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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
為進一步加強礦山生產安全管理,有效防止和減少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發生,根據《國務院關于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的意見》(國發〔〕40號)、《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委〔〕88號)和《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實施意見》(市委〔〕22號)精神,結合工作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礦山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落實責任,強化綜合監管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縣(市、區)政府要牢固樹立科學發展、安全發展的理念,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高度重視礦山安全生產工作,加強組織領導,完善政策措施,及時解決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重大問題。各有關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按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辦法》有關規定,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二)落實部門監管職責。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認真組織開展新建礦山和整合礦區的聯合踏勘工作,建立礦區范圍劃定專家論證等工作機制;嚴格審核采礦權出讓條件,新建、改建、擴建(含采礦證延期換證)礦山要嚴格按照最低生產規模要求及最低服務年限標準;加大對非法采礦和違法勘探行為的打擊力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依法做好礦山企業安全生產監管工作,督促落實新建、改建、擴建礦山安全設施"三同時"制度,嚴格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依法處置各類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公安部門要進一步加強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購買、運輸、爆破作業的安全監督管理,監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嚴肅查處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實施爆破作業行為。環保、工商、林業、電力等部門要按照各自工作職能加強礦山安全監管。
(三)完善綜合監管機制。建立政府部門聯席會議制度,由市政府辦公室牽頭,國土、安監、公安、農業、林業、環保、水利等部門參與,不定期召開會議,分析礦山安全生產管理的現狀及問題,研究對策,落實措施。建立礦山安全聯合檢查制度,由市安全監管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每年組織開展1至2次礦山聯合執法檢查。建立礦山技術報告備案制度,各有關部門按規定組織的涉及礦山設立、開采的相關技術報告,要相互備案、相互銜接,共同遵照執行。
(四)加大執法力度。嚴厲打擊礦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露天礦山必須按開采方案(設計)開采,違者依法予以嚴肅查處;地下礦山重點查處提升系統安全設施缺失、機械通風系統不完善、采空區不按規定處理等違章行為。非法生產經營建設的,一律關閉取締;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的單位和責任人,一律按規定上限處罰;存在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的單位,一律責令停產整頓;觸犯法律的單位和人員,一律依法嚴肅追究法律責任。
二、嚴格許可,強化源頭控制
(一)實行地下礦山萎縮化管理。新辦地下礦除特殊性資源礦外,原則不再審批;新的坑探工程項目實行從嚴控制。現有礦山達不到安全條件的,一律關停;可采資源儲量不足或不符合開采條件的,采礦證到期后不再辦理延續,予以關閉。
(二)進一步整合露天礦山。按照有序開發、合理布局、優化結構、保障安全、保護環境的要求,新礦設立必須符合市礦山資源總體規劃(-),做到統籌安排、合理布點、從嚴控制;現有礦山選址不科學或開采條件差的,采礦證到期后即注銷證照,予以關閉。除磐安縣外,新建、改建、擴建(含采礦證延期換證)石灰巖礦年生產規模不低于30萬噸,普通建筑石料礦年生產規模不低于25萬噸。各類型礦山服務年限不低于省政府五部門明確的最低年限。
三、加強管理,強化安全保障
(一)加強安全培訓教育。安全監管部門要督促企業落實好三級教育,抓好企業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的培訓教育;地下礦山企業要選派人員參加采礦等相關專業的學歷教育,爭取在三年內配備專職礦山工程技術人員;加強相關鄉鎮(街道)安全監管人員培訓。
(二)推廣先進開采技術。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要督促礦山企業加大安全投入,采用安全生產先進技術、工藝和裝備。露天礦要鞏固分臺階開采、中深孔爆破技術、非電起爆系統、機械鏟裝和二次破碎等工藝。全面推行地下礦山監測監控、井下人員定位、緊急避險、壓風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聯絡六大系統為主要內容的基礎建設。加強尾礦庫綜合利用,徹底消除礦山安全生產隱患。
(三)提高安全風險保障能力。推行企業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保障從業人員合法權益,保證事故搶險救援工作有序開展。
(四)完善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加強礦山應急救援隊伍建設,依托相關縣市礦業公司現有專業救護隊,加大市、縣兩級財政的資金(設備、器材)支持,組建一支既有較高人員素質又有一定技術裝備的,服務全市礦山的應急救援隊。