性來看,我國失業保險仍屬于一種局部覆蓋的“福利+保險+救濟”的混合體制,主要問題在于保障對象不明確、保險覆蓋面過窄、法規不健全且缺乏必要的監督機制。
2、發展建議
首先進一步加大改革力度,充分發揮失業保險促進就業的作用。失業保險促進就業是制度本身的應有之義,也是大勢所趨。一方面,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需要大量資金的支持,而另一方面,失業保險基金又逐年增長,滾存結余額越來越大。應盡快改變這種失業保險基金結余閑置而又面臨貶值的局面,擴大失業保險基金促就業的使用范圍,力爭在以下方面取得成效。其次加強失業調控,充分發揮失業保險預防大規模失業的作用。第一,加強領導,盡快制定完善失業調控方案。要建立相應的協調機制,明確責任,整合力量,不斷完善政策措施。盡早制定國家和地方的失業調控方案和具體操作辦法。第二,制定和完善失業調控政策措施。控制失業率目標是一項硬任務,完成好這一任務,必須針對影響就業的重點環節采取有效的調控政策和措施。在企業重組改制和關閉破產工作中,要以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為落腳點,著力解決企業規范操作問題,以及資金到位和再就業服務問題。最后在強調失業保險待遇權利與義務對等原則的同時,應進一步加強對失業人員的就業和再就業服務工作。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應遵循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是國際通行規則。我國《失業保險條例》也對此作了相應規定。但從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的角度考慮,適當放寬對失業人員就業服務的期限和條件,對于促進他們早日實現再就業將是很有幫助的。按《條例》現行規定,失業人員只有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才能享受免費就業服務。而實際情況是,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之后仍就不了業的人并不在少數,而處于這種境況的失業人員往往更加需要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幫助。因此,建議在適當的時候對《條例》進行相應的調整和修改,并鼓勵地方政府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適當延長領取失業保險期滿但仍未就業的失業人員的就業服務期限。
作者:任艷紅 單位:山西永濟市失業保險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