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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族地區法學教育發展面臨的現實挑戰
(一)地方財政投入相對不足
我國少數民族地區主要集中在西部地區,由于受國家政策的影響,經濟相對于東部、中部地區較為落后。受地區發展相對滯后的影響,民族地區高等院校用于教育建設的資金相對較少。經費的不足使民族地區法學院校在自身建設發展、人才的引進、教學設施投入的過程中難免有掣肘之感,,如何在有限的教育資源里合理配置,最大化發揮教育資源的效用,提高法科學生的各種素養是民族地區法學教育者需要思考的問題。
(二)對優秀師資吸引力下降
長期以來,民族地區法學院校與發達地區相比,其較低的待遇、不夠便利的地理環境、相對不足的研究發展環境往往令法學發達地區培養的優秀法學人才望而卻步。西方早期的法學教育是從學徒式的教學開始的,法科學生在進入法學大門之時一般需要優秀的法學先行者為其引導,從而使法科學生能夠更快更好地成長為優秀的法律人才,由此可見,優秀的法學教育人才對于法學教育的發展是不可或缺的。民族地區法學教育的發展不僅需要強有力的經濟保障,同時也需要有足夠多的優秀法學教育人才作為硬件基礎,然而,民族地區法學院校較為缺乏的恰恰是這一重要的硬件資源。優秀法學教育人才的相對匱乏對于先進法學理念的傳遞工作產生了不利影響,同時,也不利于高質量的法科學生的培養,可以說,人才的匱乏制約了民族地區法學院校的進一步發展,也制約了法學院校為民族地區輸送法律人才的能力。
(三)法學實踐的資源相對較少
實踐性教學是法科學生由書本走向現實的必經之路。從我國國情來看,雖然改革開放以來各種法律制度不斷完善,法學理論也逐步發展,但是,法律文本在司法實踐過程中總會遇到各種不同的情況,這些個案是學校的課程教學無法深刻且形象地傳遞給學生的,因此,需要在學生離開高校前給予其接觸法律實務的社會實踐機會。然而,民族地區的社會資源相對于發達地區而言,是相對不足的,能夠提供給法科學生參與社會實踐的平臺也相對較小,這制約了民族地區法科學生社會實踐能力的培養,從長遠角度來看,也限制了法科學生社會適應能力的進一步提高。
(四)法學教育統一性與民族地區法學教育特殊性的矛盾制約著法學特色的形成
法學教育的統一性形成受三個因素的影響,一是國家法學教育指導委員會對法學專業核心課程體系的確定,規范了法科學生基本的知識傳授范圍。這一指導性意見對于統一全國的法學教育,確保法學教育符合基本的要求是具有積極的意義的,也是確保法學教育質量所必須的。二是國家統一司法考試的指揮棒作用,迫使辦學單位在組織法學教育的過程中依據司法考試內容來調整和修正自己的教學內容和教學方式,以適應司法考試的需要。司法考試的導向性功能已經全面地影響了法學本科教育的過程和主要的教學環節。[2](P173)三是1978年以來政法教育傳統所形成的法學人才培養模式的影響。
在政法教育傳統模式下,強調法學教育的政治性自不待言,對法學教育課程和教育內容的統一性和人才培養標準的單一性也被強化。在這三個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法學專業教育大一統的局面得以形成。應該說,統一的法學教育并非都是負面的,它在形成法科學生對法律知識的掌握、對法律的統一理解以及確保法科學生的質量等方面都有積極的功效。另一方面,對差異化的法學專業的辦學單位以及法學專業特色的形成所具有的制約作用也不容低估。特別是民族地區的辦學條件、學生生源結構以及就業環境存在著明顯的劣勢的情況下,如何提升落后地區法學教育的質量、提高學生的法律職業市場競爭力就成為問題,這也是構成目前民族地區法學本科教育發展的關鍵問題。
(五)民族地區法學院系辦學條件的不均衡和相對落后,是制約法學專業建設以及專業特色形成的基礎性因素
民族地區的法學院系從構成結構來分析,除了綜合性大學法學院具備相對優勢的辦學條件外,其他新辦的法學院都存在辦學條件簡陋和基礎設施不足的問題。特別是穩定的教學團隊和有實力的科研團隊的形成尤其匱乏。而法學教育基礎設施建設的相對落后和法學院社會影響力的不強,又與辦學條件有關聯。一般來說,辦學條件分為硬件與軟件兩個方面,如果說民族地區法學院系在硬件建設上有長足的進步和明顯的成效,那么,在軟件建設上不能僅僅通過經濟上的投入來解決,因為它所涉及到的專業影響力、教學效果、教學模式、科研特色、服務地方能力以及所培養人才的社會表現等變量因素是需要長期的努力才能建成的。與發達地區法學院系比較,雖然在專業建設起步方面是相同的,但是在后來的發展中差距拉大了,除了這些學校雄厚的背景外,與其對法學院建設投放的重大人力、物力和辦學資源存在著直接的關系。
(六)民族地區法律專業學生就業環境和就業結構對法學專業發展的影響
高質量的法學專業一定是適應社會需要的法學專業,而是否適應的檢驗標準則是就業率與就業結構。目前,民族地區法律專業學生的就業問題不僅表現在就業率比較低,而且與民族地區以外的法學專業學生在就業競爭上也處于劣勢。據統計,全國法學本科在校學生40萬人,每年畢業10萬人,而90%以上的學生會到非政法部門工作,他們的就業走向如何解決,成為家長關心、社會擔心與學校操心的問題,本著對學生負責的態度,學校如何應對法學本科學生的就業問題,成為影響全局性的問題。民族地區法學院系面臨著相同的就業問題和壓力,而其就業上又呈現出新的特點,一方面是與高水平法學院學生在就業競爭上的劣勢,另一方面是所培養的法律人才對民族地區法律職業適應性上的差距。
(七)法學專業辦學準入資格門檻過低政法職業學院、黨校法學教育以及電大、自學考試、民辦學校、獨立院校等多元化的法學高等教育
對民族地區全日制法學本科教育的沖擊,導致了法學教育管理混亂、分散和資源上的浪費和重復建設[4](P23),而參差不齊的辦學水平又形成了社會對法學教育評價上的負面效應和用人單位的排斥。目前,制約著法學院質量的一個問題是法學教育信息的披露,沒有充分的信息披露,就難以作出有效的辦學質量評估,所以,建立起教育部門評估、學生評估、社會評估以及同行評估相互結合的評估機制,優勝劣汰,才能推動法學教育的良性競爭,推進法學教育的良性發展。
(八)民族地區法學教育對基層、邊遠地區、農村地區法律人才需求的適應性上存在著一定的障礙和困難
第一,民族地區對優秀的法律專業人才吸引力不強,而在農村地區和基層地區的法律工作者多為轉行或者自學者,其專業素養和職業能力都不適應迅速變化的農村社會。第二,法學院在培養能夠扎根基層服務民族地區法制的人才上尚欠缺有效的機制和政策支持。第三,培養熟悉民族地區社會背景、了解民族地區社會風俗習慣、具備民族地區語言能力、社會交際能力、了解民族地區法制狀況的法律專業人才,仍然是民族地區法學院系的專業建設所需要解決的問題。
二、確定民族地區法學教育發展戰略的現實依據
從理論邏輯上看,高等教育與區域特征的互動關系是分析西部民族地區法學教育特殊性的基本理論框架和概念工具,也是我們借以觀察處于高等教育分層化過程中民族地區法學教育的結構性特征的有效工具,離開地域特征我們將無法解釋民族地區法學教育發展的狀況成因和特色戰略選擇的現實理由。民族地區作為一個特定的概念,它所指稱的對象具有更為復雜的意蘊,它是民族元素與地域元素、文化元素以及政治元素、經濟元素等相互結合所形成的一個概念,歸屬于民族地區范圍的地區,必須具有民族、文化、政治、經濟以及地理上的共同性特征,它包含著自然因素和社會因素,這使民族地區成為一個承載著豐富社會內容的地理概念。
這些特征因社會標記使得它們區別于非民族地區,這構成了法學教育的區域性特征形成的社會基礎,決定了高等法學專業教育的特色的形成,因而,民族地區的地域特征對于法學教育的特色定位和選擇具有基礎性的作用。民族地區法學教育發展與民族地區的區域性特征存在著密切的關系,通過民族地區的區域特征、法制狀況與法學專業建設三者之間的復雜關系的分析和研究,可以解釋出法學專業特色形成的社會基礎,同時,也必須根據民族地區社會發展的法制需求和民族地區的區域性特征來構造法學專業發展的特色,并使這些專業特色建立在比較現實、穩定的基礎之上,從而保證所培養的人才能夠在民族地區具有適應性和發展的后勁。無論是民族地區的經濟建設還是法制建設,都需要一支熟悉民族地區情況、有民族社會生活經驗、能夠扎根基層服務民族地區的法律職業隊伍,而以培養法律職業人才為基本職業志向的法學院也只有確定與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人才培養理念和教育目標,才能保證專業建設契合時代的要求和社會的接受和認可。
三、民族地區法學教育的發展戰略
針對民族地區法學教育所出現的問題,并基于法學教育規律的掌握以及對未來民族地區法制社會建設人才需求的預見,筆者認為,民族地區法學教育的發展戰略的基本方向是:從民族地區的實際出發,立足民族地區,發展有民族特色的法學教育,建立有民族特色的法律人才培養模式,實現與民族地區法制建設同步發展的法學專業教育體系。
(一)從全國法學教育發展和法學院系的布局和結構來確定民族地區法學教育發展的目標和方向
中國30多年的法學教育發展,在法學教育格局上形成了以教育部屬院校綜合性大學的法學院系和原司法部屬政法院系為第一方陣的法學專業教育集團,其在師資力量、科研實力、培養模式以及專業社會影響力等方面都遠勝于其他法學院系。因此,作為后進地區的法學院無法形成與其進行競爭的實力,也難以在專業辦學水平上超越它們,處于發展中的民族地區法學院沒有悠久的辦學歷史、雄厚的辦學實力,在辦學條件、生源結構以及師資力量等方面都處于競爭的劣勢,如果效仿重點大學的辦學定位,既不可能也難奏效,甚至失去了自己發展的優勢、特色和個性。因此,作為民族地區地方院校的法學教育只能以地方社會法律服務和地方法制建設來確定法學專業的辦學目標和發展基礎,立足民族地方、服務民族地方,以民族地方法制為基礎確立法學專業的辦學特色和人才培養方案,以實用型的法律人才培養作為辦學的目標定位,形成民族地方對本土法學教育質量的社會認同和接受基礎。民族地方法學院系應改變與科研型、學術型、涉外型以及全能型法律人才培養模式學習和移植的傳統做法,應從民族地方法制建設的實際尋找法學教育發展的特色和建構自己的法學專業發展優勢。
(二)從民族地區地方法制的實際情況來確定法學教育發展的方向
法學專業教育歸根到底是為國家和社會輸送法律人才,而民族地區地方法制建設的法律人才需求結構直接決定了法學專業人才培養的質量和數量上的需求,滿足這一需求是民族地區法學院系生存和發展的基礎。民族地區地方法制對法律人才的需求既有一般性,也有其特殊性,其特殊性表現在:1.主要以實務型法律人才的需求為主體,因此,特別需要具備法律應用方面的能力。2.對民族社會和民族地區的廣泛認識和知識基礎。3.對基層法律狀況的熟悉和基層法律工作的適應能力。4.扎根基層、服務民族地區的職業意識。5.了解國家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地區的風土人情,具有民族法律工作的文化、心理條件。[7](P138)6.具備民族地區工作的法律知識和法律技術。7.從人才需求的領域來分析,民族地區需求傳統性的法律糾紛解決為主的法律人才,新型的反映市場經濟發展新型案件并不占據主流。8.非正規化的法律人才需求仍然占重要比例,傳統的政法部門以外的領域對法律人才的需求占絕對多數。民族地區法律人才需求結構和法治的狀況決定了民族地區法學教育必須充分考慮這些方面的要求,保證所培養出來的法律人才能夠具有地方的適應性和適應能力。根據教育均衡的理念,[8](P71-75)教育需求和教育供給的相對均衡是教育科學發展的條件和衡量標準,也是法學教育科學發展必須奉行的理念,按照這種理念,民族地區的法學教育發展必須以地方法制人才需求相適應作為判斷法學專業建設和發展的標桿。
(三)從民族地區法學院系自身的辦學條件出發確定法學教育發展的方向和專業特色建設的路徑
民族地區法學院系與國家重點大學法學院、發達地區大學的法學院、專門政法學院比較,具有共同的職業教育使命和相同的法律人才職能,但是也有自己的特殊性,如民族特色鮮明、學生基礎個性差異比較大、心理發展條件差異以及就業壓力相對較小等。在辦學條件方面,與發達地區法學院的實力也有一定的差距,因此,民族地區應根據自己的師資條件、學生情況因材施教,創造學生健康成長的課程體系和教學方法,形成個性化的人才培養模式。民族地區法學院系的教育功能和人才培養核心任務是培養應用型的法律實務人才,因此,基層法律工作者構成民族地區法學院系法律人才培養的主要目標,因為高端的法律人才、涉外法律人才、復合型法律人才的培養,對于絕大多數法學院來說尚不具備這個條件。
作者:鄧少榮黃竹勝單位:中南財經政法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