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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養老保險法律的外因性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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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養老保險法律的外因性理論

學術界通常論述社會保障或者社會保險法律外因性理論的較多,論述養老保險法律外因性理論的較為罕見。目前尚未有學者提出外因性理論這一概念。筆者認為:第一,養老保險法律雖有其特殊性,有其自身的運行規律,但養老保險法律作為社會保障或者社會保險法律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理論基礎與社會保障或者社會保險法律的理論基礎是一脈相承的;第二,養老保險法律的外因性理論與內因性理論不同。大家通常論述養老保險法律制度中的現收現付制(PayAsYouGo)、基金制(FullyFunded)、部分積累制(PatiallyFunded)以及待遇確定制(DefinedBenefits)和繳費確定制(DefinedContribution)等理論,筆者認為,這些理論主要是闡述養老保險法律的內因性規律,如果將養老保險法律比作血液的話,內因性理論則猶如紅細胞、白細胞和血小板,而外因性理論則相當于造血干細胞。養老保險法律內因性理論與闡述養老保險法律外因性規律的新歷史主義理論(NewHistorism)、福利經濟學理論(WelfareEconomics)、新自由主義理論(Neo-liberalism)、第三條道路理論(TheThirdWay)不同,不同之處就在于外因性理論為養老保險法律的創立、發展和改革提供了理論指導和理論支持,這種指導和支持既有直接的,也有間接的;而內因性理論與養老保險法律同生同存、相互交織在一起。因此,本文力求從縱向的歷史的角度對養老保險法律的外因性理論作一剖析,重點從各個理論產生的時代背景、主要觀點和對每一個理論的評價三個方面進行探討,目的在于厘清養老保險法律理論產生、發展和變化的脈絡與軌跡,為國際上養老保險法律的產生、發展和改革歷程鋪路。

一、新歷史主義理論

(一)時代背景

19世紀70年代,隨著資本主義經濟日益發展壯大,一方面,資本家對工人的剝削和壓迫變本加厲,工人階級的相對貧困問題愈益嚴重;另一方面,周期性的經濟危機頻繁爆發,失業大軍的隊伍越來越龐大,社會上絕對貧困人口數量越來越大。壓迫、貧困和生存沒有保障激起了工人階級強烈的憤怒和抗爭,嚴重危及了資產階級政權的穩定。如何緩解資產階級與工人階級之間的社會矛盾,維護資產階級的統治地位,成為擺在資本主義國家政府和社會面前的一大難題。針對上述十分棘手的社會問題,一些學者倡導的新歷史主義理論應運而生。

(二)主要觀點

探討新歷史主義理論的主要觀點,筆者側重于探討其與養老保險法律有關的內容,目的是研究新歷史主義理論與養老保險法律創立之間的關聯性。新歷史主義理論的代表人物是德國學者古斯塔夫•施穆勒(GustavVonSchmoller,1838-1917)、路德維希•布倫坦諾(LudwigJ.Brentano,1844-1931)和阿道夫•瓦格納(AdolfWagner,1835-1917)等。為了積極應對當時德國面臨的階級斗爭激化這一最危險的社會問題,新歷史主義理論提出了應對之策,主要觀點可以概括為“一個目的、兩項措施”:“一個目的”,就是國家應當有一個促進文化和福利發展的目的。“兩項措施”,一是國家應當通過舉辦一些公共事業發展文化、改善公共衛生和保護老幼貧病者;二是國家應當改革濟貧法,不僅制定全國最低生活標準,而且對勞動者實施強制性的社會保險制度。通過上述措施達到緩和階級矛盾、促進德國經濟進一步發展的目標。

(三)評價

筆者認為,新歷史主義理論上述主張對制定養老保險法律等社會保障方面的法律提供了理論導向和理論支撐,體現了社會保障乃至養老保險法律的核心價值觀,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和實踐意義。不過,囿于當時的時代背景,新歷史主義理論對于制定包括養老保險法律在內的社會保障方面法律的探討還是初步的、理念性的,并沒有詳細具體的計劃。正是基于上述考慮,新歷史主義理論為養老保險法律于1889年在德國的誕生提供了理論指導和理論支撐。新歷史主義理論強調國家在社會經濟發展中具有特殊地位和重要作用,針對社會上存在的收入分配不均現象,主張國家對經濟進行干預,進行收入調節;新歷史主義理論企圖通過采取一種家長式的社會政策來提高工人階級的物質和文化生活水準,改善勞動者的生存環境,從而達到稀釋工人階級對收入分配不公之不滿情緒的目標。因此,在國家與市場的選擇上,新歷史主義理論選擇國家,這為養老保險法律體現國家作用提供了理論支撐。

二、福利經濟學理論

(一)時代背景

1929年10月24日,美國股市突然出現了一股空前的拋售浪潮,股市行情一路狂跌,投資者的名義財富減少了80%,股票市場在過去兩年賺的400億美元悉數賠進去了,40萬儲戶提款拮據,[1]標志著美國經濟步入了危機叢中。隨后世界上許多國家先后陷入了經濟危機的泥潭,這就是歷史上令人聞風喪膽的“大蕭條”時期。[2]如何應對經濟危機的重大沖擊?如何保障老年人和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避免工人階級與資產階級之間的矛盾進一步激化?這些問題成為當時各國政府和理論界研究的熱點問題,促進了福利經濟學理論的產生和發展。

(二)主要觀點

福利經濟學理論又稱民主社會主義理論,該理論產生于20世紀20年代到40年代。福利經濟學的代表人物是阿瑟•庇古(ArthurC.Pigou,1877-1959)和威廉•貝弗里奇(WilliamH.Beveridge,1879-1963)。總體來說,福利經濟學理論主張用國有化和計劃經濟來推進福利國家政策,提倡勞資合作,強調通過超額累進稅對收入和財富進行再分配,以實現收入均等化和社會公平。20世紀20年代英國經濟學家庇古創立福利經濟學,認為“在很大程度上,影響經濟福利的是:第一,國民收入的大小;第二,國民收入在社會成員中的分配情況。”[3]綜合學者的觀點,庇古的福利經濟學理論在社會保障法律歷史上第一次提出,為了實現收入分配結果的公平,國家應當將國民收入從富人手中向窮人手中轉移,即收入再分配的福利國家思想。因此,庇古被稱為“福利經濟學之父”。庇古提出三項具體措施:一是增加必要的貨幣補貼,改善勞動條件,當勞動者遭遇年老、疾病、失業、工傷等風險時能夠得到相應的物質補償和幫助;二是實行超額累進稅率,稅收用以補助低收入者,實現收入均等化,增加普遍福利的效果;三是實行普遍養老金或者養老補貼制度。[4]庇古的福利經濟學被學界稱為舊福利經濟學。20世紀30年代,面對世界性經濟危機,許多政治家和經濟學家都在努力尋找醫治資本主義經濟危機這一痼疾的靈丹妙藥。從1939年希克斯出版《價值與資本》到1950年理論界提出“阿羅不可能定理”屬于新福利經濟學階段,這一階段的核心觀點是經濟效率是最大的社會經濟福利問題,提出“當沒有任何變動能使一些人的情況變好而同時不會使任何人變壞時,就實現福利最大化”的帕累托最優原理,進一步提出通過國家干預經濟實現經濟穩定增長,保證個人福利和社會福利的最大化。[5]1941年,英國經濟學家貝弗里奇臨危受命為英國社會保險和相關服務部際協調委員會主席,主持研究戰后英國的社會保險改革方案。1942年,提出了《貝弗里奇報告》,該報告設計了一整套“從搖籃到墳墓”的社會福利制度,筆者將其運用到養老保險法律制度中,可以說,報告強調了5個原則:一是普遍性原則,即養老保險應當滿足所有老年人的養老需求;二是保障基本生活原則,即國家強制的養老保險待遇水平不宜過高,養老保險只能保障老年人最基本的生活需要,給個人參加自愿保險和儲蓄留出一定的空間;三是統一原則,即養老保險的繳費標準、待遇支付和行政管理必須統一;四是權利與義務對等原則,即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必須以勞動和繳納養老保險費為條件;五是堅持了俾斯麥時期提出的費用由政府、雇主、雇員三方負擔的原則。[6]

(三)評價

筆者認為,福利經濟學理論強調國家干預的作用,同時強調國家在社會保險中的作用,是對德國新歷史主義的發展,特別是《貝弗里奇報告》奠定了建設福利國家大廈的理論基礎。福利經濟學理論應用于包括養老保險在內的社會保障法制建設中有利于修復戰爭創傷,有利于避免市場失靈,有利于緩和高收入階層與低收入階層之間因收入差距過大造成的矛盾,從而有利于維護社會穩定。總之,福利經濟學理論促進了福利國家的誕生和發展,成就了社會保障制度的最佳時代,為養老保險法律在世界范圍內的廣泛發展起到了不可磨滅的推動作用。但是,國家在社會保障領域包括養老保險方面干預過多,在經濟快速發展的時候,國家財政不會有太大的壓力,不過,當經濟出現新的波折特別是遇到大的經濟危機時,容易讓福利國家背上沉重的財政負擔,國家財政因此可能將不堪重負,難免會采取措施降低福利、減輕國家責任。福利經濟學理論推動建立的包括養老保險法律在內的社會保障制度,從國際社會保障發展的歷史中應當得出其對人類社會的積極作用大于其消極作用。應當指出的是,無論是凱恩斯的有限保障思想還是貝弗里奇的國家提供的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不宜過高的思想,還是比較中肯的。福利經濟學理論催生了1935年美國《社會保障法》出臺和1942年英國《國民保險法》的修訂,為建立福利國家提供了理論依據。

三、新自由主義理論

(一)時代背景

1973年10月第四次中東戰爭爆發,為了打擊以色列及其支持者,石油輸出國組織(OPEC)中的阿拉伯成員國當年12月宣布收回石油標價權,并將其囤積的原油價格從每桶3.011美元提高到10.651美元,使油價猛然上漲了兩倍多,從而觸發了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后最嚴重的全球經濟危機。[7]1973年和1979年的兩次石油危機導致整個世界經濟發展停滯不前,歐美發達國家經濟陷入“滯漲”,高福利成為各國日益沉重的財政負擔,直接導致了福利經濟學理論的危機。福利經濟學理論的“失靈”,引發了人們對自由放任的懷古情緒。弗里德曼等新自由主義理論學者抓住這一有利時機,順應時代的要求,對古典經濟學理論進行了改革與發展,使其理論得以迅速傳播。正是在這一時代背景下,產生于20世紀20-30年代的新自由主義理論,經過“羅斯福新政”的冷落之后,反而進入了興起乃至蓬勃發展的時期,重新煥發了生機與活力。[8]

(二)主要觀點

1973年的石油危機在很大程度上改變了人們對“從搖籃到墳墓”的高福利模式的迷信和追求,政府和理論界均開始了改革與反思。新自由主義理論是在繼承資產階級自由放任的古典經濟學理論之基礎上,以反對和抵制凱恩斯的福利經濟學理論為主要特征,適應國家壟斷資本主義向國際壟斷資本主義轉變要求的理論體系和政策主張。[9]以英國經濟學家弗里德里希•馮•哈耶克(FriedrichVonHayek,1899-1992倫敦學派)、美國經濟學家米爾頓•弗里德曼(MiltonFriedman,1912-2006貨幣學派)為代表的新自由主義理論對福利國家進行了深刻的剖析,明確反對福利國家政策,認為以個人自由為基礎的私人企業制度和自由市場制度是人類歷史上迄今為止所能選擇的最佳制度,國家過多干預經濟的做法忽略了市場機制的能動作用,也妨礙了個人的自我獨立。弗里德曼社會保障的主要觀點是:國家應當設計補助低收入者的“負所得稅”方案,負所得稅就是國家規定一個最低收入線,按照一定的負所得稅稅率對在最低收入線以下的人給予一定的補助:負所得稅=最低收入指標-(實際收入×負所得稅稅率)。[10]如果將“負所得稅”方案應用到養老保險領域,其在一定程度上相當于家計調查式(Means-tested)的最低養老金制度。哈耶克作為新自由主義理論的最主要的代表之一,其社會保障的主要觀點是“兩個強調、兩個反對和一個方案”。“兩個強調”:一是強調維護個人自由;二是強調機會平等;“兩個反對”:一是反對國家干預下的收入均等化;二是反對強制性的社會保險;“一個方案”是認為提供福利的最佳的兩個渠道是家庭和自由競爭的市場,只有當家庭和市場“失靈”或者一些福利本身不能從上述兩個渠道獲得時,政府才應當對社會福利進行暫時的干預。[11]如果將這個方案應用到養老保險領域,是一種傳統意義上家庭養老和現代意義上企業年金等補充性養老保險的結合。

(三)評價

筆者認為,新自由主義理論看到了傳統福利國家存在的弊端,試圖放棄國家干預,取消收入均等化的策略,完全充分地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減輕國家愈漸沉重的財政負擔,促進經濟發展,這一意圖對于改革社會保障法律包括養老保險法律都是積極的、有益的。但是,新自由主義理論從福利經濟學理論強調發揮國家干預作用走到其強調個人和市場機制作用的極致,應該說在這一想法的方向上走得路程比福利經濟學理論要遠得多,忽視了在包括養老保險在內的社會保障領域國家應當承擔的責任,忘記了俾斯麥創立社會保險制度之前,由于國家對社會保險沒有強制性的干預措施,造成收入差距過大,工人階級與資產階級矛盾日益尖銳,危及了資產階級的統治地位。新自由主義理論為了減少國家責任、應對經濟危機,不惜以犧牲社會公平為代價,容易造成新的收入分配不公,激化工人階級與資產階級的矛盾,進而影響社會穩定的大局。從一定程度上說,新自由主義理論是主張自由經濟的古典經濟學思想的回歸,影響到養老保險法律改革的具體成果可能是提高養老保險繳費、降低養老保險待遇以及更多地發揮按照市場機制運行的補充養老保險的作用。當然,養老保險法律的上述改革還與許多其他背景情況有著密切的關系,本書后面還將作相應地論述。不過,正是從這一角度說,新自由主義理論的興起在推動整個社會保障法律改革的同時,也推動了1979年以后英國和美國養老保險法律的改革,對養老保險法律適應新的經濟社會發展形勢起到了積極作用。

四、第三條道路理論

(一)時代背景

20世紀90年代開始,由于發達國家人口出生率明顯下降,人均預期壽命不斷延長,加上第二次世界大戰后生育高峰出生的人口陸續開始步入老年人群,許多國家65歲以上人口占總人口的比例越來越高,不少國家的這一比例已經遠遠超過了10%,65歲以上老年人人口與工作著人口的比率隨之提高。人們對養老保險法律制度能否順利跨越人口老齡化的沖擊產生了困惑,養老保險法律出現了一個兩難的選擇:一是如果按照新自由主義理論的主張一味地削減福利,鑒于福利剛性的特點,只會激發社會矛盾,引起社會動蕩;二是如果按照福利經濟學理論的主張維持原先較高的福利待遇不變,國家財政將不堪重負,國家的經濟發展必然受到影響和制約,包括養老保險法律制度在內的整個國家社會保障制度難以實現可持續發展。世界上許多國家養老保險法律不得不正視這一困境,正是在這一時代背景下產生和發展起來的第三條道路理論,為如何找到兩全之策提出了新思路。

(二)主要觀點

簡言之,第三條道路理論是力圖吸取新自由主義理論和福利經濟學理論兩者之長、避免兩者之短而創立的一種新理論,筆者常常稱之為類似中國儒家思想的“中庸之道”。第三條道路理論的主要代表人物是英國社會學家安東尼•吉登斯(AnthonyGiddens,1938-)。同時,英國當時的首相托尼•布萊爾(TonyBlair)也是這一理論的積極倡導者與實踐者。第三條道路理論在社會保障領域的主要觀點有以下三個方面:第一,如果過于強調自由市場作用可能導致貧困等許多社會問題和階級矛盾,因此,國家需要對經濟社會發展進行適當地干預,特別是適度地干預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第二,如果過于強調國家干預作用,國家提供過高的福利也會產生負面影響,這樣就可能造成對國家的依賴,并侵蝕人們的生活意志和自我負責精神,最終會對經濟社會發展帶來消極影響,因此,應當適當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第三,核心主張是改變傳統的消極福利政策為現在和將來的積極福利政策。該理論針對福利國家制度存在的弊端,提出“不承擔責任就沒有權利”,建議將救濟型的社會福利政策轉變為以人力資源開發為核心的“造血型”的福利政策,[12]強調社會保障應當充分發揮雇員、雇主和國家三方的積極作用,是一項由國家、NGO、私營機構和個人共同參與的事業,國家提供最基本的保障,救助最貧困的人員,同時鼓勵私營機構承擔責任,引入市場競爭機制和消費者自由選擇服務機制,減輕國家的負擔。

(三)評價

筆者認為,簡單地說,第三條道路理論的核心理念是將政府與市場有機地結合起來,強調走一條貼近現實的道路,避免過左或過右的激進政策,通過均衡地發揮政府與市場兩方面的優勢,推動經濟社會的平穩健康可持續的發展。如果將這一理論具體應用到養老保險法律的改革中,就應當充分考慮養老保險待遇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承受能力之間的關系,養老保險法律制度在實現保障老年人生活目標的同時,不能讓國家背負過重的財政負擔,不能因此而阻礙經濟社會的發展;另一方面,養老保險法律制度也不能反其道而行之,過于強調應當減輕國家財政負擔,促進經濟快速發展,而不顧退休后老年人的生活狀況,將這些老年人置于貧困境地而不顧。第三條道路理論與養老保險法律關系較為密切,涉及養老保險法律的改革是否應當走這么一條道路,如果從整個養老保險法律的角度來講,應當將國家干預與市場自由競爭、公平與效率、權利與義務有機結合起來,這樣將更有利于辯證地發揮兩方面的優勢、共同推動養老保險法律制度的發展與改革;但如果僅從基本養老保險法律的角度來講,可能還要更多地發揮國家干預的作用。正是從這一意義上說,第三條道路理論在新自由主義理論推動養老保險法律改革的基礎上,進一步矯正了養老保險法律改革的方向。第三條道路理論事實上推動了英國2007年養老金法的問世。

五、結論

新歷史主義理論、福利經濟學理論、新自由主義理論和第三條道路理論的產生都與當時的社會經濟發展狀況、不同利益集團之間的矛盾斗爭密不可分,都與養老保險法律的發展歷程密不可分,為養老保險法律的創立、發展和改革提供了理論指導和支撐。新歷史主義理論產生于養老保險法律創立之前,福利經濟學理論興起于養老保險法律發展之前,新自由主義理論產生于養老保險法律改革之前,而第三條道路理論則產生于養老保險法律改革過程之中。正是基于上述原因,通過對每一種理論進行比較詳細地闡釋,可以發現,養老保險法律發展歷程與這些外因性理論具有較強的關聯性。筆者認為,從整體上和深層次考慮,應當至少從三個維度評價這些與養老保險法律密切相關的理論:

(一)國家與市場的維度

從國家基本養老保險作為保障雇員退休后基本生活的角度,國家在基本養老保險方面的責任是無可替代的,也是責無旁貸的;只有作為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補充的職業養老金和私人養老金才可以更多地通過市場機制進行資源配置。而本書研究的側重點是基本養老保險,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說,新歷史主義理論、福利經濟學理論強調國家在基本養老保險方面的責任是正確的,新自由主義理論過分強調市場的作用是不現實的,如果國家不盡可能地在基本養老保險方面發揮作用,貧富差距只會越來越大,社會矛盾也會隨之激化,反之只有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并且通過稅收手段調節收入差距(但并一定非要實現收入均等化,而是進行適當水平的收入再分配),才能更好地維護社會穩定。當然,福利經濟學理論過于強調國家的責任,致使許多國家在發展福利時遭遇了財政不堪重負的困境,則是這一理論有失偏頗的地方,與新自由主義理論過于強調市場機制的作用一樣,都是難以持續發展的。另一方面,新自由主義理論強調市場機制的作用,在補充養老保險方面則是正確的,有利于激發人們參加補充養老保險的積極性,推動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第三條道路理論的出現,強調國家和市場在社會保障方面的均衡作用,這一理論在基本養老保險領域也似有不妥,因為基本養老保險是保障雇員退休后基本生活的制度,只有國家承擔更多的職責,才能保證這一制度的平穩運行。但是,第三條道路理論運用于整個的養老保險法律當中,則是較為合適的,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的養老金起碼是由基本養老金、補充養老金和個人儲蓄養老金三個層次組成的,三個層次的養老金,基本養老金主要體現國家的作用,補充養老金主要體現市場的作用,個人儲蓄養老金則主要體現個人選擇市場的作用。

(二)公平與效率的維度

公平與效率的關系如何擺布,向來是養老保險法律不得不面對的一個難題,簡單地說,基本養老保險計劃應當更加注重公平,體現收入再分配的功能,這樣才能縮小收入差距,減少社會矛盾。但是,基本養老保險計劃如果過于關注公平,而不顧及效率,也是不妥的,因為這樣很可能會抹殺雇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積極性,換句話說,不能因為是基本養老保險計劃,就實行“大鍋飯”,這樣的話,就不是社會保險性質的基本養老保險法律了,而變成了純粹社會救助式的養老金,干多干少最后得到的養老金完全一樣,結果就會造成大家不愿意工作,從而影響經濟發展,影響效率作用的發揮,最終自然也會影響到基本養老保險資金的來源,致使大家得到的養老金就會越來越少,形成經濟發展與養老保險發展的惡性循環。因此,從這個角度來說,一方面,基本養老保險計劃應當更多的關注公平,盡可能地減少差距,發揮“社會安全閥”的作用,這也是福利經濟學理論強調國家作用,進而強調社會公平的一個重要原因;另一方面,基本養老保險計劃也應當適當的兼顧效率,適當的體現差異,這也就是必須在養老保險法律中明確規定雇員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前提是繳納養老保險費,雇員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水平與其繳費是有一定關聯的,但是,這一關聯又必須強調互助共濟,不能變成基金制的完全相關,也就是說,關聯的程度是值得認真探索的。此外,對于雇員因繳費年限太短、繳費基數太小而造成其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過低的,國家可以采取社會救助式最低養老金予以協助,但是這一養老金水平不宜過高,以免出現養懶漢的現象。正是在這個意義上說,新自由主義理論因重視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難免會產生過于重視效率而忽視公平的問題。第三條道路理論雖然試圖平衡國家與市場的作用,從而平衡公平與效率的作用,但是,這難以適用基本養老保險計劃領域。總之,基本養老保險計劃應當更多地強調公平,適當的注重效率,應當致力于尋找一個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都可以接受的均衡點。

(三)強制與自愿的維度

從強制與自愿的維度說,基本養老保險計劃應當是偏向于強制的,不強制實踐中通常難以實施這一計劃,但是,這種強制也不是針對所有的群體,比如,許多國家對于自雇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計劃往往適用自愿原則。新歷史主義理論雖然沒有明確對基本養老保險計劃發表過言論,但是從這一理論強調國家應當建立福利制度,調整貧富差距,保障工人階級的生存權利的角度,可以推斷出這一理論提倡強制的基本養老保險計劃。顯然,從福利經濟學理論強調國家在社會保險、社會福利方面作用的角度,也可以更加清楚地看出其提倡國家在基本養老保險方面的強制作用。新自由主義理論,作為在社會福利領域倡導市場機制作用的理論,反對國家干預,應當可以清楚地看出其更傾向于自愿原則。第三條道路理論,則試圖尋找一條強制與自愿相結合的道路,關鍵是結合的比例尚需根據本國國情尋找出合適的答案。從上述三個維度的分析不難看出,現有的養老保險法律的外因理論各有優劣,也各有用武之地,即:新歷史主義理論和福利經濟學理論可以在基本養老保險領域發揮更大的作用,但也應當把握好一個較為恰當的“度”;新自由主義理論運用于補充養老保險法律領域未失為一種較好的選擇,但也不能缺少國家的稅收優惠等措施的支持;第三條道路理論在基本養老保險計劃和補充養老保險計劃構成的整個養老保險計劃中更有優勢,但國家與市場有效發揮作用的具體比例仍有待于進一步求證。

作者:陳培勇林琳單位: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社會管理司中國東方演藝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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